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區錦新:制約力弱警權濫用 警進民退人權難保 (《訊報》,30/092011)

就警員喝止記者影相事件,引起了民間社會的強烈反響。上星期日的澳門論壇亦以此為題材進行探討。其中談到警權是否過大的問題。在澳門,問一百個居民,相信最少有九十個都會認為警權過大。當然,學者自有不同角度,當天參與討論的兩位學者,包括林玉?與唐曉晴就堅持,警權是否過大要以法律為準,而不應看個別行為。縱使個別警員的行為有不當,並不能就此定論為警權過大。

警權過大與否 
法律可為準繩?

這個問題很有趣,若法律規定警權很大的,那警權當然大。但任何最嚴密的法律,總有一些灰色地帶,這些灰色地帶可以讓作為警員的執法者有很大的酌情權的話,則警權就會膨漲。當社會上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量時,則警權增大甚至隨意濫權的現象就必然出現。且看以下一個真實的例子。

學校附近通常都會設一些上落客區,這些上落客區大都規定早上七時至下午五時半不准泊車。那就是說,這段時間以外是可以泊車的。開車的當然懂得這個遊戲規則,明白只要在早上七時半前把車開走,就不會有被抄牌之虞。一位朋友也是經常如此泊車,有一次,因為一些意外,這位朋友遲了十分鐘出門,心知不妙。但既然遲了,即使被抄牌亦甘心命抵。可是,來到車旁卻傻了眼,因為其座駕不獨被抄牌,更被鎖了轆。開車的人都明白,若被抄了牌而不理會,是可能被鎖轆的,但從抄牌到鎖轆應有一個緩衝時間。但這位朋友前後總共只遲了十分鐘,而那學校八時多才上課,這時上學的學生也不多,送孩子上學的車更少。泊在上落客區的車根本不對交通構成嚴重的妨礙。所以十分鐘內斷無理由抄牌兼鎖轆。為此,這位朋友罰款照交,但向交通廳投訴,質疑為何會出現抄牌即鎖轆的處理。交通廳的回覆是,抄牌之後多久可以鎖轆,由於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視乎警員的「專業」判斷。他可以對違例泊車只抄牌,也可以抄牌一段時間後才鎖轆,亦可以抄牌即時鎖轆。因此他的投訴被駁回。警權大不大,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他有很大的權力,但只因為法律中沒有規範抄牌與鎖轆之間的緩衝時間,警員就有很大的權力可以任由他來「裁量」,他最少有四種選擇,即根本不抄牌、抄牌、抄牌之後經一段合理時間鎖轆、抄牌即時鎖轆。這樣的「裁量權」大不大?運用起來中間的「橋妙」就很多了。

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只是冰山一角

以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個案中,被喝止的是一個傳媒的記者,他當然有傳媒作工具可以反擊,但正如在論壇上的一位非記者的朋友所說,他也試過在街上影相被警員喝止,你能夠怎樣,只能收起相機離開,否則若警員一使蠻,將你帶回警區搞一輪,那便是一場無妄之災。可以說,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在澳門其實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市民或者公民記者被警員「兇」走的俯拾皆是。

到底記者或者一般市民在街上可否影相?今年五一遊行中,記者在採訪拍攝時受到警員阻撓、喝罵,甚至聲稱不是記者不准影相。本人曾為此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今年六月三日,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在立法會回覆口頭質詢時亦承認:「事件中確有一些經驗不足的警員心急,言辭不當,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等。警方已開立調查卷宗,查看有否警員行為不當,如涉刑事,更會開立刑事調查卷宗。」從李小平局長講話中其實已清晰表達了,在街上這類的公眾場所,記者固然可以影相,不是記者同樣可以影相。因為局長已指出,說「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的警員是言詞不當,可以成為被開立調查卷宗的對象。可是,李小平言猶在耳,又發生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事件,局長的眼眉毛都被剃光了。

警方殺手金間
可隨意扣押市民不超逾六小時

既然不准市民影相是言辭不當,則那位發言的居民為何又會在警員喝止之下即時收機走人呢?因為他是澳門人,都明白警權很大。警方其中一殺手?是可以隨意扣留任何一個人少於六個小時,只要他認為你「值得懷疑」。試想想,一個市民在街上影相遭制止而不服,警員只要一聲認為你「值得懷疑」就可以不需要理由而將這名市民帶到警區五個半小時,問你怕不怕?任何法治地區,警員都不應有這種隨意扣押(法律上不叫「扣押」,而是叫強迫逗留於警區)市民的權利。但澳門卻是有的,而且警方更大條道理認為有權如此做,甚至連李局長也是如此認為。

對此,理據為何?根據本澳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規定:「如有值得懷疑之理由,刑事警察機關得將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帶往最近之警區,並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強迫涉嫌人逗留於警區,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超逾六小時」。於是,警員只要有「懷疑」(當然,可以因為被懷疑者的行徑有值得懷疑之處,但也可以是因為「看不順眼」、不服從、與警員有爭拗,甚至之前曾有過節的,而都可被認為是「值得懷疑」)即可將人帶回警區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來核實身份(不過通常這種核實身份只是帶回警區之後叫你坐在那長椅上不准動,亦無人來問話,至五個半小時後就叫你走,然後還揚言差人係擺明玩你,吹咩!)這裏的「值得懷疑之理由」或「核實身份」都是可圈可點的。警員可以玩到出神入化。

只兩類人適用之條文引伸至任何人

法律有沒有賦予警權極大呢?沒有。而且這個很明顯是一個保護性條文,限制警員核實身份時間不能超過六小時,但落到澳門警員手上,這保護性的限制就變成任由警員「可玩五小時五十九分鐘」。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的使用是有局限的,由於是侵犯到個人人身自由的,必須保證不能隨意濫用。它具體訂明,引用這個條文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涉嫌人必須是「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才能被強迫帶返警區,且「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而非隨意扣押五個多小時也算合法。就是說,這個核實身份的使用只適合兩種人,一是無能力表明身份,例如飲醉酒,拍了藥神智不清;其二是不合作拒絕表明身份。但現在警方用起來,那怕市民合作且具能力表明自己身份的人,警員也照樣可以「核實身份」為由帶上警區擺上五個多小時。並且視為警方的應有權力。

所以,警權大不大,看法律賦予警員執法有多大權當然是一個很正常的觀察。但在實際操作中,警員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去執行職務,若無足夠的社會制約,權力的濫用(濫用是我用的詞,警方可以認為是合法使用,這從上面的例子都可看到)幾乎是無可避免的。在如此一個社會中,警權豈能不大? 這又豈是法律條文所能體現?

新聞界考察團轉抵德國慕尼黑考察 (TDM, 30/09/2011)

警無知濫用權情何以堪 底氣不足未敢面對公眾 (《訊報》,30/09/2011)

警員阻撓記者採訪事件一再發生,以及聲稱禁止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情況的狀況,引發坊間議論紛陳。但警方高層迄今仍未公開有一個說法,其中又以發生在「五.一」警員粗暴對待記者正常採訪事件卻到今天竟還無公佈調查結果。而週日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治安警局高層亦拒應邀請而缺席,到底是害怕直接面對公眾,還是理拙而底氣不足故此採取避席對策呢?誠然,在民智已開的社會,市民對公民權的認知已有提高,知道對公權力監督是為公民權的行使。而人們基本訴求是,政府管治以至執法者行為需置於陽光下,接受市民監督。因此,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其宏旨在於確保公眾知情權和追求社會公義,從而讓市民更好地行使監督公權力和政治職位人士。

可是警方高層對於現代政治文明要素似乎無甚清晰認知,甚至連基本常識也不知曉,故此在回歸以來警員濫權的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追源究始是在於心態,不知何為尊重市民和新聞採訪自由,沒有對市民謙卑的心,卻自視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在「澳門論壇」上有資深記者指出,當局阻撓記者採訪在回歸前和後都有發生,但在回歸後是更多。筆者以為,存在這樣差異原因,正是有權力者的心態問題。即使政治不正確也要講真話,在澳葡政府雖絕少高調口號,但官員則知分寸,對現代文明價值有認知,以及尚有法治精神─當中葡國憲法中對人民權利自由保障規定是在澳門生效,同時澳門法律是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因而澳葡官員在七、八十年代後是基本尊重新聞自由的。

或舉事例,在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逾千警員(許多是休班的)因不滿減薪酬調查幅度而集結在澳督府請願,期間發生有人圍毆直選立法議員何思謙,又粗言及驅逐記者,現場採訪全體記者離場抗議的事件。在當時,高級警官葛多華得悉訊息後,馬上趕去找記者認錯道歉,並保證不會再發生警員粗暴對記者的情況,誠意歡迎傳媒返回現場採訪。顯然,當時這群警員是進行請願示威的個人行動,並非執行公務,但為何葛多華要迅速親身向傳媒道歉呢?這就因為即使警員不是執行公務,但他們仍是有警員身份,而他們言行是直接關乎保安部隊的形像,亦說得通俗點是,這些警員言行正是反映保安當局的「家教」狀況。為此負責任官員是要馬上作出處理的。再者,官員本身知道甚麼叫尊重新聞採訪自由,知道法律精神,作為執法者更需遵?法律。但且看今天特區,基本法明文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現行《出版法》明確規定了新聞工作者的自由採訪權。但一而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採訪甚至粗暴對記者的事件,警方到底做了怎樣處理?

再舉例指出,在澳葡時期,亦曾發生社會大事件,譬如黑民風暴事件等,場面十分混亂和危險性,但記者基本能夠有效及自由行使採訪權。無疑,在社會事件或突發事件期間,警員執行維持公共秩序任務,而傳媒亦同時執行社會傳播職務,有時是難免會有磨擦,但重要的是互相理解和尊重,過往傳媒與保安當局尚可互有信任,但為何現在卻矛盾不斷呢?不必諱言,以澳門新聞界的現在超(過分)自律狀態,記者亦較過往少了銳氣的情勢下,仍常遭警員的阻撓,這就很明顯是警員濫權問題。要指出的是,當警員無理阻撓傳媒合法採訪的事發生後,但治安當局不公正嚴肅處理,這就是導致同類事件一再發生。再者,當警方高層亦未能表現出真正尊重新聞採訪自由,這樣正是向前線警員作了身教的展示。

因此,要做到尊重新聞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以至實踐陽光政府理念,而自覺讓公權力置於市民監督下,這項從政府高層做起;亦要為完善警方與傳媒的工作關係,首先還是從保安當局做起。且不要再高呼空洞的政治口號,還是付諸實際行動吧。

了空

警權之大猛於虎 言論新聞岌岌危 (《訊報》,30/09/2011)

因為九月十七日發生《現代澳門日報》記者,在公眾場合被恐嚇的野蠻事件。這不但牽涉兩男一女警一個嬲字,而且折射出回歸後本澳新聞和言論自由正逐步倒退的事實。正因為茲事體大,假如再沉默便等於縱容不公不義泛濫,助長歪風邪氣漫延,所以原來九一一事件回顧的最後一篇,亦因而被警方間接迫使停刊。筆者身為傳媒工作者一份子,沒有理由不在此作出公開聲援以正視聽,望讀者諸君見諒。

樹大有枯枝
依法近白癡


這小標題參考《現代澳門日報》九月十八日頭版:「交通警樹大枯枝,講法近白癡」的引子,筆者認為其政治正確故改為己用。筆者從不?幫任何傳媒,只要敢說真話實話,堅持新闡和言論自由原則,監督批評不公義現象和歪風邪氣,能夠為民請命為民喉舌的就是好傳媒。應該說最近一年一些小報的進步令人讚賞,當中包括今次故事主角《現代澳門日報》。但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該報似乎正逐漸成為警方的眼中釘、肉中刺、看看今年不足半年發生兩宗警員粗暴對待該報記者的惡劣事件,不能不對本澳傳媒生態,對同樣是中小微企的傳媒,包括《現代澳門日報》、《正報》和本報等處境捏一把汗。縱使本澳傳媒工作者的質素未必能盡如人意,但留守崗位的同業們那份堅持,依然是一道濁世清流和社會的中流砥柱,為社會帶來一點希望。

雖然發生警權過大甚至漸趨失控之嫌,但我們相信而且知道,警隊數千人中仍不乏好人,害群之馬只是一少撮,而這些老鼠屎或枯枝多數高高在上沐猴而冠,基層警員很多亦有冤無路訴。低下級警員為求減壓沉迷賭博者日多,也令今年以來自殺警員打破記錄,而其高層卻近乎不聞不問,使人心寒。像其他公務員一樣,警員面對上級和市民雙重壓力,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可操作性指引,很容易一時想不開便拿市民和傳媒發泄不滿。今次事件是否如此當待警方公開說明,但相關人等必須問責及從嚴查處自不待言。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澳門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在模糊的界線下到底還剩下多少?而正準備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到底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的惡法?還是如新聞局宣稱想捍衛本澳新聞自由呢?一切都是未知數,但經過今次事件更加提醒業界,對此要頭腦清醒小心糖衣毒藥,要有最好的準備和最壞的打算,才能在驚濤駭浪中立於不敗不地。

只知廿三條
不知廿七條


九一七事件牽涉的關鍵頗多:包括警權過大、私隱權、俏像權、互聯網、記者證、公眾人物∕公職人員、公民記者、紀監會、權利和義務、採訪權、新聞自由、基本人權、內部指引等等,涵蓋了法律、道德、情理、官民關係、公共政策、危機公關等等,絕對不是芝?綠豆小事。

近年警方每遇類似事件,都會以經驗不足、依法執法、吸取教訓來回應民間批評、但回歸十二年了,難道警方是永遠長不大的小孩嗎?當日警員四大金句:「你唔好再影了!」「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我?公職人員有自己發佈新聞?權利!」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敢問是權大還是法大?幾位警員是否把警員和法官的身份混淆了而不自知?

目前警權是否過大見仁見智,但正逐漸擴大是不爭的事實,甚至已通過互聯絡、手機、馬路監控鏡頭公然入侵公民私生活;反而回歸後作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工作環境日趨惡劣,這就是哲學命題中所謂二律背反。警權在法律層面看似未必過大,但在操作層面顯然已有過大之嫌,起碼已在法律的深灰色地帶,屬於爭議性日大的範疇。只是在目前紀監會和立法會的雙重庇護下,警方才可一錯再錯而安然無恙。

警權是否過大,或可通過警方是否真正依法執法的角度來評定。看上去警方今次行為未觸及《民法典》、《刑法典》等,但卻首先觸犯了作為《基本法》法制基礎的《中葡聯合聲明》第四條:「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因此隨之而來這幾位警員的行為,也就觸犯了特區最高憲制性的《基本法》下列各條:第廿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廿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廿八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條:澳門居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新聞訪和拍攝工作當然包括其中)的自由。第四十條:《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抵觸。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當然也包括了《出版法》)。總共七條。

由《基本法》第四十條引伸出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其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我們可以具體分析,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渡船街,《現代澳門日報》記者,有何種不尊重交通警員權利或名譽之舉動?沒有!除了警員受迫害妄想症發作,幻想自己的警權或名譽受到損害之外。哪麼這名記者又沒有因為舉機拍攝路面情況,而損害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又或者公共衛生甚至風化如此嚴重呢?答案當然更是否定的,因為這是平時又不是戰時,是民用馬路而並非國際公路,拍攝的對象是普通私家車,也不是軍事或國家領導人的公車。當然亦不存在沙士之類公共衛生事件或有傷風化之事,因此該人權公約所設定的限制,在當時完全不成立。反而「公共秩序」這一點可圈可點,但要注意其時是交通警員見有記者拍攝路面情況大警小怪,居然放下正職不理會疏導現場擠塞的車龍,莫名奇妙過來刁難記者,所以就算公共秩序受影響,其責任理應由現場交通警員來負。

由是觀之,當日惡警人先告狀,看似是在依法執法,實際上其言行舉止竟然踐踏了基本法和國際法總共八條之多。所以這宗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惡劣事件,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因為他們的行為再次損害了政府威信和國際形象,故此絕對有必要從嚴追究包括警方高層在內一干人等。沒有高層長期包庇縱容,某些警員也不會如此囂張。當日惡警召來另兩警,沒有糾正其行為反而同流合污,可見警隊普法教育之差及其內部已形成敵視傳媒的惡習。所以我們非常歡迎有社團舉辦全民為警員拍照的攝影比賽,令警方能習慣面對鏡頭、面對公眾、面對陽光、知法守法、警民合作,而並非像現在口是心非 ,以打壓傳媒為己任。(二之一上)

黃東

盧國傳媒責任感澳應凝聚 須設立新聞評議組織建認證制度 (《澳門日報》,30/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慕尼黑廿九日電】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理事長陸波表示,盧森堡新聞同業強烈的新聞責任感及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印象深刻,這也是行業組織自我監督機構“新聞理事會”的根基,澳門新聞界需要在這兩方面凝聚共識。有葡文傳媒則認為,類似的“新聞理事會”的新聞評議組織有必要設立,並應同時確立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

社情不同不能照搬

考察團昨(廿八)日傍晚完成盧森堡考察行程,轉赴德國慕尼黑繼續參觀考察。考察團成員、記協理事長陸波接受訪問表示,盧森堡與澳門在媒體發展方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印象較深刻的是當地業界成功組織新聞理事會。其中有兩特點,一是他們的新聞責任感較強,二是社會價值觀較正確。基於這兩點,新聞理事會符合大衆要求、社會接受、同業尊重。假如澳門要設立類似的新聞評議組織,上述兩方面必須加強,業界要有很好的新聞操守,社會價值觀也要改變,只要這兩點有共識,設立新聞評議會並不困難。

設立新聞評議組織是澳門新聞界的努力方向。但澳盧兩地的社情不同、傳媒間的社會價值觀不同,本地業界在相關問題有不同的看法,確需要時間凝聚共識。至於盧森堡傳媒界的其他發展經驗,由於文化背景、區域的差別,可以借鑑,但不能照搬。

至於政府資助傳媒政策,他認為盧森堡透過資助傳媒,反而凸顯了新聞責任感,這是值得借鑑的地方。

澳門論壇日報副社長丁卓智表示,澳門現行的《出版法》已規範設立“出版委員會”,但這類新聞評議組織至今未能成立。他指葡文、英文傳媒在設立新聞評議會已準備就緒,建議參考比利時的經驗,因應不同語文的新聞傳媒,設立對應的新聞評議組織。

他贊成盡快設立新聞評議會,因為這對保障記者工作、提升專業很有幫助。可參考盧森堡經驗,評議會兼具核發記者證的職能,以此作為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確立記者的專業身份,以適應國際的慣常做法。
   
(圖片由本報記者崔志濤慕尼黑數碼傳眞)

市民記者齊齊禁 警察濫權再升溫 (《力周報》,30/09/2011)




市民發聲

吳小姐:澳門媒體一向較保守,但相比以前,可以看到有進步,花了較多時間,有不同的受訪者,願意放更多心思。
余先生:曾於去年10 月22 日,經過抗議骨灰龕遊行隊伍,好奇拍了照, 被警方要求出示記者證,令我以為只有記者才能影相,具有誤導成分。
蘇先生:澳門媒體較少報道負面消息。其實大陸亦有電視媒體敢言發聲,澳門媒體可以多加參考。

網上重溫


近日有多名交通警員在指揮交通時,多番阻止一間報紙記者拍攝,雖然事後治安警察局表示會調查事件,但仍令人擔憂採訪新聞的自由及權利。
YouTube搜索:「公共地方不准拍」


去年(2010年) 五一勞動節遊行期間,警方以安全為由,將記者趕離示威隊伍百米以外;今年(2011年)五一再遊行,記者與警員發生衝突,警員更以暴力對待前線記者, 被指妨礙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阻礙市民合法的知情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早前(9月17日)又有記者在拍攝路面情況時,被交通警察阻止,更要求記者「唔好再影!」及「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治安警察局發言人則指純粹「個別情況」,但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則認為,是次事件揭示了警務人員的對法律認知不足問題。

撰文/ 攝影:專題組

警員理解法律存誤差

近日網民熱烈討論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塞車情況事件,有警員指:「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暗示一般市民不得在公共地方任意拍攝,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迴響。治安警察局就事件發表回應, 指事件純粹「個別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 但該警員曾言:「我哋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布新聞嘅權利!」期間亦不只一位警員在場,其他在場警員亦有「幫拖」,口口聲聲「我哋」,揭示事件牽涉的,其實不只「個別警員」。

網上組織「三十行動」代表於上周日(9月25)舉行的公眾論壇上表示,警察以「無記者證」為由驅趕市民絕非「個別事件」,五一遊行期間,有市民或公民記者欲到採訪區拍照,警察一開口便問「有沒有記者證」; 相反,警察在記者會等場合拍攝市民及記者,卻沒有公布如何使用有關相片及錄像,「警察有私隱,難道記者與市民就沒有私隱可言?」

記者工作受限 削市民知情權

對於今次事件,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則認為:「與今年五一遊行相比,這件事較細,但力量則較大。」她指事件揭露了警員對法例知識不足。新聞局於2007年已取消記者證制度,但不少警員仍經常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林認為取消記者證的出發點是正確的,在許多言論被認為較自由的國家,如歐美等地也沒有記者證制度,反而澳門記者因經常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令記者錯覺以為有記者證對工作會更方便。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曾到香港參與七一遊行, 觀察當地警方與記者的關係,並認為與澳門有很大對比。他指出,當時香港警方需要清場,帶來公司證明的記者便可以留下,警員亦願意讓記者近距離拍照。對比澳門五一遊行時,記者身份被質疑及全程採訪被監控,他認為連記者採訪都受到限制,市民的知情權更容易被忽略。

警方指市民如不滿警員執法行為,可到警監會投訴, 但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警監會作用不大,他曾接獲市民投訴,指到警監會投訴警員時,被警方多次刁難。「警察以查明身份為由,將投訴者扣留五個半小時,因法律規定不得防礙人身自由六小時,扣留五個半小時便合乎程序、合情合理。」

出版法「修訂」還是「收緊」?

