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年發生了兩次傳媒與警方採訪上的衝突,引起議員關注到警方如何做好公關工作,加強與傳媒關係,並希望加強警員培訓,向警隊高層貫輸正確意識。
今年五一遊行期間傳媒因採訪線問題與警方發生衝突,期後又有記者因拍攝警員執勤相片遭警方勸阻,傳媒與警方關係引起了傳媒關注外,昨日在保安司施政辯論期間對此亦感到關注。梁安琪認為,發生該類事件,與前線警員的公共關係技巧及普法知識培訓不足有關。但施政方針中並無過多介紹,只表示要打造服務型隊伍,希望能制定符合澳門社會民情的培訓內容,全面強化前線執勤人員的應對危機和媒體的公共關係技巧,維護警隊專業形象。陳偉智則認為,五一遊行時警方與傳媒衝突起因,最重要的是高級警務人員提高執法水平,公共關係技巧故然重要,最重要是讓警隊高層能有正確意識,不要當有事時推前線警員出來成為代罪羔羊,高層警員要有承擔,由上而下都要承擔責任意識。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表示,事件後保安部隊已汲取經驗,更新警員面對傳媒時的內部指引,以及在培訓上加強危機意識。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冀與傳媒建良好關係 當局培訓前線警危機處理 (《澳門日報》,29/11/2011)
昨日立法會保安範疇施政辯論上,有議員提及警隊與傳媒間曾發生不愉快事件,促當局強化前線警員公共關係技巧及危機處理意識。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回應會加強培訓,與傳媒構建良好的關係。
議員梁安琪表示,當局對前線人員的公共關係技巧及普法知識培訓不足,當局亦曾承認該工作有缺失,並會加強有關方面的培訓。前線警員公關意識薄弱,缺乏應對公衆及傳媒技巧,容易導致警隊與公衆處於對立狀態,造成公關危機,甚至影響政府管治威信。當局會否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制訂符合本澳社會民情的培訓內容,全面強化前線執勤人員應對危機及媒體的公共關係技巧,以維護整體警務人員的專業形象,以及採取具體措施加強警務人員的普法意識。陳偉智指出,前線警員的執法水平、態度有提升及改善空間;當局及高級警員有責任灌輸警員正確意識,提高警隊執法水平。
張國華回應表示,保安部門須經常與傳媒接觸,傳播防罪、滅罪訊息;各部門將吸取經驗,加強警務人員與媒體溝通、危機處理等方面的培訓,更新相關指引,與傳媒構建良好關係。
議員梁安琪表示,當局對前線人員的公共關係技巧及普法知識培訓不足,當局亦曾承認該工作有缺失,並會加強有關方面的培訓。前線警員公關意識薄弱,缺乏應對公衆及傳媒技巧,容易導致警隊與公衆處於對立狀態,造成公關危機,甚至影響政府管治威信。當局會否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本澳實際情況,制訂符合本澳社會民情的培訓內容,全面強化前線執勤人員應對危機及媒體的公共關係技巧,以維護整體警務人員的專業形象,以及採取具體措施加強警務人員的普法意識。陳偉智指出,前線警員的執法水平、態度有提升及改善空間;當局及高級警員有責任灌輸警員正確意識,提高警隊執法水平。
張國華回應表示,保安部門須經常與傳媒接觸,傳播防罪、滅罪訊息;各部門將吸取經驗,加強警務人員與媒體溝通、危機處理等方面的培訓,更新相關指引,與傳媒構建良好關係。
警隊汲取經驗改善與傳媒關係 (《市民日報》,29/11/2011)
【本報訊】近年不時發生警隊與傳媒衝突事件,議員梁安琪及陳偉智昨日分別在保安範疇施政辯論中關注警隊如何改善與傳媒的關係,張國華回應指出:當局已汲取有關經驗,將加大力度培訓警員,並更新了相關指引供警員遵守,希望能改善警隊與傳媒的關係。
梁安琪表示,近年不時有前線警員與媒體發生不愉快事件,當局亦曾承認這方面工作的缺失,表示會在培訓課程中加入依法及規範執法,與傳媒及公共關係技巧相關的專題講座,但在施政方針中並無過多介紹,只表示要打造服務型隊伍。
她指出:前線警員公關意識薄弱,缺乏應對公眾及傳媒的技巧,將導致警隊與公眾處於對立狀態,使不必要的誤解演變成公關危機,處理不當將衝擊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她問當局:會否參考國際經驗,制訂符合澳門社會的培訓內容,全面強化前線執勤人員的應對危機和媒體的公共關係技巧,維護整體警務人員的專業形象?及有何具體措施加強警務人員的普法意識?
