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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局長都是這一句 修法為更好保障新聞自由 (《正報》,31/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昨日繼續走訪新聞團體和機構,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質詢,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未有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未有作出解釋,卻多次強調政府現時正是聽取意見,也有責任檢視訂立多年的法例。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政府是新聞界監督的對象,新聞法規與其他法律有異,特首未經諮詢業界而啟動修法程序,實在難以接受。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在昨午與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下稱傳協)「關注修改兩法小組」會面約一小時十五分鐘,雙方多次出現激烈爭論。該局過去十八天,走訪十個華語新聞團體及機構,昨日的會晤才首次由受訪團體主動開放讓記者採訪和參與。會面在傳協會址進行,該會貼上「捍衛新聞自由‧反對藉修法箝制傳媒‧寸步不讓」。

昨日,陳致平被問及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沒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他始終沒有作出解釋,只是強調啟動修法程序的第一步是聽取意見,而現在正是進行這項工作,又說:「啟動修法程序不是說一定最後目的是修法」。他補充,之前經常有文章提出要修法。

傳協的代表則反駁:「我們要提醒,政府是被新聞界監督的對象,《出版法》和涉及新聞自由的法規,與其他法律是有分別的。你們是利益相關人,因為是我們監察你們。」所以,啟動修法前應先與業界討論,否則是難以接受的。該代表也質疑,究竟行政長官是聽了新聞局的建議或其他人的意見才決定修法。

陳致平認為,政府是利益攸關者、被監督者,也有責任完善法律協助傳媒。他也多次表示,修法是為了更好保障新聞自由,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嚴格來說,《出版法》是「單行刑事法律」,不是在權利、自由保障層面,而是規管傳媒的法律。不過,陳致平堅持,該法律是保障新聞工作。

傳協的代表稱:「我覺得局長應該更考慮,如果你想讓傳媒朋友可以更加有自由去報道,其實,你們少點派人到電視台去剪片,或者,你們多點讓前線記者可以在自由的環境下採訪,其實已足夠了。」陳致平立即答:「你說的很正確。你說的很正確。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法例甚至是不需要的,就取消這個法例。」

但是,被問及是否真可取消《出版法》時,陳致平卻辯稱,那番話是傳協代表說的,他表示,取消這法例是需要充法聽取不同意見,得到社會的共識。此外,有傳協代表建議,政府訂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市民的知情權。究竟,政府近年收到多少個投訴傳媒的個案?陳致平起初沒有回答,被追問下才表明,修法前提不是收到很多投訴,也不存在很大的修法迫切性。

傳協遞交聲明強調五立場

在會晤結束前,傳協代表向新聞局遞交一份聲明,強調該會的五項基本立場,包括「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掌控記者的『生殺大權』等等。

記聯 《澳門郵報》 表對修法意見

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及英文報章《澳門郵報》,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再三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在上午的會面中,澳門記者聯會理事長羅崇雯表示,該會會員大多是前線記者,他們亦對修法有不同意見,會內暫未有共識。為此,希望新聞局給予充份時間讓業界表達意見。她強調,會內雖未有共識,但前提是修法時必須確保現有的新聞自由不能減少。同時,該會亦會繼續收集會員的意見,並會鼓勵會員直接向新聞局反映其意見。未來會在會內推動更多有關兩法的討論,有需要時會再次邀請新聞局為會員闡釋兩法修訂的內容。

記聯理事張志成表示,出版委員會應有法律認可,而為增加委員會的公信力,有需要賦予懲罰的權力,否則只能成為諮詢機構,但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羅崇雯認為,倘若日後成立委員會,前線記者需佔委員會成員大多數。

《澳門郵報》社長Harald Bruning(夏禮賢)在會面中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出版法》對記者的權利及新聞自由都予以較好的保障。但《出版法》在當年頒佈時,當中不少條文已過時,且不配合之後頒佈的《刑法典》、《民法典》、多項公約及其他新法例,因此有需要修改及更新條文,但不能限制新聞自由,而是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舉例指,《出版法》第二十九條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在外國甚為罕見,且不配合現行《刑法典》,應要修改,以免被人濫用這一條文去控告傳媒。他又認為,政府有必要將數碼媒體(digital media)納入規範,否則會對印刷及廣播媒體造成不公平競爭。如修法不將最現代的媒體納入,實屬不智。數碼媒體也應與印刷媒體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及責任。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問題複雜,加上本澳有中文、葡文及英文三種媒體,各自對新聞有不同的理念,要成立強制性、獲政府認可且有法定權力的出版委員會,並不可行。過去廿多年委員會也未能成立,對傳媒運作亦未有影響,故修法時應予以撤銷。然而,他並不反對傳媒或協會自行成立民間的、不獲政府認可的出版委員會,以進行自我規範。他也不贊成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建議取消。

他表示,之前有同業表示應合併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他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報業及廣播業的運作條件完全不同:報章享有出版自由,只需向政府登記便可營運,而廣播媒體則須向政府申請並獲批給,方可使用屬於公眾的大氣電波。

謂在業界未有共識之前 傳協認應擱置修訂兩法 (《華僑報》,31/12/2011)

【專訪】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到訪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就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聽取意見。對於備受關注的設立監管機制問題,傳協敦促新聞局遵守「業界自決」原則,亦強烈反對當局將修法與設立監管機制作捆綁式處理,並要求在業界未有共識之前應擱置修法,會上,並促請政府制定資訊自由法。

 會上,雙方與新聞局局長對話激烈,並沒有共識。

 新聞局局長一再表明,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而傳協則批評新聞局說一套做一套。

 傳協指出,出版法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官方消息來源,但現時傳媒很難接近官方訊息,回歸後更出現倒退情況,若政府希望保障新聞自由,應制定資訊自由法。從而有助傳媒自由採訪和確保公眾知情權。

 傳協質疑當局在沒有諮詢業界的情況下,單方面啟動修法,動機非常可疑,認為一個行政部門是被新聞界監督的對象,出版法或涉及新聞自由的法規,與其他法律應有分別。

 在會上,傳協代表出示於一九九六年剪報,內容是當年記聯反對澳葡政府以法律形式成立出版委員會等,而當時記聯的代表包括陳致平在內,但他否認今日立場有變,並解釋稱當年記聯「並非徹頭徹尾反對出版委員會,而是由於一些先決條件未具備情況下才會反對」。

 陳致平並表示,「啟動修法並不是說我要成立。」被問及現在條件是否成熟,跟當年不一樣時,陳致平指出,「成熟是……可以討論,(現在)條件改變了,我們是否可以再討論。」 陳致平表示,啟動修法程序最後目的並非一定要修法。

 最後,傳協遞交了「對新聞局修改兩傳媒法的立場」書。傳協指出,近年澳門新聞自由每況愈下、記者採訪權屢受侵害的情況下,官方貿然啟動修法,動機不明,方向不清,令人質疑新聞局修法背後的意圖。倘若新聞局能提出具體方案,如何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和採訪權,而不是只流於空話,業界可以再作討論。可惜從啟動修法、到諮詢,整個操作過程中,新聞局一直聲稱「從無立場」和修法方向,如果要從業員在假設性的情況下進行思考或發表意見,恐怕整個討論也只會不切實際。

