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過《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後,新聞局建議,刪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外,亦刪除對違法的新聞工作者「加重三分一刑罰」的條文,同時,保留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條文。另外,該局建議,引入《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文。
新聞局昨早舉行《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新聞發佈會。(見圖) 去年九月至十月,該局從六場業界及公眾諮詢專場,以及透過其他渠道 (網上、傳真、電郵及親身遞交) 收集到的書面意見。表達意見的包括:六個傳媒組織、一個社團、三十名傳媒業者,以及九名市民。
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新聞局建議,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原《出版法》第五條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接受資訊來源的權利,但是,在第二款列出上述權利即被中止的情況:a) 在司法保密中的程序、b) 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c) 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d) 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穩的事實和文件。
新聞局倡引入維護 國家安全法條文
經綜合分析,新聞局局認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五條第二款 b 項及 c 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 b 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 2/2009 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第 2/2009 號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在本條中,『國家機密』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前述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
早前,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指出:「最為敏感的「國家機密」定義糢糊不清,這把刀時時刻刻架在新聞工作者頸上,但局方對此繼續採取迴避的態度。」該會又表示:「多年來政府官員濫用『保密』定義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 政府修訂《出版法》必須同步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出版法》保障新聞從業員『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只會成為空話。」
原《出版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 規定:「科處於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現在,新聞局建議,把這條文修訂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另外,新聞局建議,保留原《出版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內容。原第三十四條:「如違法者從未因濫用出版自由罪而被判有罪,得以罰金代替監禁。」原第三十六條:「下列者為不罰情況:a) 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証明;b) 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出版法》修訂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的文本已上載於新聞局網頁 (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現階段,新聞局正著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法刪出版委員會記者通則 (《市民日報》,18/04/2014)
【本報訊】新聞局昨公布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在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所表達的意見後,當局從善如流,除建議刪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外,亦建議刪除諮詢文本中較具爭議的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出版人或記者會加重刑罰三分之一」的條文,保留現行法律中對「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等。
新聞局去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展開為期33日的公眾諮詢,當局昨舉行記者會,公布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
在《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諮詢期間,業界關注在接近資訊來源自由方面,「國家機密」、政府「機密文件」沒有明確定義,存在灰色地帶,傳媒報道時容易被人利用「秋後算帳」;此外,現時部分政府部門有濫用「機密文件」印章的現象,或以機密作擋箭牌拒絕傳媒索取資料,令到法律雖保障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現實卻「行唔到」。此外,諮詢草案亦刪除原有法律中兩個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條款,包括第34條對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第36條明文規定有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即第一種情況是「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證明」;第二種情況是「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等條文。
保留以罰金代替監禁條款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當局建議修訂草案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新聞局建議:一、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三、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四、建議保留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整理文件進入修法程序
對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有關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條文,陳致平稱,這項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總結報告的文本已上載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同時,新聞局亦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新聞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法案行政文件,其後送交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再交由立法會審議,未有立法時間表。
新聞局去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展開為期33日的公眾諮詢,當局昨舉行記者會,公布修訂《出版法》諮詢總結報告。
在《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諮詢期間,業界關注在接近資訊來源自由方面,「國家機密」、政府「機密文件」沒有明確定義,存在灰色地帶,傳媒報道時容易被人利用「秋後算帳」;此外,現時部分政府部門有濫用「機密文件」印章的現象,或以機密作擋箭牌拒絕傳媒索取資料,令到法律雖保障傳媒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現實卻「行唔到」。此外,諮詢草案亦刪除原有法律中兩個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條款,包括第34條對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第36條明文規定有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即第一種情況是「對被責難事件能提出可被採納的證明」;第二種情況是「在宣示判決前,就被控的誹謗或侮辱罪向法院解釋,而被害人或代表其告訴權的人士認為滿意並接受時。」等條文。
保留以罰金代替監禁條款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當局建議修訂草案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新聞局建議:一、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三、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四、建議保留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整理文件進入修法程序
對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有關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條文,陳致平稱,這項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總結報告的文本已上載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同時,新聞局亦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新聞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預計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法案行政文件,其後送交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再交由立法會審議,未有立法時間表。
《出版法》諮詢報告擬保留初犯罰款代監或不罰建議刪「設出版委會」及「通則」 (《華僑報》,18/04/2014)
【專訪】新聞局昨日公佈《出版法》修訂諮詢總結報告;在修訂草案文本中,當局接納業界其中意見,建議修法中刪除:備受爭議的法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主刑」條文中對觸犯者加重三分之一刑罰規定等;保留對初犯者可採用以罰金代替監禁以及(不罰)的對傳媒保障條款。不過,對於誹謗案和侮辱案中的「事件真實性的證明」條款就建議廢除,當局解釋在現行刑法典已有規定。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昨日記者會上表示,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至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五條,陳致評說,其內容與原法律第五條內容一致,這項條文指出了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份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了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經綜合分析,局方認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五條第二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二╱二00九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不過,記者對陳致評詮釋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的說法有疑問,並指出記者取得資訊是否作出報導此仍由記者本身作判斷。
另外,新聞局考慮到與第一一╱二00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陳致平表示,原法律文本中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醉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被問及修法的時間表,陳致平稱新聞局並沒有具體時間表,因為何時可提交立法會審議那是取決於行政會決定。他表示,新聞局會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昨日記者會上表示,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
至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五條,陳致評說,其內容與原法律第五條內容一致,這項條文指出了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份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了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經綜合分析,局方認為《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五條第二款b項及c項應予保留,並建議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二╱二00九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不過,記者對陳致評詮釋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的說法有疑問,並指出記者取得資訊是否作出報導此仍由記者本身作判斷。
另外,新聞局考慮到與第一一╱二00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陳致平表示,原法律文本中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醉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被問及修法的時間表,陳致平稱新聞局並沒有具體時間表,因為何時可提交立法會審議那是取決於行政會決定。他表示,新聞局會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出版法冀上半年完成文件 陳致平建議刪除出版委會記者通則條文 (《澳門日報》,18/04/2014)
【本報消息】新聞局公佈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爭取上半年完成行政文件程序。新聞局長陳致平表示,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刪去“透過出版品作犯罪的刑罰會加重三分之一”。
出版犯罪加刑亦刪
新聞局長陳致平、副局長黃樂宜、廳長林佩貞、職務主管盧貴妹聯同法律顧問,昨日上午十一時在新聞局多功能室,發佈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陳致平指出,綜合六場業界及公眾諮詢專場,以及透過其他渠道收集到的書面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幾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中“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中的“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以罰金代替監禁”和“不罰”條文等。
經分析及與法務部門溝通,局方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考慮到與《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建議修訂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原法律文本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即使如此,新聞局仍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修改這兩條文,建議保留。
有法律才拒供資訊
至於有關接近資訊來源權利的條文,陳致平表示,條文主要保護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權利,政府部門需具有法律依據方可拒絕向傳媒提供資訊。有記者擔心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這段說話可有另外解讀?陳致平解釋,“記者如何拿到文件及如何報道,與該條文無關。”另有記者留意到文本第四條“出版自由”內,原文本出現“行為”一詞,但修訂草案則採用“表現”一詞。陳致平強調,純粹是技術修改,以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行文中的“行為”轉為“表現”,其葡文沒有改變,有關法律精神亦不變。
出版犯罪加刑亦刪
新聞局長陳致平、副局長黃樂宜、廳長林佩貞、職務主管盧貴妹聯同法律顧問,昨日上午十一時在新聞局多功能室,發佈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陳致平指出,綜合六場業界及公眾諮詢專場,以及透過其他渠道收集到的書面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幾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中“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中的“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以罰金代替監禁”和“不罰”條文等。
經分析及與法務部門溝通,局方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考慮到與《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三十三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建議修訂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原法律文本第三十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三十六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即使如此,新聞局仍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修改這兩條文,建議保留。
有法律才拒供資訊
至於有關接近資訊來源權利的條文,陳致平表示,條文主要保護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權利,政府部門需具有法律依據方可拒絕向傳媒提供資訊。有記者擔心條文指出“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道資訊完全沒有關係。”這段說話可有另外解讀?陳致平解釋,“記者如何拿到文件及如何報道,與該條文無關。”另有記者留意到文本第四條“出版自由”內,原文本出現“行為”一詞,但修訂草案則採用“表現”一詞。陳致平強調,純粹是技術修改,以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行文中的“行為”轉為“表現”,其葡文沒有改變,有關法律精神亦不變。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新聞局完成《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17/04/2014)
新聞局已完成編撰《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文本已上載於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今(17)日在記者會上稱,該局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完成了諮詢意見的整理彙編,並編撰了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有:諮詢工作的具體情況、修訂諮詢文本的意見和建議之回應、諮詢後建議的修訂草案,以及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
同時,新聞局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該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陳致平總結介紹,該局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於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了公眾諮詢。在33天期間,該局共舉辦了5場分別面向傳媒組織及媒體機構的代表,以及記者和編輯人員的傳媒界諮詢專場,並舉辦了1場公眾諮詢場。6場諮詢專場共有67人次出席,涉及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31家傳媒機構合共49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在出席者中,有32人分別表達了意見,當中30人來自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23家傳媒機構,另有2名市民發言。
此外,新聞局亦透過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收集到12份書面意見,包括:7份網上填寫、2份親身遞交至新聞局、2份傳真及1份電郵。書面意見有來自本澳2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1位傳媒工作者等。總括而言,諮詢期內曾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表達意見的包括有:6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30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
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以下幾個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第2款b項和c項中「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第26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及第29條(主刑)條文;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對於上述意見的關注,新聞局建議: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保留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並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5條第5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參照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該法律只將第12條第2款(刑罰的加重)的規定應用在《刑法典》中有提及到利用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手段所作出的犯罪行為作出處理,即第177條第2款訂定的侵犯名譽罪、誹謗或侮辱以及以第192條b項適用於第184條至第189條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經過綜合分析,考慮到與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新聞局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陳致平同時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建議修訂草案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
他重申,建議草案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明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資訊權,包括採訪、報導和接收資訊的權利;新聞工作者享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不包括被視為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草案亦有保障新聞工作者行使對有關資訊來源保密的權利,以及在執行職務時依法享有獨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發佈的自由。他又表示,現正製作相關的行政文件,當中涉及翻譯工作,預計今年上半年度可完成編製,把建議的修訂文本及其他相關的行政文件呈送行政長官,提請進入立法程序。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今(17)日在記者會上稱,該局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完成了諮詢意見的整理彙編,並編撰了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有:諮詢工作的具體情況、修訂諮詢文本的意見和建議之回應、諮詢後建議的修訂草案,以及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
同時,新聞局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該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陳致平總結介紹,該局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於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了公眾諮詢。在33天期間,該局共舉辦了5場分別面向傳媒組織及媒體機構的代表,以及記者和編輯人員的傳媒界諮詢專場,並舉辦了1場公眾諮詢場。6場諮詢專場共有67人次出席,涉及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31家傳媒機構合共49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在出席者中,有32人分別表達了意見,當中30人來自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23家傳媒機構,另有2名市民發言。
此外,新聞局亦透過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收集到12份書面意見,包括:7份網上填寫、2份親身遞交至新聞局、2份傳真及1份電郵。書面意見有來自本澳2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1位傳媒工作者等。總括而言,諮詢期內曾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表達意見的包括有:6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30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
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以下幾個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第2款b項和c項中「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第26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及第29條(主刑)條文;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對於上述意見的關注,新聞局建議: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保留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並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5條第5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參照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該法律只將第12條第2款(刑罰的加重)的規定應用在《刑法典》中有提及到利用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手段所作出的犯罪行為作出處理,即第177條第2款訂定的侵犯名譽罪、誹謗或侮辱以及以第192條b項適用於第184條至第189條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經過綜合分析,考慮到與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新聞局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陳致平同時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建議修訂草案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
