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控方在審訊期間,傳召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香港記者協會昨表示對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要求新聞部人員與警方合作表示遺憾,又批評無在確保新聞專業不被削弱方面的認知不足。
無對外事務科發言人表示,無新聞部只向律政司提供當日已經播放的新聞片段,警方之後向新聞部人員包括記者、攝影師和複製及處理該新聞片拷貝的人員落口供,確認所提供的片段是現場拍攝、傳送、不經人為修改,在落口供時公司法律部人員一直在場陪同。
曾於無任記者的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昨表示,本港沒有法例禁止控方傳召記者作證,政府亦未曾承諾不會提出要求,惟她質疑政府若尊重新聞界獨立運作,便不應要求記者出庭作證。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表示,控方如發現個別新聞片段可作呈堂證據,理應自行採證,新聞機構並無責任提供採訪原材料。
顯示具有 (2013) 社運人士古思堯等人被控企圖侮辱區旗,記者被要求就採訪活動作供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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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4日 星期五
TVB交片交人 記者淪檢控工具 (《蘋果日報》,14/06/2013)
無綫新聞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被警方要求出庭作供。 資料圖片
警方今次罕有向無綫(TVB)索取新聞錄影帶副本,更要記者出庭作供,破壞傳媒保持中立的專業角色。記協昨發聲明批評警方對新聞自由尊重不足、對無綫要求記者向警方作供表示遺憾。記協主席麥燕庭指,89年警方曾要求無綫和亞視就一宗警民衝突交出影帶,新聞部一度堅拒。但23年後警方的做法變本加厲,無綫新聞部亦今不如昔。
記協斥無綫做法不當
記協的聲明解釋,記者一旦向警方作供,會迫使記者成為檢控工具,市民日後接受採訪時會有所顧忌。麥燕庭指,警方已非首次嘗試利用記者協助檢控。1989年9月底,四五行動成員在國慶場合示威,一度發生警民衝突,警方事後向亞視索取未經編輯剪接的原片,但遭嚴正拒絕,警方數日後申請法庭搜查令索取無線和亞視的影帶,兩台即晚表示強烈不滿,迫令警方即日還帶,亦未將片段作呈堂證供。
經此一役,社會重新審視新聞材料的敏感性,其後香港法例通則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作出修訂,第84條文指明新聞材料要對調查有重大價值,而申請人亦要符合「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等理據方可索取新聞材料。
麥燕庭指,修訂法例後,數年前有線電視遇到警方索取一宗襲擊案的影帶亦堅拒。她批評無綫今次交片交人的做法不恰當,電視台連後援的剪接員和編輯都被錄口供,擔心此先例一開,記者日後被迫成為警方檢控工具。無綫表示只是向律政司提供當日已播放的新聞片段,警方落口供確認提供片段是現場拍攝,法律部人員一直在場陪同。警方稱一直十分尊重採訪自由。
《蘋果》記者
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記者不應成為檢控工具 (「香港記者協會」,13/06/2013)
社運人士古思堯等人被控企圖侮辱區旗的案件今(13日)天在東區裁判法院作判,香港記者協會無意就案件判決置評,但認為警方要求記者就採訪活動作供之做法,並不恰當,反映警方對新聞自由尊重不足,損害新聞界獨立客觀的專業形象。對於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俗稱無綫電視)要求前線新聞工作者向警方作供,本會表示遺憾。
新聞工作者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新聞事件,這不單要求新聞工作者身體力行,還需讓公眾看見新聞工作者在這方面的努力,記者一旦向警方作供,會被視為警方的檢控工具,令市民日後接受記者採訪時有所顧忌,甚至因此拒絕接受採訪,削弱新聞界的消息來源,損害公眾知情權。
香港傳媒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已有拒絕警方索取新聞事件錄影帶的先例。八九年,警方要求本港電視台提供有關一宗警民衝突之「毛片」,被有關電視台拒絕。其後,警方以法庭搜查令成功向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取得錄影帶。事後兩台均表示不滿,認為警方之做法有違新聞自由,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在今次古思堯案中,警方不單向無綫電視索取錄影帶副本,還向相關傳媒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剪接員及編輯錄取口供,涉及人數和工種之廣、錄取口供次數之多,令人震驚。