事件令仍在諮詢階段的《出版法》再次備受關注,區錦新質疑有關法例是「修訂」還是「收緊」,因政府完全沒有定出修訂規範,稱是次修訂「沒有目標」,亦「沒有限度」, 反而令人覺得有一個「不能說」的目標。

《出版法》另一個爭議點,在公民記者及網絡媒體應否納入保護範圍,林玉鳳認為,一般報社有一個很強的守門制度, 訊息經過查證,具有公信力;但公民記者以個人名義,即使公開姓名及背景等資訊,其守門能力亦較低。所以她認為公民記者不應被納入《出版法》規管,不過她同時指出公民記者也是市民,有權力監測政府。林亦提到網絡媒體若名為《澳門XX報》,但網絡註冊地址在美國,其身份便難以界定,故在許多國家都無法落實執行對網絡媒體的監管。

《出版法》

於1 9 9 9 年8 月6 日頒布,規範出版自由和資訊權的行使,以及報刊、編印和新聞通訊等企業的活動。《出版法》中,有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批評公共行政機關的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亦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及保守消息來源秘密的自由等。


警察VS傳媒 多面睇 

余偉英指, 警方消息單一,容易受誤導。

傳協:消息單一 易受警方誤導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認為,現時的突發事件, 依賴警方向記者提供訊息,但記者普遍認為警方發送的手機短訊內容過於簡短,常有訊息不清情況,無關重要的小事很準時發送訊息,令記者白行一趟,浪費人手;若遇突發的大事如車禍,則經常遲報,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已經清理好,目擊途人亦已散去,唯有依賴警方提供的消息。有記者更指甚至有不通報某些突發事件的情況,但難以查證。
 區錦新促請管理層,提升執法人員水平。
議員:執法人員知識不足 如何執法?

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警方以上傳下達的方式傳達命令,管理層應有責任讓下級清楚了解法例及執法程序。他指本澳警員質素參差,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法例,容易出錯,更會為順利執行職權而阻止記者採訪,若記者為免麻煩而放棄投訴,警員便會「得寸進尺」,從此成為習慣。他舉例指警方於遊行期間設立採訪區遭記者強烈反對,因此得以取消有關規定,鼓勵記者多發聲。區同時促請政府儘快向公眾交代是次警員違規事件。
石立炘律師希望警方與記者相方互相體諒及尊重。 
律師公會:注重溝通 互相體諒

澳門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表示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不能隨便評論事件,但他認為原則上傳媒受到法律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作為行政當局應儘量配合,阻擋記者採訪是不適當的做法。他指警員工作期間難免會有壓力,傳媒亦希望完成工作,在不防礙雙方執勤的情況下,宜互相合作、互相諒解。石立炘認為衝突未必不好,因衝突能反映出問題,社會才有進步的空間。

林玉鳳認為取消記者證是好事,但記者經常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令記者誤以為有記者證較方便。

大學教授:公職人員被大眾監督

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警察要有意識,只要穿上制服,無論在甚麼場合,都應受到社會大眾的監察。但由於現時網絡媒體發展迅速,會有人擔心照片被放上網絡是正常的,她認為網絡媒體發佈新聞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人肉搜查」,容易牽連甚廣,「一個人做錯事,連父母的姓名職業等都被公開,是沒道理的。」她續稱:「為公眾利益及文化學術可以在公眾地方照相。」即使在公眾地方,市民也可以照相,不過被攝入照片的人, 可以示意不願入鏡。但記者屬於為公眾利益拍攝,只要不阻礙警員執勤,便完全沒問題。


網民熱話

對於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事件,大部分網友矛頭直指警員行為不當;但亦有網民撐警察,認為是記者「小事化大」。

狠批警察
改歌諷警察
有網民把《警察故事》主題曲, 改成《差佬濫權故事》。
YouTube搜索: 「差佬濫權故事」

議員Share Link立法議員區綿新於Facebook上分享有關警員阻撓記者拍攝報道,獲多人「讚好」。
Fackbook搜索: 「區錦新」

警察變「古惑仔」有網民於討論區留言稱警察為「有牌古惑仔」,暗指警察濫權無人管。
網上論壇:「Qoos」

撐警察
記者惹的禍
有網民發表長篇文章討論事件,認為若記者正常拍攝採訪,警察並不會阻止,反指是記者「唯恐天下不亂」,以搗亂秩序來製造新聞。
網上論壇: 「CyberCTM」


主流傳媒 取態溫和

提及本地傳播媒體,各大報章、電台及電視台均有不同報道取向及編輯方針;惟不少市民認為本地傳媒較溫和,未能發揮監察政府之效。


澳門日報:1958年創刊,澳門發行量第一大日報,以「澳報澳辦」為方針,報社領導層皆為親北京人士,編輯方向亦以此為主導,有市民認為該報親政府,缺乏批判。

華僑報:於1937年創刊。讀者對象主要為中、老年澳門居民。回歸後社論筆鋒風格較具批判性,較多對澳門社會的現象評論。

濠江報:創刊於2008年,以「全面兼顧、綜合報道」為宗旨,風格較年青,為澳門第一份本土免費日報(可在澳巴上取閱)。

市民日報:創刊於1944年,創辦初期以小說為主,其後添加各類型新聞。於2003年被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刊登之新聞、文章及廣告立場難免偏向該公司。

澳廣視:全名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被視為公營廣播機構,因營運狀況不理想,需政府長期補貼資助。其新聞報道編採政策被指「自我審查」味濃, 以陳述政府觀點為主。

澳門電台:隸屬於澳廣視,逢周一至周五設有《澳門廣場》節目,供市民致電質詢社會問題,亦會邀請政府官員或社團人士出席節目,成為市民通過傳媒向政府及社會申訴之渠道。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百度百科)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本澳傳媒倡仿盧森堡設新聞理事會 (「TDM」,29/09/2011)

盧國傳統媒體革新迎挑戰 盧森堡言論報強調報道與觀點須區分 (《澳門日報》,29/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八日電】澳門新聞界考察團今日上午參觀了兩家大型傳媒機構——《盧森堡言論報》(《Luxmbourger Wort》)和RTL電視台,兩家傳媒均不斷革新,增強電子媒界業務,以應對境外媒體與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強力挑戰。

必須注重輿論導向

《盧森堡言論報》於一八四八年創刊,是歐洲古老的報章之一,社長兼總經理保羅 · 萊納德(Paul Lenert)、副編輯馬塞爾 · 基弗(Marcel Kieffer)表示,這份屬於天主教的日報,每日總發刊最多有八萬五千份,現有六萬五千份,佔有市場最大的佔有率。現有記者及編輯七十五人,同時接受自由記者向該報提供資訊。《盧森堡言論報》很注重輿論導向,記者與編輯均有權發表評論,但強調新聞報道與表達觀點必須區分,不能混在一起。

免費報章開新聞網

副編輯霍爾滕塞 · 本茨(Hortense Bentz)指出,該報面臨的挑戰,有些是全球性,如新媒體的衝擊;現今資訊更新極快,印刷媒體無法跟上;讀者接收資訊的渠道改變,容易在互聯網、智能手機獲取最新的資訊;讀者生活節奏改變,不會花長時間讀報;讀者不如過往那樣“忠誠”,多讀其他報章;現今讀者普遍認為“資訊應是免費”。有些是盧森堡當地獨有,如最大程度滿足法、德、盧等語言讀者群的資訊需求。因此,該報近年發展電子資訊,先後開通了德語、法語的報章網站,開發智能手機程式,以及開通當地社區新聞網(“My Wort”)。同時,著力完善由該報發行的一份免費報章,改革版面,增加娛樂資訊。

自由記者須負責任

副社長羅蘭 · 阿倫斯(Roland Arens)表示,“My Wort”採編組祇有五人,不可能覆蓋全國資訊。因此,該網站鼓勵“市民記者”參與採編,開放欄目予自由記者投稿,其文字與圖片均由自由記者自己編輯。投稿人必須遵守法律,同時事先要作實名登記,記者的名稱及電郵均會公開,讓開放輿論、增強互動外,自由記者也須負起本身的責任。

此外,考察團也參觀了RTL電視台。RTL集團是盧森堡第三個主要的傳媒集團,每年的營業額高達五十億歐羅。由法國資金創立,RTL長期受到來自比利時及加拿大的投資者所操控。目前,該集團成為德國傳媒鉅子貝塔斯曼公司(Bertelsmann)的一部分。RTL經營盧森堡主要的電台及電視台頻道。

免費報章存利弊媒體樂觀應對 (《澳門日報》,29/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八日電】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協會、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工會、盧森堡報紙發行人協會等三個新聞專業團體的負責人,於昨(廿七)日下午與澳門新聞界考察團座談,兩地同業就免費報章的影響、政府資助政策、報業營運、公民記者等話題交流。當地新聞團體認為免費報章會對收費報章構成惡性競爭、影響整個行業新聞質素下降;另一方面,他們又樂觀認為免費報章有利於推廣讀報,配合入校園的媒體教育,從小培育居民讀報興趣。

免費報章鼓勵讀報

座談會昨日下午三時在希爾頓酒店會議室舉行,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羅格·因凡路(Roger Infalt),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工會主席特迪·揚絲(Teddy Jaans),盧森堡報紙發行人協會主席阿爾溫·索爾德(Alvin Sold)、常務秘書尼克·尼克爾斯(Nic. Nickels)出席。

近期港澳社會人士關注香港免費報章市場的惡性競爭,以至對傳統收費報章可能造成的衝擊。據盧森堡同行而言,這種情況不會在該國上演。盧國現有兩份免費報章,都是由此間兩大出版社出版。盧森堡報紙發行人協會常務秘書尼克·尼克爾斯表示,該兩大出版商發行免費報章,都不是以收費報章作為競爭對手。盧森堡人民的閱報率較高,但跟其他國家一樣,同樣存在青年讀報不多的情況;另外,盧森堡每日數以萬計進出該國工作的流動人口,同樣對當地傳統報章不感興趣。因此,該兩大出版商決定出版免費報章,開拓這兩大潛在的讀者市場,以較新穎的採編排版、廣告包裝,吸引新的讀者群,鼓勵他們讀報。

配合校園媒體教育

也因為這兩份免費報章經過精心策劃,其新聞質素不但不會差過傳統的收費報章,反而更高。有些新聞報道甚至成為校園教材。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羅格·因凡路更指出,盧國報業每年都會在全國舉行一個名為“報紙在學校”的推廣讀報行動,記者會被派到學校宣傳推廣新聞寫作、新聞採訪,希望青少年從小培養讀報風氣,由青少年時期愛讀免費報章,長大後轉為閱讀較深度的收費報章。

政府資助媒體政策,繼續成為盧澳兩地同業的討論熱點。盧森堡新聞工作者工會主席特迪·揚絲表示,政府補貼佔媒體營業額的比例,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其中,政府資助小型報紙的比例,會比資助大型報紙的比例多一點,以支持小型報紙的持續發展。盧國新聞團體承認,當地報業開拓經濟來源很困難,但報業股東明白辦報不是追求很高的經濟回報,而是要辦好報紙。這種理念,使報業的經營者無需為了賺取很高的盈利而去做很多工作,專心做好新聞。不過,由於財政來源較緊張,當地報業在開發電子報章、改革報紙時特別謹慎用錢。

公民記者社交方式

關於“公民記者”的話題,這幾個新聞團體都認為這不是一種正統的新聞傳播,只是人們在社交網絡發表個人意見、作為一種消閒或社交方式而已。該國年輕人也不會以此去跟傳統的報章“競爭”。“新聞報道,應該是來自專業人士,遵守專業操守”。該國人民絕大多數認為,要看新聞,瞭解社會資訊,主要還是依靠該國幾份主要報章的報道,而非網上隨手可得的個人意見。

(圖片由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數碼傳真)

陳致平:必須資助傳媒發展 建記者認證制度最好由傳媒界具體操作 (《澳門日報》,29/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八日電】新聞局長陳致平表示,以澳門的社會狀況而言,政府資助傳媒是必須的,至於如何完善政策,幫助傳媒持續發展,促進澳門傳媒更趨獨立、公正、專業,期望傳媒界多提意見。

在澳門新聞界考察盧森堡的兩天半行程中,盧森堡政府資助文字傳媒,以維持當地多元的輿論環境,是重點考察內容之一,也引起考察團成員的關心。率團的新聞局長陳致平接受訪問表示,澳門正處於一個急速發展的時期,社會經濟面對的挑戰不少,特區政府希望澳門有一個獨立、公正、專業的傳媒環境,新聞行業持續發展。至於如何達到,不能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必須尊重新聞自由及行業特質,業界與社會多些討論。

盧森堡現行有記者專業認證的工作,並由業界組織的新聞理事會負責核發及撤銷記者證。合資格的新聞從業員可獲發專業記者證。陳致平被問及澳門會否參考相關的經驗、重新發出記者證時表示,經過與業界長期討論,普遍認為維持現行模式的做法比較適宜。如果業界認為需要建立有關的專業認證制度,當局樂意援助,但具體操作最好由傳媒界本身去做。

不妨礙批評政府施政 盧森堡資助媒體保輿論多元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七日電】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盧森堡新聞理事會等機構今日上午與正在此間考察的澳門新聞界考察團會晤,雙方熱烈交流了兩地新聞業務的發展情況、政府資助傳媒政策、傳媒自發組織獨立的新聞評議機構及訂定職業操守等問題。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表示,盧森堡本土的文字媒體備受周邊國家的報章及新興電子傳媒的強力挑戰,為保持多元的新聞輿論環境,當地政府採取補貼資助本土合資格的文字媒體,有關政策亦不妨礙受資助媒體監督批評政府施政。

會面於今日上午九時假盧森堡政府接待外賓的賽寧根堡(Senningen Castle)舉行。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長米爾·容(Mil Jung)、發言人蓋伊·舒勒(Guy Schuller),首相府顧問瓊盧·西韋克(Jean-Lou Siweck),盧森堡新聞理事會成員費爾南德·魏德斯(Fernand Weides)等出席。雙方分別介紹了澳門與盧森堡兩地近年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並熱烈交流了兩地新聞業務及政府的媒體政策。

逾百二日報供選擇

盧森堡是小國,人口約五十萬,其中近百分之四十四屬外地移民,此外,每日都有十多萬流動人口從周邊的法國、德國、比利時等到該國工作。盧森堡也是一個多種語言並行的國家,包括三種官方語言:盧森堡語、法語和德語,以及國際流行的英語,大部分盧森堡人都能操多種語言。多民族、多語言、流動人口多,內部市場有限,毗鄰德國、法國等媒體大國,加上新興的互聯網媒體及免費報章,令本土的傳統媒體備受挑戰。

盧森堡本地的日報有八份,同時有來自卅五個國家超過四千六百種報章、雜誌及刊物在該國銷售,每日超過一百二十份日報供讀者選擇。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承認,在強力的競爭下,該國四份主要日報的總訂戶由○五年每日十萬○三千戶,至今年已減至九萬○九百戶,六年間減少一成。不過,多份主要日報均開發電子報紙,彌補傳統報紙訂閱銷售數量下降的損失。

儘管報章言論的政治傾向已趨平和,但盧國的主要報章都有鮮明的政黨背景,輿論監督百花齊放。為了在境外傳媒的強力競爭、內部市場有限下,保障媒體多元化,維持多元的新聞輿論環境,該國政府在一九七六年通過法例引入媒體資助制度。

年資助六百萬歐元

該國的媒體資助由兩個部分組成,一為基本金額,所有報章都可獲得相同的基本金額;第二部分的資助額則根據報章版數釐訂。資助的金額可觀,規模較大的主要日報每年可獲超過一百萬歐元。對規模較小的出版物而言,報章資助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盧森堡每年的報業資助預算超過六百萬歐元。

要獲得媒體資助需滿足多個條件:必須是在盧森堡每日或每周出版的大衆報章;必須在全國發行;必須以官方語言出版,即盧森堡語、法語或德語;免費報章不得申請;報章的編採隊伍必須聘用至少五名全職專業新聞工作者。

媒體資助由一法定委員會負責分配。現時共有十一份印刷品獲得資助,包括六份日報、三份周報及兩份周刊。這些媒體也享較優惠的增值稅及郵費。

關注財團幹預採編

對於有意見認為,外人常質疑政府資助傳媒是“收買傳媒”、接受資助的媒體有“偏袒政府”、“不敢批評政府”之嫌,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表示,該國多數報章都有政黨背景,社會上沒有這方面的擔憂,反而更加關注財團對媒體採編獨立的滲透及幹預,以及會否藉廣告影響媒體運作。假如出現涉及上述政治或經濟利益介入的投訴及問題,會通過新聞理事會這一組織,內部商討協調解決。考察團長、新聞局長陳致平則透露,去年特區政府直接補貼澳門媒體的資助總額達一千餘萬澳門元,對本澳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的補貼總額為一百八十多萬澳門元。

廣州報章揶揄 「天上沒打雷,地鐵居然追尾」(《蘋果日報》,29/09/2011)


上海地鐵 10號線發生列車追撞事故後,內地媒體紛紛質疑上海地鐵的設施、管理和制度都存在極大隱憂。廣州《新快報》的頭版報道更以大標題:「天上沒打雷,地上沒地雷,上海地鐵居然追尾」來揶揄今次事件(圖)。

傳媒的質疑包括:一,事故前地鐵已發出突發故障警報近 40分鐘,為何沒有警覺?二,上海地鐵 1號線前年有兩列車側面衝撞,今年 10號線亦曾多次故障,為何未見改善?三,上海地鐵上月 26日召開安全生產大檢查會議,為何不久後便出事?四, 10號線的信號系統承包方卡斯柯公司,亦是 7. 23溫州動車事故的鐵路信號系統供應商。它為何有此巨大的壟斷勢力?有否受到適當監管?