大力培訓警員 更新應遵指引陳偉智則表示,本年「五一遊行」當局所設的傳媒採訪區為社會詬病,當局曾表示會加以改善及檢討,施政報告中也提到要加強與傳媒的溝通及交流。他認為:不能每次將前線警員當作「代罪羔羊」,最重要是高級警員在培訓下屬時需提高執法水平,灌輸正確意識。同時,領導本身首先要承擔他要求下屬承擔的風險及責任。
張國華回答指出:當局已汲取有關經驗,將加大力度培訓警員,並更新了相關指引供警員遵守,希望能改善警隊與傳媒的關係。
梁安琪表示,近年不時有前線警員與媒體發生不愉快事件,當局亦曾承認這方面工作的缺失,表示會在培訓課程中加入依法及規範執法,與傳媒及公共關係技巧相關的專題講座,但在施政方針中並無過多介紹,只表示要打造服務型隊伍。
她指出:前線警員公關意識薄弱,缺乏應對公眾及傳媒的技巧,將導致警隊與公眾處於對立狀態,使不必要的誤解演變成公關危機,處理不當將衝擊整個政府的管治威信。她問當局:會否參考國際經驗,制訂符合澳門社會的培訓內容,全面強化前線執勤人員的應對危機和媒體的公共關係技巧,維護整體警務人員的專業形象?及有何具體措施加強警務人員的普法意識?
大力培訓警員 更新應遵指引陳偉智則表示,本年「五一遊行」當局所設的傳媒採訪區為社會詬病,當局曾表示會加以改善及檢討,施政報告中也提到要加強與傳媒的溝通及交流。他認為:不能每次將前線警員當作「代罪羔羊」,最重要是高級警員在培訓下屬時需提高執法水平,灌輸正確意識。同時,領導本身首先要承擔他要求下屬承擔的風險及責任。
張國華回答指出:當局已汲取有關經驗,將加大力度培訓警員,並更新了相關指引供警員遵守,希望能改善警隊與傳媒的關係。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阻記者拍攝又再發生 警權過大難改質素差 (《現代澳門日報》,19/10/2011)
【本報訊】上月本報記者在新橋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到警員恐嚇性的阻撓和警告,社會上強烈批評警方妨礙新聞自由及干預市民自由拍攝的權利。治安警察局當時聲稱事件屬「個別事件」,而前日「個別事件」又再發生,一名記者在氹仔北安採取旅遊巴行駛中著火的新聞時,有警員指該名記者”你已經影咗好耐”,並要求記者不要再影,「個別事件」一再發生,充分表現出治安警不反醒、不改進、不檢討、不溝通的四不政策。
前 (十七日) 日上午,一輛旅遊巴在氹仔北安行駛中著火焚燒,有記者前往現場採訪拍攝,一名記者趕到現場並在拍攝了大約五至六分鐘後,一位在場的治安警員走向記者,用手勢示意記者離去,該名警員指記者「你已經影左好耐」,「唔好阻住我哋做嘢」,並要求記者不要再影。
原來記者在現場採訪是需要限制時間的,警員亦可以判斷記者採訪時間的長短。當中令人質疑的是,在場工作的是消防員,但並無消防指記者「阻住做野!」,亦無消防員要求警察指示記者離開。事件中明顯看到警權果然可以是無限大。
警方表面一直聲稱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但是否講一套,做一套呢!事件在前日上午發生,亦由事件中記者所屬報章作出報導,但治安警仍未主動正面回應以「掩飾」事件,可見當局主動性的遲緩。
2011年10月18日 星期二
記者又聞「不要再影」(《正報》,18/10/2011)
繼上月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遭到警員無理阻撓和警告,引發社會對警方妨礙新聞自由和壓制公民權利的強烈批評,治安警察局承諾吸取事件的經驗,完善警方的工作後,言猶在耳,昨日又有警員作出阻撓記者正常採訪行為。
採訪時間 長短由警定?