他重申,建議草案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明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資訊權,包括採訪、報導和接收資訊的權利;新聞工作者享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不包括被視為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草案亦有保障新聞工作者行使對有關資訊來源保密的權利,以及在執行職務時依法享有獨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發佈的自由。他又表示,現正製作相關的行政文件,當中涉及翻譯工作,預計今年上半年度可完成編製,把建議的修訂文本及其他相關的行政文件呈送行政長官,提請進入立法程序。
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官僚封口!事事「保密」(「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04/04/2014)
【傳協就修訂《出版法》四點回應】
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之前受到前線編採人員強烈質疑,認為是「威嚇有餘、保障不足」。雖然新聞局讓步同意刪除新聞工作者觸犯刑事罪要「加監三分一」的惡法條文,但局方未有回應本會此前提出的多項疑問,本會對下一階段的修法程序作出以下四點回應:
一、原文本設有「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但當局在未有充份解釋下突然刪除,新文本必須保留。
二、多年來政府官員濫用「保密」定義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今日(周五) 行政會上,電訊管理局代局長許志樑被問到特區政府如何解決香港無線電視的版權問題時,即祭出「商業問題」、「不能每個頻道一一交待」作回應;之前備受公眾關注的小潭山和路環叠石塘山住宅項目,工務局局長賈利安、環保局副局長王蔓紅先後托辭推搪,拒絕透露局方對發展商提交的環評報告取態,是放行抑或反對?其理由為何?賈利安更露骨地指出局方一直沒有向社會公開的責任:「所有事都要公開,我相信政府做事會綁手綁腳,甚麼也做不到」。
上述兩項涉及公帑使用、山體保護的事例,官僚均慣性以「商業機密」為由封口,把公眾蒙在鼓裡,是官員濫用「政府機密」定義最鮮活的例證。本會重申,特區政府修訂「出版法」必須同步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出版法」保障新聞從業員「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只會成為空話。
三、最為敏感的「國家機密」定義糢糊不清,這把刀時時刻刻架在新聞工作者頸上,但局方對此繼續採取迴避的態度。
四、行政長官崔世安多次強調新聞自由是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基於《出版法》涉及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及資訊透明等重大公眾利益,本會認為,下一階段推出的《出版法》修訂草案應參照《國家安全法》(基本法廿三條)的模式,再進行公眾諮詢,讓業界和社會充份討論。
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之前受到前線編採人員強烈質疑,認為是「威嚇有餘、保障不足」。雖然新聞局讓步同意刪除新聞工作者觸犯刑事罪要「加監三分一」的惡法條文,但局方未有回應本會此前提出的多項疑問,本會對下一階段的修法程序作出以下四點回應:
一、原文本設有「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的保障性條款,但當局在未有充份解釋下突然刪除,新文本必須保留。
二、多年來政府官員濫用「保密」定義情況嚴重,妨礙記者依法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直接影響公眾知情權,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今日(周五) 行政會上,電訊管理局代局長許志樑被問到特區政府如何解決香港無線電視的版權問題時,即祭出「商業問題」、「不能每個頻道一一交待」作回應;之前備受公眾關注的小潭山和路環叠石塘山住宅項目,工務局局長賈利安、環保局副局長王蔓紅先後托辭推搪,拒絕透露局方對發展商提交的環評報告取態,是放行抑或反對?其理由為何?賈利安更露骨地指出局方一直沒有向社會公開的責任:「所有事都要公開,我相信政府做事會綁手綁腳,甚麼也做不到」。
上述兩項涉及公帑使用、山體保護的事例,官僚均慣性以「商業機密」為由封口,把公眾蒙在鼓裡,是官員濫用「政府機密」定義最鮮活的例證。本會重申,特區政府修訂「出版法」必須同步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出版法」保障新聞從業員「接近消息來源的權利」只會成為空話。
三、最為敏感的「國家機密」定義糢糊不清,這把刀時時刻刻架在新聞工作者頸上,但局方對此繼續採取迴避的態度。
四、行政長官崔世安多次強調新聞自由是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基於《出版法》涉及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及資訊透明等重大公眾利益,本會認為,下一階段推出的《出版法》修訂草案應參照《國家安全法》(基本法廿三條)的模式,再進行公眾諮詢,讓業界和社會充份討論。
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修訂《出版法》公開諮詢結束 新聞局將分析整理意見 (「澳門政府新聞局」,26/10/2013)
為期33天的《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昨(25)日完結,新聞局將分析和整理諮詢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並會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編製諮詢總結報告,預計於明年4月底之前公佈總結報告。草案經修訂後,將交由相關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新聞局按照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進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諮詢期由9月23日展開,期間共舉辦了五場分別面向媒體機構、傳媒組織代表、編採人員的業界諮詢專場,以及一場公眾諮詢場,合共有66人次出席,表達意見;另外,新聞局設有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方便未能出席諮詢專場的業界及市民隨時提供意見。整個諮詢期合共收到12份書面意見。新聞局將會分析和整理在諮詢期間透過諮詢專場、網上填寫、到本局遞交、傳媒報導等不同途徑收集的意見,對於當中有意見表達了對建議修訂草案中個別條文相關技術調整的關注和憂慮,新聞局重申,修訂草案並無改變原有各項權利的行使和保障,並對意見表達的關注和憂慮表示理解,會在法律技術層面再作深入分析和研究。
《出版法》實施已逾廿載,當中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傳媒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按照《出版法》規定,「出版委員會」應於該法律生效後一年成立並運作,《新聞工作者通則》應於法律生效後180天內公佈。至今,相關條文一直未能落實,這個問題有需要解決。
在開展的修法前期準備工作中,新聞局委託學術機構先後於2010年底及2011年進行了兩法修訂方向的文獻研究及商議式民意調查,以體現修法過程的客觀性和中立性;並定期與傳媒業界滙報工作進展,讓公眾知悉工作進度;透過各種渠道與傳媒界保持溝通,收集業界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
現行《出版法》有七個章節共六十一條文,建議草案則修訂為六個章節合共四十四條條文,內容是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針對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在現階段集中對《出版法》作技術性的修改。具體而言,建議循以下三大方向修訂《出版法》:一、刪除:取消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二、適應化:處理《出版法》與基本法、《回歸法》法律適應化的詞句,以及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及用詞的配合;三、更新:修正中文行文與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的問題。
新聞局在去年9月公佈了前期準備工作階段中收集到的傳媒及市民意見,以及修法建議的方向後,隨即著手跟進草擬《出版法》修訂建議文本及是次公開諮詢文本的製作。在草擬《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的過程中,新聞局與法務部門保持密切溝通,就草案涉及與其他相關法律法典相適應的問題交換意見。《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按上述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調整及技術修訂,其他內容及條文維持不變,繼續體現原有法律賦予的各項保障,遵照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尊重澳門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原則和精神。
新聞局按照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進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諮詢期由9月23日展開,期間共舉辦了五場分別面向媒體機構、傳媒組織代表、編採人員的業界諮詢專場,以及一場公眾諮詢場,合共有66人次出席,表達意見;另外,新聞局設有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方便未能出席諮詢專場的業界及市民隨時提供意見。整個諮詢期合共收到12份書面意見。新聞局將會分析和整理在諮詢期間透過諮詢專場、網上填寫、到本局遞交、傳媒報導等不同途徑收集的意見,對於當中有意見表達了對建議修訂草案中個別條文相關技術調整的關注和憂慮,新聞局重申,修訂草案並無改變原有各項權利的行使和保障,並對意見表達的關注和憂慮表示理解,會在法律技術層面再作深入分析和研究。
《出版法》實施已逾廿載,當中有關設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傳媒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按照《出版法》規定,「出版委員會」應於該法律生效後一年成立並運作,《新聞工作者通則》應於法律生效後180天內公佈。至今,相關條文一直未能落實,這個問題有需要解決。
在開展的修法前期準備工作中,新聞局委託學術機構先後於2010年底及2011年進行了兩法修訂方向的文獻研究及商議式民意調查,以體現修法過程的客觀性和中立性;並定期與傳媒業界滙報工作進展,讓公眾知悉工作進度;透過各種渠道與傳媒界保持溝通,收集業界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
現行《出版法》有七個章節共六十一條文,建議草案則修訂為六個章節合共四十四條條文,內容是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針對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在現階段集中對《出版法》作技術性的修改。具體而言,建議循以下三大方向修訂《出版法》:一、刪除:取消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二、適應化:處理《出版法》與基本法、《回歸法》法律適應化的詞句,以及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及用詞的配合;三、更新:修正中文行文與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的問題。
新聞局在去年9月公佈了前期準備工作階段中收集到的傳媒及市民意見,以及修法建議的方向後,隨即著手跟進草擬《出版法》修訂建議文本及是次公開諮詢文本的製作。在草擬《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的過程中,新聞局與法務部門保持密切溝通,就草案涉及與其他相關法律法典相適應的問題交換意見。《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按上述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調整及技術修訂,其他內容及條文維持不變,繼續體現原有法律賦予的各項保障,遵照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尊重澳門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原則和精神。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傳協:出版法藏魔鬼細節 (《現代澳門日報》,25/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在過去一個月對修訂《出版法》進行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認為諮詢文本未能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外,更藏著“魔鬼細節”!當局除了將原來的保障性條款刪除之外(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卻保留部份“惡法”,例如物一旦觸犯刑法,出版人及撰稿的記者會“罪加一等”,加監三份之一,傳協認為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亦不合理。另外《出版法》雖然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但卻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等,但是澳門現時並沒有《保密法》,傳協質疑政府憑什麼法理依據確定何屬“機密文件”?傳協促請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刪除額外加監的條款,並保留原來的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出新聞稿表示,多次向新聞局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三分之一」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該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傳媒受罰需加刑欠公平
傳協反對保留「加監三分之一」惡法條款,諮詢文本仍沿用二十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三分之一,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四倍,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認為堪稱惡法。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期,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當局在諮詢文本中,卻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
雖然《出版法》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糢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政府憑什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
諮詢文本威嚇多於保障
傳協建議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廿九條「額外加監三分之一」的條款,並保留現行《出版法》第卅四、卅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另外,新澳門學社亦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到新聞局遞信表達意見,他們認同草案「只刪不增」的原則,但卻不刪除一些不公平的條文不合理。學社指出,出版法有關條文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一不適當,應該廢除,亦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並認為新聞局修訂《出版法》沒有完全考慮近年新聞傳媒的自由愈收愈窄。
學社籲刪濫用出版自由罪加刑 (《市民日報》,25/10/2013)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為期33日的公開諮詢至今日止。新澳門學社昨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到新聞局提交意見書,促請政府刪除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的條文,應保留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又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新澳門學社理事、立法議員吳國昌批評,應刪除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這一恐嚇性惡法,而保留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是鄭重保障新聞自由及出版者,是次修訂《出版法》應刪不刪,令人有錯覺當局收窄新聞自由。
新澳門學社認同政府對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吳國昌表示,《出版法》原法第33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出版法》原法第34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36條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
保留罰金代刑不罰條文讓業者安心吳國昌稱,17年前澳葡時代立法會討論《出版法》時,他已認為應刪除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但當年有說法稱《出版法》有平衡的條文可鄭重保障出版者,包括以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但當局現時卻刪除上述兩條保障條文,吳國昌稱,既然有關條文不抵觸《刑法典》,應保留有關條文,在《出版法》明文規定令出版者安心。
他又批評是次《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畀人一個感覺就係借頭借路想收緊」新聞自由;他謂,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不適用澳門地區環境,不利於推進新聞自由,他認為澳門出版界非常自律,「十幾年嚟,我哋有冇任何即係呢啲出版嘅人真係觸犯到呢啲法律而需要用三分之一嘅刑去到阻嚇呢?」故他促請刪除這些恐嚇性的惡法。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認為,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5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5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他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針對機密資料的界定,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並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
周庭希批評,新聞局在修訂《出版法》時沒有完全考慮近年傳媒的新聞自由愈收愈窄,以及公民表達自由愈來愈窄;而修改《出版法》亦不能體現對新聞自由、公民表達自由有進一步的保護。
他又批評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諮詢會上態度惡劣且非常要不得,他聲稱陳致平曾表示「加番呢啲保障條款對你哋安心啲嗎㗎囉」,指陳在諮詢會更像推銷員角色將諮詢「硬銷」,沒有誠意向新聞工作者及公眾解釋清楚《出版法》修改內容及沒有誠意收集意見。
(來論) 傳協促刪除《出版法》加監惡法條文
過去1個月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多次向新聞局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三分之一」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本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有關諮詢文本,本會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1、反對保留「加監1/3」惡法條款
諮詢文本仍沿用20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刊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三分之一,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堪稱惡法。
事實上,誹謗在香港只是民事罪,但在澳門卻是刑事,隨時要坐監,這一點已大大加重本地媒體的法律責任。 此外,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已須加重處罰,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4倍(一般人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6個月,侮辱罪最高只判3個月),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
二十年前澳門並沒有《國安法》,但現在這一把刀已降臨新聞工作者的頭上,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定義抽象模糊,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8年,而且法院還有權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禁止活動自由、封閉場所、解散法人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再加上《出版法》加監三分之一更是雪上加霜。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
2、反對無理刪除兩項保障性條款
被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原文本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兩種特定情況下傳媒可以豁免處罰,這些都是體現當年《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文。儘管新聞局聲稱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曉得,法官當然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影響、被告是初犯還是重犯來判案,這即是說有「可能」判緩刑、罰錢或是收監,但這個「可能」並不等同《出版法》的「可以」,這是兩碼子事。況且《出版法》是屬於法律位階更高的特別法,對從業員的保障已非常清晰。新聞局硬把兩者混為一談,若不是邏輯有誤,就是在魚目混珠。
3、「機密」定義模糊,箝制傳媒獲取資訊自由
《出版法》第五條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
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模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 政府憑甚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是否在信封蓋上「機密」二字就真的是機密?誰說了算?對於新聞局表示,「機密」定義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令當中,例如《公職法》、多個政府部門組織法。但本會必須指出,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不應用作規範傳媒。
近年不少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幾乎已成慣性,也未必有法理依據,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連平日開會不少官方提供的文件都列為「機密」。反過來說,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又有甚麼後果?是否如新聞局所言真的要告上行政法院才能弄個清楚明白?媒體根本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當中,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左一句「機密」、右一句「機密」已築起一道無形的高牆,大幅降低政府施政透明度,侵害到記者正常採訪、接近合法消息來源的法定權利,這些正是目前發生真正「有法不依」的情況。
因此,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二十九條「額外加監三分之一」的條款。
二、保留現行《出版法》第三十四、三十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三、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其中第二款b項和c項有關「國家機密」和「法定機密」的規定應予刪除。倘涉及不法取得國家機密,現時澳門已有更嚴苛的《國安法》作懲處,不存在法律漏洞。至於「法定機密」文件,眾所周知,政府文件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不規則行為,都是媒體獲得關鍵的政府內部文件才能把事件曝光,最近的「墓地門」事件便是其中一例。正如新聞局所言,其他法律、法規已對政府保密的定義和責任有詳細規定,那便毋需在《出版法》中作出更多的限制,否則將會令媒體難以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責,最終損害公眾知情權。
四、既然新聞局在諮詢會上承認,記者履行職責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請新聞局把這項保障落實到《出版法》條文當中,以免記者動輒受到刑法威嚇。
五、《出版法》修訂浪費了350萬公帑聘請民調公司,之後更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諮詢,但新聞局未能就改善新聞自由現狀引入其他更積極措施,只取消最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諮詢文本也未完全刪除對媒體不利的惡法。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實際行動實踐對新聞工作者的保護承諾,未來應進一步探討將誹謗由刑事轉為民事罪的可能性。作為統籌政府新聞資訊事務的新聞局,應制訂一套清晰的指引、盡早着手籌備《資訊自由法》,避免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例可循」,一再濫用「政府機密」定義。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麥瑞權促盡快制訂保密法
【本報訊】本澳目前並沒有統一的保密制度,議員麥瑞權促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他又建議政府在未制訂保密法前,可推出指引,作為短中期解決現時保密法規不足的方式。
麥瑞權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根據澳廣視的新聞報道,新聞局局長在2013年10月12日就修改《出版法》公眾諮詢會中強調:「並非所有蓋上『機密』二字的政府文件都是機密,不容新聞工作者接近」;又指「若相關行政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且不能說明理由,傳媒可對其進行投訴」。由於澳門回歸前後未有就保密範疇進行立法,沒有對密級及解密進行相關規定,對於特區政府各部門日常行政及資料披露、傳媒接近消息來源及保障市民知情權未有足?的法律保障及規範,建議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
他說,亦即是由於澳門特區至今並沒有制訂統一的保密制度,部分涉及秘密的保密規定只散見於《澳門刑法典》或其他單行法律或法規之中,而相關的法律法例未有按秘密性質劃分為不同的密級標準,而且未有規定解密的年限;而罰則方面,《澳門刑法典》只保留了分別屬於「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妨礙公正之實體」及「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中關於「違反保密」的規定條款,處罰程度較輕。
明確規定檔案密級、解密年限、權限鑑於上述的原因,專家學者認為行政部門為了達到日常工作的便利及提醒有機會接觸重要文件的人員小心處理的目的,會對一些較為敏感的文件蓋上「機密」二字;而這些蓋有「機密」二字的文件沒有解密年限,反而對行政部門的日常工作及公開資訊構成一定不便。而社會一直有聲音質疑,若部門領導層擁有過大權力將資料列為機密,除了對相關部門內部工作及資訊公開構成一定影響外,還會增加新聞工作者觸犯法例的風險、阻礙新聞工作者透過政府文件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
麥瑞權認為,由於保密法的缺失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特區政府銳意建立陽光政府及提高行政透明度的確存有牴觸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就保密進行立法,明確規定相關文件及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等內容,以更好地統一本澳保密法規,進一步提升各行政部門內部的工作效率及特區政府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為此,他提出書面質詢如下:一、特區政府在目前保密法規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內,行政當局會否考慮以制訂相關的規範及指引,以達到在短中期暫時解決保密法規不足的情況?若然不考慮制訂規範及指引,原因與理據為何?