此外,網民強烈批評前晚的央視《新聞聯播》竟沒有報道今次地鐵追撞事故,是漠視生命和公眾安全。而央視的《新聞直播間》簡短報道此事時,指列車是「輕度追尾」。「輕度」隨即成為熱門詞彙。

中國網/《北京晚報》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盧森堡資助本土報業保多元發展 (「TDM」,28/09/2011)

澳新聞界考察團拜會駐盧大使 曾憲柒:中盧互信不斷加強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七日電】中國駐盧森堡大公國大使曾憲柒於廿六日晚上七時半會見並宴請澳門新聞界赴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考察團。

人口規模、傳媒環境與澳門相若的盧森堡,是澳門新聞界今次赴歐考察的重點,此間的行程亦獲得中國駐盧森堡大公國大使館、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的大力支持和妥善安排。考察團於此間時間昨日下午抵達盧森堡後,傍晚拜訪中國駐盧森堡大公國大使曾憲柒,獲曾憲柒大使伉儷、政務參贊陳亞歐等熱情接待。

曾憲柒表示,中國與盧森堡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建交,迄今快三十二年。逾三十年來,中盧兩國政治互信不斷加強,高層互訪未有間斷。盧森堡大公多次到訪中國,包括○六年大公亨利正式訪華,○八年出席京奧開幕式,一○年又親率大型代表團出席上海世博會。盧森堡大公國首相容克是歐洲在位最長的首相之一,先後六次訪問中國,每年都與國務院總理會晤。兩國的經貿交往也很不錯,中國主要從盧森堡進口鋼鐵製品、機電製品等,出口則以紡織品、玩具為主。近年,兩國在文化、教育等範疇交流活躍,雙方高等院校互派交換生,中國多個大型文藝團體、著名畫家也到盧國訪問演出、採風。今次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首個訪問團到盧森堡考察交流,他預祝考察團訪問成功,收穫豐富。

考察團團長、新聞局長陳致平代表考察團衷心感謝外交部及曾憲柒大使的支持和安排。他簡介了澳門新聞媒體的情況及行程目的,並向大使館致送紀念品。

盧森堡大公國位於歐洲西北部,東鄰德國、南毗法國、西部和北部與比利時接壤。面積二千五百八十六點三平方公里,人口五十點二一萬,其中盧森堡人約佔百分之五十六,葡、法、意、比、德、英、荷等外籍人佔百分之四十四。官方語言是法語、德語和盧森堡語。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屬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每人平均國內生產總值連續多年居世界第一,去年人均GDP多達十二萬美元。以鋼鐵、化工、機械製造為首的工業、金融服務業、旅遊業均為支柱產業,首都盧森堡市是歐洲重要的金融投資中心、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

(相關圖片由本報記者崔志濤盧 森堡數碼傳真)

盧新聞理事會訂守則設投訴委會 新聞操守業界自我監管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七日電】成立於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盧森堡新聞理事會,於二○○四年起負起媒體業界自律監管的責任,設立了“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審議公衆對平面及電子媒體內容的投訴。

盧森堡資深傳媒人、新聞理事會成員費爾南德·魏德斯(Fernand Weides)介紹,新聞理事會在一九七九年成立,原來的主要工作是核發及撤銷記者證,其成員由新聞工作者及出版商組成,這些代表由各自的專業團體推薦,各派出相同數量的代表,再經政府委任。二○○四年起,新聞理事會更肩負起媒體業界自律監管的責任。理事會制訂了新聞工作者及發行人的行為守則,詳列兩者的權利及義務,並設立了“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審議公衆對平面及電子媒體內容的投訴。“投訴委員會”由一名非新聞議會成員的法官擔任主席。

政府亦會就媒體表達自由等相關議題諮詢新聞議會的意見,理事會亦可向新聞工作者及發行人發出工作建議及指引。

費爾南德·魏德斯表示,所有公民都有權向理事會投訴,去年“投訴委員會”就收到廿七份投訴。“投訴委員會”接受投訴後,會先分析投訴是否合理、有否超過三個月的追訴期,投訴者必須具體說明投訴的理由及被投訴的新聞內容。假如受理,“投訴委員會”將約見投訴者面談,之後再約見被投訴的記者聽證,審視記者有否違反道德操守。一些情節較輕微、記者有犯規之嫌但未算嚴重違反新聞道德操守的個案,委員會將嘗試調解平息糾紛,要求犯錯者向投訴人道歉。

他指出,如果投訴人勝訴,被裁定違反新聞操守的從業人員不會接受嚴厲的處罰,多數是民事及紀律上的處理,例如公開發表道歉聲明等。強調“委員會不是警察,也不想成為傳媒界的警察”,不會作出刑事方面的處理。

費爾南德·魏德斯認同,不適宜由法律規範新聞道德操守,應由業界自律、自我監管。不過,標榜獨立的新聞理事會的財政資源卻來自政府撥款,他承認這是理事會的“軟肋”。

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賽 青年影子政府好諗頭 (《正報》,28/09/2011)

【本報訊】市民雖有權拍攝警員執勤,卻一而再被警員喝令禁止。新澳門學社「青年影子政府」決定舉辦為期一個月的「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希望藉此活動幫助前線人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並促進警民的和睦關係。此外,由於廉政公署對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墓地門」報告存有空白,行政長官又交回給相關司長跟進,「青年影子政府」將邀請全澳青年組成獨立小組調查。

「青年影子政府」由新澳學社的年輕成員組成,在昨午的首場記者會中公佈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鼓勵市民在確保自身安全和不妨礙警務工作的情況下,記錄「廉潔、守法、文明、高效」的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到「國際知名的」網絡交友平台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

「青年影子政府行政會成員兼新聞局局長」鄭明軒表示,在今年的五一遊行中,記者被警員喝令不許拍攝,近日,前線警員又意圖阻撓記者拍攝街道的擠塞情況。那些事件除了令市民不信任前線警員外,公眾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邀李小平任評選

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在今年六月於立法會說:「一個自由攝影者,一個公民記者都會被大力支持,拍攝遊行活動,認為是有利於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鄭明軒認為,李小平是真心實意支持「自由攝影者」及「公民記者」的工作,而「青年影子政府」相信,任何人都應該享有的拍攝自由。他們將邀請李小平選出十位參賽者的得獎相片。

鄭明軒稱:「(比賽) 不但有助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亦可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前線人員與市民之間的和睦關係。…… 當然,我們不希望拍到一些令警方尷尬的事情,我們也不是接受大家投訴的,我們不是紀監會,如果大家拍到一些不合法的情況,不要交給我們,一定要交給相關的監管當局,我們希望大家拍到英明、帥、靚、正、chok 樣的執法人員的情況。」

另外,在特區政府成立初期,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監管的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永久墓地,其中一名受惠人更是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早前,廉政公署公佈相關事件的報告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既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交給相關司長跟進處理。

青影政府成立民間調查組跟進墓地門

「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崔世安的決定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因此,他們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走訪涉及事件的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至於,能否約晤部門及取得資料,將考驗崔世安「陽光政府」的承諾。

「到底是否市民的知情權、公義的彰顯取決於高官臉皮的厚度?」鄭明軒質疑,崔世安的決定如同著陳敏麗回家閉門思過,那不是一個問責的方法。既然,廉署所做的有限,仍未完全揭露事件,當中存有空白的地方,足可讓官員逃遁,所以,餘下部份的惟有由公民運用自己的權利來調查。

社團辦攝影比賽 特寫最喜愛警員 (《現代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訊】警員在公眾地方阻撓記者拍攝成了社會笑話,為讓前線警員克服對鏡頭的恐懼,有團體特別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主辦單位青年影子政府在社交網站「臉書」設有專頁,歡迎任何市民投交作品,並將嘗試邀請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擔任評審,選出十張得相片,希望透過活動加深警民互信關係。

由新澳門學社年青成員組成的青年影子政府昨日宣佈,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青年影子政府成員鄭明軒表示,繼今年五月一日遊行記者被武力阻礙拍攝後,本月十七日,又有記者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被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了市民與前線警員之間的不信任之外,社會上更感警隊高層疏忽培訓前線警員應尊重公民權利。正如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曾於立法會上表示支持自由攝影者或公民記者拍攝遊行,認為有利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和訴求。

鄭明軒表示,為讓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特別舉辦今次的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時的正面形象。有興趣市民即日起可以將作品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在「臉書」的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的機會,活動至十月尾結束後。青年影子政府將嘗試邀請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擔任評審,選出十張得相片。即使局長拒做評審,相信他亦會上網瀏覽作品。鄭明軒笑言「如果影到警員違規行為就唔好交嚟,直接交到去警監會就得。」希望透過今次活動加深警員和市民的互信,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就「墓地門」事件將成立民間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調查報告。青年影子政府表示,廉署調查指有關墓地批給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事實真相昭然若揭,而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則以「不知情」推卸責任。行政長官更將事件交回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跟進處理,令「陽光政府」看起來「烏雲密佈」,有損威信。青年影子政府稱調查工作希望於一兩個月內展開,但要視乎參與人數而定。而能否預期約晤到相關部門並得有關資料,更是對「陽光政府」一次考驗。

團體辦執勤警員攝影賽彰公民權 (《市民日報》,28/09/2011)

【本報訊】就今年接發受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事件,青年團體「青年影子政府」指有關事件令市民與前線警務人員間產生不信任。為此,該團體將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主題為警員執勤情況,旨在讓前線警員明白大眾享有公民權利,促進警民和睦關係,比賽即日起接受市民上載照片至社交網站專頁參賽。

是項活動記者會昨午假新澳門學社舉行,由青年影子政府成員、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及副理事長鄭明軒主持。

鄭明軒指出:今年「五一」遊行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事件,而早前一名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交通情況時亦受到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市民與前線警務人員間的不信任之外,市民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於「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為此,青年影子政府將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比賽由即日起至下月29日接受市民上載照片至網站參賽,有意參加者可將相片上載至社交網站「Facebook」的青年影子政府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機會。

鄭明軒強調不會接受用作投訴警員的相片,舉辦是次比賽旨在讓前線警員明白大眾享有公民權利,並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自組獨立調查小組跟進墓地門

另外,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在前臨時市政局批出永久性墓地事件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臨市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市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惟行政長官至今尚未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批評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布獨立調查報告,藉以追求事件的真相和揪出相關責任人。

新澳門學社查墓地事件 另舉辦攝影賽鼓勵拍攝警員執勤 (《華僑報》,28/09/2011)

【專訪】「墓地門」事件真相是甚麼,新澳門學社的青年影子政府發起民間社會調查行動,成員鄭明軒指,追查真相,就是要令到真正對這事件負責的官員「無法遁形」。另外,就一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和巿民在公眾地方拍攝警員執勤情況的事件,同時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希望藉此有助巿民與警員的和睦關係。這是學社在去年設立青年影子後,首次實踐行動。

學社的青年影子政府成員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豁下之臨時澳門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盡管因已超逾刑事追訴期和行政紀律追訴期,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署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作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可是,行政長官至今尚未果斷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

另一位成員鄭明軒指出,將廉署報告交回行政法務司長跟進的做法,「不是問責的好方法。」

對於今次發起民間調查「墓地門」事件,鄭明軒指出,這是巿民發揮民權的作為,希望有更多關心澳門的社會人士和團體參與。如果反應好,相信可在一兩個月組成調查班底。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而參賽者的投稿日期至十月二十八日。拍攝比賽鼓勵巿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將相片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網上Facebook的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另外,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的機會。青年影子政府希望藉此比賽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學社組青年查墓地門事件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消息】新澳門學社成員組成青年影子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以民間調查方式,調查回歸早期前臨市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該會將邀請全澳青年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相關的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追查真相及責任人。報告會向公衆發佈。

該會關注近期警方疑似阻撓記者採訪事件,將舉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居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情況,並將相片上載至青年影子政府的社交網專頁,促進警民和睦關係。團體有意邀請治安警察局長出任評判。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學社將自行調查墓地事件 (TDM, 27/09/2011)

辦警員攝影比賽 團體嗆警莫怕被拍 (MASTV, 27/09/2011)

西灣橋3車大串燒 12人傷!(MASTV, 27/09/2011)

新聞局率傳媒界往盧森堡等考察 (「TDM」,27/09/2011)

澳門新聞界考察團與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交流 (「澳門政府新聞局」,27/09/2011)

澳門新聞界考察團今(27)日與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及新聞理事會進行交流會議,了解當地傳媒業的發展情況。

澳門新聞界考察團今日早上與盧森堡首相辦公室顧問Jean-Louis Siweck,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局長Mil Jung、發言人Guy Schuller,新聞理事會代表Fernand Weides等舉行會議。考察團一行首先聽取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局長Mil Jung介紹了盧森堡的整體發展情況。接著,澳門新聞局局長、考察團團長陳致平簡介了特區政府成立11年以來包括經濟、博彩及旅遊業等發展情況。陳致平亦向與會人士介紹了澳門媒體的發展狀況。

會議上,盧森堡首相辦公室顧問Jean-Louis Siweck及信息和新聞局發言人Guy Schuller詳細地介紹了盧森堡傳媒業的發展情況,包括該國媒體受多語言環境、鄰近國家媒體的影響及政府資助媒體政策等。

另外,盧森堡新聞理事會代表Fernand Weides向考察團成員介紹了理事會的法律、組成架構及擔當的角色,當中包括記者發證制度、處理及審議有關對媒體的投訴等。

會議期間,考察團成員和與會者交流,討論氣氛熱烈。陳致平在總結時表示,此次會議收獲豐富,讓團員對當地政府、傳媒行業發展有了基本了解,對澳門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此外,澳門新聞界考察團昨(26)日抵達盧森堡後,傍晚拜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盧森堡大公國大使館,受到大使曾憲柒熱情接待,並設晚宴款待考察團一行。

記者當陪酒女揭舞廳黑暗 (《蘋果日報》,27/09/2011)

 台灣《蘋果日報》女記者自願到金錢豹大酒店體驗。
台中金錢豹大酒店號稱是台灣最豪的夜店。

錢真的那麼好賺?台灣台中市中路的金錢豹大酒店,號稱是東南亞最大、台灣最豪,每日有十分之一的求職廣告打着它的旗號,聲稱上班 6小時、日薪 5,000元新台幣(下同.約 1,288港元),讓不少急於賺快錢的女子投身當酒女。台灣《蘋果日報》女記者應徵當上一日酒女,除被猛灌酒,還差點被黑幫大佬強帶出街性交易。

記者險被迫賣淫

女記者按廣告應徵,與大班見面後,走過金屬探測門,晚上 8時按指紋機,投入酒女行列。記者一小時後為第一枱泥頭車司機坐枱,客人猛向女記者灌酒,大約喝下半瓶,她更目擊酒客翻枱、對其他小姐搓奶等場面。

至凌晨 1時,女記者到第二枱、黑道人士的客人坐枱,一名大佬欲帶女記者出場性交易,她以月事為由婉拒,至凌晨 3時她以喝醉為由,要求提早下班。 6小時內女記者被灌酒,女大班安慰說:「忍忍就過了,你不覺得錢是香的嗎?為了錢,我願做一切事情!」女記者賺到 4,332元(約 1,116港元),但扣除晚裝費、化妝等費用,餘下 2,932元(約 755港元),但她未領錢便馬上離開。

台灣《蘋果日報》 

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澳新聞界啟程赴歐考察 陳致平:修傳媒法促長足發展 (《澳門日報》,26/09/2011)

【本報消息】“澳門新聞界赴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考察團”昨晚啟程,率團的新聞局長陳致平表示,盧森堡傳媒生態與澳門相似,具參考價值,冀業界能獲得啟發;強調新聞自由對社會發展至關重要,當局修訂《出版法》、《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基本目標是促進業界長足發展。

陳致平指出,歐洲傳媒均面對市場相對細小、競爭大等問題,傳媒資助制度非常普遍,歷史久遠。雖各地歷史背景、社會環境、政策背後原因不盡相同,不能照抄,但盧森堡的傳媒環境與澳門相似,有很多值得參考之處,冀澳門傳媒從中獲得啟發。

他強調,新聞自由是澳門的社會共識,對社會發展至關重要。不少國際機構認同澳門的新聞自由度,評價甚至比回歸前高。當局修訂《出版法》、《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主要看傳媒取態,修訂過程可讓業界及社會看清澳門傳媒的未來發展路向及目標。當局修法的基本目標是讓業界長足發展,迎接未來的挑戰。

為推動澳門傳媒業的整體發展,新聞局以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為考察點,組織澳門新聞界前往考察交流。盧森堡人口與澳門相若,同樣使用多種語言,周邊地區均有較強勢的傳媒;慕尼黑是歐洲最大的出版業中心,德國多家具規模的出版社、新聞企業的總部所在地,也是德國傳媒專業人才培訓基地之一。

考察團將與當地政府、傳媒組織、業界和專業培訓機構交流,瞭解媒體發展狀況、政府政策、新聞法規及行業運作。考察團團員來自澳門八份中文日報、四份葡文和英文日報、三份中文和葡文周報、兩家電視台,以及新聞工作者協會、記者聯會、傳媒工作者協會、傳媒俱樂部、葡英傳媒協會等五個傳媒專業組織。中聯辦文化教育部部長級助理李正橋應邀擔任考察團特邀顧問,連同新聞局工作人員及隨團採訪人員一行共卅三人。考察團本月廿六至廿八日於盧森堡訪問交流,廿九及三十日考察慕尼黑,十月二日經香港返抵澳門。

警隊管理欠善釀警媒衝突 警員認知嚴重錯誤 上層應負一定責任 (《市民日報》,26/09/2011)


【本報訊】對於較早前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情況時被警員阻撓,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警員在基本認知上出現嚴重錯誤,源於警隊管理有問題,上層未有令前線警員具有足夠的認知和想辦法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應負上一定責任。

澳門電視台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探討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情況時被警員阻撓事件,由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議員區錦新、唐曉晴,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出席討論。

余偉英強調,傳媒會尊重個人私隱,但警員阻撓記者採訪屢次發生,一件很普通的交通意外,警員也要核實傳媒身分,登記個人資料後方可拍攝,令人質疑警方權力比記者採訪權更大,影響傳媒工作。資深傳媒工作者梁建華在會上亦反映,澳門回歸後,記者採訪受阻事件增加,部分更是職位較高的警員,他認為保安部門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作為解釋並不公平。

警隊執行公務必受公眾監察

林玉鳳、區錦新均認為,警方在執行公務時被市民或傳媒拍攝不存在侵犯警員私隱和肖像權問題,不應有爭議,互聯網的普及令新監督媒體興起,令警員變得過敏。

林玉鳳更表示:事件顯示警隊存在管理問題,上層未有令前線警員具有足夠的認知,例如警員經常會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才能拍攝或採訪,事實上新聞局於2007年不再發出記者證及續期,警員對於情況有變未知悉;另一方面,記者拍攝遭受警員阻止事件連續發生,情節亦趨嚴重。

她表示,今年「五.一」遊行警方與傳媒發生較嚴重的衝突時,警方可以推說部署得不好,但今次事件倘有警員稱市民不得在公眾場所拍攝警員執行公務,她強調是犯了嚴重的認知問題,是管理上出現問題才會發生。林玉鳳重申,警隊應有清楚認知,在執行公務時是處於公眾的監察下,倘警員不具有這種基本認知,問題比「五.一」遊行發生警民衝突更嚴重!