 兩法頒佈以來,澳門未有出現因媒體失實報道或侵犯私隱等有違職業道德操守,引發公眾重大爭議。相反,大部分市民認為澳門傳媒傾向保守,期望媒體能進一步發揮監督政府和社會的職責。澳門新聞業界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法律監管,而是「鬆綁」,需要一個更開放、多元、自由的新聞和言論空間。

 傳協強調以下五點基本立場: 一、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綁式」處理。

 二、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兩委員會成立與否,應由業界因應社會實際情況再作討論,相信待條件成熟時會自然解決。

 三、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掌控記者的「生殺大權」。

 四、本會高度關注政府計劃將網絡媒體列入法律監管之列,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國際上未有成功執法經驗作參考的情況下,本會認為目前未有成熟條件修法。

 五、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針對平面、電子媒體,還是網絡平台,現行刑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罪法,對誹謗、侵犯私隱權或其他違法行為已有充足的監管。現階段本會看不到有任何迫切性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並再次促請新聞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

為修兩媒法新聞局續諮詢 傳協促擱置避箝新聞自由 (《現代澳門日報》,31/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昨日到傳媒工作者協會諮詢修改兩個傳媒法的意見,傳協質疑當局將修改兩個傳媒法與業界自我監管兩個不同的機制作綑綁式處理,但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則否認介入業界監管,對於當局是否堅決進行修法的問題,陳致平未有正面回應。另外,會上傳協代表出示一份一九九六年的報章剪輯,內容是記聯反對當局成立出版委員會,而記聯代表中包括現任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但陳致平則解釋指當年記聯並非徹頭徹尾地反對立法。傳協與新聞局針鋒相對後遞交一份立場書,傳協表明立場要求當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

在昨日的會面中,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再次強調當局對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沒有立場,但政府的原則是所有新聞工作者的認證及自我監管均由業界自決。但在場有記者質疑當局現時已經介入業界自我監管的機制,陳致平作出否認,並認為當局對業界的監管並無作出主導,與會的傳協代表又質疑當局將修改兩個傳媒法與業界自我監管的問題作綑綁式處理,認為當局不應該以法律的形式解決業界的內部問題,傳協亦質疑有關法例中存在不少懲罰性條文,但卻被當局演繹為“保障傳媒”。至於陳致平被問及政府是否堅決進行修法的問題,陳致平表示“若有共識認為不能保障新聞自由……但當然要聽取不同的意見……大家要傾過…….”,對此問題並無正面回應。他亦以充滿“禪味”回答表示“啟動修法程序最後目的並非一定要修法。”

會上傳協代表出示一份一九九六年的報章剪輯,內容是記聯反對澳葡當局成立出版委員會,記聯代表向立法會遞交一份意見書,而當年的代表中包括現任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但陳致平解釋當年記聯並非徹頭徹尾地反對立法,只是當時認為未具備條件,但傳協代表立即詢問陳致平是否認為現時已經有足夠條件立法,他則作出否認。

傳協與新聞局會面後遞交一份立場書,表明立場要求當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另外,由於傳協在當局啟動修法以來,一直表明立場反對修法,因此在昨日的會面中,一眾記者到達傳協會址採訪是次“擦出火花”的會面,傳協會址被擠得“水洩不通”。

傳協促擱置修訂出版廣播法 (《市民日報》,31/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一行昨拜訪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下簡稱傳協),就《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事宜交流意見。傳協認為現階段看不到有任何迫切性要修改兩法,又指回歸以後本澳新聞自由反而出現不斷倒退的情況,政府倘若希望保障新聞資訊自由,應設立資訊自由法,而非對兩法進行修改。傳協並促請新聞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

昨日會面上,多位與會前線記者均表示:目前本澳傳媒業界均非常自律,且回歸以來社會絕少涉及對傳媒的投訴,法院亦較少有關的訴訟,《出版法》生效至今20年,看不到業界有失控的情況,因此認為現時沒有必要修改兩法加大對傳媒的規管。

有會與者則指出回歸以後,本澳新聞自由反而出現不斷倒退的情況,現時傳媒更難接近官方內部訊息和新聞來源。對於新聞局一再重申修改兩法方向是確保新聞自由,認為應設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傳媒有接近任何資訊的自由,而非對兩法進行修改。

先民調後徵詢業界顛倒程序有前線記者並質疑新聞局對修改兩法已有既定立場,尤其早前就修法進行的商議式民調問題的問題設定有明顯導向,又批評當局先進行民調再聽取業界的意見,是顛倒兩法諮詢的程序。

陳致平則指出:本澳傳媒市場細小,隨着資訊科技的發展,加上海外媒體造成的激烈競爭,修改法律是希望讓本地媒體有更好發展及提供更好保障。他並一再重申政府對修法沒有既定立場,若經討論後社會有共識認為無需要修法,或修法無助保障新聞自由,可以建議取消修法。

關注小組遞信表立場

會後,傳協修法關注小組代表向陳致平遞信表達傳協的立場。傳協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捆縛式」處理;並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及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兩委員會成立與否,應由業界因應社會實際情況再作討論,相信待條件成熟時會自然解決。

傳協又指現階段看不到有任何迫切性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並再次促請新聞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

2011 年大事回顧──傳媒篇 (TDM)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假自由 新聞局挨轟!(MASTV, 30/12/2011)

傳協反對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 (TDM, 30/12/2011)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對新聞局修改兩傳媒法的立場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30/12/2011)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對新聞局修改兩傳媒法的立場本會對政府事前並未全面諮詢新聞業界,單方面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法程序,重提設立具審查性質的出版及視聽廣播委員會表示遺憾。

       本會同時憂慮,近年澳門新聞自由每況愈下、記者採訪權屢受侵害的情況下,官方貿然啟動修法,動機不明,方向不清,令人質疑新聞局修法背後的意圖。倘若新聞局能提出具體方案,如何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和採訪權,而不是只流於空話,業界可以再作討論。可惜從啟動修法、到諮詢,整個操作過程中,新聞局一直聲稱「從無立場」和修法方向,如果要從業員在假設性的情況下進行思考或發表意見,恐怕整個討論也只會是不切實際。

        兩法頒佈以來,澳門未有出現因媒體失實報道或侵犯私隱等有違職業道德操守,引發公眾重大爭議。相反,大部份市民認為澳門傳媒傾向保守,期望媒體能進一步發揮監督政府和社會的職責。澳門新聞業界需要的,不是更多的法律監管,而是"鬆綁",需要一個更開放、多元、自由的新聞和言論空間。     
          

本會再次強調以下的基本立場:

1、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

2、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兩委員會成立與否,應由業界因應社會實際情況再作討論,相信待條件成熟時會自然解決。