二、專家學者指出特區政府宜考慮參考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或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保密法律制訂保密法,以更好地規範特區政府文件、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程序等內容,從而達到完善本澳法律、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的構建、推動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的目標有序落實。不知政府有否決心落實完成相關立法事宜?
新澳門學社認同政府對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吳國昌表示,《出版法》原法第33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出版法》原法第34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36條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
保留罰金代刑不罰條文讓業者安心吳國昌稱,17年前澳葡時代立法會討論《出版法》時,他已認為應刪除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但當年有說法稱《出版法》有平衡的條文可鄭重保障出版者,包括以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但當局現時卻刪除上述兩條保障條文,吳國昌稱,既然有關條文不抵觸《刑法典》,應保留有關條文,在《出版法》明文規定令出版者安心。
他又批評是次《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畀人一個感覺就係借頭借路想收緊」新聞自由;他謂,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不適用澳門地區環境,不利於推進新聞自由,他認為澳門出版界非常自律,「十幾年嚟,我哋有冇任何即係呢啲出版嘅人真係觸犯到呢啲法律而需要用三分之一嘅刑去到阻嚇呢?」故他促請刪除這些恐嚇性的惡法。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認為,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5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5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他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針對機密資料的界定,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並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
周庭希批評,新聞局在修訂《出版法》時沒有完全考慮近年傳媒的新聞自由愈收愈窄,以及公民表達自由愈來愈窄;而修改《出版法》亦不能體現對新聞自由、公民表達自由有進一步的保護。
他又批評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諮詢會上態度惡劣且非常要不得,他聲稱陳致平曾表示「加番呢啲保障條款對你哋安心啲嗎㗎囉」,指陳在諮詢會更像推銷員角色將諮詢「硬銷」,沒有誠意向新聞工作者及公眾解釋清楚《出版法》修改內容及沒有誠意收集意見。
(來論) 傳協促刪除《出版法》加監惡法條文
過去1個月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多次向新聞局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三分之一」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本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有關諮詢文本,本會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1、反對保留「加監1/3」惡法條款
諮詢文本仍沿用20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刊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三分之一,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堪稱惡法。
事實上,誹謗在香港只是民事罪,但在澳門卻是刑事,隨時要坐監,這一點已大大加重本地媒體的法律責任。 此外,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已須加重處罰,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4倍(一般人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6個月,侮辱罪最高只判3個月),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
二十年前澳門並沒有《國安法》,但現在這一把刀已降臨新聞工作者的頭上,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定義抽象模糊,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8年,而且法院還有權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禁止活動自由、封閉場所、解散法人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再加上《出版法》加監三分之一更是雪上加霜。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
2、反對無理刪除兩項保障性條款
被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原文本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兩種特定情況下傳媒可以豁免處罰,這些都是體現當年《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文。儘管新聞局聲稱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曉得,法官當然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影響、被告是初犯還是重犯來判案,這即是說有「可能」判緩刑、罰錢或是收監,但這個「可能」並不等同《出版法》的「可以」,這是兩碼子事。況且《出版法》是屬於法律位階更高的特別法,對從業員的保障已非常清晰。新聞局硬把兩者混為一談,若不是邏輯有誤,就是在魚目混珠。
3、「機密」定義模糊,箝制傳媒獲取資訊自由
《出版法》第五條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
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模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 政府憑甚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是否在信封蓋上「機密」二字就真的是機密?誰說了算?對於新聞局表示,「機密」定義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令當中,例如《公職法》、多個政府部門組織法。但本會必須指出,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不應用作規範傳媒。
近年不少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幾乎已成慣性,也未必有法理依據,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連平日開會不少官方提供的文件都列為「機密」。反過來說,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又有甚麼後果?是否如新聞局所言真的要告上行政法院才能弄個清楚明白?媒體根本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當中,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左一句「機密」、右一句「機密」已築起一道無形的高牆,大幅降低政府施政透明度,侵害到記者正常採訪、接近合法消息來源的法定權利,這些正是目前發生真正「有法不依」的情況。
因此,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二十九條「額外加監三分之一」的條款。
二、保留現行《出版法》第三十四、三十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三、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其中第二款b項和c項有關「國家機密」和「法定機密」的規定應予刪除。倘涉及不法取得國家機密,現時澳門已有更嚴苛的《國安法》作懲處,不存在法律漏洞。至於「法定機密」文件,眾所周知,政府文件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不規則行為,都是媒體獲得關鍵的政府內部文件才能把事件曝光,最近的「墓地門」事件便是其中一例。正如新聞局所言,其他法律、法規已對政府保密的定義和責任有詳細規定,那便毋需在《出版法》中作出更多的限制,否則將會令媒體難以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責,最終損害公眾知情權。
四、既然新聞局在諮詢會上承認,記者履行職責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請新聞局把這項保障落實到《出版法》條文當中,以免記者動輒受到刑法威嚇。
五、《出版法》修訂浪費了350萬公帑聘請民調公司,之後更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諮詢,但新聞局未能就改善新聞自由現狀引入其他更積極措施,只取消最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諮詢文本也未完全刪除對媒體不利的惡法。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實際行動實踐對新聞工作者的保護承諾,未來應進一步探討將誹謗由刑事轉為民事罪的可能性。作為統籌政府新聞資訊事務的新聞局,應制訂一套清晰的指引、盡早着手籌備《資訊自由法》,避免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例可循」,一再濫用「政府機密」定義。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麥瑞權促盡快制訂保密法
【本報訊】本澳目前並沒有統一的保密制度,議員麥瑞權促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他又建議政府在未制訂保密法前,可推出指引,作為短中期解決現時保密法規不足的方式。
麥瑞權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根據澳廣視的新聞報道,新聞局局長在2013年10月12日就修改《出版法》公眾諮詢會中強調:「並非所有蓋上『機密』二字的政府文件都是機密,不容新聞工作者接近」;又指「若相關行政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且不能說明理由,傳媒可對其進行投訴」。由於澳門回歸前後未有就保密範疇進行立法,沒有對密級及解密進行相關規定,對於特區政府各部門日常行政及資料披露、傳媒接近消息來源及保障市民知情權未有足?的法律保障及規範,建議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
他說,亦即是由於澳門特區至今並沒有制訂統一的保密制度,部分涉及秘密的保密規定只散見於《澳門刑法典》或其他單行法律或法規之中,而相關的法律法例未有按秘密性質劃分為不同的密級標準,而且未有規定解密的年限;而罰則方面,《澳門刑法典》只保留了分別屬於「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妨礙公正之實體」及「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中關於「違反保密」的規定條款,處罰程度較輕。
明確規定檔案密級、解密年限、權限鑑於上述的原因,專家學者認為行政部門為了達到日常工作的便利及提醒有機會接觸重要文件的人員小心處理的目的,會對一些較為敏感的文件蓋上「機密」二字;而這些蓋有「機密」二字的文件沒有解密年限,反而對行政部門的日常工作及公開資訊構成一定不便。而社會一直有聲音質疑,若部門領導層擁有過大權力將資料列為機密,除了對相關部門內部工作及資訊公開構成一定影響外,還會增加新聞工作者觸犯法例的風險、阻礙新聞工作者透過政府文件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
麥瑞權認為,由於保密法的缺失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特區政府銳意建立陽光政府及提高行政透明度的確存有牴觸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就保密進行立法,明確規定相關文件及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等內容,以更好地統一本澳保密法規,進一步提升各行政部門內部的工作效率及特區政府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為此,他提出書面質詢如下:一、特區政府在目前保密法規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內,行政當局會否考慮以制訂相關的規範及指引,以達到在短中期暫時解決保密法規不足的情況?若然不考慮制訂規範及指引,原因與理據為何?
二、專家學者指出特區政府宜考慮參考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或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保密法律制訂保密法,以更好地規範特區政府文件、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程序等內容,從而達到完善本澳法律、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的構建、推動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的目標有序落實。不知政府有否決心落實完成相關立法事宜?
