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明報》今入稟控《信報》誹謗 誓章披露梁振英致電 主動查問僭建報道 (《明報》,03/07/2012)



【明報專訊】《明報》上月底獨家披露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的山頂寓所僭建,及後《信報》卻一連兩日刊登報道,指《明報》總編輯劉進圖曾於報道刊出前向梁振英作出「溫馨提示」,令他能夠即時清拆僭建物,又指《明報》數月前已知悉梁宅有僭建物,但一直沒採取行動。《明報》及劉進圖認為《信報》的兩篇報道嚴重失實,要求撤回及道歉,《信報》上周覆函拒絕撤回,《明報》今日將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信報》誹謗。

指《信報》拒撤回兩失實報道

原訴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將控告信報財經新聞有限公司及袁耀清,要求法庭頒令賠償及頒下禁制令,又指《信報》在得悉《明報》的澄清聲明後仍屢次刊登同樣的誹謗指控,將要求加重賠償。為了這項訴訟,劉進圖昨日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一份誓章,詳細披露有關梁宅僭建偵查報道的出台經過,包括梁振英深夜致電的談話內容(詳見誓章全文)。

劉進圖在誓章中透露,他是在6月17日獲偵查報道組負責人戚本業告知,該組同事從一幅攝於6月15日的梁宅照片,發現梁宅花園內可能有一僭建物。翌日戚再通知劉,指他與組內記者前往梁宅外察看時,遇到保安人員試圖阻止他們拍攝及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仍能拍攝到該僭建物的照片。

至6月19日,偵查報道組完成取證,計劃於20日再找兩名獨立專家,確認照片中顯示的是僭建物,然後在21日早上正式向梁的辦公室提出問題,在22日發表這則報道。但劉在19日晚上11時32分,發現手機有一陌生號碼的未接來電,他按鍵回電,發現對方是梁振英,梁不單聽到消息指《明報》正在做他家裏有僭建物的報道,來電想查詢確認這消息,更主動指《明報》關注的相信是他花園裏的一個「玻璃條」(及後《明報》稱為「玻璃棚」),梁主動解釋這不是僭建的「玻璃屋」,因為它三面透風。

劉進圖戚本業詫異梁悉調查

劉進圖在回應中向梁表示,曾看到一張圖片,顯示一搭建物與梁的描述相似,但不肯定是什麼,遂要求梁讓《明報》記者到梁的大宅近距離實地察看,梁一口答應。劉隨即致電戚本業,告之他與梁的對話內容,兩人都詫異梁知道《明報》其中一個調查目標物,並決定加快報道的進度。

劉與戚決定提前一天向梁的辦公室發出問題,並強烈要求對方安排實地察看,但梁的辦公室未能安排於當天讓記者入屋,記者於是當天下午正式向梁辦書面提問,梁辦於晚上8時後回覆,承認該玻璃棚很可能是僭建物,但梁辦沒有履行讓記者實地察看的承諾,更於當天下午便安排人員迅速拆除僭建物。

明報記者



劉進圖誓章中譯本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原訟庭2012年民事訴訟案件

原告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劉進圖

被告人﹕信報財經新聞有限公司、袁耀清

劉進圖的誓章

本人劉進圖,香港身分證號碼為(╳╳╳╳╳╳╳╳),是《明報》總編輯,地址為香港柴灣嘉業街18號明報工業中心A座15樓,謹此宣誓及作出以下聲明﹕

(1) 本人於1989年加入新聞行業,1995年加入《明報》,擔任社評主筆。2012年1月1日,本人獲任命為《明報》總編輯。

(2) 2012年6月17日,本人接獲《明報》偵查報道組負責同事戚本業先生一封電郵,告知其偵查組找到一幅照片,是本報攝影組同事6月15日於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梁先生)的山頂大宅內拍攝的,顯示梁宅的花園內可能有一僭建物。

(3) 2012年6月18日,本人獲戚本業告知,他與另一偵查組記者前往察看梁宅的僭建物,該物狀似一小型玻璃屋,連接貝璐道5號屋,記者可從梁宅所在小區外的私人道路上觀察到。戚先生向本人提及,察看期間他們遇到一名保安人員,試圖阻止他們拍攝及要求他們離開。由於已拍攝到有關該僭建物的照片,他們答應離去,沒有與保安員衝突。

