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公眾地方拍攝內容講述事實 警員執勤照上網不涉私隱 (《市民日報》,21/09/2011)


【本報訊】市民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互聯網,會否被警方或警員追究侵犯私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相關問題與《基本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關,但不涉及私隱保護問題。她認為,有關照片在公眾場所拍攝,只反映事實,上載互聯網並無問題。

上周六,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在場指揮交通的一名交通警員阻撓,該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也警告記者「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事件令人關注市民在公眾場所拍攝警員執勤情況,再將相片上載到網上分享是否違法?

陳海帆昨回應稱,相關問題與《基本法》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關,但不涉及私隱保護問題。

市民將相片放上網,是反映當時的道路狀況,以及警察執勤協助疏導交通,相信這種相片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在公眾地方拍攝,內容反映、講述的都是事實,將這樣的照片上載至網上是沒有問題的。

現時部分執法警員是否對自己的私隱保障、對法律理解有誤?陳海帆對此不作評論,只稱,當局對網上分享照片是有指引的,至於警員的認知,需要視乎有關部門如何傳達。

按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出網上發布個人資料指引訂定,倘當事人反映把載有他的照片放上網,可以要求刪除該照片。澳門是一個資訊自由的社會,如何在保護個人私隱和保障資訊自由取得平衡?陳海帆表示,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若不涉及公眾利益,當事人有權決定其個人資料的處理。

個資辦收兩宗網上公開相片投訴

被問及市民在網上分享照片的時候應注意甚麼?陳海帆說,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不一定不涉及他人的私隱,如果市民有意將一些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在網上分享,或透過其他方式傳播,首先應確保自己的行為具正當性,包括得到當事人同意,或其他正當利益,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相片中的當事人因此而感到不安的話,可以要求網站刪除該照片。

陳海帆透露,個資辦至今共收到兩宗有關網上被公開照片資料的投訴,均是在交友網站留言的個案,當局目前仍在跟進,其中一宗個案涉及的網站由於不在澳門,特區政府不具管轄權。當局呼籲市民在交友網站使用資料時,無論是自己或是朋友、別人的,都要小心。


崔世安重申高度尊重新聞自由

【本報訊】對於日前有記者拍攝道路交通情況時被交通警員阻撓,行政長官崔世安昨強調,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充分保障傳媒的採訪工作。

崔世安昨在澳門國際機場啟程前往江西省南昌前,被追問日前有傳媒遭交通警員阻撓採訪拍攝的事件。

設展館向泛珠省區介紹澳門

崔世安回應時重申,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及充分保障傳媒的採訪工作,已就事件與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討論,相信會對事件展開深入的了解,並作出適當溝通。

另外,崔世安又提到,是次特區政府赴江西南昌出席「第七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暨經貿洽談會」,除參加大會所安排的各項活動之外,特區政府還設置展館,向泛珠各省區介紹澳門整體經濟發展,包括本澳會展業的情況。

他指出:透過過去6屆論壇,澳門已與泛珠各兄弟省區打下良好合作基礎,並與各省市在區域合作上開展了多項合作計劃,當中與廣東及福建的合作與聯繫更密切。此行將有機會與各省區領導共商未來合作大計,展望未來,泛珠合作充滿機遇和希望,期望未來繼續在區域合作上加強和深化。


治安警調查警員被指阻記者拍攝

【本報訊】自有前線警員阻撓記者拍攝採訪的新聞於周日見報後,再到前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遞交公開信,治安警察局終在昨午新聞發布會中作出初步回應。

警方發言人表示,對於有傳媒報道指上周六有警員在指揮交通期間阻止記者拍攝的事件,當局對此十分關注,並開展調查程序,重申當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鍾倩怡指出:為提升人員專業水平,當局除透過日常列隊或工作會議對前線人員傳達有關依法及規範化執法的訊息外,近兩年亦不間斷地為各級人員開辦多個相關課程,當中包括在前線人員的再培訓課程中加入與傳媒及公共關係相關的專題講座。另一方面,當局將進一步檢討現行培訓,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適時作出補充。當局重申,治安警察局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當局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汲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該局的工作。