3、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掌控記者的「生殺大權」。

4、本會高度關注政府計劃將網絡媒體列入法律監管之列,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國際上未有成功執法經驗作參考的情況下,本會認為目前未有成熟條件修法。

5、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針對平面、電子媒體,還是網絡平台,現行刑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犯罪法,對誹謗、侵犯私隱權或其他違法行為已有充足的監管。現階段本會看不到有任何迫切性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並再次促請新聞局遵守"業界自決"的原則,擱置修法程序,避免藉修法箝制新聞自由。

新聞局訪記聯、傳協及《澳門郵報》聽取兩法修訂意見 (「澳門政府新聞局」,30/12/2011)

新聞局負責人今(30)日分別拜訪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及英文報章《澳門郵報》,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再三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在上午的會面中,澳門記者聯會理事長羅崇雯表示,該會會員大多是前線記者,他們亦對修法有不同意見,會內暫未有共識。為此,希望新聞局給予充份時間讓業界表達意見。她強調,會內雖未有共識,但前提是修法時必須確保現有的新聞自由不能減少。同時,該會亦會繼續收集會員的意見,並會鼓勵會員直接向新聞局反映其意見。未來會在會內推動更多有關兩法的討論,有需要時會再次邀請新聞局為會員闡釋兩法修訂的內容。

記聯理事張志成表示,出版委員會應有法律認可,而為增加委員會的公信力,有需要賦予懲罰的權力,否則只能成為諮詢機構,但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羅崇雯認為,倘若日後成立委員會,前線記者需佔委員會成員大多數。

在下午的會面上,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會員大會執委會主席吳小毅質疑新聞局啟動修法程序的原因,以及政府為何未有先諮詢業界即啟動修法程序。會員余偉英認為,政府機關是受傳媒所監督,是修法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如要啟動修法,應先與業界討論。理事陳麗靜認為,政府應制定資訊自由法,進一步保障資訊自由。

就傳協對修法的目的及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目前兩法中有條文未有落實執行,且政府部門有責任審視相關法律有否滯後。由於兩法修訂涉及新聞及言論自由,且議題敏感,故此政府委託獨立的學術機構進行文獻資料研究及民意調查,並諮詢傳媒及媒介使用者的意見。

吳小毅在會上展示了兩份1996年7月的剪報,標題為「記聯向立法會提交建議書,反對當局成立出版委員會」及「記協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她認為這顯示了當年業界反對態度堅決。

當年曾擔任記聯負責人的陳致平表示,細讀剪報內文可見,「記聯認為,要更好保障及確保新聞自由不被濫用,應由民間自發組成相關機構接受監管,這自律機構比行政主導的出版委員會更為重要,亦可避免政府利用出版委員會的機制干預新聞自由的可能。值得強調的是,本會對出版委員會的成立,並非徹頭徹尾地反對。在本會收集意見的過程中,同業普遍認同類似『出版委員會』的理念,但絕不同意以法律規範,由政府主導成立『出版委員會』。」

他說,由此可見,記聯當年反對成立出版委員會,背後有其理據,但當年的歷史問題未有解決。現時政府啟動修法程序,是要讓業界充分討論相關議題。若業界維持當年的意見,認為要取消出版委員會及其相關規定,是需要透過修法程序予以取消。

傳協代表甄小島在會上向新聞局遞交一份聲明,強調該會的五項基本立場,包括「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等等。

《澳門郵報》社長Harald Bruning(夏禮賢)在會面中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出版法》對記者的權利及新聞自由都予以較好的保障。但《出版法》在當年頒佈時,當中不少條文已過時,且不配合之後頒佈的《刑法典》、《民法典》、多項公約及其他新法例,因此有需要修改及更新條文,但不能限制新聞自由,而是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舉例指,《出版法》第二十九條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在外國甚為罕見,且不配合現行《刑法典》,應要修改,以免被人濫用這一條文去控告傳媒。他又認為,政府有必要將數碼媒體(digital media)納入規範,否則會對印刷及廣播媒體造成不公平競爭。如修法不將最現代的媒體納入,實屬不智。數碼媒體也應與印刷媒體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及責任。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問題複雜,加上本澳有中文、葡文及英文三種媒體,各自對新聞有不同的理念,要成立強制性、獲政府認可且有法定權力的出版委員會,並不可行。過去廿多年委員會也未能成立,對傳媒運作亦未有影響,故修法時應予以撤銷。然而,他並不反對傳媒或協會自行成立民間的、不獲政府認可的出版委員會,以進行自我規範。他也不贊成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建議取消。

他表示,之前有同業表示應合併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他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報業及廣播業的運作條件完全不同:報章享有出版自由,只需向政府登記便可營運,而廣播媒體則須向政府申請並獲批給,方可使用屬於公眾的大氣電波。

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強調,探討兩法修訂並沒有時間限制,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同時,新聞局會積極創造條件,讓未有參與是次新聞局拜訪各傳媒組織和機構活動的新聞從業員,包括前線記者有機會直接向政府表達意見。

他表示,兩法的修改與否,應由業界和公眾討論決定,而當局啟動兩法修訂程序,目的是創設平台供業界和公眾討論。倘若結論是現階段不具備條件修法,當局都有充分理據向立法者和業界解釋。

待充分收集意見後,政府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可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共識為止。倘若經廣泛討論後,業界認為目前未有修法條件,新聞局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表述有關原因。

他表示,新聞局會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協助傳媒採訪的工作;此外,亦樂意建立定期與傳媒溝通的機制,彼此就本地的新聞事務不時交流意見。

出席會面的記聯代表有副主席王偉端、理事陳思賢、沈興舟、陳永漢等;傳協代表還包括彭靄慈、李江及多名成員;《澳門郵報》代表包括編輯Gilbert Humphrey(葉喬)及數名記者。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哀悼資深記者英年早逝 痛斥修法拑制新聞自由 (《訊報》,30/12/2011)

新開稿紙,卻久久未能動筆……,上週四也就是傳統冬至節你突然走了,正在外地渡假的筆者收到這如晴空霹靂的噩訊,震驚得無法控制。失去一個老同事和好記者的這份痛楚迄今仍未減。連日來,一眾前線記者和你的好友在Facebook留言悼念你;本週三傍晚舉殯,許多同業行家前往鏡湖殯儀館跟你道別。望著靈堂上方四個大字「風範長存」那確實是對你最貼切評語,大家都會記著你「大聲嘮噪」批評時弊與無能官員。毫無疑問,你贏得行家的尊敬,這不僅你是資深突發記者,你更是一個從不擦鞋而有風骨和敢言的記者,一個著緊採訪權、對捍衛新聞自由有清楚認知的記者,一個有追求公義的心的記者…

  華僑報資深記者衛威業,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因遭遇車禍不幸身故。衛威(大家對他的稱呼)是走突發線記者,採訪過無數交通意外事件,近年常聽到他批評駕駛者的交通安全意識薄弱,豈料他卻在行人斑馬路被撞,這真是教人悲傷啊。