林玉鳳認為,作為管理層,事件發生後並沒有嘗試想辦法避免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應負上一定責任。警方稱有指引配合傳媒工作,接受傳媒監督,但多次事件反映,似乎並非所有警員有相同的認知,她質疑是有關指引有問題,還是警員培訓上出問題?她促請領導跟進事件,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緊貼社會尊重市民拍攝權利

除了記者拍攝遭警員干預問題外,今次事件亦令社會關注市民及公民記者在公眾場所的拍攝權利。林玉鳳指出:即使沒有互聯網或公民記者,警方應清楚他們在公共地方執勤時一定受到任何公眾的監督。同時,警方應緊貼社會,明白近年新媒體興起,多了一批以「公民記者」為己任的人,雖然公民記者有別於受聘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不受《出版法》保障,但警方亦應尊重相關人士,同時緊記警員在公共場所執行公務應受到市民的監察。


區錦新促重組警監會提升透明度

【本報訊】現時倘市民遇到警方不公平對待或發現警員有違規情況,可向警監會投訴。但有議員及學者批評,本澳警監會根本未有發揮監督警隊的作用,單純向警方提交調查報告後便不了了之。議員區錦新促請政府重組警監會,設立跟進處理機制,提升警監會調查跟進投訴個案的透明度。

區錦新表示:本澳警監會不斷接收市民的投訴,但可能由於組成問題而未能發揮監察警隊的作用,一般市民根本不相信現時保安司、治安警及廉署轄下自設的監督機制能發揮監察作用,立法會過去多次要求及追問下,始「迫出」當局設立警監會,警監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組成以社團代表、官委議員為主,故未能發揮應有作用。

他指出:現時最大問題是警監會在接獲投訴個案後,究竟如何跟進?對於一些有違法行為或涉嫌行政不當的警員,會否跟進事件有否被保安當局真正作出處理?以現時的情況來看,警監會根本沒有跟進被投訴警員有否被作出處理,保安部隊如何跟進處理被投訴人,公眾根本無從得知。

區錦新批評警方負責人經常強調警員與傳媒衝突是個別事件,惟警員屢次出現行為偏差、濫權,如果警方毋需為此負責,不用受到處罰的話,慢慢便會形成一種警隊文化,一種習慣,令警權過大。

設跟進機制非提報告了事

要令警監會真正發揮作用,區錦新認為,首先要重組警監會,令其發揮監督警隊的作用;其次是建立清晰機制,提升警監會調查跟進投訴個案的透明度,在接收市民投訴後,將調查結果反饋市民及警隊知悉,同時應有跟進處理機制,當調查發現被投訴警員有違規情況時,要跟進警方如何處理相關違規警員,而非只是單純向警方提交調查報告後便不了了之。

科大助理教授譚志強更形容,警監會猶如已被廢一樣,每當市民向警監會投訴被警方不公平對待,便會被人「逗」,投訴人會不斷受到騷擾,警監會已成為警方侮辱市民的源頭,沒有存在意義。他認為,要令警監會發揮作用,其組成成員一定要更具公開性,要加入民選議員或代表,跟進投訴個案。


議員團體憂政府藉修法拑制新聞自由

【本報訊】因應社會發展,政府將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議員及傳媒團體對政府稱是次修改法律政府沒有既定目標感到憂慮,擔心政府想透過修改《出版法》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空間。

議員區錦新引述資深傳媒工作者意見指出:警民衝突增加,是因為回歸前本澳雖受葡萄牙管治,但葡萄牙卻是一個民主國家,保護人權意識較強,為此本澳《出版法》對人權自由、採訪權、新聞自由有較大保障。最近特區政府宣布計劃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然而政府究竟是「改乜嘢」,是補充現行法律的不足,還是甚麼?政府卻沒有明確說明,只稱是次修改法律政府沒有既定目標,沒有既定修改的議題,他對此感到憂慮,質疑日後政府是想收緊《出版法》,而非令新聞自由得到進一步保障,故希望澳門社會各界關注相關問題。

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表示:本澳傳媒一直非常關注政府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由於現時政府仍處於調查研究階段,故難以判斷當局修法的動機,但業界已向當局表達對修法的憂慮,擔心政府會收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空間,推出發牌制度收緊互聯網言論空間。

公民記者可納探討議題

至於未來應否把「公民記者」納入《出版法》,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表示:現在英國、美國等較先進國家,用了10年時間研究如何處理公民記者的角色問題,包括互聯網出現後新聞自由的涵蓋面、如何重新定義何為本地傳媒、如何保護公民記者等。

她認為,現在有許多地區會先設立同盟的組織,嘗試為公民記者爭取權利,澳門修訂《出版法》時,可以考慮將公民記者問題納入探討議題。現時公民記者都可以補充傳統傳媒的不足,但未來法律究竟是鼓勵發展公民記者,還是收緊,則要視乎修法文本出台後的條文內容再作議論。

記者拍攝遭警方阻撓 因前線警員認知不足 (《現代澳門日報》,26/09/2011)

【本報訊】記者在公眾地方拍攝遭警員無理阻撓一事。有學者指今次事件證明前線警員認知不足,反映出警隊在管理和培訓存在問題,較五一遊行警員部署失誤,結果與記者發生衝突的情況更嚴重。有議員則認為現時的警監會形同虛設,對投訴警員行為失當所展開的調查和跟進均欠透明度,不但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更變相成為助紂為虐的機構,有需要重組警監會委員會成員及增加工透明度。

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昨日在電視台時事節目中探討警權是否過大時稱,按本澳現行法例,警員在執勤時被拍攝,不存在侵犯私隱和肖像權的問題。她認為警方在配合傳媒採訪方面存在管理問題。林玉鳳指出,警方必須清楚當他們在公共地方執行職務,特別在穿著制服時,任何公眾都可以監督的。如果連自己工作的特質都不清楚,證明前線警員認知不足,更大程度地反映警隊高層對下屬認知的培訓出現大問題。就以查記者證為例,查實記者證取消已多年,但經常接觸記者的前線警員對相關規定改變都不清楚。一定是管理層面上出了問才會這樣。這個問題與五一遊行警方可能因部署有誤,結果與記者發生衝突的情況相比更嚴重。

資深傳媒工作者梁建華在同一場合表示,澳門回歸後,記者採訪受阻的事件增加,部份更是職位較高的警員,認為保安部門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作為解釋是對前線警員不公平。同場的立法議員區錦新則認為,警權過大很多時候是由於警員的行為和習慣造成,當警隊內部監察不力,警監會又未能發揮作用時,助長警員濫權。區錦新更舉例指,近日有市民反映,向警監會投訴警員行為失當後,受到被投訴的警員報復,多次無理拘留,「總之你投訴我,我就會整死你」,而為何會有此思維呢?原因是警員都覺得警監會奈他不何,如果警監會切實跟進追究,相信警員亦不敢濫權。

區錦新指出,警監會是由社團代表及官委議員組成,問責強度及執行成效備受質疑,接到市民投訴警員失當時,到底如何調查及跟進,皆欠透明度,變相助長警員歪風文化。區錦新認為有需要重組警監會,制訂更清晰的調查及回應程序,將投訴結果向公眾及警隊公佈,並按結果進行處分,讓警員知道某些行為是錯誤。但他不贊成加大警監會權力,因為目前的問題,並不在於警監會權力不足,只是執行力薄弱。他表示,警監會既然設立了,大家都希望能夠發揮作用,而不是一個助紂為虐的機構。

議員:檢討警隊監察成效 (《新報》,「今日澳門」,26/09/2011)


再有出現警員錯誤詮譯法律阻撓傳媒正常採訪,引發社會關注警權和警員執法質素問題,昨日澳門論壇上有直選立法議員和傳播學者指出,目前警隊明顯出現了管理問題,甚至意識和基本認知錯誤,濫用法律,警方再以「個別事件」解釋事件已無法接受,建議檢討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成效。

昨日假黑沙環公園露天廣場舉行的澳門論壇探討警權問題,邀請了立法會議員(直選)區錦新、(委任)唐曉晴、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出席;主持人表示曾邀請警方及警監會成員出席論壇,惟皆因事務繁忙無法出席,現場亦與以往,有一名治安警在場協助秩序。

區錦新批警監會不透明

有與會的澳門資深傳媒工作者梁建華表示,回歸後記者採訪受阻的情況有增加趨勢,他又以舉例一次拍攝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到終審法院過程中,被職位較高的警員阻撓,甚至語帶恐嚇指令身處封鎖線外的他不可拍攝,指出保安部門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作解釋並不公允。

議員區錦新認為警方一再以「個別事件」解釋不能接受,他又批評現時警監會的工作成效和透明度,警監會處理後的投訴案件結果如何,公眾無法得悉,同時被投訴的警員有否真正接受懲罰亦無從知曉;他指出,目前警監會成員主要由政府委任社團人士和官委議員,缺乏民選成份,無法發揮監督作用,但他對需否擴權持保留態度,建議首先重組委員及增加運作透明度。

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指出,警員執勤時必須有清晰的意識,當其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時需接受公眾監督,包括記者、公民記者及市民,就算普通市民亦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警員執勤,也不存在侵犯私隱和肖像權問題,否則就存在嚴重的認知問題,甚至較五一衝突更嚴重;她認為目前警方在管理和執法上均出現問題,包括管理層出現問題。

記者採訪被阻時有所聞

傳協代表余偉英表示不時收到記者反映採訪被阻的個案,並舉例個人及有傳媒在公共地方拍攝撞車時,均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才能順利拍攝,質疑警員核實身份的舉措;對於目前正在修改的《出版法》,擔憂修法會傾向限制新媒體如網站和公民記者的空間,但由於目前未見修法文本,故無法評論。

議員唐曉晴認為事件不一定涉及警權及新聞採訪自由,但關乎公民權利和私隱等;身為法律學者的他坦言對《出版法》沒有研究,無法評論。

新報記者綜合報道

區錦新促政府重組警監會 林玉鳳指警管理層出問題 (《華僑報》,26/09/2011)

【專訪】不但記者採訪時常遭到警員無理阻撓,而且市民有遇到警員濫權情況,直選立法議員區錦新批評,現在警監會缺乏公信力,亦未能有效制衡警權,他促請特區政府重組警監會,並加強其運作透明度。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再發生記者採訪受阻事件,是警方管理層出了問題。她又指,公民記者一定要保護,而公職人員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時,需要接受公眾監察。

就日前發生記者拍攝交通情況時卻遭警員無理阻撓事件,澳廣視昨日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探討有關警權與採訪權問題,當中焦點是警權是否過大?節目主持人表示,有去函邀請治安警察局派員出席論壇,但局方回覆則指因工作關係未能出席。

在論壇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指出,記者採訪遭到警員阻撓已不僅是今次事件,之前「五.一」事件的狀況更嚴重,其實阻撓的事時常發生的。資深記者梁建華在發言表示,記者採訪受阻的事在回歸前及後都有發生,但以回歸後受阻事件更多。他又舉例,在零九年十二月終審法院審訊歐文龍案件時,傳媒在終院外圍拍攝採訪,卻遭到一名高級警官無理阻撓,該警官更聲言:「我話唔得就唔得。」質疑警方濫權原因在於高層意識問題,他認為,警方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作為解釋是不公平。

對於一再發生警員無理阻撓記者事件,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這並不是警方所說的「個別事件」,而是警方管理層出了問題。當中,警方管理層沒有令到前線警員有足夠認知。她指出,今次事件相對「五.一」衝突事件更嚴重是,「五.一」事件警方可以說因為部署不好,但今次事件牽涉到「公眾或任何人不能拍照,當我執行公務,在公眾場合,都不能被監察的話,這是嚴重的認知問題。一定是管理層出了問題才會這樣。」她強調,要有清楚認知,「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是置於公眾監察目光之下。」

直選立法議員區錦新指出,在「五.一」事件時,有警員宣稱不是記者不准影相。在六月二日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到立法會回覆區的口頭質詢時很清楚指,該警員可能心急而言辭不當,警方會提起紀律程序。「很清楚這個訊息是,記者固 然可以影相,不是記者亦同樣可以影相,法律上無禁止任何市民在街頭上影相的。」他指出,這些阻撓的「個別事件」不斷發生,如果未能適當處理,某些警員作了這樣行為亦沒有成本的,這樣就繼續發生,然後亦就形成了警隊一種文化。「警方要告訴公眾如何跟進事件,如果涉違反紀律或不當是作了怎樣處理,才能阻止同類事件一再發生,否則這些情況繼續不斷地『個別』地發生,為此而侵蝕著澳門公民社會。」

顯然,不只是記者採訪時常遭到警員無理阻撓,亦有市民遇到警員濫權情況。區錦新在接受傳媒訪問指出,目前處理公眾投訴的警監會運作透明度低,缺乏公信力,也是無法有效制衡警權的原因之一。他舉例有市民向警監會投訴後的結果更糟糕,「有的警員認為你投訴我?於是我不斷騷擾你。不斷扣留他五個半小時。總之你投訴我,我就要整死你。為何有這個思維,因為警監會也無可奈何。」

區錦新直指現時的警監會未能有效發揮作用,當中其組成成員主要是社團代表和官委議員,「發揮不了作用。最大的問題是,既然有了警監會時,如何跟進調查呢?……公眾不知道。」

他促請特區政府重組警監會,要令到警監會能夠發揮到作用。其次,警監會必須制定一個更加清晰程序,接受和處理市民投訴,包括要回覆市民相關處理結果。再是加強透明度,包括將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公開讓市民知悉。還有,警監會對個案必須有跟進處理,以及公佈結果,不能不了了之。

另方面,隨著互聯網發展亦出現公民記者,然而這些公民記者在一些公共地方拍攝卻亦有遭到警方阻撓。林玉鳳表示,雖然現行出版法未能保護到公民記者,但警方要尊重公民記者在履行監督的職責。她並指出,根據相關法例,警員執勤時被拍攝不存在侵犯私隱和肖像權問題。她亦強調,公民記者可以補充傳統媒體不足。至於未來修訂出版法時,政府取態是鼓勵公民記者和網站發展還是收緊呢,需要觀察。傳協代表則表示正關注出版法修訂,余偉英不諱言憂慮未來修訂可能對新媒體和公民記者作出收緊。而官委議員及法學學者唐曉晴就坦言,他對出版法修訂「真係無甚麼研究,」但認為如果傳媒有憂慮,政府需要關注。◇

回歸後警阻撓採訪更多 (《正報》,26/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其指揮交通情況,有學者引用法律指出,公職人員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時,是置於公眾監察之下,不存在私隱權和肖像權問題。阻止記者拍攝是嚴重的認知問題,而問題出自管理層面。另有議員質疑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發揮的作用,認為應該重組警監會,以及增加透明度。

「澳門論壇」昨天探討較早前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其指揮交通而引發的警權問題,討論警方執法權與傳媒採訪權應如何平衡。立法議員唐曉晴和區錦新、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出席擔任主評。主持葉國華出示警方的一封回函,表示該節目曾邀請警方派代表參加,但被婉拒(見圖)。

在論壇上,作為前線記者的余偉英列舉了記者多次被警方以查証為由阻撓採訪的例子。另一資深記者梁建華也指回歸後警方阻撓記者採訪的次數越來越多,部分更是職位較高的警司,因此保安部門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為由作解釋,對於前線警員不公平。

區錦新指出,警員多次阻撓記者採訪的「個別」事件沒有被處理,因此成為警隊的文化。對此應該阻止,才不影響公民社會的進步。

執行公務要受監察不存私隱

而林玉鳳引用法律指出,公職人員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是置於公眾的目光監察之下,不存在私隱和肖像權問題。她認為,阻止記者拍攝,是嚴重的認知問題,而問題是出在管理層面。這是比「五一」遊行時警記衝突更嚴重的問題。對此,唐曉晴和區錦新都認同,警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私隱。

警監會作用成疑

對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是否真正起監察作用,多位講者和現場市民都持質疑的態度。余偉英表示,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在五個月內遞信兩次都得不到回應,認為警監會透明度不高。一名市民也表示投訴多次都不理。區錦新還舉例,指有市民投訴受警方不公平對待,反而受警員不斷騷擾及扣留五個多鐘頭。另一名學者譚志強指警監會已成為市民受侮辱的地方,一些市民投訴後被扣留。不過,唐曉晴認為警監會有存在價值,關鍵是其運作情況及訊息發佈應如何。

區錦新也質疑警監會發揮的作用,認為警監會最大的問題缺乏透明度,市民投訴後,並不知道如何調查、是否跟進、警員如出現違法或行為不當時是否得到真正處理。他指出,如果有警員濫權或行為偏差而不必付出成本,會使其他警員都覺得沒問題,就會慢慢形成警隊文化。他認為,應該重組警監會,制定清晰的程序,同時要向公眾和警隊公佈市民投訴的調查結果,並且要跟進處理,不能不了了之。他不同意擴大警監會的權力,認為主要的問題是調查及跟進投訴個案不透明,在發揮不了作用時,再擴大權力和增加人手是沒用的。

另外,論壇上還討論了對於政府想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看法。林玉鳳認為現行的「出版法」對於新聞自由較有保障,建議討論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補充有關保護互聯網、公民記者等新媒體的內容。余偉英和區錦新則擔心政府借修改「出版法」來限制新聞自由。而唐曉晴認為政府應對傳媒的訴求多關注。

澳門論壇論警權新聞採訪自由事件 學者:警方需改善執法管理 (《澳門日報》,26/09/2011)

