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傷亡不足8人 消防不報傳媒 拒實時發布 記協或聯國反映 (《明報》,21/02/2012)
【明報專訊】消防處本月起全面改用數碼化通訊系統,惟記協發現處方向傳媒發布個案時,「扣起」了九成求助個案。雙方代表昨會面後,消防以個人私隱和已諮詢法律意見為「擋箭牌」,拒實時發布突發資訊,又表明傷者超過8人始會向外公布。記協質疑做法有違公眾利益,對多方面未能達成共識感遺憾,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下一步行動,包括訂定何謂「公眾利益」,並考慮向聯合國反映。
數碼化通訊推行後,傳媒正式告別「聽機」監察突發事故的年代,只能靠處方每半小時發新聞稿通知,除火警和嚴重意外事故,其他不一定對外公布。
消防﹕個人傷病不涉公眾利益
記協代表昨與消防處助理處長羅紹衡為首的高層會面,記協引述處方指出,除火警和特別求助事故外,今後只會在涉及多人受傷,即涉及8名傷者以上的救護車求助案,始會通知傳媒。
羅紹衡會後重申,「多人受傷」屬特別事故分類,其界定已行之多年,諮詢法律意見後,個人傷病個案不涉及公眾利益或公眾安全事件,因此不會公布。
不過,近年不少重大突發意外,雖然傷亡數字不足8人,但也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例如落馬洲車禍和馬頭圍塌樓等(見表)。
記協質疑如何定8人準則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盧曼思質疑,消防未能交代8人這準則是如何界定,又批評消防以保障私隱作擋箭牌,拒公布個人救助事件。記協希望處方可開設專線,讓傳媒可以透過「聽機」,獲取突發消息,惟同遭處方拒絕。此外消防處重申,遇有高官召救護車,只會由其新聞秘書決定是否對外公布。記協對會上提出的多點訴求均未能達成共識感遺憾,批評此舉剝削了公眾利益。
消防控制員會﹕欠人手
就發布時間方面,羅紹衡表示目前按指引每30分鐘定時發放資訊,在收到求助電話後,平均25分鐘便可發出信息,會檢討現行機制有否改善空間,強調首要處理調派工作,然後發布。香港消防控制組職員會執行委員陳健麟表示,現時處理求助個案的人手,全天候維持24人,與10年前一樣,但每日求助個案卻增加四五百宗至逾2000宗,可見人手不足。
他又指數碼化後只靠一名當「超時更」的總隊目主理發放資訊,名義上是增加了一名人手,但遇上沒人當「超時更」,便要從24人中抽調。
他續指出,理論上每更增加一名總隊目,有望把定時發布時間由半小時縮減至15分鐘,但現時人手有限,新聞發布不及救火救人緊急。
私隱署﹕符公眾利益有豁免
【明報專訊】消防處以涉及私隱為理由,拒絕記協有關實時發放資料的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個別情下,消防處如有理由相信發表的資料符合公眾利益,即使本身包括個人資料,亦可考慮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2)條與新聞有關的豁免條文,向傳媒披露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解釋,一般情下,只披露肇事者的門牌或街道號碼,即使是獨立屋宇或單一地段,都難以確定肇事者身分,因為肇事者可以是業主、住客或探訪者。因此,披露肇事者的門牌或街道號碼本身不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公署強調,消防處應自行決定發放什麼資料,公署不會建議消防處如何調節發放信息機制。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消防處的解釋難以接受,促請署方向傳媒實時發放所有資料,只要與傳媒協議,不能披露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便足以保障個人私隱。
湯家驊續指出,消防處不應自訂篩選發放資料的標準,認為應詳細交代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消防處)不應以私隱作為拒絕發放資料的理由,亦要與新聞自由作適當平衡,只要傳媒不披露個人資料,便不算違法。」
消防發佈消息堅守八字訣 此數定為公眾利益界線 議員:荒謬 (《蘋果日報》,21/02/2012)
消防處拒絕「實時發放」火警求助消息,只實行每半小時發佈,令市民延誤知悉火警訊息。 陳奕釗攝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盧曼思坦言,對與消防處會面後未達共識感遺憾。 陳奕釗攝
【本報訊】消防處本月全面推行通訊數碼化後,消防求助個案儲夠半小時才發佈;一般救護服務召喚亦要涉及8人或以上才通知傳媒。香港記者協會代表昨與消防處會面,處方仍堅拒「實時發放」有關訊息,但會在記協提供進一步資料後,再考慮一般個人救護召喚的發佈安排。 記者:張婷婷
記協代表對未能與消防處達成共識表示遺憾,會繼續商討,希望處方能建議具體改善方案。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從未聽聞要有8名傷者才發放救護服務訊息這要求,「8個人就係,7個人就唔涉公眾利益?荒謬!如果暈低嗰1個人係特首,點會無公眾利益?」他認為事件涉及重大保安政策,會安排在立法會上討論。
記協遺憾未達共識
記協亦不滿部份個案的發佈時間,與事發時間相距逾半小時,以及消防不肯發佈一般救護召喚,要求處方「實時發佈」,及發佈救護召喚訊息。 雙方開會後,記協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盧曼思表示,遺憾未能達成共識。她引述處方稱尋求法律意見後,認為沒需要「實時發佈」。她以1月發生的上水彩園邨保安被斬殺案為例,質疑消防不發放訊息,可能令市民身陷險境。她引述消防處指事件屬人個救護服務,不用發佈。
她又引述處方表示,涉及8個人或以上救護召援事故才會發佈。盧表示,處方承諾稍後解釋,及會研究是否發佈涉及刀傷等身體受傷個案。記協方面則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公眾利益的定義,再與對方商討。
消防處助理處長羅紹衡表示,十分重視傳媒採訪自由,特別是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和重大事故,新系統目的是增強行動效率和前線人員的安全。