借頭借路收緊新聞自由? (《正報》,25/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提出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保留極具阻嚇性的、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條文,卻刪除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議員吳國昌認為,政府這種處理手法,「給人一個感覺,是『借頭借路』想收緊 (新聞自由)。」他也認同,若政府堅持上述做法,將會出現「失衡」的情況。
新澳門學社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指出,早在一九九O年訂立《出版法》時,已有意見批評,有些條文不利新聞自由和發展,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相比刑事一般法例,觸犯濫用出版自由罪,刑罰加重三分之一。然而,這類「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獲得新聞局保留,對此,吳國昌重申:應當刪除那類條文。
當年,政府提出的藉口是,上述「極具阻嚇性」的條文,是為了「平衡」其他「鄭重保障性」的條文,例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然而,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這類「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的條文,卻被新聞局刪除,其藉口是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吳國昌認為:若是沒有抵觸刑法,應該保留那類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
保留「阻嚇」刪除「保障」勢必失衡時至今日,直接隸屬行政長官的新聞局拿出來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保留「極具阻嚇性」的條文,卻刪除「鄭重保障性」的條文,勢將出現「失衡」的狀態。對於這個說法,吳國昌表示認同,他也說:「(政府) 給人一個感覺,是『借頭借路』想收緊 (新聞自由)。」他希望,當局吸取市民,包括新聞界的意見後,保留保障性的條文,刪除阻嚇性的條文。
保障資訊自由應立法
【本報訊】在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機密」資訊的權利被法律中止。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應該刪除相關的、籠統的條文,並且,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應該訂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他也認為,在今次《出版法》修訂中,不見得進一步保護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
學社: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
新澳門學社的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提出:「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捍衛新聞自由,保護前線記者」。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就刪除加刑條文提出意見外 (見另稿),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也就《出版法》中關於機密條文作出批評。
《出版法》明文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這些資訊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是,在《出版法》的建議草案中,也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下列資訊來源的權利:「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等。
針對上述中止權利的條文,新澳門學社認為,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周庭希指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例如:官員發函邀請議員出席會議,也會蓋上「機密」的印章。
局長沒誠意只硬銷文本
身兼愛瞞傳媒負責人的周庭希,曾出席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會,他覺得,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的態度惡劣,感受不到他解釋修訂內容和收集意見的誠意,反而,「硬銷」諮詢文本。
新澳門學社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指出,早在一九九O年訂立《出版法》時,已有意見批評,有些條文不利新聞自由和發展,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相比刑事一般法例,觸犯濫用出版自由罪,刑罰加重三分之一。然而,這類「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獲得新聞局保留,對此,吳國昌重申:應當刪除那類條文。
當年,政府提出的藉口是,上述「極具阻嚇性」的條文,是為了「平衡」其他「鄭重保障性」的條文,例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然而,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這類「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的條文,卻被新聞局刪除,其藉口是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吳國昌認為:若是沒有抵觸刑法,應該保留那類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
保留「阻嚇」刪除「保障」勢必失衡時至今日,直接隸屬行政長官的新聞局拿出來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保留「極具阻嚇性」的條文,卻刪除「鄭重保障性」的條文,勢將出現「失衡」的狀態。對於這個說法,吳國昌表示認同,他也說:「(政府) 給人一個感覺,是『借頭借路』想收緊 (新聞自由)。」他希望,當局吸取市民,包括新聞界的意見後,保留保障性的條文,刪除阻嚇性的條文。
保障資訊自由應立法
【本報訊】在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機密」資訊的權利被法律中止。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應該刪除相關的、籠統的條文,並且,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應該訂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他也認為,在今次《出版法》修訂中,不見得進一步保護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
學社: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
新澳門學社的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提出:「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捍衛新聞自由,保護前線記者」。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就刪除加刑條文提出意見外 (見另稿),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也就《出版法》中關於機密條文作出批評。
《出版法》明文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這些資訊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是,在《出版法》的建議草案中,也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下列資訊來源的權利:「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等。
針對上述中止權利的條文,新澳門學社認為,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周庭希指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例如:官員發函邀請議員出席會議,也會蓋上「機密」的印章。
局長沒誠意只硬銷文本
身兼愛瞞傳媒負責人的周庭希,曾出席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會,他覺得,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的態度惡劣,感受不到他解釋修訂內容和收集意見的誠意,反而,「硬銷」諮詢文本。
應刪則刪應留則留團體促當局適當修改出版法 (《力報》,25/10/2013)
新澳門學社就政府對《出版法》進行諮詢修改,昨日到新聞局遞信並提交意見,理事吳國昌表示,當局在是次修定中,提議刪除不少對新聞、出版業之保障條文,但卻保留極有恐嚇性質之「惡法」,形容當局「應刪不刪,不應刪就刪走」,質疑當局藉修訂《出版法》收緊新聞自由。
吳國昌又指,法案文本中之保障條文,非單不抵觸《刑法典》,更為出版業提供更大之保障,但當局卻有意刪走,但卻保留加重刑罰條文,質疑當局以「惡法」恐嚇業界。
至於有關「機密」應如何定義,吳國昌就指,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稱,相關機密定義應遵照法律所定義作為標準,但《出版法》中卻列明「當局視為機密之內容」,明顯就不如陳致平所稱以法律為依據,他建議當局能制定機密法、資訊法等,正式訂立法律定義之標準。
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及事實顯示,當局經常濫用「機密」權利,指出在現今資訊發達,傳媒業環境下相關條款明顯不適當;根據近幾年發生多宗記者被處分,傳媒自我審查的事件說明,新聞自由正進一步被收窄,當局在諮詢過程中卻漠視事實。
吳國昌又指,法案文本中之保障條文,非單不抵觸《刑法典》,更為出版業提供更大之保障,但當局卻有意刪走,但卻保留加重刑罰條文,質疑當局以「惡法」恐嚇業界。
至於有關「機密」應如何定義,吳國昌就指,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稱,相關機密定義應遵照法律所定義作為標準,但《出版法》中卻列明「當局視為機密之內容」,明顯就不如陳致平所稱以法律為依據,他建議當局能制定機密法、資訊法等,正式訂立法律定義之標準。
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及事實顯示,當局經常濫用「機密」權利,指出在現今資訊發達,傳媒業環境下相關條款明顯不適當;根據近幾年發生多宗記者被處分,傳媒自我審查的事件說明,新聞自由正進一步被收窄,當局在諮詢過程中卻漠視事實。
新澳學社提四點意見 (《華僑報》,25/10/2013)
【專訪】新澳門學社昨日赴新聞局向局長陳致平遞信,就政府修訂出版法諮詢提出四點意見。
信中指,新澳門學社經過研究,基於政府表明今次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提出下列意見,促請當局刪除尚有「應刪不刪」的內容,以及不可刪走「不應刪」的內容: 一、現行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經二十多年實踐已證明,其關於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及訂立新聞工作者守則之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的傳媒環境。對這次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提出將出版委員會(原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六十條)、新聞工作者守則(原法第五十六條)等不適當的內容廢除,新門學社表示贊同。
二、《出版法》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二十九條卻保留此惡法,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刪除第二十九條加重刑罰之規定。
三、《出版法》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三十六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保留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罰金代刑及第三十六條不予處罰的條文。
四、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五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五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
信中指,新澳門學社經過研究,基於政府表明今次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提出下列意見,促請當局刪除尚有「應刪不刪」的內容,以及不可刪走「不應刪」的內容: 一、現行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經二十多年實踐已證明,其關於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及訂立新聞工作者守則之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的傳媒環境。對這次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提出將出版委員會(原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六十條)、新聞工作者守則(原法第五十六條)等不適當的內容廢除,新門學社表示贊同。
二、《出版法》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二十九條卻保留此惡法,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刪除第二十九條加重刑罰之規定。
三、《出版法》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三十六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保留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罰金代刑及第三十六條不予處罰的條文。
四、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五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五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
學社遞信促修出版法 (《澳門日報》,25/10/2013)
【本報消息】新澳門學社昨到新聞局遞信,認同出版法諮詢文本“只刪不增”的原則,促請當局刪除尚有“應刪不刪”的內容,以及不可刪走“不應刪”的內容。
中午十二時半,新澳門學社到新聞局遞信。學社稱,出版法有關條文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一不適當,應該刪除;出版法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予處罰的情況,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此舉不適當,要求予以保留。同時,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質疑條文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應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並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
中午十二時半,新澳門學社到新聞局遞信。學社稱,出版法有關條文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一不適當,應該刪除;出版法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予處罰的情況,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此舉不適當,要求予以保留。同時,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質疑條文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應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並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個資辦沒禁處理個人資料 (《正報》,23/10/2013)
【本報訊】在《出版法》修訂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的權利被法律中止,這類條文備受新聞專業人士及團體的批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禁止處理個人資料,但是,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
近月,新聞局推出《出版法》修訂諮詢文本,新聞專業人員和團體批評,文本中眾多規定實是削弱傳媒的監督能力。其中,該文本保留,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暫未收到新聞局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信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陳海帆重申,按照法律的要求,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有合法性、來源合法、正當性、合法的目的、處理過程也要正確」。她也說:「『私隱』兩個字,在法律上是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反而,『敏感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是有定義的,包括私人生活。」
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最基本的法規,保護個人資料的專門條文出現在不同範疇 (如:電信、醫療、勞工等) 的法例,她相信,特區政府將逐步完善相關法例。陳說:「在《出版法》內,有一些個人資料保護的條文,那就屬於特殊法,那些條文只要在基本原則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下,可作出特殊的規範。」
近月,新聞局推出《出版法》修訂諮詢文本,新聞專業人員和團體批評,文本中眾多規定實是削弱傳媒的監督能力。其中,該文本保留,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暫未收到新聞局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信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陳海帆重申,按照法律的要求,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有合法性、來源合法、正當性、合法的目的、處理過程也要正確」。她也說:「『私隱』兩個字,在法律上是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反而,『敏感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是有定義的,包括私人生活。」
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最基本的法規,保護個人資料的專門條文出現在不同範疇 (如:電信、醫療、勞工等) 的法例,她相信,特區政府將逐步完善相關法例。陳說:「在《出版法》內,有一些個人資料保護的條文,那就屬於特殊法,那些條文只要在基本原則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下,可作出特殊的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定義私人生活 (《市民日報 》,23/10/2013)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訂定新聞工作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若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則上述權利會被中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昨表示,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對何謂「私隱」沒有明確定義,但對「敏感資料」卻有定義,當中包括何謂私人生活。只要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原則下,《出版法》作為特殊法可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內容作特殊的規範。
有傳媒關注新聞局目前正進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其中第五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但相關權利在4種情況下將被中止,當中包括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只是規範不恰當發布個人資料,現《出版法》修訂文本則是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私隱的權利,是否恰當?陳海帆稱,暫時未有收到新聞局要求個資辦提供相關意見的要求,對於法律的詮釋,個資辦需要作全面研究後才可回應,不能單憑一句說話而決定。她說,何謂「私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反而對於「敏感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定義,當中包括何謂私人生活。
出版法可對個人資料保護作規範是否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不足夠,需要其他法律作出補充?陳海帆表示,世界許多國家有關私隱或個人資料保護的體系,《個人資料保護法》只是最基本的一個法規,其他範疇亦會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內容,例如電訊、醫療、勞工範疇等,都有專門法例用心規定,她相信特區政府會逐步完善各方面的法例。
國際上是否也有禁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陳海帆稱,《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沒有禁止處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但個人資料的處理必須符合合法、正當性,要有合法的目的,在處理過程也要正確,這是現行法律的要求。
她重申,現行法律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只是要求無論是個人或機構在合法情況下處理個人資料;至於外地法律有否中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她個人則不太清楚。新聞工作者有接觸資料來源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般法,只要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原則下,《出版法》作為特殊法可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內容作特殊的規範。
有傳媒關注新聞局目前正進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其中第五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但相關權利在4種情況下將被中止,當中包括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只是規範不恰當發布個人資料,現《出版法》修訂文本則是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私隱的權利,是否恰當?陳海帆稱,暫時未有收到新聞局要求個資辦提供相關意見的要求,對於法律的詮釋,個資辦需要作全面研究後才可回應,不能單憑一句說話而決定。她說,何謂「私隱」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反而對於「敏感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定義,當中包括何謂私人生活。
出版法可對個人資料保護作規範是否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不足夠,需要其他法律作出補充?陳海帆表示,世界許多國家有關私隱或個人資料保護的體系,《個人資料保護法》只是最基本的一個法規,其他範疇亦會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內容,例如電訊、醫療、勞工範疇等,都有專門法例用心規定,她相信特區政府會逐步完善各方面的法例。
國際上是否也有禁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陳海帆稱,《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沒有禁止處理個人資料的規定,但個人資料的處理必須符合合法、正當性,要有合法的目的,在處理過程也要正確,這是現行法律的要求。
她重申,現行法律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只是要求無論是個人或機構在合法情況下處理個人資料;至於外地法律有否中止接觸個人資料的規定,她個人則不太清楚。新聞工作者有接觸資料來源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般法,只要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基本原則下,《出版法》作為特殊法可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內容作特殊的規範。
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繼續體現不同權利的保障與平衡 (「澳門政府新聞」,20/10/2013)