【本報消息】澳門論壇昨日討論近月警方疑阻礙傳媒正常採訪事件,警權有否過大及警方有否濫權等。與會者表示,公職人員在公衆地方執行公務,任何人都有監督的權利,沒有侵犯私隱和肖像權。指出警方管理出問題,警員法律認知、培訓均不足,不能以個別事件為由,敷衍了事。    

早前先有記者採訪“五·一”遊行被警方阻撓,再有記者拍攝交通情況時被阻、被喝止不許拍照等,社會高度關注新聞採訪自由、警權是否過大、有否濫權。立法議員唐曉晴、區錦新,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傳協代表余偉英應邀出席澳門論壇。
   
有資深傳媒在會上表示,回歸前後均有警方阻撓記者採訪個案,回歸後更多,事件不止涉及前線警員,更有警司級人員,以前線警員法律認知偏差為藉口並不公平。有青年團體代表反映,警方經常以記者證“抛窒”試圖了解、採訪新聞事件的公民記者或居民,但當局早已取消了官方記者證。亦有案件事主不滿警方沒發證物清單,屢次投訴未果,警方多年來未歸還證物。
   
唐曉晴、林玉鳳指出,警員在公衆地方執勤,無論記者、公民記者或一般居民都有監察權,不涉警員被侵犯私隱、肖象權問題。唐曉晴表示,警權與採訪權不一定有衝突,記者採訪權絕不能阻。林玉鳳認為警權未有過大跡象,問題主要出在具體執行及管理上,警員對法律、指引認知不足,執法未跟上時代發展。余偉英強調,傳媒向來尊重私隱,冀警方思考問題。
   
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交通情況,警方解釋為個別事件,指相關警員的法律認知存偏差。區錦新不接受警方解釋,強調事件關鍵是警員法制觀念不足,若警方不適當跟進、處理,欠缺培訓、指引,憂心個別事件會演變成警隊文化,類似事件將不斷發生,破壞澳門公民社會發展,損害警隊形象。林玉鳳稱,處理事件的前線警員有責任,但管理層沒跟進、阻止類似事件發生,同樣有責。
   
就近年不斷湧現公民記者問題,林玉鳳、區錦新指《出版法》會保護傳統記者,但公民記者沒法人地位,缺法律保護,警方應尊重公民記者行使監察權,冀當局修訂《出版法》時探討。另區錦新、余偉英憂慮修訂《出版法》收緊新聞自由,唐曉晴促當局修法時多聽傳媒意見。


警監會成效未彰

【本報消息】澳門論壇與會者認同警監會有存在價值,但指透明度不足,未能發揮真正作用,促從速改善。
   
林玉鳳、區錦新、余偉英質疑警監會成效。指出警監會運作不透明,傳媒、公衆不知道警監會如何處理、調查、跟進投訴個案,不清晰保安當局如何跟進警監會的意見或勸喻,更沒有公佈結果,致警監會未發揮應有作用。區錦新表示,警監會不斷收到投訴,或基於組成問題,未能發揮作用,應該重組。當局應制訂清晰程序,如監察會、治安當局如何跟進投訴及公佈調查結果等。
   
唐曉晴強調,任何機構都必須有制衡機制,警員行使職權需有制衡,警監會有存在價值,相信法律法規已賦予警監會監察權力,現時焦點是運作。如何發佈訊息,讓投訴人、相關人士知悉調查進度、結果。余偉英透露,傳協五個月內兩度向保安當局遞信,但未獲任何書面回覆。

背後疑另有其人 梁家榮間接認﹕「消息人士」亞視舉足輕重 (《明報》,26/09/2011)


亞視新聞部前高級副總裁梁家榮昨日出席商台節目時表示,不反對主持人「消息人士是在亞視有影響力人士」的推論,間接透露了消息人士的身分。(葉漢華攝)

【明報專訊】一直不肯透露誤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死訊「消息來源」的亞視新聞部前高級副總裁梁家榮,昨聲言不反對該「消息人士是在亞視有影響力人士」的推論,又懷疑該消息人士只是傳話人,背後另有其人。至於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否認消息人士是他本人、亞視投資者王征和公司發展及對外事務高級副總裁鄺凱迎,梁家榮直指這與「我與他對消息人士的認知度有不同」,但他始終指無證據下不便透露消息人士是誰。他希望政府留意傳媒是否被操控。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表示,梁家榮最新講法,已明顯指出亞視高層涉及向新聞部施壓,「非常不妥當」。有學者認為立法會應考慮運用《權力及特權法》,讓梁家榮能在特權下透露更多資料。但有議員認為,梁家榮若執意不肯透露消息來源,運用《權力及特權法》召開特別會議的作用不大(見另稿)。

梁家榮昨日接受商台《政好星期天》訪問時,首次透露在誤報江澤民死訊當日(7月6日)有人打電話給他,令他和下屬「受到催逼」和「有壓迫感」。他指當日下午6點鐘新聞第一節廣告後,A君曾和他「互相通電話」,他甚至要和A君「爭拗」,歷時約10分鐘。此事令他懷疑A君只是一個傳話人,其實有另一個B君存在;但他強調,他「只可以懷疑」,並無證據證明B君存在。

要求台徽恢復彩色 被指無權

另外,亞視台徽當日曾轉成黑色,梁家榮透露,當時他曾叫一個高級同事通知「控制出街的部門」,要他們把台徽還原為彩色,但不久後獲告知「台徽轉色,榮總你係無權去叫佢轉」。他形容事件令他「覺得好無奈」,因為覺得即使自己努力,「原來有些事我仍然阻唔到」,但他對自己最後仍能阻止晚上的江澤民特輯出街,「都有鱓成就感」。

後來節目主持人陳淑薇再追問消息人士身分﹕「總之是你公司裏面……『有影響力的人』。」梁家榮回答說﹕「我唔反對你這個推斷。」

對於外間質疑梁家榮上周一出席立法會資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多次否認亞視管理層有干預新聞部的編輯自主,梁家榮昨解釋自己是管理層,因角色問題不可能「左手干預右手,右手打左手」,故亦不宜作亞視管理層曾干預亞視新聞部之說。

倡留意傳媒被操控

但他指出,凡涉及新聞部事件,他都會在管理層會議「撐」,以殷莉事件為例,他亦曾向管理層表達強烈不滿。他表示自己亦曾懷疑,管理層是在他就殷莉事件表達強烈不滿後,才接受他的請辭。

梁家榮表示,電視台背負很大社會責任,事件是否觸及社會的核心價值,值得傳媒反思,特區政府亦需留意傳媒是否被操控。他亦相信廣管局會作出公平和公正的調查,他會將手上核實過的資料交出,以找出真相。

亞視﹕尊重編輯自主

亞洲電視公關部回應稱,亞視一向尊重新聞自主和編輯自主,嚴格遵守《廣播條例》,所謂「有償新聞」指摘是「莫須有」,而亞視亦已向立法會專門委員會作陳述,不會再重複。


張文光:呼之欲出

【明報專訊】亞視新聞部前高級副總裁梁家榮昨暗示「消息人士」是「在亞視有影響力的人」,但就一如以往、堅拒透露「消息人士」的確切身分。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前院長蘇鑰機說,立法會應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讓梁家榮可在免責情下披露誰是「消息人士」。

特權法調查前 議員倡先取廣管局報告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表示,梁家榮最新講法,已明顯指出亞視高層涉及向新聞部施加壓力,「無論是消息人士也好,還是傳遞消息人士也好,都不是新聞部的人……而這些人又似乎是一些很有影響力的人,甚至是對管理層非常之有影響力的人,這樣施加壓力是非常不妥當」。她認為廣管局應徹查事件有否違反廣播守則。

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說,雖然事件中的「消息人士」已「呼之欲出」,但梁家榮對「消息人士」究竟是盛品儒、王征還是鄺凱迎仍「吞吞吐吐」。他指這些資料與亞視的新聞自由和編採自主有關,認為梁家榮若盼在特權下作供,就應公開表態,他相信各黨派會支持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議員梁家傑說,梁家榮「若只講事實,就毋須擔心法律責任」,他認為立法會可在廣管局完成調查報告後,才審視《權力及特權法》能填補的空間。

梁家榮疑報「喪」者是傳話人 (《蘋果日報》,26/09/2011)

梁家榮稱錯報江澤民死訊當日曾阻止亞視將台徽轉淡色。張志華攝

【本報訊】亞視新聞部前高級副總裁梁家榮指出,在誤報江澤民死訊事件上,懷疑消息人士只是傳話人,但他堅持不透露有關人士身份,只默認是對公司有影響力的人士。他相信廣管局調查事件時會公正客觀,他願意向局方提供資料。

梁家榮昨出席商台節目《政好星期天》時表示, 7月 6日晚間新聞時段期間,有消息人士致電新聞部透露江澤民死訊,要求立刻在新聞報道中公佈,當時梁與同事不斷嘗試核實消息,在十多分鐘期間,梁不斷受到電話催逼及施壓,雙方發生爭拗,他承認有壓迫感及催逼感,最後他無盡最後努力阻止這則新聞播出。

梁坦言,懷疑消息人士只是傳話人,「舉例 A君同我講好多嘢,我又同 A君爭辯,對我有壓迫感,我同 A君爭論咗一輪後,我懷疑〈消息人士〉其實係 B君。」但他無證據證明外界所懷疑的人士干預江澤民死訊事件,亦堅拒透露致電新聞部人士的身份,但默認是對公司有影響力的人士。

「當晚我覺得好無奈」

他又透露,當日晚上七點左右,發現台徽轉為素色,他立即叫一位新聞部高層人員向公司反映,台徽不應轉色,「但回應係,『榮總你係好無權去叫佢轉。』當晚我係覺得好無奈,就算我係點努力,我亦阻唔到。」但他表示最終可以阻止江澤民專輯播映。

梁家榮指,事件兩日後,他提出辭職,至 9月 1日獲接納,並於 9月 5日生效。他認為江澤民死訊誤報事件值得傳媒反思,是否觸及本港傳媒核心價值或香港社會核心價值,並促請社會及政府要留意是否富有社會責任的傳媒被操控,「要防止傳媒受操控。」梁又表示,在 8月下旬員工大會上,他已嚴厲批評公司以記者及主播身份搵廣告,並將廣告雜誌內容安排在新聞部負責的資訊節目中播放,是絕對不能接受,他感到咬牙切齒及憤怒。他指,若廣管局調查事件,會作出配合。

亞視聲明,重申尊重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嚴格遵守廣播條例,對所謂「有償新聞」的指摘是「莫須有」。

對於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在立法會稱消息人士不是他、亞視主要投資者王征或高級副總裁鄺凱迎,梁指他與盛品儒的認知不同。

國際新聞協會台北年會談竊聽醜聞 (「BBC」,25/09/2011)

國際新聞協會(IPI)在台北召開年會,來自全球數十國家的數百名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新聞報導的諸多議題進行討論。

其首日將探討的議題包括了中國崛起與報導朝鮮等問題,比如主流媒體在傾向報導中國主導世界的同時,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背景事實等。

另外像是包括臉書,推特等社交網站這些非傳統新聞媒體扮演的角色,也是年會將討論的議題之一。

此一會議周日在台灣總統馬英九與官員致詞後,衛報調查記者希爾與英國廣播公司(BBC)總裁湯普森,就默多克新聞集團竊聽醜聞引發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新聞界難題

默多克新聞集團下的世界新聞報竊聽事件引起全球媒體界的廣泛關注,這種通過竊聽手段進行的調查報導,引發諸多引起新聞界深思問題。

尤其是這起事件發生的今天,全球新聞界的調查新聞,已經因為經濟上成本過高及互聯網百無禁忌內容,而面臨了比往日更嚴峻的挑戰。

湯普森指出,這起發生在英國的事件,涉及了公共利益範圍如何界定,隱私與知情權的界限,以及新聞與具有權勢人物的複雜關係,這些都是全球新聞界面臨的共同課題。

湯普森說,指出世界新聞報一些記者作為令人完全無法接受,或此一事件可能導致對新聞機構更為嚴格立法或規範,因而導致胡作非為者逃過新聞的監督,都是很容易就能作出的回答。

目前英國政府的調查委員會正就此一事件進行全面審視,按湯普森的話來說,委員會成員就如同走在鋼索上,他們的工作並不令人羨慕。

2011年9月25日 星期日

澳門論壇:警權過大? (TDM, 25/09/2011)







40人撐港台 反「三無」處長 (《蘋果日報》,25/09/2011)

 多個黨派出席保衞港台手拉手行動。李家皓攝
公民黨發起的保衞港台手拉手行動獲其他團體積極支持,圖左二為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李家皓攝

【本報訊】「鄧忍光下台.鄧忍光下台!」政府安排沒有傳媒經驗的政務官鄧忍光空降港台,引起各界質疑,約 40名來自不同團體的「撐」港台人士,昨齊集港台位於廣播道的總部外,手拉手高叫口號,力撐港台編輯自主,誓要踢走「三無」廣播處長。

高呼「 AO Go home」

「保衛港台手拉手行動」由公民黨發起,民間電台、社民連、民主黨、撐港台運動及香港人權監察亦有派代表出席,大部份出席人士身穿黑衣,象徵港台在鄧忍光掌管下,正式進入黑暗年代。

「 AO Go home!」「反空降保自主!」約 40名請願人士在港台總部外,拉着手高叫口號。公民黨執委毛孟靜批評鄧忍光是三無處長,無新聞知識、無廣播經驗、無誠信,認為政府旨在陰乾港台,要求重新公開招聘處長,或由港台內部員工晉升。她說會與其他團體研究是否發起進一步行動,例如遊行及全港簽名運動等,但由於正值區議會報名參選時間,發起行動會比較困難。

公民黨前黨魁余若薇怒斥,政府委任鄧忍光為廣播處長,過程不符合遴選程序,「完全唔講道理。」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則形容鄧有如傘兵,「一出現就係要殺人」,擔心港台從此失去編輯自主,「今次嘅委任係無邏輯,無廉恥,毫無憐憫之心。」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則擔心,港台從此「官媒化」。

香港融樂會總幹事王惠芬昨亦到場撐港台,她表示,港台是少數關注少數族裔權益的傳媒,但政府過往在有關議題上卻主張和諧,「唔好咁大爭議」,擔心鄧上任後會否繼續維護社會公義。

請願活動昨罕有地沒有警員在場「維持秩序」,但結果反而更順利進行,社民連曾健成批評警方才是暴力製造者,「無差人嘅地方,咪冇暴力囉。」請願行動為時一個小時後和平結束。

人權監察憂新廣播處長能力 (《明報》,25/09/2011)


【明報專訊】有團體發起保衛港台行動,表達對由政務官出任廣播處長的不滿。其中香港人權監察表示,擔心新的廣播處長欠缺對節目質素的堅持,以及抵擋外來政治和商業等壓力的能力。

澳門新聞界考察盧森堡及慕尼黑 (「澳門政府新聞局」,25/09/2011)

為推動本澳傳媒業界的整體發展,新聞局組織本澳新聞機構單位及團體的代表,今(25)日啟程前往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進行考察參觀,期間將與當地政府、業界、傳媒組織及專業培訓機構進行會面交流,了解當地媒體的發展狀況,擴闊視野,促進本地與外地新聞界的交往。

「澳門新聞界盧森堡及慕尼黑考察團」一行33人由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擔任團長,團員來自澳門8份中文日報、4份葡文和英文日報、3份中文和葡文周報、2間電視台、5個傳媒專業組織、中央人民政府駐澳聯絡辦公室的代表,以及新聞局工作人員和隨團採訪人員。

盧森堡的人口規模與澳門相若,兩地同樣屬於多元文化及多語言環境,當地的媒體市場均要面對境外媒體的競爭,兩地政府同樣以資助形式協助業界發展。而與盧森堡相鄰的慕尼黑,是德國主要的經濟、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亦是滙聚文藝的歷史名城。慕尼黑是歐洲最大的出版業中心,德國多個具規模的出版社和新聞企業的總部所在地,也是德國培訓傳媒專業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一。

考察團將禮節性拜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盧森堡大公國大使館,並與盧森堡信息和新聞局、新聞評議會、傳媒組織代表以及交流座談,同時,將參觀盧森堡的報章和電視台;以及設於慕尼黑的德意志新聞學院。

考察團今日啟程,於9月26日至28日在盧森堡進行訪問交流,29日及30日於慕尼黑進行考察,10月2日返抵澳門。

新聞局組織 推動傳媒業發展 澳新聞界今赴歐考察 (《澳門日報》,25/09/2011)

【本報消息】為推動澳門傳媒業的整體發展,新聞局以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為考察點,組織澳門新聞界前往考察交流,擴闊視野,相互促進。“澳門新聞界赴盧森堡及德國慕尼黑考察團”今日啟程。

盧森堡的人口規模與澳門相若,兩地同樣使用多種語言,毗鄰地區都有較強勢的印刷傳媒和視聽傳媒。與盧森堡相鄰的慕尼黑,是德國主要的經濟、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亦是匯聚文藝的歷史名城。慕尼黑是歐洲最大的出版業中心,德國多家具規模的出版社和新聞企業的總部所在地,也是德國培訓傳媒專業人才的基地之一。

為此,新聞局組織澳門新聞界考察團前往兩地,與政府、傳媒組織、業界和專業培訓機構會面交流,實地瞭解當地媒體的發展狀況,政府促進媒體發展的政策、新聞法規及行業運作,借鑑經驗,促進業界與外地新聞界的交往。

考察團由新聞局長陳致平率領,獲邀請的團員來自澳門八份中文日報、四份葡文和英文日報、三份中文和葡文周報、兩家電視台,以及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澳門傳媒俱樂部、澳門葡英傳媒協會等五個傳媒專業組織。中聯辦文化教育部部長級助理李正橋應邀擔任考察團特邀顧問。連同新聞局工作人員及隨團採訪人員,一行共卅三人。

考察團今日下午六時四十五分在外港碼頭集合,前往香港乘搭班機赴歐。本月廿六至廿八日於盧森堡訪問交流,廿九日及三十日考察慕尼黑,十月二日經香港返抵澳門。

缺公信力 議員批:紀監會形同虛設 (MASTV, 25/09/2011)

學者:公民記者採訪受一定保障 / 學者議員促改善警隊認知和監督 (TDM, 25/09/2011)



梁家榮疑消息人士屬傳話人 (「有線寬頻」,25/09/2011)

梁家榮疑消息人士屬傳話人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368326

梁家榮表示曾阻止台徽轉色不果 (「NOW新聞」,25/09/2011)

梁家榮表示曾阻止台徽轉色不果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3420

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多個團體發起保衛港台行動 (「NOW新聞」,24/09/2011)

多個團體發起保衛港台行動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3377

記者揭性奴案 被指洩國家機密 (《蘋果日報》,24/09/2011)


附近居民打開通往地下室的大門。
居民向記者講述公安解救被囚女子的經過。互聯網
事發地窖所在的小區。

「不法幹部養性奴,這算哪門子『國家機密』?」廣東《南方都市報》記者紀許光(圖),前日報道洛陽有官員涉禁室培慾、虐待六名性奴後,當日下午紀卻一度「被失蹤」。後來他在微博上披露,兩名自稱洛陽市委的男子,親自上門說他侵犯了國家機密。為求個人安全,他一度發出「求救」,但相關報道昨遭刪除。

