2012年7月2日 星期一

香港記者協會 二○一二年言論自由年報 (「香港記者協會」,02/07/2012)


2012年 言論自由年報(特首換 恐懼添 香港表達自由挑戰重重)

香港記者協會 二○一二年言論自由年報

引言及建議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是香港慶祝回歸十五周年和新一屆行政長官梁振英上任的日子,他的就任,標誌著香港的管治方式將有重大轉變。

分析預料,梁振英會較上屆特首曾蔭權更積極地按一己意欲制定政府政策。與曾蔭權任內最後一年半帶來的折磨比較,這雖然未必是壞事,卻可能為香港的人權自由 - 包括表達自由 - 帶來一定風險。

儘管梁振英承諾尊重香港的自由,但種種跡象顯示,梁振英難以令人相信他會言行一致,寬待不同意見;而他對媒體的批評亦相當敏感:本年四、五月期間,他向《信報》及《蘋果日報》發出四封信,投訴兩報的報道;而在特首選舉勝出前,更抨擊《星島日報》有關他的財政狀況的報道,指責支持其競選對手唐英年的《星島日報》抹黑他。

此外,唐英年於選舉論壇中透露,梁振英擔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時,曾說過支持出動防暴警察及使用催淚彈對付反對國家安全條例立法的示威者和採訪的記者,又建議縮短商業電台的續牌年期。梁振英否認這兩項指控。

雖然這些評論及指控不足以證明梁振英將會苛刻對待傳媒及打壓表達自由,但已令評論員及政客質疑他未來的施政方針。

記者亦憂心忡忡。根據香港記者協會的調查,六百六十三名受訪新聞從業員當中,六成人認為在梁振英的管治下,新聞自由將會被收緊。他們特別擔心梁振英會對媒體作更多箝制、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加強向傳媒施壓(我們早前已指出這個趨勢),以及新政府重提二○○三年遭擱置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

政府常說尊重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但事實並非如此。政府不單設置重重關卡阻撓採訪,令傳媒難以有效監察它;更沒有就維護新聞自由採取任何行動,既不願意以更開放的態度對待傳媒,又拒絕立法保障採訪自由。

平心而論,即將離任的曾蔭權政府也沒有善待傳媒:濫用吹風會發布重大政策,而不是召開記者會宣布;不讓傳媒採訪某些新聞事件,改為事後發放「鱔片」「鱔稿」,令媒體傾向作正面報道。

警方對待媒體的態度亦有惡化。二○一一年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阻擋電視台攝影師鏡頭及為難記者;同年的七一遊行後,一度拘捕採訪街頭靜坐抗議的記者;警方改用數碼化通訊系統後,徹底改變罪案及突發事故的發布方式,大大妨礙了突發記者的日常採訪工作 - 最近連消防處也緊跟警方的做法。

記協亦擔心,政府近期有意訂立新的法例削弱新聞自由,早前建議的纏擾法便是一例,其範圍之廣,將令記者輕易墮入法網。記協又憂慮政府堅拒訂立賦權市民和記者查閱政府檔案和資料的資訊自由法。政府老是認為現時沒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守則已足以讓公眾取得官方資料,記協對此不敢苟同。

事實上,記協的調查發現,受訪新聞從業員對曾蔭權極為不滿。百分之八十七受訪者表示,與曾蔭權二○○五年上任時相比,香港現時的新聞自由明顯收窄,這可見於政府收緊資訊發放、業界自我審查及中央政府或中聯辦的干預。

受訪者更指出,過去七年,打擊傳媒最嚴重的事件是李克強訪港期間採訪受阻;其次是二○一二年首季特首選舉期間,中聯辦就選舉報道向《信報》施壓及《成報》篡改曾為記協執委的時事評論員劉銳紹的專欄文章;再者是政府去年九月委任政務官統領香港電台;以及立法會去年十一月否決由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提出的捍衛新聞自由動議。動議雖然得到泛民主派議員支持,但在建制派反對下,動議於分組點票被否決,投票結果是二十票贊成、二十票反對及七票棄權。

一如前述,我們對新聞自由的憂慮並非空穴來風,不過,我們亦須指出,新任特首梁振英在競選期間簽署了記協的新聞自由約章,承諾當選後捍衛新聞自由、積極推動資訊自由法,以及在社會未有共識前不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舉措具有正面意義,記協定當據此監察梁振英,敦促他信守承諾。

記協為此呼籲梁振英及他的領導班子落實以下措施,以便更好地保障港人的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循此履行香港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中的義務:

一. 檢討目前發布官方信息的政策,以維護新聞自由:政府應該確保所有重大政策透過記者會先行發布,而非以曾蔭權年代慣用的「吹風會」取代;政府亦應該讓傳媒採訪所有官式活動,而非不作事前通知,只在事後發放官方新聞稿和影片,重點是,政府攝製隊不可越俎代庖,排拒獨立傳媒採訪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

二. 確保警方、消防處及其他執法機關,在刪除事主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詳細的罪案及其他關乎公眾利益案件的資訊,目前只向媒體發放簡短摘要的做法,根本無助編輯和記者工作。警方亦應確保記者在採訪示威活動期間不受阻撓,並撤銷一切不必要的採訪限制,包括採訪區,另外,亦要容許示威者自由表達意見。

三. 不要屈服於壓力而制訂有關禁止叛國、煽動叛亂、顛覆、分裂國家及竊取國家機密的國家安全法。現時並無迫切的立法需要,現行條例已足以禁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罪行。若政府取得社會共識,並決定為第二十三條立法,有關法例應該確保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最低限度是採納《約翰內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原則》,並容許引用合理的公眾利益及事先披露為抗辯理由。

四. 盡快制定資訊自由法,讓公眾查閱政府資料和文件。立法應以「披露最多資料、有限度豁免」為原則,並設置具效率而獨立及的上訴機制。政府也應盡快訂立檔案法,確保政府文件妥善保存,在資訊自由法訂立後可隨時查閱。

五. 糾正前政府維持香港電台為政府部門的決定。這個前政府的決定違反國際大勢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呼籲 - 國營媒體應轉變為獨立的公共廣播機構。新政府應盡快提出方案,讓香港電台脫離政府架構,並透過立法,制定清晰條文,確保港台的獨立自主。

六. 檢討法律改革政策,確保新訂立的法例不會損害表達自由,例如政府建議訂立的纏擾法,很可能被利用來打壓合理的偵查報道。與其訂立可能危害表達自由的纏擾法,政府應該研究修訂現行條例,狹義地禁制纏擾罪行。政府也應拒絕接受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把私隱訂為民事罪行和成立法定的報業評議會,以處理關於私隱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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