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遭質疑有違反批地用途行為 澳日稱一向恪守無違 (《華僑報》,10/07/2012)


【專訪】新澳門學社三名成員,昨日到澳門日報大樓外抗議;他們指政府於零九年,批示以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出土地予澳日「自用」作辦公室、工業及停車場用途。質疑其向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租出大樓十二樓為辦公室,違反批地用途條款。

學社表示,澳門基金會在一一年批出澳門幣一千萬元資助成立之「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地址於「澳門日報大廈十二樓」,兩者於組織上沒有「從屬」關係。但澳日新大樓應只可以「自用」,而有消息指素研中心,將交予澳門日報「租金」,涉嫌改以「服務費」、「管理費」等名目逃避違反批地條款的「租賃」關係。

新澳門學社亦質疑特區政府審批澳日申請批地建新大樓時,為何不要求收回舊址地段作為條件;而位於伯多祿局長街的澳日舊址大廈仍為澳日擁有,現時地下鋪位出租予銀行。他們將致函運輸工務司司長要求跟進,而澳門公民素質發展研究中心亦應向公眾交代和公佈帳目。

【專訪】對新澳門學社三名成員到澳門日報大樓門外舉行記者會,指該報違反批地用途條款事,澳門日報昨日下午發出叵應,全文如下: 「一、本報一直以來嚴格遵守當時向政府申請批地的條款,以改善辦報條件,加強澳門報業的競爭能力,沒有違反向政府申請批地的相關規定用途。

二、澳門日報作為本澳文化傳媒機構之一,除以客觀公正及實事求是的態度報道新聞、傳播資訊外,更肩負推廣公益、文化、教育、藝術、培養青少年等社會責任,長期以來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並與相關社團合作展開多項有利社會的工作,包括願意無償借出場地予相關友好團體運作,只收取日常運作的服務費用(包括保安、清潔、水電、空調、電梯等)。值得強調的是,澳門日報與相關友好團體不存在「租賃」關係,此方式包括了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等友好社團。

三、本報位於伯多祿局長街的舊址,屬本報早年自購的私家地。

四、秉持加強澳門報業競爭力的宗旨,本報從無拒絕同業使用本報大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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