更令人不滿的是,警方要求記者在庭上確認錄影帶的拍攝位置和真偽,其實可以透過控辯雙方同意為事實即可,根本無需記者作供,警方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開先例,以便日後逼令記者成為檢控工具,置新聞專業和自由於不顧。
警方之處理固然有罔顧新聞界操守之嫌,無綫電視要求新聞部人員與警方合作,以致前線人員不得不接受警方查問,最終導致記者按法庭傳票出庭作證,此舉亦令人遺憾。作為一個傳媒機構,無綫電視對如何確保新聞專業不被削弱,顯然認知不足,而新聞部管理層未有據理力爭,向上級反映事件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亦對專業有所虧欠。
本會必須指出,警方雖有要求市民協助調查的權利,但市民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6月13日
新聞工作者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報道新聞事件,這不單要求新聞工作者身體力行,還需讓公眾看見新聞工作者在這方面的努力,記者一旦向警方作供,會被視為警方的檢控工具,令市民日後接受記者採訪時有所顧忌,甚至因此拒絕接受採訪,削弱新聞界的消息來源,損害公眾知情權。
香港傳媒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已有拒絕警方索取新聞事件錄影帶的先例。八九年,警方要求本港電視台提供有關一宗警民衝突之「毛片」,被有關電視台拒絕。其後,警方以法庭搜查令成功向無綫電視及亞洲電視取得錄影帶。事後兩台均表示不滿,認為警方之做法有違新聞自由,開了一個壞的先例。
在今次古思堯案中,警方不單向無綫電視索取錄影帶副本,還向相關傳媒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剪接員及編輯錄取口供,涉及人數和工種之廣、錄取口供次數之多,令人震驚。
更令人不滿的是,警方要求記者在庭上確認錄影帶的拍攝位置和真偽,其實可以透過控辯雙方同意為事實即可,根本無需記者作供,警方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開先例,以便日後逼令記者成為檢控工具,置新聞專業和自由於不顧。
警方之處理固然有罔顧新聞界操守之嫌,無綫電視要求新聞部人員與警方合作,以致前線人員不得不接受警方查問,最終導致記者按法庭傳票出庭作證,此舉亦令人遺憾。作為一個傳媒機構,無綫電視對如何確保新聞專業不被削弱,顯然認知不足,而新聞部管理層未有據理力爭,向上級反映事件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亦對專業有所虧欠。
本會必須指出,警方雖有要求市民協助調查的權利,但市民亦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6月13日
有關傳召記者就燒區旗案作供的譴責聲明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13/06/2013)
6月3日,無綫電視記者何永康應法庭傳召,就社運人士古思堯和馬雲祺被控企圖侮辱區旗案出庭作供。
雖然何永康曾請求豁免於庭上作供,擔心此舉會對新聞界的專業操守構成負面影響,但不獲法庭接納。誠然,控方傳召記者出庭作供是極為罕見的。
此案開庭前,無線電視已應警方要求,提供當日示威情況的「出街」片段,另外又協助或配合警方,讓警員在將軍澳電視城內,對何永康以及其他曾處理該片段的攝影、傳送、剪接、編輯、採訪和報道的台前幕後的無綫新聞部員工錄取口供。
而在今次出庭前,何永康已於一年之內接受警方三錄口供。
對於當局在檢控他人的過程中牽涉記者,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表示強烈遺憾和深感困擾,尤其此案已有很多目擊證人,包括警務人員。
我們認為:
當局對記者錄取口供並要求其出庭作供的做法是不尋常、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事件反映當局欠缺敏感度,對記者如實、公正報道的角色並沒足夠認識和尊重,要記者為檢控被訪者作供或作證會嚴重影響記者不偏不倚的形象當局這次做法,對記者和新聞界立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構成了惡劣的影響與此同時,無綫電視管理層未能全力支援員工,沒有對他們提供足夠的法律和精神支持,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對此表示震驚和強烈遺憾:
無綫這次的做法明顯偏離以往的慣例,在沒有法庭的命令下已向警方提供新聞片段無綫協助或配合警方,讓警員在公司物業內,對所有涉及製作、處理、採訪和報道該新聞的員工錄取口供此舉嚴重打擊新聞部的尊嚴和專業形象無綫並沒確保員工充分知悉自己的法律權利,包括緘默權無綫未能對何永康和受影響的員工提供全面和足夠的法律和精神支援,又強調何永康於首次錄口供後,曾經離職,一度並非其僱員。但事實上,何永康之所以牽涉此事,全因他當年任職無綫時所做的採訪工作此事突顯前線記者,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十分重要的,因為當局可能會要求記者為新聞採訪錄取口供和出庭作供。