「一個典型的關係到民眾知情權的刑案。算哪門子『國家機密』?」《南都》前日刊發了一宗、有關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 34歲),囚禁六名女子作為性奴達兩年,並殺害其中兩名女子的報道,而轟動全國。採寫該新聞的記者紀許光同日晚上,在微博中爆料稱,他在入住的酒店內遭遇官員質問。兩人自稱來自市委的男子詢問他該則新聞消息來源,並威脅說他侵犯了國家機密。紀對事件忿忿不平,寫到:「說我侵犯『國家機密』!」更附上了一張模糊的照片,當中兩名男子坐在沙發上像在等人。

微博求救迴響大

「看架勢,稍後恐被帶走。請圍觀、解救。」紀許光的微博引來極大迴響,很多網友關心他的安危,亦對當局的做法表示質疑。一位網友稱,該案告破時,「當地統一封口,禁止媒體得知和報道」,因犯人是公務員,當局認為「有損當地形象」,正嚴查誰是內鬼;亦有網友指當地政府如此緊張,讓他「不厚道地懷疑有案中案」。

據悉,當地政府對性奴案一直採取保密措施,嚴禁消息外洩,附近的居民也是從報道上得知。紀許光說,他是在報道洛陽電視台記者李翔被害案期間得知有關事件的,且也得到當地公安的支持。他指該篇新聞出發點原是在肯定公安的破案能力,無法理解怎會洩露國家機密;他發出微博則是對自己的一個保護,暫時已沒受到威脅。該市委宣傳部則指對該男子質詢紀之事不知情,不便評論。

山東《城市信報》

網民有話說

•「家醜不可外揚啊!」
•「流氓,不要動不動就拿國家機密來說辭!」
•「荒唐!不法幹部養性奴,這算哪門子國家機密?」
•「最後祈禱,《南都》記者紀許光不被跨省和諧。」
•「公務員違法囚禁少女作為性玩物,倒是第一回(被報道出來的)。」
•「不要以國家做擋箭牌,看似高貴口號的後面,掩藏多少無恥和後怕。」
資料來源:搜狐

揭「性奴」案記者午夜逃亡 神秘人登門盤問 家人送刀傍身 (《明報》,24/09/2011)


【明報專訊】廣州《南方都市報》前日獨家披露的河南洛陽市「禁室培慾」案引發全國震驚,撰寫報道的南都記者紀許光透露,兩名身分不明的人前日曾到其入住酒店盤問消息來源,並指他「侵犯國家機密」,他連夜離開洛陽時,家人為他帶來一把尖刀「防身」,他昨日再度撰文稱,記者面對官方壓力時仍相當「無力」,呼籲洛陽市方面盡快公開詳情。

呼籲洛陽市盡快公布案情

「醒來!我實在太累了。」紀許光昨日發微博感謝外界關心,前晚11時許他離開河南,開車接他的是妻舅,並帶了一把刀給他,「看覑這個鏽舻斑斑的『防身工具』,大笑之後,我感到淚水快要湧出。原來,我的職業如此不堪。原來我們如此無力。面對早上來者扣過來的『侵犯國家機密』,這塊廢鐵,真能保護我們嗎?」

紀許光前日的報道披露,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4年前在一座民宅挖地窖,先後囚禁6名從歌廳騙來的女子,涉嫌性侵並殺害其中2人。李浩本月初帶其中一名女子外出賣淫時,該女子趁機報警。

粗暴質問「誰給你新聞線索」

紀許光撰文稱,他當時在洛陽調查電視台記者李翔遇害事件時收到該案線索,線人是一名「老刑警」。警方將案件列為機密,市公安局只有少數領導可以調閱案卷,案卷移交亦指定專人接收。他又指出,線人當時也覺得報道出街會有不妥,一是會影響洛陽形象,不利其申辦全國文明城市,二是李浩作案手段極為殘忍,如果過多地披露細節,或將引發社會恐慌。

紀許光說,前日上午,兩名拒絕透露身分的男子進入他入住的洛陽酒店房間「近乎粗暴地對我連發質問」,「誰給你的新聞線索?」「你這是在侵犯國家機密」,「事後得知,該兩名男子為當地有關部門派出『約談』我的工作人員。」紀許光見狀不妙,在11時許發微博「預警」,引起1.6萬次轉發,洛陽警方前晚亦於微博稱,會保護紀許光人身安全。

「我們要的 只是真相」

「阻力是在我的預計範圍之內的。」紀許光在微博說,自己在知道法律保護不足的情下,遇到危險只能用發微博這種「土辦法」求助,而網民的關注也保護了他的安全。他又澄清,來威脅他的並不是警察,又稱讚洛陽警方是稱職的,破獲了「禁室培慾」的案件,也關心他的安危。

「那些試圖掩蓋事件的人,才該對此負責」,紀許光對來者口口聲聲稱「國家機密」感到遺憾,「只能體現他的法律常識,已經到了近乎無知的地步。」他呼籲洛陽當局不能再在潛意識中牴觸記者,這樣只會增加隔閡。「我們要的,只是真相」。


壓力大患焦慮症 婚後不敢生小孩

【明報專訊】今年31歲的紀許光是山東青島人,入行10年,其中6年多是負責深度報道,專職對重大新聞的偵查報道。昨日他在電話中對本報連稱「很累」,聲音也相當疲勞,並透露自己曾因工作壓力太大患上焦慮症,在發作時會覺得窒息、頭暈,覺得就快會死,也因為這樣婚後一年多仍不敢要孩子。

紀許光21歲起當記者,6年前跳槽到《南方都市報》,目前長居北京。2010年7月,他披露《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披露上市公司凱恩股份內幕交易遭浙江警方網上通緝事件;今年4月又報道湖北武鋼集團職工徐武被指精神病、逃到廣州又被捉回的「飛越瘋人院」事件。紀許光曾將他的經驗和感悟寫成長文《一個南都記者的奔跑手記》,在內地同行之間廣受認可。

上月,紀許光因焦慮症嚴重入院治療,之後曾到韶關別傳寺、五台山等地拜佛。「禁室培慾」是他出院後首個全版報道。他透露目前仍然要吃藥,才能控制焦慮症的症狀。

偵察報道多宗內幕新聞

據紀許光的同事說,紀很有「闖勁」,出差都是單槍匹馬,經常因此陷於危險、身體疲累,「他有時候也會私下說『做夠了』,但一收到料又會激動,主動請纓,『我不去誰去?』他總是這樣說。」他還透露,紀許光去年結婚,妻子現時在家做專職主婦,因為紀許光的家庭觀念傳統,覺得男人應該在外「搏殺」,女人應該在家享福。

明報記者


「性奴房」7道鐵門防外逃

【明報專訊】洛陽「禁室培慾」案中4名曾遭囚禁的女子目前均被刑事拘留,當局懷疑與地窖中另外2名女子被殺案有關。而被拘捕的疑犯李浩所挖「性奴房」,內裏齊全程度令人驚訝,除專設通風系統並購置了煮飯工具外,還設置7道鐵門防止「性奴」外逃。

不足20平方米 設施齊全

《南方都市報》報道,先後囚禁6名女子2年的「性奴房」雖不足20平方米,但生活所需用具幾乎一應俱全。有辦案刑警形容,齊全程度「超過辦案人員想像」,除4處設計的洞口、橫向隧道和兩個小房間外,「性奴房」還專門設置了通風系統,做飯工具也很齊全。

據了解,在囚禁女孩們之初,李浩曾每隔兩天送飯一次,後來嫌「太麻煩」,乾脆為她們購置了做飯工具。但送菜、飯的時間也是不定時的。事發後,附近居民戰戰兢兢,靠近事發地下室的一樓住戶直言「想覑都嚇死個人。」

李浩是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職工,但並非正式公務員。「印象中,他(李浩)從來沒有曠過工。平時和人交往看起來也正常。」李浩鄰居說,「李浩與老婆很恩愛,看起來沒什麼特別的。」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洛陽“性奴”事件誰的“國家機密”? (《南方都市報》,23/09/2011)


河南洛陽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耗時1年在鬧市居民區開挖地窖,並在深夜以“外出過夜”為名誘騙夜總會女子至此後實施綁架、囚禁。在長達2年的時間中,李浩成了名副其實的“皇帝”。先後6名被囚禁的女子成了他的性奴。任其肆淫、擺弄。

因為一次大意,小晴逃脫,她的報案最終引爆該案。那份專案組民警所簽署的“保密協議”在媒體的報道之後,顯得蒼白無力。正在當地採訪洛陽電視台記者遇害事件的我,恰遇了這個事件。就其新聞價值來說,是毋庸置疑的。作為行使輿論監督權的記者,我的職責就是“靠上去”、“搞清楚”、“記錄它”。在我對自己的職業認識中,細緻求證、冷靜寫作、客觀呈現,就已經足夠。只要我的呈現文本符合事實並能滿足社會公衆知情權,一切足矣。但我很快發現,自己忽略了那個最致命的問題———臉面。

昨日上午,在我入住的酒店內,兩名始終沒有“亮證”的男子近乎粗暴地對我連發質問,“誰給你的新聞線索?”“你這是在侵犯國家機密”。事後得知,該兩名男子系當地有關部門派出“約談”我的工作人員。

聞言甚驚。誰的“國家機密”?“洛陽性奴”案本身,應該是一起關乎民衆知情權的刑事案件。可它怎麼就成了“國家機密”?就在昨日稍晚的時候,我得知,李浩囚禁坐台女一案,在洛陽警界,確實早已成為“機密”。該案件在洛陽市的保密程度超過我以往所涉及的所有報道題材———在洛陽市8名分管副局長中,只有少數幾人,被指定“可以接觸案件核心”。案卷的移交亦指定專人接、收。

為我提供線索和消息保障的人士在我的第一稿文本呈現之後,開始變得猶豫不決。作為老刑警,他的底線大概到了———不能太過了,洛陽的“臉面”還是要的。

老刑警說,洛陽方面之所以如此大費周章,有兩個現實問題是可信的;一是,古城洛陽,正在申辦全國文明城市。如此大案,于申辦無益,于政績無益。二是,李浩作案手段極為殘忍。專案組認為,過多地披露細節,或將引發社會恐慌。

好吧。為官一任,或者當地官員們的考量,在他們的立場上是有道理的。但是,洛陽方面在我的“性奴事件調查”稿件呈現後,必須給公衆一個交代。那就是,李浩在洛陽鬧市區購置地下室、開挖隧道、從夜總會中誘騙坐台女子並綁架囚禁、長期性侵害的時間跨度達4年。在這4年中,洛陽警方在幹什麼?有無失蹤女子的家屬曾報案?警方對這些報案有了怎樣的處置?

可靠消息顯示,被李浩囚禁的女子大部分系洛陽本地人(生者),且多從當地夜總會等場所被“拐走”。那麼,當地公安機關對這些場所的監管是否到位?從業人員信息的管理是否完善?除了李浩,誰該為這6名被囚禁女子的遭遇負責?

來者一句“國家機密”,讓作為新聞從業者的我不得不重新思索這樣一個現實。在這樣一個信息爆炸、傳播局限完全不存在的年代。那些善於和記者玩“躲貓貓”的官員們,可曾意識到,一味地“遮掩”、“捂著”,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潛意識中的對立,加上官方信息壟斷的絕對霸道,使得新聞記者在執業過程中,舉步維艱。我和我的同行們,甚至需要面對丟飯碗、被報復的巨大風險。值得欣慰的是,民衆和讀者們有自己的一番價值觀。這也是為什麼在從業10年之後,聽到這樣的新聞線索時,我仍可以從床上跳起來的原因。那是一種衝動,我們叫它做“新聞的原始衝動”。

“現在,洛陽警界針對“性奴”案件外泄的調查,已經在內部展開。”對我這個不速來客的“應對”也被提上議程。為了防止“被消失”,我在微博上發出了自己的求助網帖。網民和讀者的關注及轉發起到了作用。“國家機密”沒人再提起,轉而,一種相對溫和的態勢開始出現———我可以在案發的家屬院自由出入,那些躲在角落里的人們,並沒有為難我。

這很好。那些被“國家機密”的真相,在沒有真正被“國家機密”之前,我和社會公衆一樣,需要答案。

□紀許光(作者系南都9月22日《洛陽一男子居民樓里挖地窖 囚禁六名歌廳女子做性奴》報道記者)

四名遭囚禁女子全部被刑事拘留 疑與發生在地窖中兩起命案有關,案卷移交檢方 (《南方都市報》,23/09/2011)

 
“洛陽惡男囚禁女子做性奴”追蹤南都記者 紀許光 發自河南 洛陽 34歲的河南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幹部李浩,在鬧市區購置儲藏室開挖地窖,並將從當地夜總會等地誘騙的6名坐台女囚禁,長期進行性侵(昨日本報A26版曾作報道)。在被囚女子小晴成功逃跑向當地警方報案後,警方查明,李浩在地窖中不僅長期將被囚女子訓練成“性奴”,還涉嫌殺害兩名女子。目前該案已移交檢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暫安置調查後,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

李浩逃到南陽被抓

“洛陽性奴”事件經南都獨家報道後,引發熱議。昨日,熟悉此案的人士再次提供消息稱,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暫安置調查後,全部被刑事拘留。

“這與發生在地窖中的兩起命案有關。”洛陽刑警章大可說,經過調查,這4名被囚為“性奴”的女子均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為了保密,整個移卷過程極為慎重。

同時,章大可說,知情者此前向南都記者講述案件經過的表述有誤,李浩並非在洛陽本地被抓獲。而是在其從妹妹那裡獲得路費後,潛逃回老家南陽,被派出辦案的民警在南陽當地抓獲。

設7道鐵門防“妹妹”外逃老刑警鄭勝利轉述曾下到李浩所挖地窖中的民警的話時稱,李浩的“性奴房”設施的齊全程度超過辦案人員想象。除4處設計合理的洞口、橫向隧道和兩個小房間外,“性奴房”還專門設置了通風系統。

“在地窖中,還發現了用于做飯的許多工具。面積雖不足20平方米,但生活所需的用具幾乎一應俱全。”鄭說,在通往“性奴房”的橫向地道中,在囚禁女孩們之初,李浩曾每隔兩天送飯一次,但後來嫌“太麻煩”,乾脆為女孩們購置了做飯的工具。但送菜、飯的時間也是不定時的。李浩共設置了7道鐵門。

南都記者昨日對現場再次進行走訪時發現,一些不明身份的便衣男子出現在事發家屬院附近。一名自稱曾目睹民警行動的居民稱,至今他都沒搞清楚在自己居住了多年的這個小區地下室里究竟發生了什麼大案。

“看那陣勢,不像是小事。我當時以為他們在找什麼贓物。要不然,誰沒事往地下室鑽啊。”這名男性居民說,該案被披露後,靠近事發地下室的一樓住戶提出“徹底封死案發的地下室。”“想著都嚇死個人咧。”

洛陽警方上報公安部

章大可說,民警在對被解救女孩詢問時發現,她們對被囚禁期間的描述反映出,李浩對女子“照顧有加”。直至見到民警之前,這些女子甚至“忘記了恨”。最讓民警們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調查過程試圖袒護李浩。

“據我分析,李浩善於與人溝通。他對女孩們的洗腦是很成功的。”有著十多年刑偵經驗的鄭勝利說,其次是,這些被解救者很可能被迫或自願參與了對另外兩個被囚女子的殺害。李浩借此控制她們的心智。

“看過案卷的人都睡不著覺。我辦案十多年來,從沒遇到這麼殘忍的事情。”鄭說,經查,被囚女子和李浩在地窖中的生活幾乎完全“喪失人性”。

一名接近專案組的人士說,李浩一案除了昨日正式移交檢察院,洛陽警方已經通過內部程序,向公安部做了報告。

兩名遇害女子身份仍在排查可靠消息顯示,被解救的4名女子中3人為洛陽本地人,1人為河南新鄉人。這些被解救的女子中,最小的只有16歲,最大的24歲。另外兩名已被殺害的女子身份信息仍在排查中。

但是,3名本地女子的家屬是否曾就她們的失蹤報案,向南都記者提供線索的多名知情人士均表示“不知情”。

南都記者昨日輾轉找到了李浩所在單位洛陽市技術監督局一名工作人員。據他介紹,李浩確系其單位執法大隊職工,其人平時較為“低調”,但並非正式公務員。

“應該是轉業時照顧安置來的。印象中,這個人(李浩)從來沒有曠過工。平時和人交往看起來也正常。不像那種一看就是壞人的樣子。”李浩的這名同事說,李浩平時給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不善參與同事們的聚會———“我甚至沒怎麼見他喝過酒。”

鄰居:李浩夫妻恩愛

李浩的妻子現年24歲。其與李浩的住所位於洛陽市澗西區龍磷路,在當地上下班高峰時段,從這裡到案發的洛陽市凱旋東路家屬院超過半個小時的車程。

南都記者昨日走訪李浩家庭住所時,其鄰居稱,李浩與其妻子共同育有1子,年僅1歲。

“李浩與他老婆很恩愛,看起來沒什麼特別的。”這名鄰居稱。在媒體對事件披露之前,周圍住戶均未聽聞任何關於李浩一案的信息。

“昨日上午開始,不斷有媒體打電話到辦公室,要求採訪。到了下午,甚至有媒體直接上門,但因為案情重大,局內部經研究,還是婉拒了媒體採訪的要求。”洛陽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說。

對此,著名社會學者劉培福昨天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警方偵破案件後,當地應披露相關信息,以免引發民衆無謂猜測。

(應當事人要求,本文所述知情人姓名均為化名)

警員橫蠻竟阻記者拍攝交通擠塞 維護新聞自由傳協要求警方交代 (《訊報》,23/09/2011)

港澳兩地同時爆發涉及新聞媒體運作事件。香港方面係由於亞洲電視台誤報(或捏造?)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逝世事件而引起有關新聞誠信問題爭論,連立法會亦召開專門會議,傳召當事人進行質詢。其質事是關係到新聞自由與老闆干預問題。

*澳門這邊廂則是否存在警權過大,壓抑及干預新聞自由問題,同樣值得業界和社會公眾反思也。
  
事緣由《現代澳門日報》記者在街頭相攝交通擠塞以及交警處理情況時受到喝令和阻撓。該報在二十日以頭版頭修報道有關事件。《現代澳門日報》說:澳門市民究竟是否有權利在公共地方自由攝錄呢?澳門記者在公共街道採訪又是否擁有自由採訪權呢?原來澳門並沒有自由社會所給予市民的基本人權。昨日本報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車輛擠塞的情況時,受到治安警交通警攔阻,有警員向記者聲稱「你唔好再影!」,另一名警員則警告記者「唔好比我見到D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本報記者對警員的態度感到疑惑,立即向在場警員質疑為何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但得出的答案竟是「我地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報新聞的權利!」。記者對回應登時感到語塞。事件中明顯表現出澳門部份警察對法律、市民權利的無知,當中亦涉及警察誤以為自己的權力可以是無限大,本報記者亦已就事件向治安警公關發言人投訴。

*為了捍護新聞自由,保障市民知情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就日前(十九日)有前線記者在新橋區拍攝塞車情況期間,遭前線交通警員無理阻撓,昨午在警方例行新聞發布會遞交公開信予治安警察局,要求當局回覆。據了解,該名警員除喝止記者不准拍攝,更要脅記者不能把相片放上網,否則「我們會向你追究」。在確認記者身分後,該名警員又稱在公共地方拍攝「如果係記者就無問題」。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理事會在收到會員投訴後,即時召集理事及當事人了解情況,並就相關問題草擬一封公開信予治安警察局提出疑問,昨午在治安警察局及司警的聯合發布會上,由傳協代表致信予治安警代表,內容希望治安警察局就事件作出公開交代:

一、根據上述警員的言論,言下之意,是否意味市民在公共地方不可自由拍攝?希望警方明確澄清。
二、就上述警員做法,是否基於警方高層下達的指引或得到默許?
三、過往警務人員屢次不合理阻撓記者正常採訪,對此,警方有何機制及時跟進?有何具體措施提高前線警員對尊重公民權利和新聞自由的認知?
  