  衛威雖然是走突發和法院線新聞的記者,然則,他無論對國際內地本澳的時事和財經甚是關切,且記性佳,每天跟行家或在報館都有偉論滔滔的評述,更常有其獨特觀點,惜少有文字表述,筆者也常調侃:「衛威,你不如寫出來(評論文章)。」於是他就會「收聲」一陣間,然後又繼續嘮噪。近期他玩上fb,這回真的有了針貶時弊和批評官員的平台了,他的留言一針見血,且對時態具敏感,確實很有內涵。

  譬如對新聞局啟動修改兩個傳媒法之事,前線記者大都是持很質疑甚至反對取態,皆因很憂慮新聞自由受損害以至嚴重影響了公眾知情權,而作為資深記者,衛威當然預感到當局推動修改兩傳媒法的來者不善之狀態,於十一月他在fb留言已對傳媒前景感悲觀:「澳門新聞界奄奄一息,依家仲話要修D乜野法,打支毒針要快D安樂死。唔明白澳門依家搞成咁,硬要將責任推係新聞界。初入行時,行頭好興旺,靜態扑咪幾十人圍著,插針都唔入,突發既有地頭蟲,也有過江龍,高手如雲,點似依家咁,死下死下。諗起都有D對唔住前輩留低係咁好環境,依家係咁爛攤子。零三年同差佬開完關於短訊通訊個會後,有個行家同我講澳門經已冇得做,當時我仲半信半疑,佢已返左大陸做,到依家我先後知後覺。明年八月做滿二十年,係好自豪事,一路都有諗過唔做,返屋企同哥哥賣咖啡。……好傷感事,有D唔捨得,畢竟係土生土長地方,但係已經盡了力,可能會有唔同發展,不過就有種被迫感覺,唔緊要可能我已經老了,唔會再介意。成日都諗著係三鄉踩著架單車來,嚮鄉間小道上,享受著徐徐吹來的涼風,諗起又想笑。」

  衛威一直很關注修改兩傳媒法問題,在fb有許多留言評論甚是精彩,特此摘錄數則:「果個爛鬼部門鱔稿話堅定維護新聞自由,潛台詞即被人質疑修法目的係打壓新聞言論自由。……來歷不明就算搵晒最好方法來調研又有乜野用,出師無名,人地仍然只會問議題何來。……」「任何議題都唔會從空中掉下來,事前定必經過收集,整理,加工,點解要隱瞞,閃閃縮縮,話什麼(指立場)也沒有,而非光明正大,讓人懷疑存在陰謀,難道係陽光政府政策。」「出版、廣播、記者管制委員會咁多議題肯定唔會從天而降,事前定必在幾個想操縱傳媒人小圈子內討論過,一個謊話連篇陽光政府又想幹出不可告人勾當。」「兩法設相關委員會係殖民政府制定,業界當年指係拑制新聞自由,在強烈反對下而遭擱置,……特區政府啟動修法,除話時間(理由)外,並無提出確實或迫切原因,亦話冇什麼立場,那為什麼不繼續擱置呢?民間自發(設委員會)由立法確認即係要同政治制度相關,德國、奧地利等歐美國家呢方面肯定同我地唔同,同時以澳門現時咁保守社會氛圍成立此類『民間』委員會更加不利業界發展,對整個社會更有百害無一利。」「特區政府將本身無能錯誤,歸咎於媒介,所以就話修法。惡搞刑事化,管制互聯網等作為借口,擾亂社會公眾視線,推御政治上責任。……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歸根到底做好本份方為治本之策。所以(政府)不如集中火力將要把工作做好。否則一切都係白費功夫,損人不利己,還會加深管治危機,下下之策。」

  衛威走了,許多前線記者在fb留言深切緬懷你,你那滿面鬍鬚和「嘮噪」偉論的鮮明形象,會永遠留在大家心中,有行家寫道:「fb上你鬧盡奸佞、揭露虛偽,踢爆修法背後陰謀!講出新聞界實情,呼籲行家團結覺醒!記者心中的一把尺,你放得好硬好直!!突發之中你最火最嘈!每次去講數(指爭取採訪空間),你都唔會縮,一齊撐住!記者心中就係要有呢團火,對住強權敢挑戰,唔會講一套做一套、敢怒不敢言!呢團火燒二十年仲係咁旺盛,這也是你最可愛的地方!衛威,我們永遠懷念你!」

  筆者期待能有更多有一團火的前線記者,那澳門傳媒就有希望了!

了空

互信不足係由歷史經驗做成 官方保護新聞自由個案欠奉 (《訊報》,30/12/2011)

新聞局推動《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改工程,並未因有前線記者,傳媒團體反對而放緩工作進度。近期改以諮詢傳媒單位,傳播組織方式加緊進行。

  咦!似乎效果不差,不似開「商議式調查」咁,惹來業界大幅度反彈,劣評如潮?。因為已有多家報業單位高層認同新聞局修法?做法也。

  不過今日(周五)新聞局官員到傳媒工作協會進行?諮詢會,可能無咁順攤也。蓋該會成員大多數為前線記者,佢地在採訪、攝影工作過程中,受到來自官方阻礙、拒絕、遮擋……,完全感受不到政府有保護新聞採訪自由、擴大市民知情權?誠意。故所謂諮詢溝通會也許少不了一番唇槍舌劍戰爭議。

*上周小記說,政府官員與前線記者大部分新聞從業員互信不足,令修法工作舉步維艱。這其實是由於「經驗規律」做成。因為從過往經驗證明不少官員誓言旦旦「保護新聞自由」之言不可信。回歸以來前線記者只有感受官員干預新聞自由、採訪自由痛苦經驗,卻未見到政府官員有維護新聞自由、自由採訪的個案。而官員亦唔相信前線記者有足夠自律,配合官方宣傳工作,不會「抹黑」官員。這就係互信不足也。

  《現代澳門日報》十二月二十四日頭版頭條話:「引業內爭議源起互信不足∕傳媒兩法修訂應暫時擱置」。

  十二月十九日《華僑報》記者虞山文章《修法難,不修也難》則有如下觀點。
 
   但才剛啟動修法程序,有些人就已敏感兮兮,「總不信你無陰謀」。「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全盤否定政府此舉的動機,於是,各種「疑神疑鬼」式的猜測,「無憑無據」式的指摘,「吹毛求疵」式的杯葛,無風掀起三尺浪。

  一個自由的法治社會,大家呼吸著自由的空氣。尤其是對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政府踐行施政承諾,開放式地讓社會業界討論,暢所欲言,集思廣益。讓法律成為指引我們前行的明燈和路標,而不要成為我們前行的絆腳石。……。(略)