我們促請當局充分尊重記者獨立、如實和公正報道的角色,防止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我們亦呼籲新聞機構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全力支援員工,給與他們法律和精神上的支持,捍衛新聞界的獨立和尊嚴。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2013年6月13日
雖然何永康曾請求豁免於庭上作供,擔心此舉會對新聞界的專業操守構成負面影響,但不獲法庭接納。誠然,控方傳召記者出庭作供是極為罕見的。
此案開庭前,無線電視已應警方要求,提供當日示威情況的「出街」片段,另外又協助或配合警方,讓警員在將軍澳電視城內,對何永康以及其他曾處理該片段的攝影、傳送、剪接、編輯、採訪和報道的台前幕後的無綫新聞部員工錄取口供。
而在今次出庭前,何永康已於一年之內接受警方三錄口供。
對於當局在檢控他人的過程中牽涉記者,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表示強烈遺憾和深感困擾,尤其此案已有很多目擊證人,包括警務人員。
我們認為:
當局對記者錄取口供並要求其出庭作供的做法是不尋常、不必要和不合理的事件反映當局欠缺敏感度,對記者如實、公正報道的角色並沒足夠認識和尊重,要記者為檢控被訪者作供或作證會嚴重影響記者不偏不倚的形象當局這次做法,對記者和新聞界立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構成了惡劣的影響與此同時,無綫電視管理層未能全力支援員工,沒有對他們提供足夠的法律和精神支持,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對此表示震驚和強烈遺憾:
無綫這次的做法明顯偏離以往的慣例,在沒有法庭的命令下已向警方提供新聞片段無綫協助或配合警方,讓警員在公司物業內,對所有涉及製作、處理、採訪和報道該新聞的員工錄取口供此舉嚴重打擊新聞部的尊嚴和專業形象無綫並沒確保員工充分知悉自己的法律權利,包括緘默權無綫未能對何永康和受影響的員工提供全面和足夠的法律和精神支援,又強調何永康於首次錄口供後,曾經離職,一度並非其僱員。但事實上,何永康之所以牽涉此事,全因他當年任職無綫時所做的採訪工作此事突顯前線記者,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十分重要的,因為當局可能會要求記者為新聞採訪錄取口供和出庭作供。
我們促請當局充分尊重記者獨立、如實和公正報道的角色,防止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我們亦呼籲新聞機構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全力支援員工,給與他們法律和精神上的支持,捍衛新聞界的獨立和尊嚴。
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
2013年6月13日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古思堯燒區旗案 罕有召記者作供 (《明報》,04/06/2013)
古思堯(左)及馬雲祺(右)涉侮辱區旗受審,與在另一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的楊匡(中)同在東區法院相遇。(余俊亮攝)
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的何永康(圖),事發時是首席記者,去年4月1日他到事發現場採訪。何在庭外對記者提問一概表示「不便回應」。(劉焌陶攝)
去年4月1日古思堯與一眾示威者到中聯辦門外抗議,古思堯手持點燃的報紙欲焚燒區旗,被警員用滅火筒噴熄火種。(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涉於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案件昨開審。控方罕有傳召當日在場採訪、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惟他擔憂作供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獨立及公正的專業操守,作供宣誓前向法庭申請豁免作供,但遭裁判官拒絕。
憂損新聞獨立 申免作供遭拒
兩被告古思堯及馬雲祺昨否認1項企圖侮辱區旗罪。針對控方證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申請豁免作供,裁判官杜浩成稱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假如法律上要求相關人士作供,他們必須上庭作供,而且要求何確認的影片已曾公開,毋須考慮保密方面的問題。