新聞局現正按照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進行《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公開諮詢,並於10月3日至12日期間舉辦了5場專業界別的諮詢專場及1場公眾諮詢。對於近日有報章報導關於《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內容的一些意見,新聞局需要作出詳細說明,讓新聞工作者及市民加深認識和理解修訂法案繼續體現原有法律賦予的各項保障,遵照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尊重澳門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原則和精神。
1.《出版法》訂明新聞工作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與原法律第5條內容一致,訂明了「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該等資訊包括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經營公產的企業,即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這項條文指出了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了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需要強調的是,機密文件的定義十分嚴格,必須有法律基礎,而非建基於個人的意願或決定。當中,何謂「國家機密」已見於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5款的相關說明;至於法律規定的機密文件,雖然澳門現行沒有一個單一法律界定哪些資料要保密,但是相關規定已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組織法等等。政府人員在處理資訊發放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隨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機密」為由拒?提供。
事實上,《出版法》第5條的訂定完全遵照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尊重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原則和精神。基本法第40條明確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且此種限制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抵觸。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人人有言論自由之權利,但相關權利之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得受某些限制,並須由法律規定,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訂明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6條即原法律第29條的條文內容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國際公約及人權宣言對保障人人平等以及考慮不同權利的平衡原則而訂定,確保出版品不被任何人作為工具,用於損害個人(名譽、私人及家庭生活)及超越個人(國家安全、安寧及人道)受法律保護的法益。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若透過出版品侵犯受刑法制度保護的法益,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就要按照法律受到懲罰。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6條與原法律第29條的條文內容並無任何改變,只是將當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和「利益」兩項表述分別修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和「法益」,單純是法律技術用詞的調整,這項修訂是聽取了法務部門專業意見作出。考慮到「濫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不太正確,為了符合《刑法典》的法律用詞,故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此並非一項新增的條文。
對於有意見認為由於《刑法典》當中對某些犯罪行為已訂明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處罰,故應撤消《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此項條文。對此,必須說明的是,《出版法》原法律第29條或修訂建議草案的第26條,條文內容都是指向「損害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當中的「刑法」是指現行刑法制度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而《刑法典》是適用於廣泛情況的一般法,只有數項罪行提及到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而《出版法》則是針對特定範疇(即出版品)作出特殊的規範的單行法,故後者規範會較為細緻,以保障所有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
3.不同權利的保障與平衡《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9條(主刑)只是將原法律第33條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一詞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同樣單純是法律技術用詞的調整,條文內容並無任何改變。《出版法》這項條文同樣是適用於所有人,即任何人若透過出版品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經過法官判決,認為符合刑法對相關罪行的訂定,當事人就須接受懲罰,且由於當事人是透過出版品作出,考慮到這個途徑有其影響力,故按規定其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但如相關刑法對透過出版品作出的違法行為有特別加重刑罰的規定時,則按該規定處罰,不會重覆加重刑罰。
事實上,面向大眾的社會傳播媒介傳遞信息的範圍廣泛、影響深遠,若任何人透過出版品、電視台或電台等途徑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其違法行為對他人或社會造成較大的傷害及影響,故在量刑上須有相應的考慮。在澳門,將按照《出版法》或《視聽廣播法》的相關規定加重刑罰。
現時,《刑法典》只有個別條文提及若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等違法行為有加重刑罰規定,例如第177條第2款針對誹謗罪和侮辱罪,以及第192條對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至於其他可以透過出版品作出的違法行為則沒有訂明加重罰則,例如第229條(煽動戰爭)、第282條(侵犯宗教感情罪)等條文都沒有相關規定。由於行為是透過出版品作出,其影響大、涉及面廣,倘若廢止《出版法》有關加重刑罰的規定,對於權利受到侵犯的一方,是否公平?對於受到破壞的社會安寧、損害了的公眾整體利益,是否恰當?這些都要從不同層面的權利的保障與平衡作出整體考慮。
4.原有各項保障維持不變《出版法》原法律的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第35條(事件真實性的証明)及36條(不罰),同樣是適用於所有人,考慮到《刑法典》第44條及其後續條文已有以罰金代替監禁的內容、《刑法典》第174條至177條對事件真實性的証明已有所規定、《刑法典》第174條及第180條已有不罰的規定。由於《刑法典》已設立了相關的保障制度,故此,在聽取了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後,《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廢止了這幾項條文,無需另行再提出及重覆內容。
這幾項條文在《出版法》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這套保障制度。然而,理解到部分傳媒對相關技術調整的憂慮,故新聞局會就此與法務部門再作討論和研究。
5.尊重民意 刪除爭議條文《出版法》已實行了20多年,當中有關「出版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至今未能落實,這個問題是需要解決的。而今次提出的修訂草案,內容是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將涉及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建議刪除,其他的修訂都只是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條文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無論從前期準備工作階段到現在公開諮詢,政府都十分重視與傳媒及公眾的溝通和交流,過程透明,透過不同途徑收集傳媒、社會大眾對修法意見。政府對於修法討論持開放態度,期望透過是次諮詢,集思廣益,繼續完善修訂《出版法》草案文本內容。諮詢期將於10月25日結束,歡迎新聞業界和市民透過網上提供意見、傳真、電郵等不同途徑,積極提供意見。
─ 完 ─
1.《出版法》訂明新聞工作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5條與原法律第5條內容一致,訂明了「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該等資訊包括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經營公產的企業,即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這項條文指出了新聞工作者享有資訊權的保障,與新聞工作者是否報導資訊完全沒有關係。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同時,條文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具體指出了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範圍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
需要強調的是,機密文件的定義十分嚴格,必須有法律基礎,而非建基於個人的意願或決定。當中,何謂「國家機密」已見於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5款的相關說明;至於法律規定的機密文件,雖然澳門現行沒有一個單一法律界定哪些資料要保密,但是相關規定已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組織法等等。政府人員在處理資訊發放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隨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機密」為由拒?提供。
事實上,《出版法》第5條的訂定完全遵照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尊重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的原則和精神。基本法第40條明確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且此種限制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抵觸。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人人有言論自由之權利,但相關權利之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得受某些限制,並須由法律規定,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訂明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6條即原法律第29條的條文內容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國際公約及人權宣言對保障人人平等以及考慮不同權利的平衡原則而訂定,確保出版品不被任何人作為工具,用於損害個人(名譽、私人及家庭生活)及超越個人(國家安全、安寧及人道)受法律保護的法益。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若透過出版品侵犯受刑法制度保護的法益,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就要按照法律受到懲罰。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6條與原法律第29條的條文內容並無任何改變,只是將當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和「利益」兩項表述分別修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和「法益」,單純是法律技術用詞的調整,這項修訂是聽取了法務部門專業意見作出。考慮到「濫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不太正確,為了符合《刑法典》的法律用詞,故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此並非一項新增的條文。
對於有意見認為由於《刑法典》當中對某些犯罪行為已訂明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處罰,故應撤消《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此項條文。對此,必須說明的是,《出版法》原法律第29條或修訂建議草案的第26條,條文內容都是指向「損害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當中的「刑法」是指現行刑法制度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而《刑法典》是適用於廣泛情況的一般法,只有數項罪行提及到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而《出版法》則是針對特定範疇(即出版品)作出特殊的規範的單行法,故後者規範會較為細緻,以保障所有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
3.不同權利的保障與平衡《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第29條(主刑)只是將原法律第33條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一詞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同樣單純是法律技術用詞的調整,條文內容並無任何改變。《出版法》這項條文同樣是適用於所有人,即任何人若透過出版品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經過法官判決,認為符合刑法對相關罪行的訂定,當事人就須接受懲罰,且由於當事人是透過出版品作出,考慮到這個途徑有其影響力,故按規定其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但如相關刑法對透過出版品作出的違法行為有特別加重刑罰的規定時,則按該規定處罰,不會重覆加重刑罰。
事實上,面向大眾的社會傳播媒介傳遞信息的範圍廣泛、影響深遠,若任何人透過出版品、電視台或電台等途徑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其違法行為對他人或社會造成較大的傷害及影響,故在量刑上須有相應的考慮。在澳門,將按照《出版法》或《視聽廣播法》的相關規定加重刑罰。
現時,《刑法典》只有個別條文提及若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等違法行為有加重刑罰規定,例如第177條第2款針對誹謗罪和侮辱罪,以及第192條對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至於其他可以透過出版品作出的違法行為則沒有訂明加重罰則,例如第229條(煽動戰爭)、第282條(侵犯宗教感情罪)等條文都沒有相關規定。由於行為是透過出版品作出,其影響大、涉及面廣,倘若廢止《出版法》有關加重刑罰的規定,對於權利受到侵犯的一方,是否公平?對於受到破壞的社會安寧、損害了的公眾整體利益,是否恰當?這些都要從不同層面的權利的保障與平衡作出整體考慮。
4.原有各項保障維持不變《出版法》原法律的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第35條(事件真實性的証明)及36條(不罰),同樣是適用於所有人,考慮到《刑法典》第44條及其後續條文已有以罰金代替監禁的內容、《刑法典》第174條至177條對事件真實性的証明已有所規定、《刑法典》第174條及第180條已有不罰的規定。由於《刑法典》已設立了相關的保障制度,故此,在聽取了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後,《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廢止了這幾項條文,無需另行再提出及重覆內容。
這幾項條文在《出版法》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這套保障制度。然而,理解到部分傳媒對相關技術調整的憂慮,故新聞局會就此與法務部門再作討論和研究。
5.尊重民意 刪除爭議條文《出版法》已實行了20多年,當中有關「出版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至今未能落實,這個問題是需要解決的。而今次提出的修訂草案,內容是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將涉及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建議刪除,其他的修訂都只是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條文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無論從前期準備工作階段到現在公開諮詢,政府都十分重視與傳媒及公眾的溝通和交流,過程透明,透過不同途徑收集傳媒、社會大眾對修法意見。政府對於修法討論持開放態度,期望透過是次諮詢,集思廣益,繼續完善修訂《出版法》草案文本內容。諮詢期將於10月25日結束,歡迎新聞業界和市民透過網上提供意見、傳真、電郵等不同途徑,積極提供意見。
─ 完 ─
記協認同出版法修訂本 解決有法不依 諮詢意見堪參考 (《澳門日報》,20/10/2013)
【本報消息】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認同當局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只刪不增”的原則,盡快解決“有法不依”的情況,卸下包袱,有利將來全面檢討《出版法》等法律法規。
記協表示,支持新聞局於是次修法中貫徹“只刪不增”的原則,特別是刪除了多年來新聞業界沒有共識、亦難以執行的設立出版委員會的相關條文,認為是吸納了前一階段新聞同行和民間的主流意見,包括了該會的三點共識。認同現在的修法方向,先解決了法律頒佈實施二十多年來“有法不依”的局面,卸下包袱,輕裝上陣,有利將來全面檢討、深入研究《出版法》等法律法規。
至於諮詢文本建議修訂的其他內容,純粹因應特區成立後的法律適應化,以及配合刑法等基礎法律的技術性調整,沒有任何原則或內容上的改動,恰如其分,實事求是。
不過,記協指出,《出版法》實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許多內容已脫離實際,不具操作性,難以回應新聞傳媒行業的發展趨勢。網上媒體要不要受《出版法》規管等迫切問題,至今還沒有定論。在諮詢專場中,業界對要不要成立自我規管組織、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等,仍有爭議,亦有同業認為始終要面對。另外,有意見關注政府部門會否濫用“機密”機制而拒絕向傳媒發佈公共資訊,損及公衆知情權等。認為上述問題有些屬於長遠檢討修訂《出版法》的範疇,有些屬於政府資訊發佈、政府與傳媒之間互動的問題。不少意見都很有價值,值得政府完善傳媒政策、以至未來全面修訂《出版法》時參考。
記協表示,支持新聞局於是次修法中貫徹“只刪不增”的原則,特別是刪除了多年來新聞業界沒有共識、亦難以執行的設立出版委員會的相關條文,認為是吸納了前一階段新聞同行和民間的主流意見,包括了該會的三點共識。認同現在的修法方向,先解決了法律頒佈實施二十多年來“有法不依”的局面,卸下包袱,輕裝上陣,有利將來全面檢討、深入研究《出版法》等法律法規。
至於諮詢文本建議修訂的其他內容,純粹因應特區成立後的法律適應化,以及配合刑法等基礎法律的技術性調整,沒有任何原則或內容上的改動,恰如其分,實事求是。
不過,記協指出,《出版法》實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許多內容已脫離實際,不具操作性,難以回應新聞傳媒行業的發展趨勢。網上媒體要不要受《出版法》規管等迫切問題,至今還沒有定論。在諮詢專場中,業界對要不要成立自我規管組織、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等,仍有爭議,亦有同業認為始終要面對。另外,有意見關注政府部門會否濫用“機密”機制而拒絕向傳媒發佈公共資訊,損及公衆知情權等。認為上述問題有些屬於長遠檢討修訂《出版法》的範疇,有些屬於政府資訊發佈、政府與傳媒之間互動的問題。不少意見都很有價值,值得政府完善傳媒政策、以至未來全面修訂《出版法》時參考。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當「記者止步」──《出版法》修訂關乎你我知情權 (《論盡澳門街》,18/10/2013)
記者被譽為「第四權」、「無冕皇帝」,事實上,他們只是「無免皇帝」,在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中,記者沒有豁免受刑責的代替條款,反而一旦觸及「機密」的報道,就可能要在《刑法典》的罰則基礎上再加刑三分一。記者,其實也是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問題是犯錯的動機是甚麼。偷拍是不對的,但如果偷拍的大前提是揭示黑心食品工場,那你怎麼看?別人的私隱是應當尊重的,但假若有高官以公帑僭建大宅,這時私隱的絕對性又在哪裡?世事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記者,但也不應該有絕對和「有罰無保障」的法例。如果嫌繫著腳鐐跳舞未夠「精彩」,可以脫去「鐵腳」的鞋,放在薄冰上跳至最後一口氣,只要旁觀者高興。
局長,可以不脫我的「衣服」嗎?
作者/凡斯
「飲啦飲啦,呢杯香爐灰水只喺用來治鬼而已!飲落去對身體只會有益,怎麽會有害呢?飲啦飲啦,一定無事的,雖然最後有無事,由醫生話事,唔喺由我決定,但我地真係已經向滿天神佛問得好清楚,呢杯香爐灰水,只會更好地保障健康,我不明白你們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六場諮詢會結束後,筆者只記得廟祝公……不對,是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所表達的意思是如此這般。
政府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的六場諮詢會已經全部結束,然而就筆者觀察,諮詢會上,原本應該負責收集意見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以及其他政府代表所發言的時間,比新聞業界以及市民所發言的時間還要多,有誰還敢說政府官員不作為呢?然而,即使陳局長不厭其煩,一次又一次地解釋部分爭議的條文,但新聞業界及市民始終無法信服。這為何總是要找局長麻煩呢?
天花龍鳳任你吹 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機密」定義成為爭論焦點之一,陳致平局長說有關何謂「國家機密」,「政府機密」已經有清晰的定義,他們亦向法律顧問諮詢過意見,新聞業界無須擔心,該條文內容實質上是保障新聞工作者,而非針對新聞工作者。
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政府資料早已「泛機密化」,這只有政府「清晰」知道的「機密」定義,始終難以信服。澳門現時既無《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所有的「機密」只由政府依據只有政府才知道的法律所決定。即使政府濫用「機密」,亦無任何法定的相關處罰。
然而,新聞工作者卻要冒上犯法的風險去處理蓋有「機密」的資料,這無疑會對新聞工作者在心理上已經造成嚴重壓力,要知道新聞工作者透過媒體犯罪,刑罰可要比一般人高出三分之一!雖然對於「機密」文件有疑問,可以交由法院判決,然而,新聞最講究的就是時效性,根本不可能事事都等法官判定,傳媒無時間亦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這同時亦嚴重損害了市民的知情權。
陳致平多次表示,相關條文已經解釋得很清楚,絕對不是針對新聞工作者,反而是保障新聞工作者,他不明白與會者到底還有什麼疑慮。但是他亦表示,若果他日對簿公堂,政府的意見不能代表法院,最後還是要交由法官判決。也就是說,任憑陳致平局長「吹」到天花龍鳳,但最後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試問,這樣的解釋如何能讓新聞工作者放心呢?
「只刪不增」 變成有義務無保障?
另外,新聞局強調今次修法的原則是「 只刪不增。」然而,《出版法》的修訂諮詢文本中,傳媒發現到,原本對新聞工作者有保障的條文,包括以「罰金代替刑罰」,以及「不罰」等條文,只刪不增。陳局長一再表明,刪去的這些條文,在《刑法典》中已經涵盖了相關內容,刪去只是為了使得《出版法》不那麽累贅。然而,傳媒若果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倘若罪成,那是動輒就上十年的刑罰,試問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陳致平局長也表示過,這部分的內容在《刑法典》中亦同樣涵盖,然而,這部分的條文,一直為傳媒所詬病,原因是其刑罰極其苛刻,以及不合情理,為何在《出版法》中卻又保留呢?這樣厚此薄彼,仿如要傳媒有義務無保障,又如何體現修法原則的一致性呢?
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官根據《刑法典》判刑時,會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向被告判以緩刑、罰錢或監禁等,但「可能」並不等於出版法中的「可以」,如果今次的修法,刪去了上述條文,日後新聞工作者要對簿公堂時,便失去了這個救命法寶!澳門不像其他自由開放的地區那樣,傳媒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也就是說記者可以為「公眾利益」犧牲,而「公眾利益」卻無法保障記者,這也是澳門缺乏調查性報道的主因之一。
陳致平局長連場諮詢會一直強調,沒事,放心,刪不刪去都一樣。這對局長來說當然一樣,因為陳局長永遠不會喝上這杯「香爐灰水」,永遠不會有機會犯上相關法例。修法與否,對他來說都是一樣。然而,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這是至關緊要的救命法寶!既然,陳致平局長亦曾經表示,相關條文刪不刪去都一樣,那麽為何又非刪去不可,非要讓整個傳媒業界人心不安呢?