昨日上午,一輛旅遊巴在氹仔北安行駛中著火焚燒,本報記者聞訊後,即前往採訪拍攝,抵達現場時,消防員已將火救熄,記者如常在不妨礙消防員和警方工作的情況下採訪拍攝,拍攝消防射水降溫,及拍攝被焚後巴士的情況,並無阻礙消防員的的工作,不料,約拍攝了五、六分鐘後,一名在場的治安警員走向記者,用手勢示意記者離去,指記者已經影了很久,叫記者不要再影,不要阻住他們做嘢,雖然該名警員說話有禮,唔該前唔該後,但記者對警員提出的要求感到莫明。首先,雖然現場一條行車道封閉,但現場並未封鎖,記者保持距離拍攝,並不阻礙消防員的工作,更不妨礙警員的工作,其次,記者拍多少相、採訪多長時間,是記者衡量新聞的重要性作決定,不是由警員決定。
記者欲向警員據理力爭時,另一名較高級的警員見狀即走過來了解情況,經了解後將該名警員叫開,初步平息了事件。
上月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遭到警員無理阻撓和警告的事件,治安警察局回應時重申,警方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警方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吸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警方的工作。結果,昨日的事件證明,警方這番說話,經不起一個月的考驗,警方又一次令傳媒失望。
本報記者
採訪時間 長短由警定?
昨日上午,一輛旅遊巴在氹仔北安行駛中著火焚燒,本報記者聞訊後,即前往採訪拍攝,抵達現場時,消防員已將火救熄,記者如常在不妨礙消防員和警方工作的情況下採訪拍攝,拍攝消防射水降溫,及拍攝被焚後巴士的情況,並無阻礙消防員的的工作,不料,約拍攝了五、六分鐘後,一名在場的治安警員走向記者,用手勢示意記者離去,指記者已經影了很久,叫記者不要再影,不要阻住他們做嘢,雖然該名警員說話有禮,唔該前唔該後,但記者對警員提出的要求感到莫明。首先,雖然現場一條行車道封閉,但現場並未封鎖,記者保持距離拍攝,並不阻礙消防員的工作,更不妨礙警員的工作,其次,記者拍多少相、採訪多長時間,是記者衡量新聞的重要性作決定,不是由警員決定。
記者欲向警員據理力爭時,另一名較高級的警員見狀即走過來了解情況,經了解後將該名警員叫開,初步平息了事件。
上月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遭到警員無理阻撓和警告的事件,治安警察局回應時重申,警方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警方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吸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警方的工作。結果,昨日的事件證明,警方這番說話,經不起一個月的考驗,警方又一次令傳媒失望。
本報記者
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警權之大猛於虎 言論新聞岌岌危 迷戀權力得人驚 純屬個別得啖笑 (《訊報》,07/10/2011)
上文簡介了治安警交通廳三位不肖警員,在九一七恐嚇記者事件中涉嫌違法亂紀的情況及所涉及的《基本法》和國際人權法相關條文,今次再就事件作更深入分析以正視聽。
近年警方對傳媒和公民記者,其實都已逐漸形成一種「我影你就得,你影我就唔得!」的霸權心態,互聯網和公民記者可能令警方更加感到多一重無形壓力。但更加要明白這兩者多數而言只是警方為自己解套的「狼來了」藉口,沒有互聯網和公民記者,不見得警方就會放棄已用上癮的霸權,這是權力缺乏監督和制衡的結果,千萬別聽信其片面之辭。換個角度看,假如警隊內制度化建設和普法教育、守法意識已上正軌,即使這兩者的壓力真的如警方形容那麼大,也不會每年都發生類似情況。可見問題的癥結在警方內部,而外因只不過是其推卸責任的借口。