庭上昨播放由無電視提供予控方的新聞片,從片段所見,所有字幕、配音等資料均被刪掉。何永康作供時,面前擺放了兩個熒幕,分別播放YouTube及無新聞片段。高級檢控官黎劍華要求何指出在YouTube片段中,他與攝影師事發時身處的位置,最後黎要求何確認該無新聞的片段,與該YouTube片段都是在事發現場拍攝。
官﹕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
辯方大律師詹鋌鏘則盤問何在現場採訪時,是否清楚事發時的遊行背景及目的。何稱以他理解,其背景是新一屆特首選舉結束,該遊行是抗議中聯辦干預特區事項,以及表達爭取民主和普選的訴求。
黎劍華於庭外透露,警方在YouTube找到一段事發時的短片作呈堂證供,但找不到該短片的攝錄者;而傳召何的作用是要讓法庭知道何身在現場,從而確認當日無新聞所播放的片段,與警方在YouTube找到的短片是在同一場合拍攝。至於為何不把何的證供,以書面形式展示於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內,黎稱用文字表達不理想,未能準確描述何與攝影師在事發現場的位置,但庭上作供則能播放畫面,讓何準備指出他和攝影師的位置。
確認兩片段同場拍攝
此外,辯方在案件開審前,向杜官提出相關法例違憲的法律爭議。詹稱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頒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們有表達民主、自由的訴求,不應以任何形式限制;若相關法例限制人們表達民主、自由,該法例就違反人權法。
但杜官反駁,市民毋須以侮辱區旗表達民主及自由的訴求,以其他方式如展示橫額亦能達到目的,故相關法例與限制表達訴求沒有邏輯關係;假如任何方式都可表達民主、自由訴求,那麼人們「做乜都得」,最終杜官拒絕受理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控辯雙方今將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ESCC918/13】
學者:警不應利用傳媒蒐證
【明報專訊】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傳媒採訪時應保持中立,有如旁觀者,負責記錄事件,採訪過後便完成責任,警方不應視傳媒為蒐證工具,否則會令傳媒失去中立,日後難以取信受訪者,「市民接受訪問,是因為信任傳媒,可以為民請命,但如果傳媒輕易向警方提供相片或錄取口供,市民會有被出賣的感覺,認為當警方有需要的時候,記者會站到警方一方,變成控方,指證市民。」
破壞受訪者信任
杜認為,在一般情下,傳媒亦不應貿然向警方提供資料,否則會令記者角色變得混淆,但在特殊情下,例如記者牽涉在案件之中,例如搶劫或被毆打等則另當別論。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記者如一般市民,若被傳召出庭,不得拒絕,亦不能以職業是記者為由,要求豁免作供。
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關注事件,惟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她指出,一般情下,傳媒不會貿然向警方提供採訪材料,「連影印本也不應該提供。」她說,最快本月內,記協會舉辦工作坊,向前線記者講解採訪權利和相關的法律知識。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表示,需時了解事件,暫未能回應,而本身是有線新聞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趙說,該公司新聞部未曾被警方要求提供採訪資料。
無拒回應 記協關注
本報昨致電無新聞及資訊部總監袁志偉,惟一直未能聯絡上。無外事部總監曾醒明向新聞部了解後表示不會回應,記者向警方查詢。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處理每宗案件,均會按既定程序循不同方向蒐證,作出全面及深入的調查。由於上述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
倘錄口供 出庭作供不能拒絕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市民並無義務協助警方調查案件,故有權拒絕錄取口供,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市民若應警方邀請錄取口供,或自願提供資料,便成為警方蒐證的一部分,日後有機會被法庭傳召出庭作供,屬強制性,不能拒絕。
張以昨記者被傳召出庭作供一事為例,指若最初該記者未有錄取口供,便不會被傳召出庭,到出庭時才以記者身分要求豁免已太遲。律師謝連忠則認為,傳召拍攝片段的攝影師,較傳召採訪記者恰當,因為記者即使在場,亦未必目睹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市民有權拒錄口供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傳媒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片段,但警方或會發出搜查令;過去英國有案例,有記者拒絕向法庭供出受訪者的聯絡方法,結果被判監禁,但從沒在本港發生。