他指出,至於8人的介定,處方內部已沿用多年。 涂謹申並不同意消防處安排,建議處方將有關的法律意見公開,讓大家討論。他認為社會公共政策應在不損害私隱的情況下盡量發佈訊息,讓社會知道情況,保障自身安全和利益。
涂謹申:促立會討論
對於消防處設定8人為需要發佈的多人事故,他斥荒謬,估計處方是礙於資源,又或從政府角度出發,懷疑政府不想發佈太多消息,以免讓人看到其處事不公、緩慢、欠效率等。他認為公眾利益是有最大的透明度!事件涉重大保安政策,會安排在立法會上討論。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消防「扣起」九成個案 記協促實時發信息 (《明報》,20/02/2012)
記者協會本月中調查,發現消防處在通訊系統數碼化後「扣起」九成個案。記協主席麥燕庭(右)批評當局罔顧公眾利益,促請消防處實時發放消息。左為記協執行委員盧曼思。(邱雅錡攝)
【明報專訊】消防處本月起全面改用數碼無線通訊系統,傳媒需靠該處發布消息跟進突發新聞。但香港記者協會於本月中的調查顯示消防處「扣起」九成個案,記協取得的消防處內部指引更揭發「三不報」,除了市民召白車及涉刑事的多人受傷事件不報外,連高官召白車都不報,只會通知高官辦公室處理。記協批評當局罔顧公眾利益,今日將與消防處會面,要求實時發放信息。
記協本月14及15日調查消防處發放的個案,結果分別有215宗和210宗,該處去年每日平均接到2058宗求助,即現今發放比例只及去年一成;而延誤發布時有發生,如本月3日馬鐵恒安站的二級火警,延誤了37分鐘才公布。
高官召白車不報 「罔顧公眾利益」
同時,記協取得消防處的內部指引,該處不會發放涉及個人召喚救護服務的消息。若高官召喚救護車,亦只會通知其辦公室或新聞秘書後,再決定何時公布。另事件涉及刑事,亦不會即時發放,或改由警方處理。
記協主席麥燕庭批評當局罔顧公眾利益,「高官身體狀足以影響他們能否履行職務,有必要及時發放」。她亦指個人召喚救護服務涉公眾利益,如家中吊櫃壓傷住客,可以揭發家居安全問題,另亦可能涉及家庭暴力,報道對市民有警惕作用。她又質疑上水彩園斬人案應有救護車到場,但消防處沒有公布,事隔3小時才由警方通報事件涉「謀殺」,指延誤公布危及市民安全。
記協倡有共識前新舊制並行
麥燕庭促請當局未與傳媒達成共識前,應恢復模擬制式,與數碼制式雙軌並行,並向傳媒提供案件的事發時間、地點及性質。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劉慧卿直斥不公布高官召白車是荒謬及不可接受,影響公眾知情權,要求新聞處長統一改善消防、警方及政府新聞處的消息發放。
消防處:首要處理案件
消防處發言人昨日回應,十分尊重採訪自由,但因該處首要工作是調派緊急車到現場,故難實時發放資料,市民召救護服務大多不涉公眾利益,而高官召救護服務,則由相關政策局按現有機制處理。
該處根據律政司意見,按事件是否涉公眾安全、健康風險、環境風險或有助防止公眾受嚴重傷害等四大因素,評估事件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該處於1月3日至2月14日,按上述準則發放了7517宗事故,平均每日174.81宗。至於家庭暴力個案,消防處責任是將傷者送往醫院,是否涉暴力由警方調查。
【明報專訊】消防處本月起全面改用數碼無線通訊系統,傳媒需靠該處發布消息跟進突發新聞。但香港記者協會於本月中的調查顯示消防處「扣起」九成個案,記協取得的消防處內部指引更揭發「三不報」,除了市民召白車及涉刑事的多人受傷事件不報外,連高官召白車都不報,只會通知高官辦公室處理。記協批評當局罔顧公眾利益,今日將與消防處會面,要求實時發放信息。
記協本月14及15日調查消防處發放的個案,結果分別有215宗和210宗,該處去年每日平均接到2058宗求助,即現今發放比例只及去年一成;而延誤發布時有發生,如本月3日馬鐵恒安站的二級火警,延誤了37分鐘才公布。
高官召白車不報 「罔顧公眾利益」
同時,記協取得消防處的內部指引,該處不會發放涉及個人召喚救護服務的消息。若高官召喚救護車,亦只會通知其辦公室或新聞秘書後,再決定何時公布。另事件涉及刑事,亦不會即時發放,或改由警方處理。
記協主席麥燕庭批評當局罔顧公眾利益,「高官身體狀足以影響他們能否履行職務,有必要及時發放」。她亦指個人召喚救護服務涉公眾利益,如家中吊櫃壓傷住客,可以揭發家居安全問題,另亦可能涉及家庭暴力,報道對市民有警惕作用。她又質疑上水彩園斬人案應有救護車到場,但消防處沒有公布,事隔3小時才由警方通報事件涉「謀殺」,指延誤公布危及市民安全。
記協倡有共識前新舊制並行
麥燕庭促請當局未與傳媒達成共識前,應恢復模擬制式,與數碼制式雙軌並行,並向傳媒提供案件的事發時間、地點及性質。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劉慧卿直斥不公布高官召白車是荒謬及不可接受,影響公眾知情權,要求新聞處長統一改善消防、警方及政府新聞處的消息發放。
消防處:首要處理案件
消防處發言人昨日回應,十分尊重採訪自由,但因該處首要工作是調派緊急車到現場,故難實時發放資料,市民召救護服務大多不涉公眾利益,而高官召救護服務,則由相關政策局按現有機制處理。
該處根據律政司意見,按事件是否涉公眾安全、健康風險、環境風險或有助防止公眾受嚴重傷害等四大因素,評估事件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該處於1月3日至2月14日,按上述準則發放了7517宗事故,平均每日174.81宗。至於家庭暴力個案,消防處責任是將傷者送往醫院,是否涉暴力由警方調查。
篩選個案 延遲發放 漠視記協改善要求 消防撲熄新聞自由之火 (《蘋果日報》,20/02/2012)
麥燕庭昨要求消防處不作篩選,實時發放求援個案。
【本報訊】消防處本月全面推行通訊數碼化後,記者協會發現該處發放消息的個案數目只是從前的一成,其中有延誤達45分鐘才通知傳媒,損害公眾知情權。記協要求消防處實時發放,但對方稱難以執行。記協考慮向聯合國反映。學者認為政府正加強新聞審查;議員批評當局混賬,一再收窄新聞自由空間。
記者:張婷婷
消防處本月1日全面推行通訊數碼化,記協在14日及15日抽樣調查,發現該處分別發放215宗和210宗求援個案,只及去年平均每天2,058宗的10%,記協對此感憂慮。
記協主席麥燕庭昨在記者會上,要求消防處不作篩選,實時發放求援個案,並認為處方只提供日期、時間、案件性質和街道號數不涉私隱問題,質疑該處只是想掩蓋一些不想公眾知悉的事件,以市民私隱之名打擊新聞自由。記協今與消防處會面,希望會面不是拖延手段。