  「兩法」頒佈施行多年,其是否過時?對媒體業界的健康發展是否正起著「促進」抑或「窒礙」作用?其實,作為業界應有切身體會。如今,新聞局代表政府當局為業界搭起了一個啟動修改「兩法」的平台,是否修法,幾時修法?怎樣修法?陳局長早已在多個公開場合,以多種形式向業界公眾闡明,即完全不設既定立場,完全讓業界自由討論決定。然而,筆者誠懇地指出,如果真正為業界的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為整個社會服務,那大家參與討論,建言提議的心態必須是「正面的」、「善意的」、「積極的」。惟其如此,所言所行,才有益有建設性,才能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工作,才有益於業界,有益於社會大眾。 不然,若自己反而懷有「既定心態」,為反對而反對,嘩眾取寵,自己又無切實的方法和建議,有些人更是連「兩法」都未看過,只是「埋堆」心態,人云亦云。社會是不會歡迎這種人的。

  做事難,做好事更難,知難不難。以陳局長為首的新聞局全體官員近來四出拜訪各媒體業界團體機構,一方面盡力闡釋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另一方面廣泛發起業界討論,以多種形式更好地收集民意,這不比許多常常「閉門造車」的官員好嗎?日前,陳局長一行拜訪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與本澳各媒體領導坦誠商談,並達成了三項共識,這就是社會良性互動的階段性成果,值得我們業界擁護。

  咁講法,似乎係中庸之道,或者係各打五十大板手法喎。

*官方話修法無既定立場。但小記睇落又唔係咁似無既定立場喎。好似果分「商議式民調」問卷,係有晒既定立場設問喎。既定立場似乎係想拑制新聞自由,收窄市民知情權。字數已夠,下周續談。

舜小記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我們的意見 (《正報》,24/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午到訪本報,就修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收集和交流意見。本報澳聞組編採人員促暫停修改兩法,並把書面意見交給陳致平,內容如下:

   我們認為,現時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

過去二十年,本澳傳媒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現行的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此外,編採人員的抗壓能力仍是十分薄弱,現時的迫切需要是發展,而非制裁,所以,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

   我們認為,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暫停修法。

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真正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應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有充分「人民授權」的政府和議會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故修法現應臨崖勒馬,或由政府主動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及重罰新聞工作者的條文。

   我們認為,應否設「民間的」新聞評議會的討論不應與兩法的討論「綑綁」一起。

我們要指出,如果一個公民社會 (民間組織),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只是政權或建制的延伸。在非普選和公民社會不成熟的地區,這機制極易被利用來緊箍新聞自由,掌握新聞工作者的生殺大權。

   我們建議,應辦前線記者諮詢會,令所收集得的業界意見更能全面。

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三個月,未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便在二O一O年的首份施政報告啟動修法行徑如同「受新聞界監督」的政府主導業界專業運作,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實不恰當。

而且修法過程中,新聞局忽視前線新聞工作者的反對和憂慮,在沒有與之廣泛討論下,便匆匆開展所謂「商議式民調」,本稱作為下一階段工作的基礎,形勢有變下,又改稱調查結果只供業界參考,顯啟動修法前期工作的混亂,如今返回正軌走訪業界諮詢,卻有只重聽傳媒團體和機構高層意見之嫌。所以,有必要舉辦諮詢會或其他諮詢活動,專門供前線記者表達意見,讓收集所得的業界意見能更全面。

   我們反對將互聯網納入兩法之內,這有違國際的趨勢,實際運作也不可行。

網絡自由是現代的社會寶貴資產,市民傾向依靠從網絡接收訊息,更有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趨勢,是重要訊息接收渠道,也是發表意見的重要渠道。網絡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當傳統新聞媒體未能充份監督社會時,網絡資訊可補不足。同樣,現時已有充足的法例針對網絡犯罪,實不應進一步立法加強規管。

   最後,我們要強調,本澳僅有新聞自由若進一步被侵蝕,公眾知情權隨之受損害,媒體監督政府的力度勢被弱化,受害的最終是普羅市民。

本澳的「新聞自由」差強人意,這與本澳地域小、人際關係密切及政治文化有關,媒體自律有餘,往往被批評為自我審查,未做好輿論監督之責,作風保守,大大落後於鄰近地區 (包括國內傳媒),識者應憂慮如何促使本地媒體找回「角色」,而不是憂慮如何「管制」或「管理」傳媒。

新聞局訪本報交流修法意見 龔樹根:新聞自由最重要 (《正報》,24/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昨到訪本報,就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收集和交流意見,社長龔樹根強調,新聞自由有助監督社會,是極之重要,籲政府也要傾聽非支持的意見,而總編輯梁志全則指現無迫切需要,促暫停修法,勿讓新聞自由不進反退。

在約一個多小時的會見中,本報社長龔樹根稱:「新聞自由是最重要的。」因為,新聞在自由的情況下可監督社會,推動進步和文明。他認為,若整個社會唱讚歌,不是一件好事,促請政府考究不同的意見。會上,採訪主任黃生代表澳聞編採人員向當局遞信提修法意見(見另稿)。

最好刪出版委員會等條文

總編輯梁志全指出,現時本澳新聞界不是需要「管」,是需要「放」。本澳傳媒實是很落後,與鄰近地區的比較,本澳的傳媒環境亦太保守,若要成為「陽光政府」或與國際接軌,傳媒規管,沒有好處。

梁志全說,現非修法的時候,最好是刪除出版委員會等條文,並引述鍾庭耀的話說,本澳現不是需要加強規管,應讓傳媒做好做強才規管。因澳媒文化不如鄰埠,沒有煽色腥,但在社會監督方面則大大落後。

他又說,商議式民調反應差,令更多人加深憂慮,不知道當局下一步要做甚麼,在聽取意見時,有關方面也應創設機會聽取並重線前線記者的意見和憂慮。

局長:咩都可以傾

在聽取本報方面的意見後,自言帶齊資料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亦即時給予了回應和解釋,重申政府沒有立場,「無所謂,咩都可以傾(新聞局與業界)」,沒時間表,現時工作仍處極初步的階段,連未來用不用諮詢文本也未有定案,又承諾未來讓業界各人包括前線記者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

陳致平希望,所有討論該在了解清楚情況之下,「特別係了解反對者、不同我們意見者的理據之下去進行討論,我地要清楚了解對方反對的理據是什麼,然後去進行討論,這個討論才是有意義的……不然我們基於一些不太全面的資訊或者好多原因,時間久遠而我們記憶有所模糊的印象,對這重要的事件,進行一個討論或決定的話,我諗未必係一件好事。」

或可增干預新聞自由罪行

曾被質疑過有干預新聞自由之嫌的陳致平不諱言,修法的方向也可以是增加干預新聞自由的罪行,「誰干預新聞自由都係犯罪,有這些意見(提出),都係好意見,那這樣正正就係我們更加好地保障新聞自由的做法」,至於如何在實落就需要去討論。