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的何永康(圖),事發時是首席記者,去年4月1日他到事發現場採訪。何在庭外對記者提問一概表示「不便回應」。(劉焌陶攝)
去年4月1日古思堯與一眾示威者到中聯辦門外抗議,古思堯手持點燃的報紙欲焚燒區旗,被警員用滅火筒噴熄火種。(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及馬雲祺涉於去年4月1日在中聯辦門外企圖焚燒區旗,案件昨開審。控方罕有傳召當日在場採訪、現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出庭作供,惟他擔憂作供會影響自己以至新聞界獨立及公正的專業操守,作供宣誓前向法庭申請豁免作供,但遭裁判官拒絕。
憂損新聞獨立 申免作供遭拒
兩被告古思堯及馬雲祺昨否認1項企圖侮辱區旗罪。針對控方證人無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申請豁免作供,裁判官杜浩成稱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假如法律上要求相關人士作供,他們必須上庭作供,而且要求何確認的影片已曾公開,毋須考慮保密方面的問題。
庭上昨播放由無電視提供予控方的新聞片,從片段所見,所有字幕、配音等資料均被刪掉。何永康作供時,面前擺放了兩個熒幕,分別播放YouTube及無新聞片段。高級檢控官黎劍華要求何指出在YouTube片段中,他與攝影師事發時身處的位置,最後黎要求何確認該無新聞的片段,與該YouTube片段都是在事發現場拍攝。
官﹕記者與其他行業一樣
辯方大律師詹鋌鏘則盤問何在現場採訪時,是否清楚事發時的遊行背景及目的。何稱以他理解,其背景是新一屆特首選舉結束,該遊行是抗議中聯辦干預特區事項,以及表達爭取民主和普選的訴求。
黎劍華於庭外透露,警方在YouTube找到一段事發時的短片作呈堂證供,但找不到該短片的攝錄者;而傳召何的作用是要讓法庭知道何身在現場,從而確認當日無新聞所播放的片段,與警方在YouTube找到的短片是在同一場合拍攝。至於為何不把何的證供,以書面形式展示於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內,黎稱用文字表達不理想,未能準確描述何與攝影師在事發現場的位置,但庭上作供則能播放畫面,讓何準備指出他和攝影師的位置。
確認兩片段同場拍攝
此外,辯方在案件開審前,向杜官提出相關法例違憲的法律爭議。詹稱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頒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們有表達民主、自由的訴求,不應以任何形式限制;若相關法例限制人們表達民主、自由,該法例就違反人權法。
但杜官反駁,市民毋須以侮辱區旗表達民主及自由的訴求,以其他方式如展示橫額亦能達到目的,故相關法例與限制表達訴求沒有邏輯關係;假如任何方式都可表達民主、自由訴求,那麼人們「做乜都得」,最終杜官拒絕受理辯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控辯雙方今將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ESCC918/13】
學者:警不應利用傳媒蒐證
【明報專訊】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傳媒採訪時應保持中立,有如旁觀者,負責記錄事件,採訪過後便完成責任,警方不應視傳媒為蒐證工具,否則會令傳媒失去中立,日後難以取信受訪者,「市民接受訪問,是因為信任傳媒,可以為民請命,但如果傳媒輕易向警方提供相片或錄取口供,市民會有被出賣的感覺,認為當警方有需要的時候,記者會站到警方一方,變成控方,指證市民。」
破壞受訪者信任
杜認為,在一般情下,傳媒亦不應貿然向警方提供資料,否則會令記者角色變得混淆,但在特殊情下,例如記者牽涉在案件之中,例如搶劫或被毆打等則另當別論。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記者如一般市民,若被傳召出庭,不得拒絕,亦不能以職業是記者為由,要求豁免作供。
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關注事件,惟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她指出,一般情下,傳媒不會貿然向警方提供採訪材料,「連影印本也不應該提供。」她說,最快本月內,記協會舉辦工作坊,向前線記者講解採訪權利和相關的法律知識。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表示,需時了解事件,暫未能回應,而本身是有線新聞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趙說,該公司新聞部未曾被警方要求提供採訪資料。
無拒回應 記協關注