與此同時,與會記者反映近年來在採訪中仍然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其實早在2006年新聞局便取消發出記者證,但有警員卻藉此要求採訪突發新聞或一般新聞的記者出示記者證,作為打壓及阻止記者拍攝採訪的理由。就此,發言人昨重申回應,自新聞局取消發出記者證後,局方已上傳下達,部分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的情況,可能是對工作指引及法律理解有偏差,並不存在打壓或阻撓採訪問題。


學者議員促加強警員法律培訓

【本報訊】對於早前有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交通情況,治安警回應指是個別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以及不足之處,有學者及議員都批評,身為執法警員對法律認識不足將是很嚴重和危險的事。

警隊自我監督意識太弱,上司對下屬一些明顯違法、濫權行為視若無睹,同樣應被追究責任。他們促請當局重視有關問題,加強警員的文化及法律課培訓,確保警員有穩固法律根基。

科大助理教授譚志強指出:市民有權拍攝警員執法,因為警員在執法時是代表政府,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警員正在做甚麼,而且還可以保留一定的證據,證明警員有否濫權,這是市民監督警員執行公權力的一種行為,完全合理、合法。警員禁止市民在街頭拍攝執行公務情況,例如交通意外,是荒謬的行為。

他解釋,現行《刑法典》第186條清楚寫明,如有人試圖入侵他人生活,獲取、以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之肖像、或屬隱私之物件或空間之圖像,這才是違法。遊客及一般公眾在街上拍攝,發生的地方是公眾場所,非私人場所,不屬私人生活範疇,相關行為是合法的。倘警員認為市民相關行為違法,則是警員錯誤闡釋本澳法律。

警隊自我監督太弱

譚志強說,在街道上拍攝塞車、交通意外,是任何公眾都可以拍攝的地方,即使警方臨時對這些場所作出拍攝限制,但根據澳門《出版法》,記者享有採訪權,警方相關措施對記者是無效的,如果涉及公眾利益,警員更無權作出禁止及限制。如果在街頭有警員喝令記者不得拍攝,已非法律問題,純粹是本澳警察的訓練有問題。

有指今次事件反映,本澳警員對市民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法律認知存在不足,擔心會出現濫權問題。譚志強稱:「從澳門近代史可以看到,澳門警察不濫權的時候很少,本澳警員明顯存在訓練不足,且以為自己唔係公僕,當政府授予佢公權力時,佢(警員)濫用咗都唔知,呢個先係大問題。」

他又批評,現時警隊自我監督太弱,往往上司對下屬一些明顯違法、濫權行為視若無睹,給人廢弛的感覺。即使上級知道有警員發生類似事件,都是隻眼開、隻眼閉,澳門紀律部隊高層,對代表市民獲取知情權的記者,在採訪過程中受到無理或非法阻撓未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治下無方應該問責

議員區錦新亦指出:過去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曾公開承認前線警員對法律認知不足,身為執法者,警員對法律認識不足是很嚴重和危險的事。對於警員一而再在公眾場所阻撓市民或記者拍攝,當局應追究相關責任,若濫用權力而毋需受到制裁,類似情況將繼續不斷發生。作為領導的治安警察局局長,在知道類似事件經常發生下,也沒有就相關問題制訂指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便是失職,同樣需追究其責任。容許相關情況一而再發生,將破壞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對政府施政並非好事。

區錦新建議,除了一般警務人員接受軍事化訓練外,文化及法律課亦要加強,確保警員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執法。作為監督警方有否濫權的警監會,在接到投訴個案後雖有進行調查及編製報告,但沒有處罰機制對濫權的警員予以處罰,治安警當局有否對違反的警員作出懲處,公眾亦無從得知,使警監會未能發揮到監督作用。他建議擴大警察會職能,跟進及監督違反法律警員進行處罰,並讓公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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