對於修法應一早確定是刪除兩個委員會等有問題的修文的意見,陳致平則有另一種看法:「為什麼不可以傾下多些其他東西?為何不調轉?出版委員會為何一定係干預新聞自由呀?何不令出版委員會係能更加好地去確保新聞自由,這些大家都可以傾的!」

或可公式化計傳媒資助

席上,陳致平還提出傳媒資貼制度具體法律化,也可以是另一個修法方向,明確出一具體的可加可減的檢討機制,「老老實實,現在這樣環境之下,有沒必要成立一個法律,津貼點計數,不是你(政府)鐘意點計就點計,你有個方式出來,好似盧森堡,清清楚楚有方式,公公道道,那些津貼係點計,幾時要檢討,幾時要加、幾時要減,津貼用在那裡,誰監管點用津貼,法律寫出來不就更加清晰!」

至於為何不先找業界討論再進行民調、先發展再規管等問題,局長則未有正面解釋回應。

引業內爭議源起互信不足 傳媒兩法修訂應暫時擱置 (《現代澳門日報》,24/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傳媒俱樂部、《正報》及《現代澳門日報》的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三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新聞業界的專業規範,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傳俱:修法需從長計議先由業界蘊釀

陳致平又指,探討兩法修訂並沒有時間限制,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同時,新聞局會積極創造條件,讓未有參與是次新聞局拜訪各傳媒組織和機構活動的新聞從業員,包括前線記者有機會直接向政府表達意見。

他指出,待充分收集意見後,政府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可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澳門傳媒俱樂部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志承在會面中表示,修訂兩法需要從長計議,較好的方式是先由業界內部蘊釀,共同探討如何修訂;修法的大原則應是維護以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他又認為,政府支持業界發展的事宜可反映在法律條文中,另外,兩法中,現行《視聽廣播法》的條文確實較為脫節。

與會代表認為,出版和廣播兩個委員會設立與否,需要深思熟慮;相關委員會有其作用和功能,但關鍵在於委員會必須由業界自行組成,沒有官方參與及官方委任,具有其獨立性和認受性。

正報:應撤銷出版委及新聞工作者通則

此外,與會者亦反映,前線記者對兩法議題的確存在一定憂慮,主要源於以往採訪工作中的一些不愉快經驗,因而對此相關議題有信心不足的情況,建議政府應多聽取前線記者的意見;同時,亦希望新聞局進一步發揮其協調角色,協助記者的採訪工作。

陳致平回應時表示,新聞局會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協助傳媒採訪的工作;此外,亦樂意建立定期與傳媒溝通的機制,彼此就本地的新聞事務不時交流意見。

《正報》總編輯梁志全在會面中表示,該報大部分編採人員都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修法,相反應撤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章節和條文,以免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即使將來一定要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的組織,都不應帶有官方色彩。另一方面,他還表達了在本澳現時的社會及傳媒環境下,該報前線人員對修法的憂慮。

該報記者余偉英表示,政府不應把兩法修訂與新聞評議會的成立兩者一併討論,否則會令修法問題變得複雜化。同時,他亦建議政府要關注前線記者的憂慮,建議除拜訪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聽取意見外,還應特別為前線記者舉辦公開的座談會或討論會,當中可讓市民參與,甚或將討論過程上載至網頁,讓整個修法過程更透明,釋除前線記者的憂慮,更全面地收集意見。

採訪主任黃生向本局遞交了有關該報澳聞組編採人員對兩法修訂意見的信件。內容提到,過去二十年來,本澳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而現行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再加上編採人員的抗壓力仍十分薄弱,所以目前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反之,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以規範。此外,信中亦關注到新聞評議會、互聯網規範等問題。

現代:政府對修法「無立場」令人質疑

《現代澳門日報》社長林潤松在會面中表達了該報要求政府暫時擱置修法的原因。包括:第一,現時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及嚴重個案或事故出現須急切修法;第二,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去應付嚴重及過份的言論;第三,澳門媒體的網絡版均是與該報章當日刊印的相同,對於兩種不同界面的報導方式,不存在需要監管的問題;第四,網絡媒體若自身已經成立公司,自然會受到監管。倘若以個人身份在網絡發表意見,亦只屬個人行為,而公民記者及自由記者可以是市民或學生,其身份不等同記者,他們發表的個人言論及批評應受到現行法例監管,所以暫時不需要對網絡立法監管;第五,商議式民調中的民調取向似有意促成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成立,除質疑政府的修法立場外,更重要的是該報對政府修法“無立場”難以作出建議。

會面中,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表達了對修法是否具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兩法的修改與否,應由業界和公眾討論決定。而當局啟動兩法修訂程序,目的是創設平台供業界和公眾討論。倘若結論是現階段不具備條件修法,當局都有充分理據向立法者和業界解釋,免被指摘有法不依。

就商議式民調事宜,他重申,任何民意調查的結果都不會是政府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而政府以科學、專業、獨立及擁有學術權威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是希望更全面了解社會的意見,進一步深入挖掘民意。待調查結果日後公佈後,社會各界可以作出評議。另一方面,為加深業界對兩法的討論,他希望業界可以進一步理解兩法內容。

出席會面的代表還包括: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監事會主席鄧祖基、副主席余建棟、管委會副主任譚金榮、委員陳永漢、曹永賢、秘書長李溢星;《正報》社長龔樹根、副社長龔永興、副採訪主任劉智聰,以及多位編採人員;《現代澳門日報》總經理區蕙香、總編輯兼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大會主席余榮讓及採訪主任黃錦旋。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新聞局指促成修法討論免被指摘有法不依 (TDM, 23/12/2011)

新聞局籲業界了解修法文本 (TDM, 23/12/2011)

澳門的新聞檢查 出版與檢查並行 (《訊報》,23/12/2011)

中國新聞史學者都公認澳門的Abelha da China (蜜蜂華報)是中國境內第一份現代報紙,同時是澳門的第一份報紙。從該報的出現,我們看見言論自由的行使,同時看見權力對言論的打壓。在早期的印刷史上,刊物出版與書報檢查是共生的。資本主義老大帝國--英國在一五二九年公布第一個禁書法案,之後成立皇家特許制度,用發牌招數來卡住發行商。到了一五八六年推出「星法院法令」對出版管制作了全面的規定。當英國人在我們家門住下已是十九世紀中業,基本上人民取得全面的新聞自由。另一幫居於國門的外夷是葡萄牙人,他們就沒有這麼幸運。葡人在一八二一年取得較大的言論自由,但隨?政局的變動,言論、新聞自由時鬆時緊,故作為澳門的華裔居民同樣受累。

葡萄牙書、刊檢查史

自一七六八年葡萄牙統治者龐貝侯爵(Marques Pombal) 引進書刊事前檢查的制度,便一直沿用到一八二一年。一八二 0年自由主義興起,革新人士在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翌年訂定葡萄牙第一個新聞自由的法律。好景不常,一八二三年五月專制帝制復辟,一切回到從前。這情況延續至一八四二年八月好轉,但維持兩年又回復檢查,直至一九一0年建立共和再度放寬。一九三七年葡萄牙的國體是共和,卻是經濟獨裁的共和,一樣實行新聞檢查,澳門自不例外。現時澳門一些新聞界的老前輩也經歷過日本仔時期,以至二戰後至一九六七年,澳門的新聞檢查。我日前去歷史檔案室翻查一八九六和九八年的出版法,發覺前後兩年,就展現了一鬆一緊的立法。