本報昨致電無新聞及資訊部總監袁志偉,惟一直未能聯絡上。無外事部總監曾醒明向新聞部了解後表示不會回應,記者向警方查詢。警方發言人表示,警方處理每宗案件,均會按既定程序循不同方向蒐證,作出全面及深入的調查。由於上述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
倘錄口供 出庭作供不能拒絕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市民並無義務協助警方調查案件,故有權拒絕錄取口供,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市民若應警方邀請錄取口供,或自願提供資料,便成為警方蒐證的一部分,日後有機會被法庭傳召出庭作供,屬強制性,不能拒絕。
張以昨記者被傳召出庭作供一事為例,指若最初該記者未有錄取口供,便不會被傳召出庭,到出庭時才以記者身分要求豁免已太遲。律師謝連忠則認為,傳召拍攝片段的攝影師,較傳召採訪記者恰當,因為記者即使在場,亦未必目睹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市民有權拒錄口供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傳媒機構可以拒絕提供片段,但警方或會發出搜查令;過去英國有案例,有記者拒絕向法庭供出受訪者的聯絡方法,結果被判監禁,但從沒在本港發生。
燒區旗案 記者求豁免作供 (《蘋果日報》,04/06/2013)
古思堯(左二)及馬雲祺(右)昨被裁定企圖侮辱區旗罪表證成立。
【本報訊】社運人士古思堯及社民連成員馬雲祺於去年4.1遊行至中聯辦門外,涉嫌企圖焚燒區旗,案件昨日開審。辯方認為區旗象徵意義已減弱,有關條例違憲,但裁判官不同意,裁定兩人表證成立。案件更帶出另一議題,當日於現場採訪的無綫電視記者昨被傳召到法庭擔任控方證人,惟他以作供可能影響新聞報道公平性及獨立性為由,要求豁免作供,但遭裁判官拒絕。
現職無綫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的何永康,昨於庭外皺眉婉拒回應要求豁免作供是否其個人決定。他於宣誓作供前指出,案發時他以無綫新聞首席記者身份採訪該次遊行活動,事後獲警方要求協助調查,及後他收到法庭傳票,要他昨日到庭作供。他擔心其作供會對現職新聞機構和新聞界的專業操守造成負面影響,以及新聞從業員的角色,由公正獨立採訪的記者,變相成參與案件,日後於採訪公眾集會或接觸消息人士時,業界的專業獨立性會受質疑,故要求豁免作供。惟杜官指,該次採訪為公開性採訪,證供不涉及保密性質,拒絕其要求。
控方無傳召攝影師
控方昨只叫何就呈堂片段確認:他當日是在現場;片段於同日晚間新聞播出;事後新聞及公共事務部總監袁志偉將影像呈交予警方,跟着便播放由警方及無綫拍攝的現場情況。警方影片拍得警方曾兩次使用滅火劑噴向人群;而無綫影片則拍得兩名被告曾用打火機燃點報紙,再企圖燒向一支區旗。但控方並無傳召拍片的攝影師。
另外,辯方昨要求法庭考慮《區旗及區徽條例》是否違憲,指自回歸以來社會變遷,高官們貪污腐敗,加上民調顯示區旗的象徵意義早已減弱,認為破壞區旗並不等於破壞公共秩序。惟杜官指,破壞區旗與表達民主沒有必然關係,更反問辯方「點解歸咎支旗?」杜官又舉例力陳區旗有不同象徵意義,指警員殉職後將區旗蓋於靈柩,如家屬目睹有人於公眾場合破壞區旗,相信會引起爭端損害社會安寧,故區旗更應受到保護。
案件編號︰ESCC918/13
何永康向法庭要求豁免作供被拒。
憂記者淪檢控工具
【特稿】
今次中聯辦門外焚燒區旗案,無綫電視記者何永康在案發現場履行採訪職務,因而遭傳召到法庭作供,類似個案在港相當罕見。有人權組織及傳媒學者擔心事件或打開缺口,令記者日後淪為執法機關的檢控工具,削弱記者的中立角色同時有損公眾知情權。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是次案件本身的證據充足,毋須記者去確認新聞片段,否則日後記者採訪只會更加困難,削弱公眾知情權,「被訪者見到記者會變得閃縮,搞到記者嘅存在已經介入咗件事」。他又指,涉及保密資料只是記者拒絕作供的其中一個元素,還要顧及記者本身的中立角色,「有時新聞道德比法律責任更加重大」。他認為記者所屬的新聞機構也需表態,「今次呢件案就唔應該叫記者去作供」。
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表示,無綫純粹就案件提供已播出的新聞片段;警方當時直接向當事人提出作供要求,未經無綫安排。至於無綫會如何協助何永康,曾表示尚在研究中。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今次先例一開,或令記者間接變成警方搜集罪證的工具。他認為如此重要的決定,應交由更高級的法院處理。記者也有權就裁判官的決定上訴。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表示,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記協擔心同業未必清楚相關法律權利,計劃本月舉行講座。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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