麥燕庭表示,若情況無改善,記協會派人出席年底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檢討香港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狀況時,就保障港人知情權反映意見。她指消防處如今每半小時公布一次求援個案造成延誤,如本月3日和4日分別有火警消息延誤了45分鐘和37分鐘,但火警數分鐘間可能有大變,延誤令市民無從得悉,難以自保。
記協與消防處就該處通訊數碼化前年11月首次會晤,但未有共識,記協譴責消防處單方面執行損害表達自由的發放準則。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有關做法顯示政府加強控制資訊流通,層層過濾審查,卻無人得知審查了甚麼,也無上訴機會,可說隻手遮天,影響公眾知情權。他相信這樣做是想傳媒難以追查,削弱監察力,官員毋須回應,壓力得以減輕,卻減低了傳媒預警能力,市民難掌握社會情況,如有疾病傳入,傳媒不及報道的話難以提高市民警覺。
議員轟荒謬混賬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批評,消防處單方面推行發放準則,荒謬混賬,「宣布咗,仲傾乜呢」?她指政府不斷縮窄傳媒空間,影響新聞自由,部門應與新聞界合作,而非處處設防。
消防處1月3日至2月14日間,共發放7,517宗事故資料,平均每天174.81宗。該處表示,需確保緊急事故資料發放機制不影響消防通訊中心調派消防車及救護車的效率,故難實時發放事故資料,但會繼續評估及檢討機制。
倒行逆施
新指引助瞞高官病情
消防處全面實施通訊數碼化後,表明一般情況下不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從香港記者協會取得該處發布訊息的指引註明,如召喚救護車服務個案涉及政府高官,該處會通知有關官員辦公室或其新聞秘書,待其決定是否公布。記協質疑有關安排是為了確保高官入院的消息不外洩。
就拒絕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訊息,消防處發言人表示,由於求助人提供的個人資料純為該處提供緊急服務之用,大多不涉公眾利益,但記協主席麥燕庭反駁指一些家居意外,如摺枱或吊櫃傷人,以及虐老或傳染病等個人救護召援,與市民息息相關,及早讓公眾得悉可防範或警惕。她認為應由傳媒決定是否值得報道,並指傳媒要求的訊息不足以確認個別人士身份,不涉個人私隱,質疑該處的安排可能是想確保高官入院消息不外洩。
去年4月接連傳出高官重病消息,立法會議員曾要求制訂高官健康申報機制,讓公眾了解他們是否能勝任,惟政府堅持現行做法。資料顯示,官員傾向隱瞞病情,直至傳媒收到消息才公布,故消防處新指引等如「唔使公布」。
學者:市民有知情權
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高官健康狀況會影響政府管治,如教育局局長孫明揚患病,市民會關注會否影響教育政策,其他官員亦然,故要知悉有關訊息非八卦,而是想知他們有沒有能力續肩負重責。若政府拒公布,則有責任解釋為何要保密。
《蘋果》記者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消防處「扣起」約九成該處接獲的求助個案不通知傳媒 (「香港記者協會」,19/02/2012)
香港記者協會發現,消防處「扣起」約九成該處接獲的求助個案,通知傳媒的個案只有一成,而可能涉及市民安全的「個人救護服務召援」則全面封鎖,令高官健康狀況亦可因此毋須交代,實有罔顧公眾安全之嫌,絕對不可接受。
本會亦譴責消防處在未與本會達成共識前,單獨以其損害市民知情權的標準發布市民召援信息。基於警方通訊數碼化後對市民知情權的損害,本會主動約見消防處,商討該處計劃轉為數碼化後的信息發放事宜,並於2010年11月舉行首次會晤。會議進展雖然緩慢,但仍能爭取消防願意公布事發的街道號碼和在公眾地方有人受傷的事宜。可惜,在未與本會就發放信息標準達成共識或知會本會前,消防處卻突然公布落實通訊數碼化。
自消防處於2月1日起全面推行通訊數碼化後,《明報》的統計發現,在該月首五天,消防處每天平均只發布該處去年接獲召援宗數的7%,數量之少,令人不滿及驚訝。本會在月中再抽取兩天作統計,發現該處在14日和15日分別發放215宗和210宗求援個案,只及去年平均每天2058宗求助個案的10%,即有近90%個案被消防處扣而不發,情況令人憂慮。
事實上,消防處公布個案數量之少,連被詬病的警方發布數量比例還要少至少一半,除反映「扣料」問題更為嚴重外,亦顯示部門發放信息準則的隨意性。
問題根源在於執法部門拒絕實時發放部門接獲的求助信息,而各部門自訂的標準亦未能確保市民的知情權和安危。
據本會了解,消防處現時是每半小時才把資料經新聞處網頁發布,包括須要爭分奪秒的火警,於是出現不少一、二級火警延誤半小時或以上才通知傳媒的情況,例如2月4日荔景一宗一級火警案延遲45分鐘才通知傳媒、2月3日恆安站二級火警延誤37分鐘;另外,上水彩園邨保安被斬殺案雖有救護車到場,但消防處卻完全沒有公布,有關安排實在不可接受。
更令人憂慮的是,消防表明,「一般情況下不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若此,家居意外、虐老、家庭暴力、傳染病毒等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求助個案便難以讓公眾得知,從而加以防範或警惕。
根據本會獲得的消防處內部文件聲稱,消防會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公開資料守則》的情況下,發放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信息。不過,有關說法顯然只是消防處「扣料」的託辭,因為私隱專員公署已表明,若發放信息不涉及可以令人確認個別人士的身份便不算觸犯條例,而消防處現時發放的只是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和性質,完全不涉及個人資料,而傳媒亦從來沒有要求當局發放涉案人的個人資料,消防處根本沒有理由以上述準則一概不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
至於當局眼中的公眾利益,定義亦過分狹窄。按其內部通告,公眾利益只是指影響大眾安危和健康的事,於是在個別處所內的救護服務便不涉及公眾利益,毋須通報。當中的繆誤是,家中吊櫃壓傷住客而揭示的家居安全問題、家庭傷人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或虐老問題、病者送院可能涉及罕見病毒、天花批盪剝落可能涉及的樓宇安全問題都會因為當局的過窄定義而不能讓傳媒報道,使公眾無法及早防範!