根據治安警資料介紹,特區成立時(其實應包括回歸前),已有一名兼職心理輔導員,每星期三晚為各部隊人員及家屬提供輔導服務。經過二00七年和今年四月兩次擴充,目前已有兩名全職和一名兼職心理輔導員,提供預防、治療、調查研究、評估、轉介及諮詢等服務,時間由周一至周五。具體大項目包括事前預防教育、事中危機處理、事後追蹤輔導等。由二00八年起開設心靈加油網站;二00九年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和講座,另有情緒管理和人際關係講座;二0一一年更將心理健康講座提升為教育課程,每人需接受七學時之學習,內容包括壓力與情緒管理、婚戀、預防賭博等。
這些官方資料很有意思,因為反映出三個問題:一澳門警民比例冠絕全球,四千多人的保安部隊原來卻只有可憐的三名心理輔導員,相信也是世界之冠。二、光這兩年警方內部已曝光的自殺事件已創新高,但司長、局長、發言人一直淡化低調處理,說得難聽一點就是視下屬生命如草芥,完全沒有對症下藥、急謀良方的想法,更加沒有增加輔導員和完善課程的任何消息。很令人懷疑整個輔導機制是否只是走過場,沒有雙向信息互動和反饋,以致其設計未能與時並進適應警員心理狀況變化。從輔導員與警員比例之懸殊不難得知,輔導員本身工作已疲於奔命,當然無法跟進處理相關個案和改革課程,這並非輔導員本身的責任,而是高層漠視所致。三、輔導措施和課程內容沒有與時並進的重要佐證之一,可從前線警員和傳媒溝通情況之惡劣並且每況逾下獲悉大概。自二千年七.二警民大衝突開始,其實正常的警隊也應從中不斷汲取經驗教訓,努力改善警民和警媒關係等公共政策和公關技巧,但我們看到的竟然是今不如昔、不進反退。從中不難明白相當大程度上。問題出自內部指引不善和心理輔導不到位,從而令問題日趨嚴重和不斷激化。
可以就此斷言,警方內部雖然有內部指引和心理輔導,但有不等於足夠更不等於到位,這是可以從警員的日常行為和執勤情況仔細分析出來的。而且從警方上述資料也可以發現,其心理輔導完全沒有與傳媒溝通的技巧、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回歸後警媒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摩擦並且越演越烈了。由此觀之,警方所謂有內部指引,引導警員與傳媒溝通的技巧一說,到底有多少可信性或到底是甚麼貨色了。當這些堆積如山的問題再去到那個高度黑箱作業,有等於沒有的紀監會時,繼續石沉大海或再堆積下去,自然就是正常和唯一途徑了。
前事不忘 後事之師
我們不妨從回歸後警媒關係作一簡單回顧,以大事件來作一標桿。回歸期間的連串國際性活動,警媒雙方基本和諧。二千年五一和七二事件,是警民關係的陣痛,但傳媒在衝突現場採訪時,並未受到任何阻撓,這很大程度歸功於白英偉局長領導有方。然而隨著其大權旁落,警媒關係亦逐漸倒退,無論中外領導人來澳又或大小遊行,記者的採訪空間開始收窄,即使平時消息發佈和正常採訪,警方亦越來越不合作。筆者始終覺得二00六年五一遊行,警方完全不設防甚至讓示威人士席地而坐堵塞新馬路,就是為以後公然與市民和傳媒對著幹設下的圈套。
二00七年五一,震驚全球的五聲槍響,也標誌著警方與市民和傳媒關係真正走向對立和破裂。也正是從這場示威開始,警方對記者的阻撓和監控上升到新的高度。從此至今,筆者每年五一沒有不受警員驅趕阻撓的。同年國慶電單車大遊行,由於萬車空巷民怨太大,警方傾巢而出也無法應付,也不敢與萬民公然衝突,當然沒有大事發生,更無暇再顧及傳媒。