傳協重申,警方高層過往多次強調尊重新聞和採訪自由,但事實卻是另一回事,傳媒被前線執法人員無理阻撓的事件時有發生,希望當局闡明如何尊重新聞和採訪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

*今次就交通警員喝令及阻止記者拍攝交通擠塞及交警執勤事件,政府發言人譚俊榮總算講番一句似樣(市民聽)說話。佢講:新聞自由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我們是幫助記者朋友的,捍衛新聞自由,怎可以不准他人拍攝呢?無可能的事。」至於,相關相片能否上載到互聯網,他表示,一定要有關方面澄清。( 《正報,二0一一.0九.二0),小記都希望譚主任今後繼續向記者講番D人話,唔好似過往耍官腔喇。

警權維護治安 本質服務市民 (《訊報》,23/09/2011)

執勤交通警員喝令及禁止記者,不准在公共場所拍攝,反映出執法者欠法律常識,且漠視市民基本權利。就發生在本月十七日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到警員無理阻撓,繼而又意指禁止市民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的事件,引起了前線記者、議員及傳媒學者的批評。顯然,在當今文明社會竟發生阻撓拍攝警員執勤事件,可謂是極之荒謬,更值得關注是導致事件的背後深層問題,一是警隊執法水平不高;二是警權過大狀況;三是新聞採訪自由與市民監督權以及澳門自由環境,如何得以充分保障的問題。
  
首先,事件反映了作為代表公權力執行法律的警員卻對法律認知甚為欠缺,這其實是很值得保安司的關注。事實上,警員法律知識不足情況是普遍和長期存在的問題,顯見保安當局長期不重視警員對法律知識的培訓,這是相當大缺陷,執法者竟不清楚法律精神,這對澳門特區強調法治社會是極為危險的事。再者,作為執法者理應具有基本法律知識卻是弱項時,這支警隊如何做到專業和有質素呢?─這是保安當局回歸十二年一直聲稱的目標,但實情只是一句空洞口號而已。
  
第二,有關警員為何對拍攝交通狀況以及其執勤的反應如此敏感:無理喝令禁止拍攝呢?坊間議論指出的無疑是表面原因。深層問題是長期存在警權過大,警員在意識上以為警權可凌駕一切,漠視執法者本身應是服務市民的本義,由此而導致不尊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當然亦不知道要尊重新聞採訪自由。
  
毫無疑問,導致警權過大問題存在當然是長期習非成是的結果。這是首先是上層的治安當局問題;其次是整個監察機制未能發揮效益問題,當中,警方內部監督固然嚴重不足,至於外部監督包括立法會和司法機關對警權的約束與制衡亦是甚弱。此外,盡管特區政府設有警監會,但不必諱言這機制根本無甚作用,不但權力不足,甚至實際作為亦不被公眾所知悉─市民其實不清楚警監會做了那些有效或有建議性工作。顯然,我們看鄰近香港在監督機制的完備方面,現在已有設立監警會的主動作為及公開透明做法,更顯見我們澳門對警權監察與約束的欠缺狀態,尤其多年以來在每發生警民衝突或警方與傳媒矛盾的事件時,因為相關具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會)未能發揮職責作用,故每次事件都不了了之,亦因此助長了警權過大以至不受有效約束的狀態。
  
這樣狀態也就引伸出第三,傳媒的新聞採自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問題。事實上,記者正常採訪遭到警員粗暴阻撓的事件已是一而再地發生。現在,在今次事件發生後,行政長官適時作了方向正確的回應,公開表達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以及必須保障傳媒採訪工作。筆者歡迎特首這一明確表態,更希望真正落實到具體層面。
  
再是,在今次事件更值得關注是市民在公共地方拍攝問題。這是關乎到市民監督權的行使,以及本澳自由環境的保持之原則問題。顯然,無論對警員或執行公務人員以至高層權力者,市民都享有監督權。至於回到事件所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情況,毫無疑問是合法和合理,對此,警方高層須有所認知。其次,就今次事件值得警覺的是,如若市民和遊客不可在公共地方自由拍攝,這是相當嚴重問題。因此,警方高層必須清楚回應作出明確澄清,以避免澳門特區形象受損─要強調是,澳門是自由社會,若在街上影一張相都不可,這澳門豈不是成了鐵幕城市?
  
總括而言,從今次事件的表面狀況所折射出深層問題,特區政府實在需要深刻探討,從而在維護社會價值和提高警隊質素等方面,須有實際作為。

[愛瞞金曲]差佬濫權故事 (原曲:警察故事主題曲)

警要求記者新聞材料複本 (《蘋果日報》,23/09/2011)

何春國(右)今年三月,獲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可獲傷殘補助及後續治費等合共 62.9萬元,但至今分文未收取到。

【本報訊】《蘋果》記者前日在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場內,向環球寶石首飾公司查詢工傷賠償一事。公司職員立即報警,要求記者刪除攝錄機內的新聞資料。記者拒絕,警員竟誤聽該公司律師的意見,說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記者需向該職員提交新聞材料的複本,並一度禁止離開。記協主席麥燕庭批評,該警員「唔熟法例」,根據私隱條例,新聞活動可受豁免。

私隱條例可豁免

警方當日到場後,記者表明不會刪除新聞資料。警員其後向記者稱,該公司的律師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記者提供一份拍攝片段的複本,並要記者說明資料用途才可離開。記者認為不合理,要求律師到場協助。記者約有十多分鐘失去自由,但其後警員讓記者在不需提供新聞資料複本的情況下離開。

記協主席麥燕庭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受到豁免。此外,根據法例第一章 85條,若要檢取新聞材料,需向法庭申請。對於警方一度要記者提交新聞材料的複本,及曾阻止記者離開,麥燕庭說:「個警察一來唔熟法例,二來佢對新聞材料嘅感敏度不足。警察點可以做埋法官,要求記者交出新聞材料!」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攝者有權拒絕提供相片、片段的複本,但需提出理由,例如片段乃新聞資料等。他強調,記者不提供資料複本,警員一度不准記者離開現場,其實是缺乏理據。

中國記者報性奴案被指洩國家機密 (「BBC」,23/09/2011)

《南方都市報》記者紀許光星期四(9月22日)獨家報道洛陽性奴案後,兩名自稱來自洛陽市委男子稱他侵犯國家機密。

本月早些時候,洛陽警方破獲一起囚禁「小姐」為性奴的案件,解救四名被囚禁約兩年的青年女子。

嫌疑人是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他被控綁架六名女子並囚禁她們為性奴,其中兩名女子據稱已被他殺害。

《南方都市報》記者紀許光說,他在報道洛陽電視台記者李翔被害案期間得知有關事件。

他透露報道見報當天,兩名自稱來自洛陽市委的男子到酒店詢問他的消息來源,並威脅他說他侵犯了國家機密。

紀許光在微博上記錄了自己的這一遭遇,並說「一個典型的關係到民眾知情權的刑案。算哪門子「國家機密」?看架勢,稍後恐被帶走。請圍觀、解救。」

這條微博受到廣泛關注和大量轉發,很多網友對洛陽當局的做法表示質疑。

案件

紀許光當天晚些時候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說有關矛盾已經暫時平息,他會留在洛陽繼續報道有關案件。

而洛陽市委宣傳部則表示對自稱來自市委的男子質詢紀許光之事並不知情,不便發表評論。

由於洛陽警方對性奴案保密良好,洛陽居民,甚至性奴囚禁地附近的居民也是從《南方都市報》的報道上才得知自己身邊出了這樣聳人聽聞的案件。

34歲的李浩是消防部隊轉業軍人,已婚,他的妻子比他小10歲,二人有一個一歲的兒子。

他將綁架的女子囚禁在一個居民小區地下室下的一個地窖中,強迫她們與他發生性關係。

這些女子最小的只有16歲,最大的24歲。案件的突破口是其中一名女子逃走後報警,並引警方救出了其他人。

李浩囚禁這些女子的居民小區距離他的住處約半小時車程。

一名辦案刑警說,他在十多年的工作中「從沒遇到過這麼殘忍的事情。」

公務員禁室培慾淫6女 記者報道被指侵犯機密 (《明報》,23/09/2011)

【明報專訊】河南洛陽市揭發「禁室培慾」案,當地一名公務員兩年來用秘密挖掘的地下室先後囚禁6名騙來的三陪女子當性奴,其中2名女子更慘遭殺害。但報道此事的《南方都市報》記者紀許光在微博稱,洛陽警方昨日到其入住酒店,指有關報道是「侵犯國家機密」,要他透露消息來源。至昨晚截稿,他的微博一直未再更新。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本月初,洛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23歲女子的報案,指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她和另外5名姐妹被誘騙綁架後,關在地窖內淪為性奴。警方稍後在該市西工區凱旋路附近的一個住宅地窖內,救出另外3名女子。

挖200呎地窖 拐三陪女子

刑警根據被囚女子描述,將疑犯鎖定為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而他被捕時正企圖潛逃。今年34歲的李浩是河南南陽市新野縣人,幾年前從消防隊轉業到市技監局工作,育有一子,其無業妻較李浩年輕10歲。

「李浩兩年內以『包夜外出』為名,分別從不同的夜總會、KTV誘騙6名女子到凱旋路小區,將她們綁架後帶到地窖內囚禁,並進行性侵害。」刑警透露,該面積不足20平方米(約218平方呎)、深達4米的地窖位於舊居民樓一個地下單位內,李浩4年前背覑太太購得此單位後即開始挖掘,雖然工程長達1年,但因均在深夜進行,鄰居毫無察覺。


兩女被打死 就地埋屍

李浩將6名女子騙來禁錮後,強行與她們發生性關係,各女不僅毫無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常因「晚上誰能陪大哥睡覺」而爭執。時間一長,各人都喜歡叫李浩為「大哥」或「老公」。其間,兩名女孩先後因不聽話及發生爭執而被李浩打死,其屍體則就地掩埋在地窖角落內。


兩天送一次飯 令其無力逃

刑警稱,李浩對這些女孩的控制極為嚴密,除自己泄慾外,還控制她們賣淫牟利。地窖有多道鐵門,為防止她們「有力氣外逃」,往往兩天多才送一次飯。至本月初,李浩帶其中一名女子外出賣淫時,她趁其不備成功逃脫,並向警方揭發了此宗大案。


「真實故事」原是戲 南方電視台捱轟

【明報專訊】一則「長沙小孩撿到3萬元錢被冒領,法院判賠6000元」的微博在內地引起很大反響,被解讀為「好事做不得」的又一證據。但原來這是廣東南方電視台《真實故事》節目杜撰出來的劇情。

路不拾遺反受辱惹熱議

南方電視《真實故事》節目本月1日播出一個故事《鉅款丟失之後》,內容是講一個小學男生在上學路上拾到3萬元(人民幣,下同),他在原地等待失主認領,卻被人冒領了,而真正失主得知後要求其還錢不果,於是狀告男童家長,最終法院判其賠償6000元,男童則遭父母辱罵後自殺,節目播出後在網上引起極大彍響。但後來「闢謠微博」澄清該節目只是情境劇,並非真實事件後,引來一片憤怒和不滿。很多人一直都將該節目當真人真事看,觀眾和網民覺得遭電視台愚弄。

觀眾稱受騙製作部道歉

《真實故事》製作負責人向《羊城晚報》表示,該節目開播5年,三分之二的節目是自製,三分之一的節目由外台引進。引起爭議的一輯,是購自湖南一家電視台。《真實故事》欄目組官方微博向網友道歉,「將在今後的節目預告、播出、互動中加強標識,避免此類誤會再度發生」。

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風火台:討論警員阻記者在街道拍攝 (TDM, 22/09/2011)

洛陽一男子挖地窖 囚禁性侵六名歌廳女子 (《南方都市報》,22/09/2011 )



事發居民樓地下室,其中兩人被殺害,一女子被其帶出賣淫時逃跑報案南都記者紀許光 發自河南洛陽 河南洛陽警方近日破獲一起發生在地下4米深處的案件———消防兵轉業的34歲當地男子李浩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瞞著妻子秘密在外購置一處地下室,耗時1年開挖地窖並將6名歌廳女子誘騙至此囚禁為性奴。本月初,該案因一女子的舉報電話而告破。洛陽警方從地窖中成功解救出4名歌廳女,同時,還找到兩具尸體……“賣淫女”舉報引爆離奇大案洛陽刑警鄭勝利說,幹了一輩子刑偵的他永遠無法忘記本月初市局指揮中心轉來的那個電話。因為這個電話,4名年輕女子的命運發生巨大轉變———震驚洛陽警界的“李浩囚禁性奴”案因此引爆。

鄭勝利說,本月初,23歲的女子小晴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趁著被強行帶出賣淫的機會,剛剛從“大哥”為她構建的一個地窖中逃離。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她和另外5名姐妹被誘騙綁架後,淪為“大哥”的性奴。

“其間,‘大哥’還殺了兩個人。”小晴的話很快引起洛陽警方重視。由洛陽市分管刑偵工作的多名警界高層坐鎮。針對這一案件的專案組當日宣告成立。隨後的兩天時間里,警方出擊,解救了小美、丹丹、可可等女子。

據接近專案組的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案發現場位於洛陽市西工區凱旋路附近的一個小區。被囚禁人員成功解救後,按照女孩子們的描述,警方在本月6日及稍晚的時候,在囚禁女子的地窖中,又陸續挖出兩具尸體。

“大哥”深夜誘騙坐台女外出按照被解救女子的描述,洛陽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偵查支隊很快鎖定了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工作人員李浩為重大犯罪嫌疑人。案發僅48小時後,洛陽警方成功將試圖外逃的李浩抓獲。

據鄭勝利等人描述,李浩祖籍河南南陽市新野縣,現年34歲,幾年前從消防部隊轉業分配安置在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經警方調查,李浩已婚,且與其妻子育有一子。其妻為無業人員,較李浩年輕10歲。

“李浩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以‘包夜外出’為名,分別從洛陽市不同的夜總會、K T V誘騙了6名女子到洛陽市西工區凱旋路附近的小區。將這些女子綁架,並帶到事先挖好的地窖中,長期囚禁,並進行性侵害。”一名不願具名的當地警方人士介紹說。李浩用于作案的場所表面看是一間隱藏于居民樓中的地下室。該地下室為李浩4年前從別人處購得。由於面積不足20平方米,且小區老舊,價格並沒有難住經濟條件一般的李浩。隨後,李浩開始挖掘地窖。在長達1年多的時間里,李浩挖地窖、運土石方,行動均在深夜進行,周圍鄰居甚至毫無察覺。

而李浩誘騙坐台女子的時間,也多發于深夜零時以後,這更為其長時間作案提供了“隱性保護”。

女子見到民警放聲大哭

南都記者昨日實地走訪該現場發現,涉案小區位於原凱旋東路派出所附近,地下室十分隱蔽,僅有的一扇窗戶已經被封閉,從外面根本無法窺探內中詳情。而涉事小區的住戶們,均表示“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大案子”。

據可靠消息,李浩用于作案的地窖位於該儲藏室地下4米深處。警方內部人士介紹說,很多參戰民警被李浩的精心設計所震撼。地窖共分為4個部分,首先是一個直徑大約為60厘米的洞口。在下到洞口之後,向左即是一條僅夠一人爬行穿過的隧道,爬過隧道之後,裡面是兩間小房子,由於位於地下近4米的地方,潮濕和酸臭之氣撲鼻而來。

“幾個女孩子日常的吃喝拉撒都在裡面,又是在地下。那味道能好得了嗎?”鄭勝利搖頭道,民警穿越橫向的隧道進入地窖之前,被囚禁的幾個女孩子以為是“大哥”回來了,還喊了一聲:“大哥,你可回來了。”直到確定來者系洛陽民警,女孩們才放聲大哭。

民警搜索地窖後發現,李浩挖出的地窖共分為兩個小間。讓他們驚訝的是,被囚禁的女孩子身邊還配備了電腦。

“當然,電腦是不能上網的。那只是李浩給女孩子們看影碟、打遊戲的工具”,鄭勝利和其同事介紹說。女孩們被解救後,民警按照掌握的情況,在地窖的兩個角落中,先後挖出兩具尸體,據初步分析,死亡時間應該在1年以內。

被囚女子相互妒忌引發血案警方偵查後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浩在將6名女子誘騙、囚禁之後,強行與這些女子發生性關係,且平時對這些女孩“調教有方”,女孩子們不僅毫無反抗之意,反而相互妒忌。常常以“晚上誰能陪大哥睡覺”而發生爭執。時間一長,女孩子們都喜歡叫李浩為“大哥”、或者“老公”。

“大約1年前的一個晚上,其中一名女子與另一被囚女孩因爭風吃醋發生打鬥。李浩協助後者將前者打死之後,將尸體就地掩埋。在此之前,為了“殺一儆百”,李浩將一名“不聽話”的女子芳芳打死後,也掩埋在女孩們居住的“房間”角落里。

南都記者掌握的材料顯示,因為協助李浩打死同伴並掩埋尸體,被解救的4名女子中的可可,剛剛走出地窖就被關進了看守所。其他3名女子目前已經被警方妥善安置,等候進一步處理。

“這些女子被囚禁的時間跨度很大,最長的有兩年之久,最短的也有3個多月了。”鄭勝利說。被囚禁期間,李浩對這些女孩的控制是極為嚴密的。除了連續幾道鐵門,為了防止女孩們“有力氣外逃”,李浩往往兩天多時間才給被囚禁的女孩們送飯一次。

“大哥”試圖逃離洛陽時被抓鄭勝利等人告訴南都記者,李浩在被抓獲後,自知罪惡深重,表現配合。目前被羈押于洛陽市看守所。案件之所以能夠告破,皆因李浩“手緊”。

“這個李浩,平時遇到經濟緊張的時候,偶爾也會放出一個表現‘ 聽話’的女子,由其介紹到洛陽市區賣淫並獲取嫖資。”接近專案組的一名工作人員說,事發當天,李浩帶著“妹妹”小晴再次外出賣淫,小晴趁李浩不注意成功逃跑,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所述的場景———小晴報案後,引爆了離奇大案。