消防處還因此堂而皇之地在內部指引訂明,涉及高官的個人救護服務因此不會發布,只會通知有關高官的辦公室,由對方在情況許可下公布。有關做法不單止有違政府透明施政的聲稱,甚至有損公眾利益,亦難免令人質疑,消防處是為了不讓高官的個人救護服務公諸於世而把所有個人救護服務「在一般情況下不發放」。
本會促請消防處在未與新聞界達成共識前,至少恢復上月的模擬制式和數碼制式雙軌並行的安排,以保障涉及市民安全的信息可以盡快發放。
本會重申,保障市民知情權的最佳方法是執法部門在刪除報案人的個人資料後,實時向傳媒發放所有求助個案的資料。
香港記者協會
2012年2月19日
本會亦譴責消防處在未與本會達成共識前,單獨以其損害市民知情權的標準發布市民召援信息。基於警方通訊數碼化後對市民知情權的損害,本會主動約見消防處,商討該處計劃轉為數碼化後的信息發放事宜,並於2010年11月舉行首次會晤。會議進展雖然緩慢,但仍能爭取消防願意公布事發的街道號碼和在公眾地方有人受傷的事宜。可惜,在未與本會就發放信息標準達成共識或知會本會前,消防處卻突然公布落實通訊數碼化。
自消防處於2月1日起全面推行通訊數碼化後,《明報》的統計發現,在該月首五天,消防處每天平均只發布該處去年接獲召援宗數的7%,數量之少,令人不滿及驚訝。本會在月中再抽取兩天作統計,發現該處在14日和15日分別發放215宗和210宗求援個案,只及去年平均每天2058宗求助個案的10%,即有近90%個案被消防處扣而不發,情況令人憂慮。
事實上,消防處公布個案數量之少,連被詬病的警方發布數量比例還要少至少一半,除反映「扣料」問題更為嚴重外,亦顯示部門發放信息準則的隨意性。
問題根源在於執法部門拒絕實時發放部門接獲的求助信息,而各部門自訂的標準亦未能確保市民的知情權和安危。
據本會了解,消防處現時是每半小時才把資料經新聞處網頁發布,包括須要爭分奪秒的火警,於是出現不少一、二級火警延誤半小時或以上才通知傳媒的情況,例如2月4日荔景一宗一級火警案延遲45分鐘才通知傳媒、2月3日恆安站二級火警延誤37分鐘;另外,上水彩園邨保安被斬殺案雖有救護車到場,但消防處卻完全沒有公布,有關安排實在不可接受。
更令人憂慮的是,消防表明,「一般情況下不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若此,家居意外、虐老、家庭暴力、傳染病毒等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求助個案便難以讓公眾得知,從而加以防範或警惕。
根據本會獲得的消防處內部文件聲稱,消防會在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公開資料守則》的情況下,發放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信息。不過,有關說法顯然只是消防處「扣料」的託辭,因為私隱專員公署已表明,若發放信息不涉及可以令人確認個別人士的身份便不算觸犯條例,而消防處現時發放的只是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和性質,完全不涉及個人資料,而傳媒亦從來沒有要求當局發放涉案人的個人資料,消防處根本沒有理由以上述準則一概不發放個人救護服務召援。
至於當局眼中的公眾利益,定義亦過分狹窄。按其內部通告,公眾利益只是指影響大眾安危和健康的事,於是在個別處所內的救護服務便不涉及公眾利益,毋須通報。當中的繆誤是,家中吊櫃壓傷住客而揭示的家居安全問題、家庭傷人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或虐老問題、病者送院可能涉及罕見病毒、天花批盪剝落可能涉及的樓宇安全問題都會因為當局的過窄定義而不能讓傳媒報道,使公眾無法及早防範!
消防處還因此堂而皇之地在內部指引訂明,涉及高官的個人救護服務因此不會發布,只會通知有關高官的辦公室,由對方在情況許可下公布。有關做法不單止有違政府透明施政的聲稱,甚至有損公眾利益,亦難免令人質疑,消防處是為了不讓高官的個人救護服務公諸於世而把所有個人救護服務「在一般情況下不發放」。
本會促請消防處在未與新聞界達成共識前,至少恢復上月的模擬制式和數碼制式雙軌並行的安排,以保障涉及市民安全的信息可以盡快發放。
本會重申,保障市民知情權的最佳方法是執法部門在刪除報案人的個人資料後,實時向傳媒發放所有求助個案的資料。
香港記者協會
2012年2月19日
2011年11月26日 星期六
消防﹕特首入院也不即報傳媒 拒不經篩選發布資訊 (《明報》,26/11/2011)
【明報專訊】保安局昨在立法會上再次以私隱為由,拒把突發消息不經篩選即時告知傳媒,消防處更承認明年1月消防通訊數碼保密化後,即使特首或高官暈倒召喚救護車,當局可能也須先向上級或新聞官請示,才會公開事件。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有官員不懂何謂公眾利益,擔心日後信息發布若要層層請示或篩選,會妨礙新聞採訪及公眾知情權。
警方早前延誤數天才發布連環斬人案及風化案遭猛轟後,雖已改善信息發放,但警務處助理處長趙慧賢昨承認,現仍只有42%案件在30分鐘內發放,有20%案件更在1小時後才發布。
記協指前一哥曾承諾警否認
記協主席麥燕庭指出,2004年警方通訊數碼化時,時任警務處長李明逵曾向傳媒口頭承諾,指可於案發後20分鐘內向傳媒發布案件信息,但此承諾仍未兌現。麥燕庭重申,要求政府不經篩選盡快公布突發信息,保障採訪自由及市民知情權。但趙慧賢昨否認警方有20分鐘發放信息的承諾。
繼警方後,消防處通訊明年1月起亦數碼化,屆時傳媒只能靠兩部門發放的突發消息採訪罪案、意外或火警。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趙慧賢及消防處助理處長羅紹衡指基於私隱等考慮,在數種情下,突發信息或較遲發布甚至不發布,包括部分涉及風化禁錮的刑事案,控制中心警司級人員覺得敏感,可能會先與案件主管商討才決定是否發布。
另外,涉及炸彈發現報告,消防處須確認炸彈真假才決定是否發布。巿民因應個人要求召喚救護車,亦未必即時發布。
議員批官員不理解公眾利益
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質疑,若高官如特首暈倒召喚救護車,政府會否公開。羅紹衡稱可能要先請示部門上級、新聞處或是政策局新聞官以作適當安排。涂謹申會後批評,這顯示官員不理解何謂公眾利益。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設立專線,讓傳媒可聆聽警方通訊協助採訪,趙慧賢指此舉違警方通訊須保密的原意,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則指發布機制有改善空間,但亦要保障市民私隱。
另外,警方8月時以企圖爆竊罪,一度拘捕進入新政府總部3名記者,張文光和余若薇認為,警方應就此致歉,警方港島區指揮官卓振賢堅持警方無錯,警方有合理懷疑,而拘捕行動與記者身分無關。
警方早前延誤數天才發布連環斬人案及風化案遭猛轟後,雖已改善信息發放,但警務處助理處長趙慧賢昨承認,現仍只有42%案件在30分鐘內發放,有20%案件更在1小時後才發布。
記協指前一哥曾承諾警否認