如景不長,二0一0年五一大衝突,澳門警方防暴戰術之拙劣和對待記者的惡行,瞬間大白於天下,治安警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嘴臉乾脆常態化。而較早之前,治安警與勞工局狼狽為奸,再藉抓非法勞工為借口,公然搜查澳亞衛視並妨礙正常節目製作,但真正黑工卻在警方眼皮底下來去自如逍遙法外,與媒為敵昭然若揭。去年底清拆青洲坊,警方縱容發展商收買黑工暴力拆遷,警察局在不足二百米外卻不聞不問,記者入內警察和黑工卻諸多阻撓監視。高先生慘被惡人打至血灑家園失去工作能力,治安警卻夥同司警去年至今年多次恐嚇高家,令其不得與傳媒接觸,不能再對外披露事實。請問這種種助紂為虐的行為,是保護官商還是保護市民?是維護法紀還是破壞法紀?警方到底是權貴御林軍還是市民公僕?相信至今仍活在恐懼中的高家大小和傳媒最消楚。
今年以來,警方的惡行全無收歛。五一前夕胡鬧地設立「傳媒採訪區」,到底是妨礙還是支持記者工作,路人皆知。這一兒戲措施因不具操作性未能實施,好端端的遊行轉眼結束在即,不甘寂寞的一眾警員卻在最後關頭無事生非撲出來,七手八腳阻撓記者拍攝。即使未把記者們迫到新馬路去,也已經讓全世界看得傻了眼,事後在民間強大壓力下,李小平局長才肯暫時放下身段約見傳媒代表,可惜來來去去照本宣科背老八股,至今依然欠全澳傳媒一個合理解釋和道歉。事發才四個半月,在渡船街又發生九.一七警員恐嚇記者的醜行。
新聞局只顧闡述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多重要,對警方的醜事,對記者們的權益卻十二年一貫地不吱聲。這一切一切,難道就是張國華司長、李小平局長、陳致平局長你們心目中的澳門特色新聞自由了嗎?法律是保障新聞從業員正常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反映新聞真相之用,而並非保障有權力人士不受阻礙地遏制新聞和言論自由。如果有關部門和現存法律都不能做到這點,哪麼修法後真的能夠做到嗎?同業們對此都沒有信心和表示懷疑。歸根到底,澳門仍不是一個法治之城,官員的普法和守法意識淡薄。九.一七事件只不過是一個不起眼的小註腳,而且也不會是最後一宗類似事件。
唇亡齒寒,既然連正統的記者也受到政府如斯「厚愛」,不受到現行《出版法》甚至修訂後新《出版法》保障的公民記者或一般攝影愛好者和網民,其處境就更堪虞了。雖然李小平曾說過,當日交通警所謂:「如果你係記者(在公共地方拍攝)就冇問題」是錯的,但誰又能保證「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不會發生以及同樣在其眼中也是錯的?三個臭皮匠,一個諸葛亮,當天事發現場三位警員眾口一辭,已暗示了警方內部確實存在敵視傳媒的勢力,也進一步暗示了公民記者的生存空間更加險惡。或者未來可能發生如區錦新議員所說,曾用於針對民間人士而引用《刑法典》二三三條三款,改為對付公民記者,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以示恐嚇亦未可料。所以各位公民記者千萬別天真地以為,今次警方只針對報章記者便高枕無憂,其實噩夢可能才剛開始。如果還要像當日《澳門論壇》那樣冷清,如果公民記者不能與傳統記者建立統一戰線向警方齊聲說不,那麼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只能等待「恩賜」。
黃東
近年警方對傳媒和公民記者,其實都已逐漸形成一種「我影你就得,你影我就唔得!」的霸權心態,互聯網和公民記者可能令警方更加感到多一重無形壓力。但更加要明白這兩者多數而言只是警方為自己解套的「狼來了」藉口,沒有互聯網和公民記者,不見得警方就會放棄已用上癮的霸權,這是權力缺乏監督和制衡的結果,千萬別聽信其片面之辭。換個角度看,假如警隊內制度化建設和普法教育、守法意識已上正軌,即使這兩者的壓力真的如警方形容那麼大,也不會每年都發生類似情況。可見問題的癥結在警方內部,而外因只不過是其推卸責任的借口。