一九六六年底澳門發生政治運動一二、三事件,葡國向中國讓步,削弱澳葡政府的管治能力,自此澳門的中文報紙照常送檢,卻不執行檢查官的命令。該法律對中文報紙是名存實亡了。到了一九七四年葡國少壯派軍人推翻獨裁統治。一周後,澳門宣布取消新聞檢查。澳門人從一九七四年才享有全面的新聞自由,算來小城的新聞自由只有短短三十七年的歷史。

澳門幾個負面的例子

葡文《蜜蜂華報》在一八二二年九月十二日由立憲派創刊,第二年保守派反撲,奪權,令該報在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刊。當局更在公開場所焚燒同年八月二十八日的《蜜蜂華報》,以示警戒。一八九三年創刊的《鏡海叢報》主筆王真慶因暗諷澳督而被判監三天,終令報紙停刊。與中文版同時創辦的葡文報Eco Macanese (澳門回聲報) 在一八九九年涉及批評澳門高官被當局興訴,為避官司而在一八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停刊。

澳門資深新聞工作者、老報人陳大白老先生在其著作《天明齋文集》中有這樣的描述:「澳葡的檢查處還限定每晚十一時前將全部稿件(包括廣告)送檢,逾半分鐘亦不通融,使編稿、校對、排版以至送檢的工作人員都疲於奔命;有時因最後一批送檢稿件被拒收,只得在版面開一個很大的「天窗」,更令編輯人員哭笑不得」

澳門需要更廣闊的新聞空間
  
澳門新聞自由的歷史只有很短的三十七年,到目前為止仍是建基在低水平的民主制度上。特首由數百人小圈子選出,立法會仍保留委任議席。澳門地方細,令媒體易受制於政治、經濟和人情的壓力。事實上大部分小型媒體無法應付外界壓力。最大的兩個媒體:澳廣視由政府操控人事權和財權;另一紙媒《澳門日報》普遍被視為全面支持政府。在這樣的環境下,澳門政府提出修改出版法和廣播法,自然要更加慎重,因為澳門的言論自由歷史很短,來之不易。應考慮的大方向是保障言論、出版和新聞的自由,去除舊法中有惡法性質的條文。甚麼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是很次要的問題,畢竟立法二十年而沒成立出版委員會。加上廣播委員會二十年來亦從未開會、不履行職務,而澳門的新聞界並沒有出現甚麼大的亂事。

舜小記

兩法修改成新聞 互信不足步難行 (《訊報》,23/12/2011)

由新聞局銳意發起的兩法(《出版法》、《視聽廣播法》)修改工程,在早前成了新聞焦點,搞到業界中人好唔得閒,而且係議論紛陳。近期,新聞局則採取逐個擊破,或者係叫逐戶拜訪、溝通方式、務求將「工程」早日完工喇。

  早兩日,新聞局一行就拜訪《市民日報》、《星報》,交換修法意見,從官方發出的新聞稿顯示,今勻收穫未如前幾次豐富,有關單位似乎冇咁聽教聽話喎。特別係《市民日報》唔用政府新聞稿,而用?記者自己寫?新聞稿,並發表一篇評論(《市民之言》):《政府討論修改出版視聽兩法業界憂收窄言論空間》。該篇《市民之言》提出如下看法:

  其一,新聞局於年多前,啟動修改兩法的文獻調研,再而出資三百五十萬元,舉辦商議式民調,反而沒有先諮詢業界,故我們認為當局不應以所謂民意調查作為修訂「兩法」的根據,以致讓兩法成為妨礙新聞自由的惡法,令現在有限的採訪空間再被壓縮。

  其二,修訂「兩法」必須顧及業界憂慮,不能令傳媒的報道權及市民接收資訊權出現任何倒退。我們認為早前民調「商議日」列出的所謂「記者指引」,已對當日記者採訪工作有欠尊重和有所限制。一個關乎新聞自由的民調商議日,主辦的學術機構都忽視尊重和保障記者的採訪權,我們有理由憂心修改「兩法」一旦忽視尊重業界專業意見,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令業界的發展空間進一步收窄,既然政府強調對修法沒有立場,民意調查便僅應供社會廣泛討論,供公眾、業界作為參考。

  其三,《出版法》第四章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第五十六條亦規定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由始至終20多年來受到業界強烈反對,包括成立委員會,若有政府代表容易被政府操控,即使由業界組成,有傳媒機構亦可不派代表參與,委員會徒然是個空轉組織,且各傳媒和傳媒團體間現時對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內容、權力存有重大分歧,故此,我們倡議修訂兩法時應予以撤銷相關章節和內容,以免日後又再出現同樣的折騰和爭拗,亦能免除傳媒日後的疑慮。

  其四,我們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現時世界各地對應否立法規管互聯網這個新媒介多有爭議,而且,還未有一套成功經驗可以「有效」監管。對於管理網絡上的違法行為,已有現行法律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刑法典》規管,保護公眾秩序和利益;同時,建議當局可透過「兩法」,明確網路新聞媒體的定義,作為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和提供支援,如修改刊物定義賦予身分,於網路發表新聞及評論的媒體,享有《出版法》列出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以上《市民之言》都幾合小記心意喎。其實兩法設立廿年,有D唔咁合時宜,修改下亦都未嘗不好。但係新聞局推行修法工程,似乎唔係順利喎,異議聲實在不少。照小記觀察,呢個特區官員特別係新聞局官員與前線記者之間缺乏互信喎。怎解會咁?又係一句老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為回歸之後有好幾宗事干顯示出特區官員唔咁尊重記者自由採訪權,刻意收窄言論自由喎,但係新聞官員卻口口聲話係當局尊重新聞自由所致喎。有正常思維記者怎會信呀。

翟木

新聞局訪傳媒俱樂部、《正報》和《現代澳門日報》聽取兩法修訂意見 (「澳門政府新聞局」,23/12/2011)

新聞局負責人今(23)日分別拜訪澳門傳媒俱樂部、《正報》及《現代澳門日報》的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三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新聞業界的專業規範,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陳致平又指,探討兩法修訂並沒有時間限制,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同時,新聞局會積極創造條件,讓未有參與是次新聞局拜訪各傳媒組織和機構活動的新聞從業員,包括前線記者有機會直接向政府表達意見。

他指出,待充分收集意見後,政府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可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澳門傳媒俱樂部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志承在會面中表示,修訂兩法需要從長計議,較好的方式是先由業界內部蘊釀,共同探討如何修訂;修法的大原則應是維護以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他又認為,政府支持業界發展的事宜可反映在法律條文中,另外,兩法中,現行《視聽廣播法》的條文確實較為脫節。