記協主席麥燕庭指出,2004年警方通訊數碼化時,時任警務處長李明逵曾向傳媒口頭承諾,指可於案發後20分鐘內向傳媒發布案件信息,但此承諾仍未兌現。麥燕庭重申,要求政府不經篩選盡快公布突發信息,保障採訪自由及市民知情權。但趙慧賢昨否認警方有20分鐘發放信息的承諾。
繼警方後,消防處通訊明年1月起亦數碼化,屆時傳媒只能靠兩部門發放的突發消息採訪罪案、意外或火警。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趙慧賢及消防處助理處長羅紹衡指基於私隱等考慮,在數種情下,突發信息或較遲發布甚至不發布,包括部分涉及風化禁錮的刑事案,控制中心警司級人員覺得敏感,可能會先與案件主管商討才決定是否發布。
另外,涉及炸彈發現報告,消防處須確認炸彈真假才決定是否發布。巿民因應個人要求召喚救護車,亦未必即時發布。
議員批官員不理解公眾利益
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質疑,若高官如特首暈倒召喚救護車,政府會否公開。羅紹衡稱可能要先請示部門上級、新聞處或是政策局新聞官以作適當安排。涂謹申會後批評,這顯示官員不理解何謂公眾利益。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設立專線,讓傳媒可聆聽警方通訊協助採訪,趙慧賢指此舉違警方通訊須保密的原意,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則指發布機制有改善空間,但亦要保障市民私隱。
另外,警方8月時以企圖爆竊罪,一度拘捕進入新政府總部3名記者,張文光和余若薇認為,警方應就此致歉,警方港島區指揮官卓振賢堅持警方無錯,警方有合理懷疑,而拘捕行動與記者身分無關。
2011年9月17日 星期六
危急存亡之秋?香港新聞自由面對嚴峻挑戰 (《傳媒透視》,09/2011)
當身穿「平反六四」T恤的麗港城居民被便衣警察突然抬走,電視記者從旁拍攝卻遭警員出手遮擋鏡頭,暴力吞噬了新聞採訪權利。
當李克強副總理在香港大學陸佑堂台上揚名立萬,警方只容示威者在山道設置的示威區內振臂高呼,兩者遙隔數百米和兩條馬路,警權消弭了示威於無形。
甚至當副總理由灣仔會展揚長遠去,駐守警員仍然堅持人有三急的記者要湊夠人數,才在警方帶領下予人方便,國家領導人的安全早已蓋過個人尊嚴以至人道需要。
如此不堪的新生事物,若無法糾正和取締,習非成是,本港日後的新聞自由不啻任由警方宰割。加上警方和消防全面控制突發事件的訊息,新聞處攝錄官員活動再向傳媒發放以取代傳媒採訪,新聞界正陷入危急存亡之秋。
新聞自由的內涵和要求
從人權的觀點看,新聞自由可溯源於言論自由。《普世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稱:「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和發表意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並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換言之,言論自由包含兩部分,即保障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也確立消息和思想傳播的自由。後者應用於媒體,引伸為新聞自由。往後的發展再進一步,不論民主國度的傳媒監察時政,還是極權制度禁閉言論剝奪人民知情的權利,都從正反面說明新聞自由的可貴,彰顯知情的權利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
儘管《普世人權宣言》沒有明言新聞自由的社會角色,卻毫不含糊指出新聞自由的內涵和要求。首先,新聞自由是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必須保障人人可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否則傳播便失去真正的含意(如認識事物、辨明是非、溝通理解、意義分享),而變成資訊貧乏、思想單調的自言自語或政治宣傳。其次,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互相依存,兩者不能偏廢。沒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每每限於一人一時一地,各自表述,民意難匯聚,社會乏共識,公眾無法比對不同觀點,輿論失去民意基礎。另一方面,新聞界縱有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若言論自由消失,如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被剝奪,甚至發表者人身自由飽受壓制,新聞採訪活動只能空轉。在官方認許的觀點和事實之外,記者苦無消息可以探取,亦無公民社會的活動可供報道,新聞報道和評論的消息和思想來源早已給強權杜絕了。
李克強訪港的保安安排,正是如此雙管齊下,既嚴密限制採訪自由,也同步打擊公民表述自由的空間。採訪方面,當局千方百計,就是不讓記者近距離接觸李克強,通過報道加深巿民的認識。由始至終,記者沒有機會向李克強發問,每天都在走馬看花,在他活動現場以外五十米至百多米不等的採訪區內遙望。更不幸者,甚至被困採訪區,不得離開,或者誤中當局預設的圈套,在採訪區呆坐,李克強卻從另一通道抵達目的地,而有幸在五十米望見他來到家訪屋邨樓下的記者,在拍攝之際,又給警員聳身擋住。
警方以生人勿近的方法保駕護航之餘,也同樣不遺餘力把示威者移離公眾視野之外。示威者的活動區位置偏遠已不用說了,有記者入示威區採訪示威者,或者在天橋上拍攝新政府總部外示威情況,都被警員制止或以身體阻擋。從堅壁清野的全盤部署和半步不讓的埋身行動,當局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把不可預計的場面消滅淨盡,避免出現一絲一毫負面的報道。當然,過度計算往往令執行者神經繃緊,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導致過度反應,視民為賊,出現不堪入目的魯莾舉動。
凡此種種,就是跟《普世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對着幹,盡力干擾公民活動,侵犯新聞界尋求消息的權利,阻截示威者傳遞思想的自由。巿民無法通過新聞媒體認識候任總理,而他在全港十分一警力嚴密戒備下,也自絕於本港的民間民生民情。警方的辯解自然是保護政要,需要限制人權。不過,《基本法》接納的《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早已聲明,言論自由的權利可加限制,但「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換言之,由「核心保安區」到龐大封鎖區,由阻撓記者採訪到干擾示威者表達訴求,警方必須交代其法理依據,並解釋其措施何以是迫不得已的必須手段。例如:以手遮擋記者拍攝一批警員抬走巿民,對保護政要為何是必要的?警方有必要把採訪區設置在活動現場一百米以外嗎?警員搜查記者銀包,銀紙逐張檢查,究竟對保護李克強有何必要?警員推倒港大示威學生並把他們圍困一段時間對李的安全又何以是必須?