根據治安警資料介紹,特區成立時(其實應包括回歸前),已有一名兼職心理輔導員,每星期三晚為各部隊人員及家屬提供輔導服務。經過二00七年和今年四月兩次擴充,目前已有兩名全職和一名兼職心理輔導員,提供預防、治療、調查研究、評估、轉介及諮詢等服務,時間由周一至周五。具體大項目包括事前預防教育、事中危機處理、事後追蹤輔導等。由二00八年起開設心靈加油網站;二00九年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和講座,另有情緒管理和人際關係講座;二0一一年更將心理健康講座提升為教育課程,每人需接受七學時之學習,內容包括壓力與情緒管理、婚戀、預防賭博等。
這些官方資料很有意思,因為反映出三個問題:一澳門警民比例冠絕全球,四千多人的保安部隊原來卻只有可憐的三名心理輔導員,相信也是世界之冠。二、光這兩年警方內部已曝光的自殺事件已創新高,但司長、局長、發言人一直淡化低調處理,說得難聽一點就是視下屬生命如草芥,完全沒有對症下藥、急謀良方的想法,更加沒有增加輔導員和完善課程的任何消息。很令人懷疑整個輔導機制是否只是走過場,沒有雙向信息互動和反饋,以致其設計未能與時並進適應警員心理狀況變化。從輔導員與警員比例之懸殊不難得知,輔導員本身工作已疲於奔命,當然無法跟進處理相關個案和改革課程,這並非輔導員本身的責任,而是高層漠視所致。三、輔導措施和課程內容沒有與時並進的重要佐證之一,可從前線警員和傳媒溝通情況之惡劣並且每況逾下獲悉大概。自二千年七.二警民大衝突開始,其實正常的警隊也應從中不斷汲取經驗教訓,努力改善警民和警媒關係等公共政策和公關技巧,但我們看到的竟然是今不如昔、不進反退。從中不難明白相當大程度上。問題出自內部指引不善和心理輔導不到位,從而令問題日趨嚴重和不斷激化。
可以就此斷言,警方內部雖然有內部指引和心理輔導,但有不等於足夠更不等於到位,這是可以從警員的日常行為和執勤情況仔細分析出來的。而且從警方上述資料也可以發現,其心理輔導完全沒有與傳媒溝通的技巧、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回歸後警媒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摩擦並且越演越烈了。由此觀之,警方所謂有內部指引,引導警員與傳媒溝通的技巧一說,到底有多少可信性或到底是甚麼貨色了。當這些堆積如山的問題再去到那個高度黑箱作業,有等於沒有的紀監會時,繼續石沉大海或再堆積下去,自然就是正常和唯一途徑了。
前事不忘 後事之師
我們不妨從回歸後警媒關係作一簡單回顧,以大事件來作一標桿。回歸期間的連串國際性活動,警媒雙方基本和諧。二千年五一和七二事件,是警民關係的陣痛,但傳媒在衝突現場採訪時,並未受到任何阻撓,這很大程度歸功於白英偉局長領導有方。然而隨著其大權旁落,警媒關係亦逐漸倒退,無論中外領導人來澳又或大小遊行,記者的採訪空間開始收窄,即使平時消息發佈和正常採訪,警方亦越來越不合作。筆者始終覺得二00六年五一遊行,警方完全不設防甚至讓示威人士席地而坐堵塞新馬路,就是為以後公然與市民和傳媒對著幹設下的圈套。
二00七年五一,震驚全球的五聲槍響,也標誌著警方與市民和傳媒關係真正走向對立和破裂。也正是從這場示威開始,警方對記者的阻撓和監控上升到新的高度。從此至今,筆者每年五一沒有不受警員驅趕阻撓的。同年國慶電單車大遊行,由於萬車空巷民怨太大,警方傾巢而出也無法應付,也不敢與萬民公然衝突,當然沒有大事發生,更無暇再顧及傳媒。