冷死傳媒非陽光政府之舉
新聞工作者,一直被形容為「戴著鐐銬舞者」。現在面對這雷區滿佈的《出版法》,更是猶如在冰天雪地下,戴著鐐銬起舞,如果上述的保障條文都刪去的話,新聞工作者更是連一件禦寒的衣服都沒有。
作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筆者只覺得被脫去「不罰」這件衣服,除了可能讓新聞工作者起舞時「更清涼性感」之外,對新聞業界毫無好處。既然局長也曾說過「唔刪唔會死嘅」,那麽就請局長讓我等新聞工作者穿回這件衣服吧。陽光政府應該是把溫暖送給澳門的社會各界,而不是要冷死傳媒。
為誰冒險為誰亡?
作者/小花
《出版法》由1990年8月頒佈至今,已接近23年,原文本中訂定要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因業界擔心官方色彩甚濃,因此多年來一直未達成共識。在2010年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時,在一片業界和公眾的爭議聲中,當局最終決定在更新的諮詢文本中,刪去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官方規定,改為由業界自行商討,此舉被視為業界反對官方以組織層面拑制新聞自由的一個里程。
三年貶眼過去,新聞局再重提《出版法》修訂,今次甚至打正旗號「只刪不增」,以為可以對傳媒工作者大派「定心丸」。可是看真一點,才發現只刪不增是真的,問題是刪除了的更多是原文本中對傳媒工作者的保障,包括刪去「初犯」和「以罰金代替入獄」的條款;但同時,卻保留刑罰在現存《刑法典》的基礎上加重三分一刑期的條例;另一方面,部分條文雖沒有增加、沒有減少,卻原來已默默地「更改了包裝和樣式」,當局解釋是與時並進的行文修飾,我們且不爭論這個。
文本中另一個重點爭論的「戰場」,就是對於澳門開埠以來都含糊不清的「機密」定義,澳門既沒有釐定機密文件的《保密法》,也沒有像鄰近地區乃至西方國家的《公開資料守則》或《資訊自由法》,一般傳媒向政府機關查詢一些應該視為公開的資料時,已遇到重重障礙,更何況,「機密」一詞在文本中一直沒有清晰介定。不過,一旦媒體或記者涉嫌取得甚至報道相關的「疑似機密」或「疑似國家機密」,卻分分鐘同時觸犯了《國安法》仍懵然不知,這動輒可以坐監十年八載,不是開玩笑的事!
其中一個最惡劣但也很可能發生的局面就是,根據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的條例,如果一個資歷不深的記者,無意中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國家機密」而且作出了報道,他可能已觸犯《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公開國家機密」兩項罪名,相關刑罰是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再套用在《出版法》,即會在現有的最高八年加八年的徒刑上再增加三分一刑期,即總共二十六年以上徒刑,且因為沒有「初犯」和「以罰金代替」的豁免法則,這位新進記者,有可能大好前途就要斷送在監獄當中了。
雖然新聞局一再重申,《出版法》針對的是所有人,不是只針對記者,但其實眼看新聞局舉辦的五場公開諮詢中,四場都是面向傳媒業界,已可見到底《出版法》有沒有針對性。如果說駕駛法例,不是針對職業司機,因為所有人都可能會開車,那就真的在侮辱使用率最高、干犯風險最高的職業司機了。
當局一再強調要更好保護新聞從業員,但前線記者對於那份「保護」卻「受寵太驚」。情況猶如爸爸一方面說要更好保護孩子,卻先沒有清楚告訴孩子,房間哪些是電插頭,哪裡不是,其次又沒有提供給孩子一個膠手套,以防一旦誤觸電插時可以避免受傷,卻,當孩子真的觸電受了傷之後,爸爸更要仗打孩子多一點…… 這樣的父母,這樣的保護,似乎我們未能理解,也恐怕「無福消受」。
不過話說到底,最心痛的還是公眾對《出版法》修訂的不聞不問、冷眼旁觀,甚至「落井下石」。不少市民,甚至包括曾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經常將傳媒和「狗仔隊」一概而論,將記者視定洪水猛獸,認為記者動不動就會偷拍、翻人垃圾箱以及誣蔑陷害忠良的一群,因此即使當《出版法》對媒體組織乃至記者個人進一步收緊言論和新聞自由時,有不少人會表示讚好,恨不得傳媒個個規行矩步就能天下太平。現實是大家可能看得太多八卦雜誌,或忘記了真正的傳媒到底在為誰冒險為誰亡?如果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如果不是為了揭示更多社會不公?如果不是為了捍衛公眾知情權?這個社會再也不用有記者。
還記得年前轟動一時的「十墓地」事件嗎?要不是有人冒著洩露「機密」的危險披露內部文件,公眾又如何得知當局墓地批給牽涉如斯大的利益漏洞?假設《出版法》今日削弱記者保障的條款,卻保留加重的罰則,又容許不清晰地限制記者接觸資訊的來源時,很快,小城就「天下太平」了,因為,再沒有條件,再沒有空間,再沒有信心,可以讓記者繼續為公眾的知情權戰鬥下去。
《出版法》修訂爭議條款,魔鬼在細節裡
作者/葫蘆
對於新聞局今次提出修訂《出版法》,建議草案的諮詢文本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問題是當局一方面保留了對傳媒嚴苛刑事處罰條款,另一方面卻刪除了原文本對新聞界保障的原則條款,這樣做成令傳媒未來極為不利的處境。而嚴苛的刑罰條款就誠如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導致效果就是令到新聞言論自由受損害,以至直接影響到本澳表達自由,以及巿民知情權。若此,那新聞局宣稱今次目的是「以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但實際上根本卻是背道而馳。至於前線記者所憂慮修法的「魔鬼在細節裡」,列舉如下。
(一)建議草案第五條「接受資訊來源的自由」,其第二款有關傳媒在四種情況下被中止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其中b項和c項對傳媒新聞採訪自由甚為不利。因為一個簡單概念,所謂的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被中止,那就是在客觀上對新聞採訪自由的權利行使做成妨礙,故此理應在今次修法刪除:
(1) b項「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道理很簡單,因為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已經有嚴格規範了。不應該在出版法再對傳媒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否則將會對新聞和言論自由做成進一步的收緊。
(2) c項的「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眾所週知,政府的文件或事實,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不法、不規則、不合理等,譬如十幅幕地事件,正是傳媒獲得文件,才可揭露這事件的真相。
再者,現時並沒有專項的政府保密法,顯然,對公權力的要求是必須依法施政,在沒有保密法下政府憑什麼合理原則來將某些文件或事實列為機密?當局解釋,「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其中還列舉了相關事例,包括「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然而,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或相關部門的人員,故不應用作來規範傳媒。
還有,機密在政府部門幾成濫用狀態,最喜歡在文件上蓋上機密,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由於當局提供文件都列為機密,令他們亦難以向所在社團徵詢意見,更遑論向社會公開作表達意見。
(二)建議草案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新聞局表明今次修法的原則係「只刪不增」。然而,現在草案第二十六條其實是對現行出版法第二十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作出了修改,這是一項新訂立的罪行,顯然不符合今次修法原則。如果當局堅持作出這項修改,那就必須同時加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的保障條款。
而更大危險是該條款可謂是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其規定的傳媒如果「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就即屬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要強調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甚為廣泛,此舉將令傳媒動輒得咎,以致處於如蹈水火的艱險處境,以至如履薄冰般戰戰競競的狀態,實不利於新聞自由。故應刪除。
(三)建議第二十九條「主刑」。該條款規定,傳媒如果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這樣處罰極為嚴苛,完全不合理。事實上,刑法對每項罪行,都有其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相關罪行,根據刑法已比一般人觸犯的刑期有所增加,那就依照該刑罰,由法官作出適合的量刑。但為何要在法律上規定對傳媒作出罪加一等的更高刑期處罰呢?在傳媒頸項架上這把刀子,用意何在?是否製造寒蟬效應?而這樣針對性的加重刑罰的理據是什麼呢?
還要指出的是,出版法在一九九三年制定時,本澳刑法典尚未本地化,當時施行源自葡國的刑法典己是逾一百年歷史,本身不適合社會實況,故出版法在刑罰方面有多項規範。然而,在一九九六年制定了刑法典,進行了本地化和現代化,而且亦處理了傳媒如觸犯相關罪行會被處以加重刑罰的情況。例如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開及詆毀」,對傳媒觸犯誹謗或侮辱罪時,行為人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 但一般人若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六個月,若觸犯侮辱罪只處最高三個月)。而在一百九十二條「加重」也規定,如果是透過傳媒作出事實是觸犯了「侵犯受保護尹p人生活罪」中多項條款,其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由上述顯見,本澳刑事政策上,對傳媒刑罰是有清楚規定,明文訂定了那些會被刑罰的罪行。但在建議草案的刑罰範圍甚廣泛:「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換言之,不只刑法典,更包括所有刑法,一旦透過出版品觸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那新聞工作者就要面對刑事處罰,可謂是陷阱處處,誠如俗語所形容的「死咗都唔知咩事呀」。這樣惡劣的、對傳媒毒辣的條款,理應刪除。要強調是,即使刪除這條款,傳媒若觸犯了明文規定的罪行,透過刑法典是完全可以作出處罰的。
(四)現行出版法中第三十四條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第三十五「事件真實性的證明」第一和第二款,這三條條款是作為對傳媒保障的條款,更是原有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款,但草案卻建議刪除。然則,若被刪除,那出版法則失去平衡,更損害到傳媒的權利。因此,基於為確保出版自由的宏旨攸關,應該保留。
局長,可以不脫我的「衣服」嗎?
作者/凡斯
「飲啦飲啦,呢杯香爐灰水只喺用來治鬼而已!飲落去對身體只會有益,怎麽會有害呢?飲啦飲啦,一定無事的,雖然最後有無事,由醫生話事,唔喺由我決定,但我地真係已經向滿天神佛問得好清楚,呢杯香爐灰水,只會更好地保障健康,我不明白你們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六場諮詢會結束後,筆者只記得廟祝公……不對,是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所表達的意思是如此這般。
政府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的六場諮詢會已經全部結束,然而就筆者觀察,諮詢會上,原本應該負責收集意見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以及其他政府代表所發言的時間,比新聞業界以及市民所發言的時間還要多,有誰還敢說政府官員不作為呢?然而,即使陳局長不厭其煩,一次又一次地解釋部分爭議的條文,但新聞業界及市民始終無法信服。這為何總是要找局長麻煩呢?
天花龍鳳任你吹 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機密」定義成為爭論焦點之一,陳致平局長說有關何謂「國家機密」,「政府機密」已經有清晰的定義,他們亦向法律顧問諮詢過意見,新聞業界無須擔心,該條文內容實質上是保障新聞工作者,而非針對新聞工作者。
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政府資料早已「泛機密化」,這只有政府「清晰」知道的「機密」定義,始終難以信服。澳門現時既無《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所有的「機密」只由政府依據只有政府才知道的法律所決定。即使政府濫用「機密」,亦無任何法定的相關處罰。
然而,新聞工作者卻要冒上犯法的風險去處理蓋有「機密」的資料,這無疑會對新聞工作者在心理上已經造成嚴重壓力,要知道新聞工作者透過媒體犯罪,刑罰可要比一般人高出三分之一!雖然對於「機密」文件有疑問,可以交由法院判決,然而,新聞最講究的就是時效性,根本不可能事事都等法官判定,傳媒無時間亦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這同時亦嚴重損害了市民的知情權。
陳致平多次表示,相關條文已經解釋得很清楚,絕對不是針對新聞工作者,反而是保障新聞工作者,他不明白與會者到底還有什麼疑慮。但是他亦表示,若果他日對簿公堂,政府的意見不能代表法院,最後還是要交由法官判決。也就是說,任憑陳致平局長「吹」到天花龍鳳,但最後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試問,這樣的解釋如何能讓新聞工作者放心呢?
「只刪不增」 變成有義務無保障?
另外,新聞局強調今次修法的原則是「 只刪不增。」然而,《出版法》的修訂諮詢文本中,傳媒發現到,原本對新聞工作者有保障的條文,包括以「罰金代替刑罰」,以及「不罰」等條文,只刪不增。陳局長一再表明,刪去的這些條文,在《刑法典》中已經涵盖了相關內容,刪去只是為了使得《出版法》不那麽累贅。然而,傳媒若果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倘若罪成,那是動輒就上十年的刑罰,試問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陳致平局長也表示過,這部分的內容在《刑法典》中亦同樣涵盖,然而,這部分的條文,一直為傳媒所詬病,原因是其刑罰極其苛刻,以及不合情理,為何在《出版法》中卻又保留呢?這樣厚此薄彼,仿如要傳媒有義務無保障,又如何體現修法原則的一致性呢?
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官根據《刑法典》判刑時,會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向被告判以緩刑、罰錢或監禁等,但「可能」並不等於出版法中的「可以」,如果今次的修法,刪去了上述條文,日後新聞工作者要對簿公堂時,便失去了這個救命法寶!澳門不像其他自由開放的地區那樣,傳媒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也就是說記者可以為「公眾利益」犧牲,而「公眾利益」卻無法保障記者,這也是澳門缺乏調查性報道的主因之一。
陳致平局長連場諮詢會一直強調,沒事,放心,刪不刪去都一樣。這對局長來說當然一樣,因為陳局長永遠不會喝上這杯「香爐灰水」,永遠不會有機會犯上相關法例。修法與否,對他來說都是一樣。然而,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這是至關緊要的救命法寶!既然,陳致平局長亦曾經表示,相關條文刪不刪去都一樣,那麽為何又非刪去不可,非要讓整個傳媒業界人心不安呢?