與會代表認為,出版和廣播兩個委員會設立與否,需要深思熟慮;相關委員會有其作用和功能,但關鍵在於委員會必須由業界自行組成,沒有官方參與及官方委任,具有其獨立性和認受性。

此外,與會者亦反映,前線記者對兩法議題的確存在一定憂慮,主要源於以往採訪工作中的一些不愉快經驗,因而對此相關議題有信心不足的情況,建議政府應多聽取前線記者的意見;同時,亦希望新聞局進一步發揮其協調角色,協助記者的採訪工作。

陳致平回應時表示,新聞局會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協助傳媒採訪的工作;此外,亦樂意建立定期與傳媒溝通的機制,彼此就本地的新聞事務不時交流意見。

《正報》總編輯梁志全在會面中表示,該報大部分編採人員都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修法,相反應撤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章節和條文,以免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即使將來一定要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的組織,都不應帶有官方色彩。另一方面,他還表達了在本澳現時的社會及傳媒環境下,該報前線人員對修法的憂慮。

該報記者余偉英表示,政府不應把兩法修訂與新聞評議會的成立兩者一併討論,否則會令修法問題變得複雜化。同時,他亦建議政府要關注前線記者的憂慮,建議除拜訪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聽取意見外,還應特別為前線記者舉辦公開的座談會或討論會,當中可讓市民參與,甚或將討論過程上載至網頁,讓整個修法過程更透明,釋除前線記者的憂慮,更全面地收集意見。

採訪主任黃生向本局遞交了有關該報澳聞組編採人員對兩法修訂意見的信件。內容提到,過去二十年來,本澳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而現行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再加上編採人員的抗壓力仍十分薄弱,所以目前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反之,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以規範。此外,信中亦關注到新聞評議會、互聯網規範等問題。

《現代澳門日報》社長林潤松在會面中表達了該報要求政府暫時擱置修法的原因。包括:第一,現時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及嚴重個案或事故出現須急切修法;第二,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去應付嚴重及過份的言論;第三,澳門媒體的網絡版均是與該報章當日刊印的相同,對於兩種不同界面的報導方式,不存在需要監管的問題;第四,網絡媒體若自身已經成立公司,自然會受到監管。倘若以個人身份在網絡發表意見,亦只屬個人行為,而公民記者及自由記者可以是市民或學生,其身份不等同記者,他們發表的個人言論及批評應受到現行法例監管,所以暫時不需要對網絡立法監管;第五,商議式民調中的民調取向似有意促成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成立,除質疑政府的修法立場外,更重要的是該報對政府修法“無立場”難以作出建議。

會面中,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表達了對修法是否具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兩法的修改與否,應由業界和公眾討論決定。而當局啟動兩法修訂程序,目的是創設平台供業界和公眾討論。倘若結論是現階段不具備條件修法,當局都有充分理據向立法者和業界解釋,免被指摘有法不依。

就商議式民調事宜,他重申,任何民意調查的結果都不會是政府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而政府以科學、專業、獨立及擁有學術權威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是希望更全面了解社會的意見,進一步深入挖掘民意。待調查結果日後公佈後,社會各界可以作出評議。另一方面,為加深業界對兩法的討論,他希望業界可以進一步理解兩法內容。

出席會面的代表還包括: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監事會主席鄧祖基、副主席余建棟、管委會副主任譚金榮、委員陳永漢、曹永賢、秘書長李溢星;《正報》社長龔樹根、副社長龔永興、副採訪主任劉智聰,以及多位編採人員;《現代澳門日報》總經理區蕙香、總編輯兼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大會主席余榮讓及採訪主任黃錦旋。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政府討論修出版視聽兩法業界憂收窄言論空間 (《市民日報》,22/12/2011)

新聞局就討論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下簡稱「兩法」)一事,近日拜訪多間傳媒組織和報館,動作頻仍,力求業界提供更多意見,皆因中文傳媒對修改兩法相當敏感,憂慮有損新聞自由,尤以《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和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過去兩度在立法會小組討論都遭業界強烈反對而擱置,業界更認為不將之從法律中撤銷,始終是個隱患,有礙新聞媒體獨立運作和行業健康發展。對此,我們今天亦就今次啟動修改「兩法」的工作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其一,新聞局於年多前,啟動修改兩法的文獻調研,再而出資350萬元,舉辦商議式民調,反而沒有先諮詢業界,故我們認為當局不應以所謂民意調查作為修訂「兩法」的根據,以致讓兩法成為妨礙新聞自由的惡法,令現在有限的採訪空間再被壓縮。

其二,修訂「兩法」必須顧及業界憂慮,不能令傳媒的報道權及市民接收資訊權出現任何倒退。我們認為早前民調「商議日」列出的所謂「記者指引」,已對當日記者採訪工作有欠尊重和有所限制。一個關乎新聞自由的民調商議日,主辦的學術機構都忽視尊重和保障記者的採訪權,我們有理由憂心修改「兩法」一旦忽視尊重業界專業意見,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令業界的發展空間進一步收窄,既然政府強調對修法沒有立場,民意調查便僅應供社會廣泛討論,供公眾、業界作為參考。

其三,《出版法》第四章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第五十六條亦規定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由始至終20多年來受到業界強烈反對,包括成立委員會,若有政府代表容易被政府操控,即使由業界組成,有傳媒機構亦可不派代表參與,委員會徒然是個空轉組織,且各傳媒和傳媒團體間現時對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內容、權力存有重大分歧,故此,我們倡議修訂兩法時應予以撤銷相關章節和內容,以免日後又再出現同樣的折騰和爭拗,亦能免除傳媒日後的疑慮。

其四,我們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現時世界各地對應否立法規管互聯網這個新媒介多有爭議,而且,還未有一套成功經驗可以「有效」監管。對於管理網絡上的違法行為,已有現行法律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刑法典》規管,保護公眾秩序和利益;同時,建議當局可透過「兩法」,明確網路新聞媒體的定義,作為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和提供支援,如修改刊物定義賦予身分,於網路發表新聞及評論的媒體,享有《出版法》列出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另外,政府有意將「惡搞」列作刑事,我們早前已為文表示反對(本欄12月16日文章:「惡搞」並非洪水猛獸政府應有底氣面對),這與「兩法」強調的思想表達自由、言論及思想之多元及自由相衝突,雖然這不關乎新聞局的職權範圍,但倘藉《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將「惡搞」刑事化,又必然涉及本澳言論自由空間和報道權遭受收窄,從而產生寒蟬效應;特區政府是一個整體,相關行政當局實應審視《修改著作權法》與兩法的關連。

我們認為,檢討兩法,應立足於兩法生效20年來在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配合社會新形勢,檢視在兩法運作下行業是否有足夠的新聞自由保障,怎樣配合行業獨立運作、健康發展,體現資訊提供者和資訊接收者的權利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