如景不長,二0一0年五一大衝突,澳門警方防暴戰術之拙劣和對待記者的惡行,瞬間大白於天下,治安警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嘴臉乾脆常態化。而較早之前,治安警與勞工局狼狽為奸,再藉抓非法勞工為借口,公然搜查澳亞衛視並妨礙正常節目製作,但真正黑工卻在警方眼皮底下來去自如逍遙法外,與媒為敵昭然若揭。去年底清拆青洲坊,警方縱容發展商收買黑工暴力拆遷,警察局在不足二百米外卻不聞不問,記者入內警察和黑工卻諸多阻撓監視。高先生慘被惡人打至血灑家園失去工作能力,治安警卻夥同司警去年至今年多次恐嚇高家,令其不得與傳媒接觸,不能再對外披露事實。請問這種種助紂為虐的行為,是保護官商還是保護市民?是維護法紀還是破壞法紀?警方到底是權貴御林軍還是市民公僕?相信至今仍活在恐懼中的高家大小和傳媒最消楚。
今年以來,警方的惡行全無收歛。五一前夕胡鬧地設立「傳媒採訪區」,到底是妨礙還是支持記者工作,路人皆知。這一兒戲措施因不具操作性未能實施,好端端的遊行轉眼結束在即,不甘寂寞的一眾警員卻在最後關頭無事生非撲出來,七手八腳阻撓記者拍攝。即使未把記者們迫到新馬路去,也已經讓全世界看得傻了眼,事後在民間強大壓力下,李小平局長才肯暫時放下身段約見傳媒代表,可惜來來去去照本宣科背老八股,至今依然欠全澳傳媒一個合理解釋和道歉。事發才四個半月,在渡船街又發生九.一七警員恐嚇記者的醜行。
新聞局只顧闡述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多重要,對警方的醜事,對記者們的權益卻十二年一貫地不吱聲。這一切一切,難道就是張國華司長、李小平局長、陳致平局長你們心目中的澳門特色新聞自由了嗎?法律是保障新聞從業員正常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反映新聞真相之用,而並非保障有權力人士不受阻礙地遏制新聞和言論自由。如果有關部門和現存法律都不能做到這點,哪麼修法後真的能夠做到嗎?同業們對此都沒有信心和表示懷疑。歸根到底,澳門仍不是一個法治之城,官員的普法和守法意識淡薄。九.一七事件只不過是一個不起眼的小註腳,而且也不會是最後一宗類似事件。
唇亡齒寒,既然連正統的記者也受到政府如斯「厚愛」,不受到現行《出版法》甚至修訂後新《出版法》保障的公民記者或一般攝影愛好者和網民,其處境就更堪虞了。雖然李小平曾說過,當日交通警所謂:「如果你係記者(在公共地方拍攝)就冇問題」是錯的,但誰又能保證「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不會發生以及同樣在其眼中也是錯的?三個臭皮匠,一個諸葛亮,當天事發現場三位警員眾口一辭,已暗示了警方內部確實存在敵視傳媒的勢力,也進一步暗示了公民記者的生存空間更加險惡。或者未來可能發生如區錦新議員所說,曾用於針對民間人士而引用《刑法典》二三三條三款,改為對付公民記者,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以示恐嚇亦未可料。所以各位公民記者千萬別天真地以為,今次警方只針對報章記者便高枕無憂,其實噩夢可能才剛開始。如果還要像當日《澳門論壇》那樣冷清,如果公民記者不能與傳統記者建立統一戰線向警方齊聲說不,那麼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只能等待「恩賜」。
黃東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新聞評議會與記者證 (《正報》,06/10/2011)
十多天前,警員喝令記者不能在街頭拍攝其執勤情況,又要求出示記者證,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事件引起記者不滿的原因之一,是新聞局早在二OO七年取消記者證,警員近年卻常要求出示那證件,實有阻撓採訪之嫌。治安警察局則回應指,已傳達記者證被取消的訊息,由於該局有四千多人,可能有警員未深入掌握相關訊息。