冷死傳媒非陽光政府之舉
新聞工作者,一直被形容為「戴著鐐銬舞者」。現在面對這雷區滿佈的《出版法》,更是猶如在冰天雪地下,戴著鐐銬起舞,如果上述的保障條文都刪去的話,新聞工作者更是連一件禦寒的衣服都沒有。
作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筆者只覺得被脫去「不罰」這件衣服,除了可能讓新聞工作者起舞時「更清涼性感」之外,對新聞業界毫無好處。既然局長也曾說過「唔刪唔會死嘅」,那麽就請局長讓我等新聞工作者穿回這件衣服吧。陽光政府應該是把溫暖送給澳門的社會各界,而不是要冷死傳媒。
為誰冒險為誰亡?
作者/小花
《出版法》由1990年8月頒佈至今,已接近23年,原文本中訂定要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因業界擔心官方色彩甚濃,因此多年來一直未達成共識。在2010年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時,在一片業界和公眾的爭議聲中,當局最終決定在更新的諮詢文本中,刪去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官方規定,改為由業界自行商討,此舉被視為業界反對官方以組織層面拑制新聞自由的一個里程。
三年貶眼過去,新聞局再重提《出版法》修訂,今次甚至打正旗號「只刪不增」,以為可以對傳媒工作者大派「定心丸」。可是看真一點,才發現只刪不增是真的,問題是刪除了的更多是原文本中對傳媒工作者的保障,包括刪去「初犯」和「以罰金代替入獄」的條款;但同時,卻保留刑罰在現存《刑法典》的基礎上加重三分一刑期的條例;另一方面,部分條文雖沒有增加、沒有減少,卻原來已默默地「更改了包裝和樣式」,當局解釋是與時並進的行文修飾,我們且不爭論這個。
文本中另一個重點爭論的「戰場」,就是對於澳門開埠以來都含糊不清的「機密」定義,澳門既沒有釐定機密文件的《保密法》,也沒有像鄰近地區乃至西方國家的《公開資料守則》或《資訊自由法》,一般傳媒向政府機關查詢一些應該視為公開的資料時,已遇到重重障礙,更何況,「機密」一詞在文本中一直沒有清晰介定。不過,一旦媒體或記者涉嫌取得甚至報道相關的「疑似機密」或「疑似國家機密」,卻分分鐘同時觸犯了《國安法》仍懵然不知,這動輒可以坐監十年八載,不是開玩笑的事!
其中一個最惡劣但也很可能發生的局面就是,根據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的條例,如果一個資歷不深的記者,無意中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國家機密」而且作出了報道,他可能已觸犯《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公開國家機密」兩項罪名,相關刑罰是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再套用在《出版法》,即會在現有的最高八年加八年的徒刑上再增加三分一刑期,即總共二十六年以上徒刑,且因為沒有「初犯」和「以罰金代替」的豁免法則,這位新進記者,有可能大好前途就要斷送在監獄當中了。
雖然新聞局一再重申,《出版法》針對的是所有人,不是只針對記者,但其實眼看新聞局舉辦的五場公開諮詢中,四場都是面向傳媒業界,已可見到底《出版法》有沒有針對性。如果說駕駛法例,不是針對職業司機,因為所有人都可能會開車,那就真的在侮辱使用率最高、干犯風險最高的職業司機了。
當局一再強調要更好保護新聞從業員,但前線記者對於那份「保護」卻「受寵太驚」。情況猶如爸爸一方面說要更好保護孩子,卻先沒有清楚告訴孩子,房間哪些是電插頭,哪裡不是,其次又沒有提供給孩子一個膠手套,以防一旦誤觸電插時可以避免受傷,卻,當孩子真的觸電受了傷之後,爸爸更要仗打孩子多一點…… 這樣的父母,這樣的保護,似乎我們未能理解,也恐怕「無福消受」。
不過話說到底,最心痛的還是公眾對《出版法》修訂的不聞不問、冷眼旁觀,甚至「落井下石」。不少市民,甚至包括曾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經常將傳媒和「狗仔隊」一概而論,將記者視定洪水猛獸,認為記者動不動就會偷拍、翻人垃圾箱以及誣蔑陷害忠良的一群,因此即使當《出版法》對媒體組織乃至記者個人進一步收緊言論和新聞自由時,有不少人會表示讚好,恨不得傳媒個個規行矩步就能天下太平。現實是大家可能看得太多八卦雜誌,或忘記了真正的傳媒到底在為誰冒險為誰亡?如果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如果不是為了揭示更多社會不公?如果不是為了捍衛公眾知情權?這個社會再也不用有記者。
還記得年前轟動一時的「十墓地」事件嗎?要不是有人冒著洩露「機密」的危險披露內部文件,公眾又如何得知當局墓地批給牽涉如斯大的利益漏洞?假設《出版法》今日削弱記者保障的條款,卻保留加重的罰則,又容許不清晰地限制記者接觸資訊的來源時,很快,小城就「天下太平」了,因為,再沒有條件,再沒有空間,再沒有信心,可以讓記者繼續為公眾的知情權戰鬥下去。
《出版法》修訂爭議條款,魔鬼在細節裡
作者/葫蘆
對於新聞局今次提出修訂《出版法》,建議草案的諮詢文本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問題是當局一方面保留了對傳媒嚴苛刑事處罰條款,另一方面卻刪除了原文本對新聞界保障的原則條款,這樣做成令傳媒未來極為不利的處境。而嚴苛的刑罰條款就誠如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導致效果就是令到新聞言論自由受損害,以至直接影響到本澳表達自由,以及巿民知情權。若此,那新聞局宣稱今次目的是「以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但實際上根本卻是背道而馳。至於前線記者所憂慮修法的「魔鬼在細節裡」,列舉如下。
(一)建議草案第五條「接受資訊來源的自由」,其第二款有關傳媒在四種情況下被中止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其中b項和c項對傳媒新聞採訪自由甚為不利。因為一個簡單概念,所謂的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被中止,那就是在客觀上對新聞採訪自由的權利行使做成妨礙,故此理應在今次修法刪除:
(1) b項「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道理很簡單,因為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已經有嚴格規範了。不應該在出版法再對傳媒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否則將會對新聞和言論自由做成進一步的收緊。
(2) c項的「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眾所週知,政府的文件或事實,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不法、不規則、不合理等,譬如十幅幕地事件,正是傳媒獲得文件,才可揭露這事件的真相。
再者,現時並沒有專項的政府保密法,顯然,對公權力的要求是必須依法施政,在沒有保密法下政府憑什麼合理原則來將某些文件或事實列為機密?當局解釋,「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其中還列舉了相關事例,包括「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然而,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或相關部門的人員,故不應用作來規範傳媒。
還有,機密在政府部門幾成濫用狀態,最喜歡在文件上蓋上機密,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由於當局提供文件都列為機密,令他們亦難以向所在社團徵詢意見,更遑論向社會公開作表達意見。
(二)建議草案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新聞局表明今次修法的原則係「只刪不增」。然而,現在草案第二十六條其實是對現行出版法第二十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作出了修改,這是一項新訂立的罪行,顯然不符合今次修法原則。如果當局堅持作出這項修改,那就必須同時加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的保障條款。
而更大危險是該條款可謂是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其規定的傳媒如果「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就即屬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要強調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甚為廣泛,此舉將令傳媒動輒得咎,以致處於如蹈水火的艱險處境,以至如履薄冰般戰戰競競的狀態,實不利於新聞自由。故應刪除。
(三)建議第二十九條「主刑」。該條款規定,傳媒如果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這樣處罰極為嚴苛,完全不合理。事實上,刑法對每項罪行,都有其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相關罪行,根據刑法已比一般人觸犯的刑期有所增加,那就依照該刑罰,由法官作出適合的量刑。但為何要在法律上規定對傳媒作出罪加一等的更高刑期處罰呢?在傳媒頸項架上這把刀子,用意何在?是否製造寒蟬效應?而這樣針對性的加重刑罰的理據是什麼呢?
還要指出的是,出版法在一九九三年制定時,本澳刑法典尚未本地化,當時施行源自葡國的刑法典己是逾一百年歷史,本身不適合社會實況,故出版法在刑罰方面有多項規範。然而,在一九九六年制定了刑法典,進行了本地化和現代化,而且亦處理了傳媒如觸犯相關罪行會被處以加重刑罰的情況。例如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開及詆毀」,對傳媒觸犯誹謗或侮辱罪時,行為人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 但一般人若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六個月,若觸犯侮辱罪只處最高三個月)。而在一百九十二條「加重」也規定,如果是透過傳媒作出事實是觸犯了「侵犯受保護尹p人生活罪」中多項條款,其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由上述顯見,本澳刑事政策上,對傳媒刑罰是有清楚規定,明文訂定了那些會被刑罰的罪行。但在建議草案的刑罰範圍甚廣泛:「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換言之,不只刑法典,更包括所有刑法,一旦透過出版品觸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那新聞工作者就要面對刑事處罰,可謂是陷阱處處,誠如俗語所形容的「死咗都唔知咩事呀」。這樣惡劣的、對傳媒毒辣的條款,理應刪除。要強調是,即使刪除這條款,傳媒若觸犯了明文規定的罪行,透過刑法典是完全可以作出處罰的。
(四)現行出版法中第三十四條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第三十五「事件真實性的證明」第一和第二款,這三條條款是作為對傳媒保障的條款,更是原有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款,但草案卻建議刪除。然則,若被刪除,那出版法則失去平衡,更損害到傳媒的權利。因此,基於為確保出版自由的宏旨攸關,應該保留。
竊取國家機密唔關記者事?──新聞局又一語言「偽術」(《訊報》,18/10/2013)
「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不構成犯罪!」
「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因為主體是指『保有國家機密的人』」
在修訂《出版法》諮詢會上,當與會的傳媒工作者表達對國家機密定義模糊的憂慮時,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語出驚人,竟敢為新聞界開出這「包單」?確實令我們非常驚訝。解釋法律是非常嚴肅的事,絕不能斷章取義,淡化利害關係,避重就輕、轉移視線,否則,就是在誤導公眾、誤導新聞從業員。
細看《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每一項條文都沒有訂明記者有這些「免責權」,令人難以明白新聞局何以作出這「擔保」?又憑甚麼來「擔保」?何以輕率地說「全澳可以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不超過六個,你們(記者)不用擔心」?難道只是憑一份推銷二十三條的諮詢總結報告、或者法律學者的片言隻語?
但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每宗案件是否構成犯罪都要看很多複雜的要件,何謂「不法取得」國家機密?何謂「刺探」?何謂「故意」或「蓄意」?如何證明是「不知情」?況且,說到底《國安法》諮詢總結報告中的「分析意見」並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只是法務部門的觀點。這些「意見」在法庭上並沒有法律效力,法官只會根據法律條文判案。只有法院作出判決之後,才可視作正式的法律見解,一個行政部門怎有法律解釋權?即使是載於立法會意見書當中的觀點,如前所述,構成犯罪的法律要件複雜多樣,怎能如新聞局這麼簡單的撇清關係:「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
為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本會代表多次要求新聞局就此作出澄清,以正視聽。但非常遺憾,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一直「洗手卸膊」,辯稱只是在「引述」其他文件,並沒有在解釋法律。但在多次會議連番追問底下,最後新聞局也得承認「結果是怎樣到時要等個官判」、他們「無法負責」!
傳協重申,澳門特區在二○○九年已通過《國安法》,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無疑是架設在傳媒頭上的一把刀。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八年(見附表),而且還附以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但根據《出版法》,媒體∕新聞工作者「透過出版品」觸犯刑事罪,除了上述最高可被判八年徒刑以外,還要「罪加一等」額外再加監三分之一。
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不斷重覆 「法律有明確規定,已經非常清晰」,但法律「有規定」和「清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很多時並不對等。傳協在二○○八針對《國安法》的公開意見書中已對此有明確的表態:
草案第五條《煽動叛亂罪》定義存有灰色地帶,令人擔心出現「以言入罪」及意識型態的制約,傷害澳門社會難能可貴的自由價值。儘管政府官員一再解說,草案不會影響到言論、新聞、創作及學術自由等,但基於司法獨立、法官裁量權和自由心證等原則,這些承諾的法律效力顯得相當薄弱。
實際上,目前本澳已出現被指涉嫌觸犯《公然教唆犯罪》而遭檢控的案件,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早前回覆議員書面質詢中即指出,現行澳門《刑法典》第286條規定的《公然教唆犯罪》是一種危險犯或行為犯,不需要所教唆的「犯罪」實際發生,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客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本會高度關注,《國安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罪」的犯罪行為界定比《刑法典》的《公然教唆犯罪》更不清晰,刑期亦更嚴厲(最高可被判監八年),容易令人誤墮法網,這正是何以公眾和傳媒憂慮日後會出現「以言入罪」的癥結所在。草案有必要進一步清晰「煽動叛亂罪」兩大判罪標準,「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犯罪要件。
有關第六條「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罪」,何謂「刺探」國家機密?相信是新聞界最關心的切身問題之一。若竊取是指不可取而取之;收買是以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作交換條件;「刺探」一辭的含義可說是虛無飄渺,令人擔心這灰色地帶對新聞工作者而言將是無底黑洞。
其次,有關「國家機密」定義,最受爭議的部分是「按《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有關事項而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顯然,有關條文定義空泛,令人難以掌握。而在現實中,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層面的資訊,正是最常見的新聞題材之一。
其三,在由誰來定義國家機密的問題上,草案明確規定這項權力屬中央政府,澳門的司法機關亦無權過問。加上如前所述,「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保密的資訊」定義抽象模糊,這做法變相將內地《國家機密法》的機密定義引伸到澳門特區。在事前不知道這是否國家機密,及不知何時會變成國家機密的前提下,傳媒誤觸地雷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本會認為,這次《出版法》修訂應刪去「透過出版品犯罪」加監1/3的條款。事實上,現時媒體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必須加重處罰,法人代表或新聞工作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干犯重罰四倍,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至於《國安法》等刑事罪,刑法對每項罪行已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額外附加刑。傳協認為「加監1/3」的條文應完全刪除,才能真正體現這次「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修訂《出版法》意見之二
「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因為主體是指『保有國家機密的人』」
在修訂《出版法》諮詢會上,當與會的傳媒工作者表達對國家機密定義模糊的憂慮時,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語出驚人,竟敢為新聞界開出這「包單」?確實令我們非常驚訝。解釋法律是非常嚴肅的事,絕不能斷章取義,淡化利害關係,避重就輕、轉移視線,否則,就是在誤導公眾、誤導新聞從業員。
細看《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每一項條文都沒有訂明記者有這些「免責權」,令人難以明白新聞局何以作出這「擔保」?又憑甚麼來「擔保」?何以輕率地說「全澳可以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不超過六個,你們(記者)不用擔心」?難道只是憑一份推銷二十三條的諮詢總結報告、或者法律學者的片言隻語?