(4) 2012年6月19日,本人與戚先生及《明報》執行總編輯姜國元先生商討何時刊出這則報道。這個時候,我們已完成了僭建物的照片拍攝工作,也比對了核准建築圖則,並取得了一位獨立專家的意見,確認其為僭建物。剩下來的工作是多找兩名獨立專家給意見以及讓梁先生回應。我們決定在2012年6月20日完成專家訪問,在2012年6月21日早上正式向梁先生的辦公室提出問題。我們打算在2012年6月22日發表這則報道。

(5) 2012年6月19日晚上約11時32分,本人聽到手提電話響了數下,當時本人在家裏的洗手間,本人接聽電話,發現來電已終止。手機顯示的來電者電話號碼,是本人不熟悉的。我按鍵回電,看是誰這麼晚給我打電話,是否有緊急事情,接聽對方說他是梁振英先生。

(6) 梁先生在電話對話開始時說,他聽到有消息傳來傳去,指《明報》正在做一個關於他家裏有僭建物的報道,他說他想確認這消息是否屬實,他又主動提及,他估計我們關注的是他花園裏的一個「玻璃條」,他強調這不是「玻璃屋」,因為是「三面透風」的。

(7) 本人回應梁先生的提問說,本人曾看到一張圖片,顯示一搭建物與他的描述相似,但本人不肯定這是什麼。本人問他可否讓本報同事前往他的大宅近距離實地察看,他說沒有問題。本人隨即說,本人將請同事翌日致電他的辦公室,安排察看事宜,他說好,對話就此終結。

(8) 與梁先生的對話結束後不到一分鐘,本人致電戚本業先生,告訴他對話的詳細內容。我們都感到詫異,梁先生非但能夠得知我們正在偵查他家有僭建物,而且知道我們其中一個偵查目標物,即其花園中的「玻璃屋」,其後我們改稱該物為「玻璃棚」,以更好反映其性質。我們決定提前向梁先生辦公室發出問題,從6月21日推前至6月20日,與原定的獨立專家訪問同時進行。我們又決定大力要求對方安排實地察看,讓我們能帶同一獨立專家近距離檢視該僭建物。

(9) 2012年6月20日,本人於中午過後不久便離開新聞室,因為本人拿了5天假期,參與香港科技大學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的最後單元及畢業禮。本人與戚本業先生通電話和電郵保持聯繫。本人獲告知偵查組同事於中午時分向梁先生辦公室口頭查詢有關僭建物事宜及要求實地察看,當得悉梁先生辦公室未能於當天安排實地察看後,偵查組同事於大約3時30分,向梁先生辦公室發出了關於僭建物的書面提問。梁先生辦公室於晚上8時後回覆本報提問,承認該玻璃棚很可能是僭建物。實地察看的承諾卻沒有兌現,梁先生在當天下午便安排人員把該僭建物迅速拆除。

(10) 2012年6月22日,本人看到《信報財經新聞》(信報)有一篇文章,指本人主動向梁先生披露《明報》正在進行一項關於他家裏有僭建物的報道,猶如溫馨提示,讓他可以迅速拆除僭建,滅證據。該文章亦指控《明報》數月前已知悉梁宅有僭建物,但一直迴避採取行動,直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束。這些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若不迅速反駁,可能會傷害《明報》及本人的公信力,本人對此深感憤怒。本人與同事商議後,由編輯部在下午較後時段於明報即時新聞網站上發表一份聲明(6月22日聲明)。

(11) 在6月22日聲明中,本人決定把本人與梁先生的電話對話的要點披露,但沒有指明來電者是梁先生本人,只稱為「梁辦人士」。這是因為本人相信該對話是「不作紀錄」的,根據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守則,新聞專業人員應盡量避免披露不作紀錄的對話的內容,除非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要求披露。

(12) 2012年6月28日,當收到《信報》的律師回信,表明《信報》不會撤回其誹謗報道,本人與編輯部同事及高級管理層商討後,我們決定必須向《信報》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明報》的聲譽及公信力。本人明白這樣做本人可能要向法院提交書面證供及出庭作證。本人認為,協助法院找出事實真相,從而作出獨立公正的司法裁決,屬於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這樣做需要本人將一項不作紀錄的對話全面披露。這解釋了為何本人作出這項誓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