警方手段強悍,絕非突如其來。今年七一遊行後,記者報道警方清場行動,便遭到不合理對待。漫長的封鎖線有礙記者進入採訪現場。可採訪的地方,有約二十名記者給警方胡椒噴霧射中,有部分記者早已表明身份,仍無法倖免。有記者被按頭、义頸、推撞,更有一名實習記者被警方誤指為示威者而拘捕。過去一、兩年,警方對付示威者亦日趨強硬。除了被捕者人數大幅上升,他們等待當局通知是否起訴亦須更長時間。警方若檢控示威者襲警,警方每多採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條例》,以儆效尤。加上連串行動,壓制公民活動,如控告支聯會代表擺放民主女神像、中止「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的表演、拒絕異見份子來港出席司徒華的喪禮等等,既削弱公民社會的空間,也收窄新聞報道的視野。
十面埋伏狙擊操控
除了卡壓公民活動和新聞採訪,當局亦着力操控資訊流通。隨住通訊系統數碼化,警方可控制採訪議程,因為突發事件是否公佈及何時公佈,由警方全權決定。記者協會今年四月的調查顯示,警方每天只發放約十三則突發事件信息,只及當初承諾五分一。近日消防處亦勢必步警方後塵,通訊系統數碼化實施後,傳媒全靠該處提供消息才到場採訪,大大有礙傳媒監督察時政(如治安情況、走火通道、升降機安全以至權貴敗行),以至凝聚輿論和壓力,推動社會改革。
若說警方和消防控制資訊,以減少負面的社會信息,新聞處更越祖代庖,以其拍攝的官員活動,取代傳媒自由採訪。此舉既可消除官員面對傳媒提問的壓力,也可望成功舖設議程,引導民意,但代價就是新聞自由。如果新聞機構繼續逆來順受,照單全收,時光也就倒流,回到上世紀七十年代前新聞處為香港電台供應新聞稿的殖民日子。
由壓制言論自由到新聞包產到戶,由阻撓新聞採訪到牢控突發事件資訊,近日又有亞洲電視高層侵犯新聞部編採自主有待查明。各項嚴峻挑戰橫陳,猶如十面埋伏,狙擊新聞自由。為尊嚴為生存也為核心價值,新聞界別無選擇,必須團結一致,上下一心,全力向政府施壓,爭取轉寰餘地,撥亂返正。
■杜耀明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20110915_76_122784.html
當李克強副總理在香港大學陸佑堂台上揚名立萬,警方只容示威者在山道設置的示威區內振臂高呼,兩者遙隔數百米和兩條馬路,警權消弭了示威於無形。
甚至當副總理由灣仔會展揚長遠去,駐守警員仍然堅持人有三急的記者要湊夠人數,才在警方帶領下予人方便,國家領導人的安全早已蓋過個人尊嚴以至人道需要。
如此不堪的新生事物,若無法糾正和取締,習非成是,本港日後的新聞自由不啻任由警方宰割。加上警方和消防全面控制突發事件的訊息,新聞處攝錄官員活動再向傳媒發放以取代傳媒採訪,新聞界正陷入危急存亡之秋。
新聞自由的內涵和要求
從人權的觀點看,新聞自由可溯源於言論自由。《普世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稱:「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和發表意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並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換言之,言論自由包含兩部分,即保障人人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也確立消息和思想傳播的自由。後者應用於媒體,引伸為新聞自由。往後的發展再進一步,不論民主國度的傳媒監察時政,還是極權制度禁閉言論剝奪人民知情的權利,都從正反面說明新聞自由的可貴,彰顯知情的權利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
儘管《普世人權宣言》沒有明言新聞自由的社會角色,卻毫不含糊指出新聞自由的內涵和要求。首先,新聞自由是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必須保障人人可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否則傳播便失去真正的含意(如認識事物、辨明是非、溝通理解、意義分享),而變成資訊貧乏、思想單調的自言自語或政治宣傳。其次,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互相依存,兩者不能偏廢。沒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每每限於一人一時一地,各自表述,民意難匯聚,社會乏共識,公眾無法比對不同觀點,輿論失去民意基礎。另一方面,新聞界縱有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若言論自由消失,如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被剝奪,甚至發表者人身自由飽受壓制,新聞採訪活動只能空轉。在官方認許的觀點和事實之外,記者苦無消息可以探取,亦無公民社會的活動可供報道,新聞報道和評論的消息和思想來源早已給強權杜絕了。
李克強訪港的保安安排,正是如此雙管齊下,既嚴密限制採訪自由,也同步打擊公民表述自由的空間。採訪方面,當局千方百計,就是不讓記者近距離接觸李克強,通過報道加深巿民的認識。由始至終,記者沒有機會向李克強發問,每天都在走馬看花,在他活動現場以外五十米至百多米不等的採訪區內遙望。更不幸者,甚至被困採訪區,不得離開,或者誤中當局預設的圈套,在採訪區呆坐,李克強卻從另一通道抵達目的地,而有幸在五十米望見他來到家訪屋邨樓下的記者,在拍攝之際,又給警員聳身擋住。
警方以生人勿近的方法保駕護航之餘,也同樣不遺餘力把示威者移離公眾視野之外。示威者的活動區位置偏遠已不用說了,有記者入示威區採訪示威者,或者在天橋上拍攝新政府總部外示威情況,都被警員制止或以身體阻擋。從堅壁清野的全盤部署和半步不讓的埋身行動,當局的目標明顯不過,就是把不可預計的場面消滅淨盡,避免出現一絲一毫負面的報道。當然,過度計算往往令執行者神經繃緊,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導致過度反應,視民為賊,出現不堪入目的魯莾舉動。
凡此種種,就是跟《普世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對着幹,盡力干擾公民活動,侵犯新聞界尋求消息的權利,阻截示威者傳遞思想的自由。巿民無法通過新聞媒體認識候任總理,而他在全港十分一警力嚴密戒備下,也自絕於本港的民間民生民情。警方的辯解自然是保護政要,需要限制人權。不過,《基本法》接納的《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早已聲明,言論自由的權利可加限制,但「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換言之,由「核心保安區」到龐大封鎖區,由阻撓記者採訪到干擾示威者表達訴求,警方必須交代其法理依據,並解釋其措施何以是迫不得已的必須手段。例如:以手遮擋記者拍攝一批警員抬走巿民,對保護政要為何是必要的?警方有必要把採訪區設置在活動現場一百米以外嗎?警員搜查記者銀包,銀紙逐張檢查,究竟對保護李克強有何必要?警員推倒港大示威學生並把他們圍困一段時間對李的安全又何以是必須?
警方手段強悍,絕非突如其來。今年七一遊行後,記者報道警方清場行動,便遭到不合理對待。漫長的封鎖線有礙記者進入採訪現場。可採訪的地方,有約二十名記者給警方胡椒噴霧射中,有部分記者早已表明身份,仍無法倖免。有記者被按頭、义頸、推撞,更有一名實習記者被警方誤指為示威者而拘捕。過去一、兩年,警方對付示威者亦日趨強硬。除了被捕者人數大幅上升,他們等待當局通知是否起訴亦須更長時間。警方若檢控示威者襲警,警方每多採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條例》,以儆效尤。加上連串行動,壓制公民活動,如控告支聯會代表擺放民主女神像、中止「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的表演、拒絕異見份子來港出席司徒華的喪禮等等,既削弱公民社會的空間,也收窄新聞報道的視野。
十面埋伏狙擊操控
除了卡壓公民活動和新聞採訪,當局亦着力操控資訊流通。隨住通訊系統數碼化,警方可控制採訪議程,因為突發事件是否公佈及何時公佈,由警方全權決定。記者協會今年四月的調查顯示,警方每天只發放約十三則突發事件信息,只及當初承諾五分一。近日消防處亦勢必步警方後塵,通訊系統數碼化實施後,傳媒全靠該處提供消息才到場採訪,大大有礙傳媒監督察時政(如治安情況、走火通道、升降機安全以至權貴敗行),以至凝聚輿論和壓力,推動社會改革。
若說警方和消防控制資訊,以減少負面的社會信息,新聞處更越祖代庖,以其拍攝的官員活動,取代傳媒自由採訪。此舉既可消除官員面對傳媒提問的壓力,也可望成功舖設議程,引導民意,但代價就是新聞自由。如果新聞機構繼續逆來順受,照單全收,時光也就倒流,回到上世紀七十年代前新聞處為香港電台供應新聞稿的殖民日子。
由壓制言論自由到新聞包產到戶,由阻撓新聞採訪到牢控突發事件資訊,近日又有亞洲電視高層侵犯新聞部編採自主有待查明。各項嚴峻挑戰橫陳,猶如十面埋伏,狙擊新聞自由。為尊嚴為生存也為核心價值,新聞界別無選擇,必須團結一致,上下一心,全力向政府施壓,爭取轉寰餘地,撥亂返正。