但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每宗案件是否構成犯罪都要看很多複雜的要件,何謂「不法取得」國家機密?何謂「刺探」?何謂「故意」或「蓄意」?如何證明是「不知情」?況且,說到底《國安法》諮詢總結報告中的「分析意見」並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只是法務部門的觀點。這些「意見」在法庭上並沒有法律效力,法官只會根據法律條文判案。只有法院作出判決之後,才可視作正式的法律見解,一個行政部門怎有法律解釋權?即使是載於立法會意見書當中的觀點,如前所述,構成犯罪的法律要件複雜多樣,怎能如新聞局這麼簡單的撇清關係:「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
為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本會代表多次要求新聞局就此作出澄清,以正視聽。但非常遺憾,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一直「洗手卸膊」,辯稱只是在「引述」其他文件,並沒有在解釋法律。但在多次會議連番追問底下,最後新聞局也得承認「結果是怎樣到時要等個官判」、他們「無法負責」!
傳協重申,澳門特區在二○○九年已通過《國安法》,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無疑是架設在傳媒頭上的一把刀。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八年(見附表),而且還附以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但根據《出版法》,媒體∕新聞工作者「透過出版品」觸犯刑事罪,除了上述最高可被判八年徒刑以外,還要「罪加一等」額外再加監三分之一。
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不斷重覆 「法律有明確規定,已經非常清晰」,但法律「有規定」和「清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很多時並不對等。傳協在二○○八針對《國安法》的公開意見書中已對此有明確的表態:
草案第五條《煽動叛亂罪》定義存有灰色地帶,令人擔心出現「以言入罪」及意識型態的制約,傷害澳門社會難能可貴的自由價值。儘管政府官員一再解說,草案不會影響到言論、新聞、創作及學術自由等,但基於司法獨立、法官裁量權和自由心證等原則,這些承諾的法律效力顯得相當薄弱。
實際上,目前本澳已出現被指涉嫌觸犯《公然教唆犯罪》而遭檢控的案件,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早前回覆議員書面質詢中即指出,現行澳門《刑法典》第286條規定的《公然教唆犯罪》是一種危險犯或行為犯,不需要所教唆的「犯罪」實際發生,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客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本會高度關注,《國安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罪」的犯罪行為界定比《刑法典》的《公然教唆犯罪》更不清晰,刑期亦更嚴厲(最高可被判監八年),容易令人誤墮法網,這正是何以公眾和傳媒憂慮日後會出現「以言入罪」的癥結所在。草案有必要進一步清晰「煽動叛亂罪」兩大判罪標準,「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犯罪要件。
有關第六條「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罪」,何謂「刺探」國家機密?相信是新聞界最關心的切身問題之一。若竊取是指不可取而取之;收買是以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作交換條件;「刺探」一辭的含義可說是虛無飄渺,令人擔心這灰色地帶對新聞工作者而言將是無底黑洞。
其次,有關「國家機密」定義,最受爭議的部分是「按《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有關事項而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顯然,有關條文定義空泛,令人難以掌握。而在現實中,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層面的資訊,正是最常見的新聞題材之一。
其三,在由誰來定義國家機密的問題上,草案明確規定這項權力屬中央政府,澳門的司法機關亦無權過問。加上如前所述,「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保密的資訊」定義抽象模糊,這做法變相將內地《國家機密法》的機密定義引伸到澳門特區。在事前不知道這是否國家機密,及不知何時會變成國家機密的前提下,傳媒誤觸地雷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本會認為,這次《出版法》修訂應刪去「透過出版品犯罪」加監1/3的條款。事實上,現時媒體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必須加重處罰,法人代表或新聞工作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干犯重罰四倍,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至於《國安法》等刑事罪,刑法對每項罪行已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額外附加刑。傳協認為「加監1/3」的條文應完全刪除,才能真正體現這次「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修訂《出版法》意見之二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傳媒轟第五條機密規範將削監察政府能力 出版法須刪損新聞自由條文 (《市民日報》,13/10/2013)
【本報訊】傳媒業界對《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規定,當涉及國家機密及政府機密時,傳媒接近資訊來源權利將被中止存爭議,多位前線新聞工作者批評相關限制及規範不利於新聞自由及削弱傳媒對政府的監督,「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條文更如同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既然當局強調今次修法目的是「以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就應將上述不利於新聞自由的條款刪除,保留現行出版法中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和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的保障條款。
新聞局昨舉行最後一場《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專業界別諮詢會,繼續聽取前線新聞工作者,包括編輯及記者對草案的意見。修訂草案第5條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但涉司法保密程序、有權限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件和文件、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除外。多名與會者批評上述限制無疑是阻礙了傳媒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削弱傳媒監督政府的能力。
隱性採訪將大受限制
有與會者指出,新聞工作者工作是報道社會不平事,當業界進行隱性採訪時,例如偷拍的士「釣泥鯭」,就可能因涉及到被訪者私隱而被逼中斷相關報道;又如若有市民報料有某高官違規潛建,傳媒向政府部門索取該官員地址或單位建築圖則時,對方可以用涉及私人生活及私隱為由拒絕向傳媒提供資料。所謂的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被中止,那就是在客觀上對採訪和新聞自由的行使造成妨礙。
其中,華僑報吳小毅則認為,當局開宗明義強調今次修法目的是「以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既然有此修法目的之前提,那很簡單的一個邏輯就是,將現行所有不利於新聞自由的條款刪除,同時將確保新聞自由、對傳媒具保障條款保留。她建議刪除第五條(接受資訊來源的自由)中第二項b及c款,即涉及「有權限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件和文件」情況時,傳媒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
吳小毅認為,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已經有嚴格規範了。不應該在出版法再對傳媒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否則將會對新聞和言論自由造成妨礙。
此外,政府的文件又或事實,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不法、不規則、不合理等,譬如10幅墓地事件,正是傳媒獲得文件,才可揭露這事件的真相。而這方面在世界上事例甚多,最明顯例子莫過於美國的五角大樓有關越戰機密文件,傳媒就是藉此揭露美國政府在越戰的各種問題,並讓公眾知情。
她指出,現時並沒有專項的政府保密法,顯然,對公權力的要求是必須依法施政,在沒有保密法下政府憑甚麼合理原則來將某些文件或事實列為機密?當局曾解釋,「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其中還列舉了相關事例,包括「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然而,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或相關部門的人員,故不應用作規範傳媒。現時機密在政府部門幾近濫用,不少部門便喜歡在文件上蓋上機密字樣。有諮詢委員會成員便曾直指,由於當局提供文件都列為機密,令他們亦難以向所在社團徵詢意見,更遑論向社會公開作表達意見。
違「只刪不增」修法原意
她又建議刪除第26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及刪除第29條「主刑」。新聞局多次表明今次修法的原則係「只刪不增。」惟現在草案第26條其實是對現行出版法第29條(濫用出版自由罪)作出了修改,這是一項新訂立的罪行,顯然不符合今次修法原則。如果當局堅持,那就必須同時加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的保障條款;該條款可謂是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其規定的「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就即屬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要強調的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甚為廣泛,這將令傳媒動輒得咎,長期處於赴湯蹈火的艱險處境,造成如履薄冰的戰戰競競狀態,實不利於新聞自由。
多位與會者認為,現行出版法中第34條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第36條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這兩條條文是作為對傳媒保障的條款,更是原有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款,即與為確保出版自由的宏旨攸關,故應該保留。
仇國平促凍結報道政府機密文件條文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昨舉行唯一一場公眾專場,對於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權利中止條文,有與會市民質疑政府部門的相關指引是否具有一致性,評定有關機密文件的內部指引沒有公開,到底是否符合具有法律依據?他建議凍結相關條文,直至政府訂定完成「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
專場昨假新聞局舉行,不包括傳媒在內,共9名市民出席,當中兩人發言。政府表示新聞界影響大,因此要有更嚴例的刑罰,修訂草案建議新聞工作者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加重三分一。與會者仇國平質疑此條例針對新聞界,並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影響公眾利益者不單新聞界,還有高級官員、行政、立法議員、人大政協或大社團的負責人,現行法例會否對他們加重刑罰?」
加重刑罰恐產生寒蟬效應
局方稱取消34條及36條是因為屬技術性的以及《刑法典》有規定,他指出,倘規定新聞工作者初犯《出版法》會以罰金代替監禁的第34條,及36條的「不罰」條文都被取消,新聞工作者初犯時即有監禁的可能,相信會有加重刑罰的後果,並產生寒蟬效應。
對於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權利中止條文中,政府稱按有內部指引訂定何謂機密,仇國平指出,有關指引並沒公開,質疑指引是否合符《基本法》、《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慣例?而是否所有政府部門的指引都具有一致性?
他批評,有關評定機密文件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給予了局長較大酌情權將資訊列為機密。
新聞工作者將難以透過政府文件報道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公眾難以透過傳媒了解政府行政及政策的實際情況,對建立陽光政府及高透明施政理念有抵觸。
他建議凍結有關報道政府機密的條文,直至政府完成「保密法」或「資訊公開法」的訂定,確保政府的文件不易被訂為機密;並保留原本草案的第34及36條;取消加重三分一刑罰的規定;維持現時新聞自由的保障。
對於是否取消34條,新聞局法律顧問Ana Telo Mexia回應稱,《刑法典》不只規範初犯者,其他情況都有規範,在不同的情況規定不同的處罰方式,認為更適合在《刑法典》作規定;而關於國家機密方面,她表示,是負責保護機密文件的人提供了機密給記者,故不會處罰持有機密文件的人(記者),相信記者是基於善意原則作報道的。
林玉鳳倡媒體訂編採規章
出席諮詢會的林玉鳳以市民身分稱,早前1間媒體向她作出不實指控,也沒有在刊出報道前向她求證,對其聲譽構成影響。
她表示,現時沒有新聞機構可以投訴其專業操守失當,如需為自己取回公道,只能依循法律途徑解決。
她又指,倘刪除出版委員會的條文,公眾未能在法律渠道外的機制作申訴,她建議規限所有新聞機構訂立內部指引及編採規章;她又擔心現時需要在網上張貼媒體報道內容的傳媒員工需要負責任,建議將出版機構中從事與內容及編輯無關的技術人員可全部排除在外。
「論盡媒體」代表陳麗靜則表示,現時澳門這個由業界自然運作,社會自行公決的模式沒有問題。受害人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而媒體本身都需要面對公信力受損,認為不會出現媒體亂報道仍不需受社會的譴責的情況。
陳致平:《刑法典》已保障新聞界
【本報訊】傳媒不滿政府在《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保留對業界嚴苛的處罰,但卻刪除了部分保障條文,例如現有《出版法》訂明若傳媒輕微違反《出版法》規定,初犯者可罰金代量刑。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再次重申,《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故認為毋需再在草案中重複,即使該草案中沒有相關內容,有關保障仍舊存在。
陳致平昨日在第五場的專業界別諮詢會上重申,《出版法》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訂明了新聞工作者享有的權利,是資訊權的保障,同是否報道資訊無關。這個條文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同時,亦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故在第2款說明了4項情況下,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界限;換言之,在此4種情況下,新聞工作者不可要求取得資料及文件的內容。他重申,第5條只是訂定新聞工作者行使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與是否報道資訊、報道會否引起問題等完全沒有關係。
修訂用詞主體內容無變
至於第26條,即原法律的第29條「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名稱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陳致平稱,這個修訂只是法律技術用詞之調整,條文主體內容並無改變,這都是聽取政府法務部門意見後才作出的。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受《刑法典》保護的法益的行為,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的話,就要按法律受到刑罰。
陳致平說,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第35條「事件真實性的證明」及36條「不罰」的處理,亦是聽取了法務部門的專業意見。首要強調的是,這幾項條文提供的保障並非只局限於新聞工作者,而是適用於所有人,由於《刑法典》中已設立了這個制度。故此,《出版法》毋需再另行提出,毋需重覆內容。這幾項條文在《出版法》中被廢止,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這套保障制度。而近日聽取了部分傳媒對這幾項條文的意見和關注,就此新聞局會進一步與法務部門溝通和研究。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諮詢期由9月23日至10月25日,為期33天。昨日為最後一場諮詢專場,倘市民或業界對該草案有任何建議,可在諮詢期內透過電郵、傳真、電郵等途徑,向新聞局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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