這名工作人員說,李浩發現小晴逃跑後,意識到案情敗露。於是,前往妹妹處,將自己這些年作案的經過和妹妹“傾心交談”,並從妹妹處獲得外逃路費。在試圖逃離洛陽時,被民警抓獲。

南都記者發稿前從當地獲悉,目前警方針對被解救女子的家屬聯繫工作已經取得重大進展。考慮到李浩作案手法異于常人,警方將考慮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

謊稱在外“兼職”長期隱瞞妻子據鄭勝利等人介紹,李浩囚禁女子之所以長期被隱瞞,除了其作案時間多于深夜進行、隱蔽性強之外,其已婚的妻子對其所作所為幾乎一無所知。

“據李浩供述,他購置該地下室並開挖隧道、地窖一事,其妻幾乎完全不知情。李對其妻子謊稱,在外面找了一份‘幫人看大門’的兼職工作。因此,每個月中,李浩可以有近半個月時間與‘妹妹’們在一起,而無需回家。”接近專案組的人士說。

(應當事人要求,本文所述知情人姓名均為化名)

揭坑渠油記者被殺 兩疑犯落網 (《蘋果日報》,22/09/2011)

 公安昨押嫌犯張曉波回現場重組案情。互聯網
李翔

備受媒體關注的河南洛陽電視台記者李翔被搶劫殺案昨日告破,兩名疑犯落網。但當地公安調查後指,案件為單純謀財害命劫案,與外界質疑李是因揭露當地坑渠油黑幕無關。內地媒體目前正全力曝光坑渠油黑幕,李遭刺死的案件因此引來外界關注。

洛陽警方昨午通報本案偵破經過,指兩疑犯分別是洛龍區安樂鎮的李俊召( 24歲)和張曉波( 28歲),後者曾因搶劫罪被判監七年,出獄後無業至今。據兩人交代,周日( 18日)凌晨,他們在案發地預謀搶劫時,遇到李正拿鎖匙開門。張上前持刀頂住李要他交出手提包,李反抗,張持刀在李身上亂捅,李倒地後張搶手提包逃跑,又將兇器丟棄一公廁內。前日晚,公安在洛陽火車站將正欲外逃的兩人抓獲,此案件仍在審理中。

此外,雲南警方近日在安寧市郊破獲一個非法加工點,不法分子將腐爛變質的動物內臟加工煉製成油,運往昆明再進行加工,銷往一些小飯館。由於現場腐臭不堪,破案民警都大倒胃口,有人當場狂吐。

中新網/新浪網

劫殺記者案拘2疑兇 (《明報》,22/09/2011)

【明報專訊】河南洛陽電視台記者李翔遇害一案被偵破。警方昨日稱,經過46小時偵查,涉案的兩名嫌犯均已被捕歸案,兩人均有搶劫案底,當晚係「臨時起意」作案。警方並指,案件性質純屬搶劫,不涉「地溝油」或其他報道。

(中新社)

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公眾地方拍攝內容講述事實 警員執勤照上網不涉私隱 (《市民日報》,21/09/2011)


【本報訊】市民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互聯網,會否被警方或警員追究侵犯私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相關問題與《基本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關,但不涉及私隱保護問題。她認為,有關照片在公眾場所拍攝,只反映事實,上載互聯網並無問題。

上周六,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在場指揮交通的一名交通警員阻撓,該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也警告記者「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事件令人關注市民在公眾場所拍攝警員執勤情況,再將相片上載到網上分享是否違法?

陳海帆昨回應稱,相關問題與《基本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關,但不涉及私隱保護問題。

市民將相片放上網,是反映當時的道路狀況,以及警察執勤協助疏導交通,相信這種相片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在公眾地方拍攝,內容反映、講述的都是事實,將這樣的照片上載至網上是沒有問題的。

現時部分執法警員是否對自己的私隱保障、對法律理解有誤?陳海帆對此不作評論,只稱,當局對網上分享照片是有指引的,至於警員的認知,需要視乎有關部門如何傳達。

按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出網上發布個人資料指引訂定,倘當事人反映把載有他的照片放上網,可以要求刪除該照片。澳門是一個資訊自由的社會,如何在保護個人私隱和保障資訊自由取得平衡?陳海帆表示,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若不涉及公眾利益,當事人有權決定其個人資料的處理。

個資辦收兩宗網上公開相片投訴

被問及市民在網上分享照片的時候應注意甚麼?陳海帆說,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不一定不涉及他人的私隱,如果市民有意將一些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在網上分享,或透過其他方式傳播,首先應確保自己的行為具正當性,包括得到當事人同意,或其他正當利益,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相片中的當事人因此而感到不安的話,可以要求網站刪除該照片。

陳海帆透露,個資辦至今共收到兩宗有關網上被公開照片資料的投訴,均是在交友網站留言的個案,當局目前仍在跟進,其中一宗個案涉及的網站由於不在澳門,特區政府不具管轄權。當局呼籲市民在交友網站使用資料時,無論是自己或是朋友、別人的,都要小心。


崔世安重申高度尊重新聞自由

【本報訊】對於日前有記者拍攝道路交通情況時被交通警員阻撓,行政長官崔世安昨強調,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充分保障傳媒的採訪工作。

崔世安昨在澳門國際機場啟程前往江西省南昌前,被追問日前有傳媒遭交通警員阻撓採訪拍攝的事件。

設展館向泛珠省區介紹澳門

崔世安回應時重申,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及充分保障傳媒的採訪工作,已就事件與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討論,相信會對事件展開深入的了解,並作出適當溝通。

另外,崔世安又提到,是次特區政府赴江西南昌出席「第七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暨經貿洽談會」,除參加大會所安排的各項活動之外,特區政府還設置展館,向泛珠各省區介紹澳門整體經濟發展,包括本澳會展業的情況。

他指出:透過過去6屆論壇,澳門已與泛珠各兄弟省區打下良好合作基礎,並與各省市在區域合作上開展了多項合作計劃,當中與廣東及福建的合作與聯繫更密切。此行將有機會與各省區領導共商未來合作大計,展望未來,泛珠合作充滿機遇和希望,期望未來繼續在區域合作上加強和深化。


治安警調查警員被指阻記者拍攝

【本報訊】自有前線警員阻撓記者拍攝採訪的新聞於周日見報後,再到前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遞交公開信,治安警察局終在昨午新聞發布會中作出初步回應。

警方發言人表示,對於有傳媒報道指上周六有警員在指揮交通期間阻止記者拍攝的事件,當局對此十分關注,並開展調查程序,重申當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鍾倩怡指出:為提升人員專業水平,當局除透過日常列隊或工作會議對前線人員傳達有關依法及規範化執法的訊息外,近兩年亦不間斷地為各級人員開辦多個相關課程,當中包括在前線人員的再培訓課程中加入與傳媒及公共關係相關的專題講座。另一方面,當局將進一步檢討現行培訓,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適時作出補充。當局重申,治安警察局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當局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汲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該局的工作。

與此同時,與會記者反映近年來在採訪中仍然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其實早在2006年新聞局便取消發出記者證,但有警員卻藉此要求採訪突發新聞或一般新聞的記者出示記者證,作為打壓及阻止記者拍攝採訪的理由。就此,發言人昨重申回應,自新聞局取消發出記者證後,局方已上傳下達,部分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的情況,可能是對工作指引及法律理解有偏差,並不存在打壓或阻撓採訪問題。


學者議員促加強警員法律培訓

【本報訊】對於早前有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交通情況,治安警回應指是個別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以及不足之處,有學者及議員都批評,身為執法警員對法律認識不足將是很嚴重和危險的事。

警隊自我監督意識太弱,上司對下屬一些明顯違法、濫權行為視若無睹,同樣應被追究責任。他們促請當局重視有關問題,加強警員的文化及法律課培訓,確保警員有穩固法律根基。

科大助理教授譚志強指出:市民有權拍攝警員執法,因為警員在執法時是代表政府,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警員正在做甚麼,而且還可以保留一定的證據,證明警員有否濫權,這是市民監督警員執行公權力的一種行為,完全合理、合法。警員禁止市民在街頭拍攝執行公務情況,例如交通意外,是荒謬的行為。

他解釋,現行《刑法典》第186條清楚寫明,如有人試圖入侵他人生活,獲取、以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之肖像、或屬隱私之物件或空間之圖像,這才是違法。遊客及一般公眾在街上拍攝,發生的地方是公眾場所,非私人場所,不屬私人生活範疇,相關行為是合法的。倘警員認為市民相關行為違法,則是警員錯誤闡釋本澳法律。

警隊自我監督太弱

譚志強說,在街道上拍攝塞車、交通意外,是任何公眾都可以拍攝的地方,即使警方臨時對這些場所作出拍攝限制,但根據澳門《出版法》,記者享有採訪權,警方相關措施對記者是無效的,如果涉及公眾利益,警員更無權作出禁止及限制。如果在街頭有警員喝令記者不得拍攝,已非法律問題,純粹是本澳警察的訓練有問題。

有指今次事件反映,本澳警員對市民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法律認知存在不足,擔心會出現濫權問題。譚志強稱:「從澳門近代史可以看到,澳門警察不濫權的時候很少,本澳警員明顯存在訓練不足,且以為自己唔係公僕,當政府授予佢公權力時,佢(警員)濫用咗都唔知,呢個先係大問題。」

他又批評,現時警隊自我監督太弱,往往上司對下屬一些明顯違法、濫權行為視若無睹,給人廢弛的感覺。即使上級知道有警員發生類似事件,都是隻眼開、隻眼閉,澳門紀律部隊高層,對代表市民獲取知情權的記者,在採訪過程中受到無理或非法阻撓未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治下無方應該問責

議員區錦新亦指出:過去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曾公開承認前線警員對法律認知不足,身為執法者,警員對法律認識不足是很嚴重和危險的事。對於警員一而再在公眾場所阻撓市民或記者拍攝,當局應追究相關責任,若濫用權力而毋需受到制裁,類似情況將繼續不斷發生。作為領導的治安警察局局長,在知道類似事件經常發生下,也沒有就相關問題制訂指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便是失職,同樣需追究其責任。容許相關情況一而再發生,將破壞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對政府施政並非好事。

區錦新建議,除了一般警務人員接受軍事化訓練外,文化及法律課亦要加強,確保警員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執法。作為監督警方有否濫權的警監會,在接到投訴個案後雖有進行調查及編製報告,但沒有處罰機制對濫權的警員予以處罰,治安警當局有否對違反的警員作出懲處,公眾亦無從得知,使警監會未能發揮到監督作用。他建議擴大警察會職能,跟進及監督違反法律警員進行處罰,並讓公眾知悉。

警員阻採訪屬濫用公權 學者指訓練不足欠監管 (《現代澳門日報》,21/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交通警員在大街上執勤時阻撓記者採訪一事。有學者直指事件非單純法律問題,而是警隊培訓不足,警員錯誤詮釋法例濫用公權力。最大問題是警隊內部自我監督能力太弱,上司對下屬一些犯法或濫權行為視若無睹,未有加以矯正,以致警隊紀律廢弛。治安警察局昨日回應時強調今次屬個別事件,可能部分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警方會不斷跟進事件,汲取經驗。並重申局方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和新聞自由。

譚志強:警隊紀律廢弛

澳門科技大學副教授譚志強表示,警員在街上執勤時阻撓記者採訪牽涉的已不是法律問題,是記者本身遇到一些訓練不足的警員所引發問題,即使講道理都無用。在公眾地方如今次事件,記者絕對有採訪權,如果警員可以隨便在街上喝停及不准一般市民或記者進行拍攝活動,已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現時澳門警察訓練出了問題。本澳警察一向濫權,為人所知,好清楚告訴大家原因是受訓不足。

警員未有認清自己公僕的身份,不自覺地濫用政府授予公權力。

部份警已忘公僕身份

譚志強又指出,澳門與鄰近地區不同的是,鄰近地區假如有「咁尷尬嘅劃面上咗電視,嗰位警員會即時遭到紀律處分,但澳門好少見到,甚至上級知悉事件後往往「隻眼開隻眼閉」,不過好似「抽水哥」開槍打中途人則屬個別事件。這正好體現出警隊高層對於代表市民獲取知情權的記者,往往在正常採訪時遇到警員無理或非法阻礙的事件,一直未有給予應有重視,久而久之,下級警員有恃無恐呼喝記者。

個資辦:上載警執勤相片合法

對於有關警員聲稱市民不可在公眾地方拍攝,譚志強稱,刑法典清楚寫明,如果你意圖入侵他人私生活,拍攝紀錄或洩露他人肖像的情況才觸犯法例。但作為遊客或一般公眾在街上拍攝街景,根本無意圖知道你私人生活,甚至不希望想相中人出現在鏡頭下,若被指犯法,則是警員錯誤詮釋法例。若果街上發生突發事件,如交通事故或塞車,涉及公眾利益,警員不能妨礙拍攝,市民有知情權,甚至作為保留一定證據,監察警員有否濫權,「如果覺得唔方便畀人到影,大可躲噃入警局執法」。當然警員有時執行公務或事件會對公眾構成一定危險,臨時限制公眾進入或記者接近,是無可厚非。

譚志強表示,大街上執勤完全不涉及私人生活,或者該名交通警員「唔適合外勤工作,調噃做內部工作或者無車行嘅地方會適宜少少。」公共街道上不能拍攝簡直謊謬。不過今次事件最大問題是警隊內部自我監督能力太弱,往往上司對下屬一些犯法或濫權行為視若無睹。上級未有及時矯正,以致警隊紀律廢弛。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昨日回應稱相信今次屬個別事件,可能部分警員對工作指引、法律理解存在偏差以及不足之處,警方會不斷跟進事件,汲取經驗。治安警稱,兩年前起已培訓前線警員有關傳媒採訪的專業知識,強調局方尊重傳媒的工作和新聞自由。警方已對相關的警員展開內部紀律調查。

對於事件中記者被禁止將有警員容貎的相片上載互聯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稱,市民將警員執勤的照片上載至互聯網分享,相信並不涉及私隠問題。陳海帆認為,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警員疏導交通,有關照片只反映事實,上載互聯網並無問題。被問及警員對私隱法認知是否不足,陳海帆稱,辦公室有發出網上發布個人資料指引,要視乎相關部門如何傳達。

上載執勤照不犯私隱 (《正報》,21/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警員喝令記者不可在街道拍攝其執勤情況,又警告不能把相片上載到互聯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認為,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把相關內容上載到互聯網,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公眾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不過,她補充,有需要對每一個案作出分析。

日前,有記者在行人道拍攝道路擠塞的情況,指揮交通的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情況,更警告:「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警員及後又宣稱,在公共地方拍攝,「若是記者就無問題」。

市民可否在公共地方拍攝呢?若拍攝警員執勤,是否已侵犯其私隱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相信,那是與《基本法》內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相關,不一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

陳海帆補充:需每個案分析

陳海帆相信,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上載內容到互聯網,顯示道路和警員執勤的情況,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一處公眾的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然而,不一定每次上載警員執勤的內容都是沒有問題的,仍需對每一個案分析。

她指出,如果上載的內容不涉及公眾利益,被拍攝的人士是有權要求刪除相關內容。被問及警員對私隱的認知是否不充足呢?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是有指引的,但要視乎相關部門如何傳達。


特首強調  保障新聞自由

【本報訊】繼政府發言人的新聞自由「核心價值論」後,特首崔世安昨再出面為交通警妨礙記者拍攝交通情況一事降溫, 強調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且新聞自由是「當然係必須受到保障」。

崔世安昨在機場兩分鐘簡短發言中開腔回應,先肯定特區政府是高度尊重傳媒的新聞自由,包括其採訪工作,之後又補充說「尊重新聞自由這個當然係必須受到保障」。他稱目前所掌握的情況是,自己已與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談及有關事件,相信在張會在加深了解後,再作「適當的溝通」。

崔話音一完就迅速轉身住貴賓候機室,對傳媒提出市民是否不可在公共地方拍攝的問題,則未有任何回應。


警加強前線再培訓

【特訊】對於有傳媒報導指日前有警員在指揮交通期間阻止記者拍攝的事件,治安警察局對此十分關注,並已開展調查程序,因為警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為提昇人員的專業水平,警方除透過日常列隊或工作會議對前線人員傳達有關依法及規範化執法之訊息外,近年亦不間斷地為各級人員開辦多個相關課程,當中包括在前線人員的再培訓課程中加入與傳媒及公共關係相關的專題講座。另一方面,警方將進一步檢討現行培訓,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適時作出補充。

警方又重申,治安警察局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警方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吸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警方的工作。

另,就前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交予警方的函件所提及之事宜,警方正在跟進中。

久而久之  濫權不自知  前線出事  局長也有責

【本報訊】警員在公共地方喝令記者不准拍攝,之後又說:「若是記者就無問題」,言下之意是市民則不准拍攝警員的工作情況。科技大學教授譚志強認為,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是監督執法者有否濫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在五個月內再次發生。

坊間不斷有傳言指,警員常不准市民拍攝執勤。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稱:「這是錯誤的,市民是有權的。為甚麼?因為,警員在執行公務時,事實上是代表著政府的,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他們做甚麼,而且可以能保留一定的證據,看看那些警員有否濫權,這對整個澳門警察執行公權力的一種監督行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你 (警員) 不可能說,我執行著公務,在大街上不准拍攝我,這是很荒謬的說法。……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被攝,你可躲回警局內執法,你無理由行出街。」至於,警員警告不要把照片上網,否則會追究。譚志強稱:「這是他個人的基本權利。你問我,我覺得這位警員最好追究下去,因為,他越追究事件,越反映事情的荒謬。」譚志強認為,現時的大問題是警隊的自我監督能力太弱。

他認為,如果在街上的警察都可以隨便喝令記者或市民不准拍攝,已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警員的訓練出了問題。「很明顯是受訓不足,以為自己本身不是公僕。說得難聽一點,當政府向他們分享公權力時,他們連濫用了都不自知。」譚志強指出,記者往往進行正常採訪時受到警員無理或非法的阻礙,反映警方高層根本不給予應有的重視,久而久之,前線警員就很自然喝令記者。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稱:「市民是受法律規管的,如果法律沒有限制的,市民就可以做。執法人員亦需要很清晰地有法律賦予其權力才可做。很清楚的,拍攝是市民或記者完全有權的,沒有法律任何的禁止,而警員亦沒有受法律賦權禁止市民或記者拍攝。」他認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對於警員在五個月內兩次喝令記者禁止拍攝,區錦新認為定要追究責任,否則,類似的情況將會不斷出現。「警員慣了一種思維,就是警權很大。我是警察,我『孭鐵』的,我說甚麼,就是甚麼。可以隨意濫用權力時,如果不受制裁,結果是沒有後果的。」同時,區錦新指出,不只是違規的前線警員,更重要的是身為領導的治安警察局長也需要負上責任。

「究竟,特區政府是否重視這個問題?因為,如果容許這些情況一而再發生,就是破壞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對特區政府不是好事。如果政府不重視,當然不會有壓力施加,要求有關部門去認真處理問題。」區錦新表示,他們曾接到不少市民投訴被警員威嚇。他認為,警員除了接受軍事化訓練外,文化和法律課應要加強,確保人員有足夠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