■杜耀明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
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20110915_76_122784.html
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消防換系統 政府乘機箝制資訊自由 (《蘋果日報》,29/08/2011)
【本報訊】港人繼示威抗議權受打壓後,新聞封鎖時代也即將降臨。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指消防處逐步於今年 10月前,把消防車和救護車的通訊系統全面數碼化,並以私隱為由,只向傳媒發放經過篩選資料,其他如報案時間、街道、門牌號碼、是否有人受傷等資料因涉及私隱,一律不會發放。記協批評消防處做法,嚴重影響市民知情權。有學者認為,政府正用各種手法,收窄傳媒獲取資訊渠道。
記者協會昨發表聲明,指自警方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後,傳媒一直依賴消防處的無線電通訊系統獲取突發新聞資訊,包括早前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死亡的案件,但當天警方沒有發稿,擔心轉用數碼制式通訊系統,突發新聞很可能會消失。
上層指示禁放消息
協會表示,已先後兩次就火警及救護訊息發佈事宜,與消防處開會商討,建議處方在刪除求助人個人資料後,即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但雙方意見嚴重分歧,處方竟以個人私隱為由,只願意向傳媒發放經該處篩選的資訊。
協會又引述消防處員工表示,上月收到上層通知,日後只可向新聞處發佈火警資料,其他資料如報案時間、街道、屋邨名稱、有沒有人受傷等,均不可交給新聞處發放。記協指如果事件屬實,傳媒無可能第一時間趕到新聞現場採訪,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突發事件,又不能監察執法部隊執勤時是否有徇私等情況,嚴重影響市民知情權。
記協認為,警方率先轉用數碼通訊系統時已開了壞先例,出現由警務人員為新聞界篩選「新聞」的情況,往往只發放一些沒有太高新聞價值的瑣碎事件。協會盼港府及消防處能夠以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則,認真處理轉用數碼制式後的突發事件資訊發放安排,確保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不被削弱,又促請當局承諾實時發放訊息的要求。
消防處回應表示,本月已接獲記協信件,已就有關發放新聞資訊事宜,即時向私隱專員公署和律政司尋求意見,待有關政府部門回覆後,將研究並回覆記協。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火災及意外等事故可能涉及公眾利益,做法妨礙傳媒和社會監察政府,「火警可能涉及防火系統唔完善、走火通道有問題,唔應該由消防處嘅官員話俾公眾知」。
話你知
出勤資料不屬私隱
消防處以涉及市民私隱為由,拒絕向傳媒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地點、街道門牌號碼等資料。不過,記協曾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獲得的回覆是,向傳媒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以及執行的具體職務,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根據《基本法》第 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港府有憲制責任保障港人一貫享有的新聞自由。
記協斥消防藉私隱阻新聞 拒實時發放火警資料 (《明報》,29/08/2011)
【明報專訊】消防處最快10月實施數碼化通訊,屆時傳媒靠「聽台」獲知突發事故第一時間報道便成歷史。記者協會昨發表聲明,與處方就通報執勤資料談判現嚴重分歧,斥處方以保障私隱作「擋箭牌」,日後拒公布事故時間地點。記協已獲私隱專員回覆,確認事故資料不涉私隱,促政府開放資訊。
消防處﹕正尋求私隱署意見
消防處接受本報查詢時,無回應是否已就通訊數碼化後發放新聞資訊安排發出指引,發言人表示,8月初已收到香港記者協會就發放新聞資訊事宜的信件,現正尋求私隱專員公署和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待收齊兩個部門的回覆,消防處研究後再回覆。
警方7年前已率先將通訊系統數碼化,傳媒無法「截聽」警察通訊,令傳媒獲得社會突發事件的消息大大減少;消防車與救護車的通訊系統,亦相繼在10月前轉為數碼制式。
一直與消防處商討未來突發事故通報的記協昨突發聲明,指雙方出現嚴重分歧。記協指出,消防處拒絕在刪除求助人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記協引述在消防處任職員工表示,7月已收到上層通知,指以後只可向新聞處發布火警資料,但不包括報案時間、街道、屋鸷名等,擔心日後傳媒不能到現場採訪,影響市民知情權。
私隱專員:出勤地點沒侵私隱
聲明強調﹕「若消防處或政府一意孤行,以『保障私隱』作為窒礙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最終受損的將會是港人的知情權。」記協已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時明確表明,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及所執行的具體職務給傳媒,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學者質疑為方便工作危害市民
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擔心,屆時突發資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上,政府可能會為工作之便或不想事件曝光要承受壓力,而不發放新聞資訊,不會顧及記者採訪權。「ṃ房火警被發現走火通道有問題,他們(消防處)就要巡視各區大廈有無相同的消防問題,如果無傳媒報道及公眾壓力,他們什麼時候做都可以。(選擇性發放資訊)方便他們工作,但危害了市民安全。」杜耀明認為,除非警方及消防處選擇全面發布突發消息,否則必須成立獨立監察機構以防權力失衡。
消防處﹕正尋求私隱署意見
消防處接受本報查詢時,無回應是否已就通訊數碼化後發放新聞資訊安排發出指引,發言人表示,8月初已收到香港記者協會就發放新聞資訊事宜的信件,現正尋求私隱專員公署和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待收齊兩個部門的回覆,消防處研究後再回覆。
警方7年前已率先將通訊系統數碼化,傳媒無法「截聽」警察通訊,令傳媒獲得社會突發事件的消息大大減少;消防車與救護車的通訊系統,亦相繼在10月前轉為數碼制式。
一直與消防處商討未來突發事故通報的記協昨突發聲明,指雙方出現嚴重分歧。記協指出,消防處拒絕在刪除求助人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記協引述在消防處任職員工表示,7月已收到上層通知,指以後只可向新聞處發布火警資料,但不包括報案時間、街道、屋鸷名等,擔心日後傳媒不能到現場採訪,影響市民知情權。
私隱專員:出勤地點沒侵私隱
聲明強調﹕「若消防處或政府一意孤行,以『保障私隱』作為窒礙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最終受損的將會是港人的知情權。」記協已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時明確表明,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及所執行的具體職務給傳媒,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學者質疑為方便工作危害市民
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擔心,屆時突發資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上,政府可能會為工作之便或不想事件曝光要承受壓力,而不發放新聞資訊,不會顧及記者採訪權。「ṃ房火警被發現走火通道有問題,他們(消防處)就要巡視各區大廈有無相同的消防問題,如果無傳媒報道及公眾壓力,他們什麼時候做都可以。(選擇性發放資訊)方便他們工作,但危害了市民安全。」杜耀明認為,除非警方及消防處選擇全面發布突發消息,否則必須成立獨立監察機構以防權力失衡。
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記協籲消防勿以私隱當借口損害公眾知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28/08/2011)
本會獲悉,消防處正逐步把轄下消防車與救護車的通訊系統轉為數碼制式,計劃十月前全部完成。在警方與消防處全面轉用數碼通訊後,新聞界可以獲取、涉及公眾利益的突發新聞資訊,將大部分受到執法部門控制。
本會曾兩度與消防處就轉換通訊制式後之新聞資訊發放安排進行商討,較諸警務處在轉換制式前與新聞界全無溝通,消防處的態度已是一大進步,不過,雙方意見存在嚴重分歧。
消防處拒絕本會建議,在刪除求助人的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予新聞界,處方以個人私隱為由,只願意發放經該處篩選的資訊予傳媒。其後本會再建議,消防只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資料,包括出勤地點的街道門牌碼碼及執行甚麼任務,本會期望消防處接納本會建議,而不會以個人私穩作為篩選新聞資訊的擋箭牌。
本會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時明確表明,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及所執行的具體職務給傳媒,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更令人憂慮是,有在消防處任職員工向本會反映,七月已收到上層通知,指示以後只可以向新聞處發佈火警的資料,其他資料例如報案時間、街道、屋邨名、有沒有人受傷等,都不可以提交給新聞處。若此屬實,日後傳媒根本沒有可能到案發現場報道,嚴重影響市民知情權。
本會強調,從無要求消防處或警務處發放報案人的個人資料;相反,本會建議新聞界可以獲取的公開資料,只是一些基本資料,遠比傳媒刊登的更少,目的是希望消防處能夠第一時間發放資訊,讓新聞界盡其天職,第一時間趕往新聞現場採訪,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突發事件,並監察執法部隊執勤時是否有徇私、違規或未達服務承諾。
故此,若消防處或政府一意孤行,以「保障私隱」作為窒礙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最終受損的將會是港人的知情權。
事實上,警務處率先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已開了極壞的先例,以致出現由警務人員為新聞界篩選「新聞」的情況,○九年下半年發現警方平均每天只發佈2.7宗突發事件消息,即平均每日紀錄罪案的1.27%;即使去年經本會指出問題的嚴重性,警方在發放數量上略有改善,每天發放的訊息由五條至二十一條不等,但往往只發放一些無甚新聞價值的瑣碎事件,數量和發放時間仍遠遠低於警方推行數碼化前所作承諾。
自警方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後,新聞界一直依賴消防處的通訊系統獲取突發新聞資訊。例如六月十五日的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及七月十二日的三宗猝死案,警方都沒有發稿,也有延誤發佈的情況(見表)。一旦消防全面轉用數碼制式通訊系統後,這些新聞很可能就會在新聞報道中消失。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港府有憲制責任保障港人一貫享有的新聞自由。本會期望,消防處和政府本著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則,認真處理轉用數碼制式後的突發事件資訊發放安排,確保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協促請消防處及保安局在透明施政和公開政府的承諾下,同意作出本會建議的實時發放要求。
香港記者協會
28/8/2011
附表:部份延遲超過四十分鐘及沒有向傳媒發佈的突發新聞
日期
突發新聞
案發時間
發稿時間
30/5
被指偷同學 iPhone,女學警跳樓亡
5:52
7:31
31/5
屯門塌百噸簷篷,八人成功逃生,一人壓碎腳掌
9:35
10:42
15/6
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
沒有發稿
10/7
山洪暴發,捲走行山客
14:29
16:05
12/7
一日三宗猝死,教師、十七歲少年及內地遊客
沒有發稿
18/7
重慶大廈劏房火災,七十人逃亡
13:37
14:21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網上系統、記者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952&lang=zh-TW
本會曾兩度與消防處就轉換通訊制式後之新聞資訊發放安排進行商討,較諸警務處在轉換制式前與新聞界全無溝通,消防處的態度已是一大進步,不過,雙方意見存在嚴重分歧。
消防處拒絕本會建議,在刪除求助人的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予新聞界,處方以個人私隱為由,只願意發放經該處篩選的資訊予傳媒。其後本會再建議,消防只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資料,包括出勤地點的街道門牌碼碼及執行甚麼任務,本會期望消防處接納本會建議,而不會以個人私穩作為篩選新聞資訊的擋箭牌。
本會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時明確表明,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及所執行的具體職務給傳媒,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更令人憂慮是,有在消防處任職員工向本會反映,七月已收到上層通知,指示以後只可以向新聞處發佈火警的資料,其他資料例如報案時間、街道、屋邨名、有沒有人受傷等,都不可以提交給新聞處。若此屬實,日後傳媒根本沒有可能到案發現場報道,嚴重影響市民知情權。
本會強調,從無要求消防處或警務處發放報案人的個人資料;相反,本會建議新聞界可以獲取的公開資料,只是一些基本資料,遠比傳媒刊登的更少,目的是希望消防處能夠第一時間發放資訊,讓新聞界盡其天職,第一時間趕往新聞現場採訪,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突發事件,並監察執法部隊執勤時是否有徇私、違規或未達服務承諾。
故此,若消防處或政府一意孤行,以「保障私隱」作為窒礙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最終受損的將會是港人的知情權。
事實上,警務處率先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已開了極壞的先例,以致出現由警務人員為新聞界篩選「新聞」的情況,○九年下半年發現警方平均每天只發佈2.7宗突發事件消息,即平均每日紀錄罪案的1.27%;即使去年經本會指出問題的嚴重性,警方在發放數量上略有改善,每天發放的訊息由五條至二十一條不等,但往往只發放一些無甚新聞價值的瑣碎事件,數量和發放時間仍遠遠低於警方推行數碼化前所作承諾。
自警方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後,新聞界一直依賴消防處的通訊系統獲取突發新聞資訊。例如六月十五日的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及七月十二日的三宗猝死案,警方都沒有發稿,也有延誤發佈的情況(見表)。一旦消防全面轉用數碼制式通訊系統後,這些新聞很可能就會在新聞報道中消失。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港府有憲制責任保障港人一貫享有的新聞自由。本會期望,消防處和政府本著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則,認真處理轉用數碼制式後的突發事件資訊發放安排,確保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協促請消防處及保安局在透明施政和公開政府的承諾下,同意作出本會建議的實時發放要求。
香港記者協會
28/8/2011
附表:部份延遲超過四十分鐘及沒有向傳媒發佈的突發新聞
日期
突發新聞
案發時間
發稿時間
30/5
被指偷同學 iPhone,女學警跳樓亡
5:52
7:31
31/5
屯門塌百噸簷篷,八人成功逃生,一人壓碎腳掌
9:35
10:42
15/6
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
沒有發稿
10/7
山洪暴發,捲走行山客
14:29
16:05
12/7
一日三宗猝死,教師、十七歲少年及內地遊客
沒有發稿
18/7
重慶大廈劏房火災,七十人逃亡
13:37
14:21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網上系統、記者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952&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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