情況確有改善了。在日前的十一遊行中,已聽不到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不過,在新聞界中也出現應否重發記者證的討論。有意見認為,取消官方發放記者證的制度是先進的決策,在很多言論自由的國家,如歐美等也沒有官方發證制度。
不過,由新聞局組織、以新聞界高層和老闆為主的「新聞界考察團」,在盧森堡參觀考察期間傳來一則「新聞」,其編排先是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理事長陸波認為,設立新聞評議組織是澳門新聞界的努力方向,繼而,澳門論壇日報副社長丁卓智贊成盡快設立相關組織,重點是規範傳媒行業資格,包括發放記者證等。
上述言論是幫了或害了本澳新聞專業的實踐?澳門是中國的一部份,討論本澳的新聞發展,不宜與中國新聞過去和現在的發展抽離。在近代兩個政黨執政期間,透過官方或民間機構統一發放記者證,均被批評是政權控制新聞的手段之一。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錢鋼在《從今天起新聞言論自由了!》一文指出,國民黨在一九四三年公佈了《新聞記者法》,對傳媒嚴加管束。對記者的控制,主要通過記者資格的認定和記者證的批准、核發和吊銷,這大權握在國民黨政府內務部和由他們一手操控的省、市「新聞記者公會」手上。那是六十多年前的事了,今天如何呢?
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在二OO五年公布、二OO九年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採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而內地的記者證現時則由該署統一發放。
錢鋼在《壟斷採訪權 是為了封鎖資訊》一文指出:「筆者曾打一比方:內地對傳媒的控制是『四張紙控制』,一為『出生證』,即對報刊刊號的批准;二為記者證,即對從業者的資格認定;三為『委任狀』,即對媒體主要領導者的任命;四為『死亡證』,即對不聽話媒體的封殺令。這是實行多年的傳統控制方法。」
他認為,「控制記者證的發放,是為了壟斷採訪權;壟斷採訪權,是要在源頭上控制資訊的傳播。新聞管制者一廂情願地以為,牢牢抓住記者證的發放權,就能給所有報道新聞的人戴上緊箍咒。甚麼資訊可以放開報道,甚麼資訊應當遮遮掩掩,甚麼資訊必須嚴密封鎖,就全由他們說了算。」
本澳新聞界老闆和高層與政府的關係如何融洽?本澳傳媒的表現如何專業?本澳民間社團如何獨立?業界人士近日大談新聞評議會和統一發放記者證的原因何在?純是因為考察後感觸良多,或是其他原因?似乎,新聞局的外地考察安排相當「成功」,至少可引發業界進一步的倡議和思考!
若所謂的「新聞評議會」真的組成,由其審核記者資格,從而發放及註銷記者證後,將來與新聞界「大圍」編採方向有異的傳媒和工作者,會否受到結構性的壓抑,微弱的多元聲音會否被噤聲。這是一個令人擔憂和警惕的議題,需要有危機的意識、獨立的分析和抗爭的勇氣。
雷鳴
情況確有改善了。在日前的十一遊行中,已聽不到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不過,在新聞界中也出現應否重發記者證的討論。有意見認為,取消官方發放記者證的制度是先進的決策,在很多言論自由的國家,如歐美等也沒有官方發證制度。
不過,由新聞局組織、以新聞界高層和老闆為主的「新聞界考察團」,在盧森堡參觀考察期間傳來一則「新聞」,其編排先是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理事長陸波認為,設立新聞評議組織是澳門新聞界的努力方向,繼而,澳門論壇日報副社長丁卓智贊成盡快設立相關組織,重點是規範傳媒行業資格,包括發放記者證等。
上述言論是幫了或害了本澳新聞專業的實踐?澳門是中國的一部份,討論本澳的新聞發展,不宜與中國新聞過去和現在的發展抽離。在近代兩個政黨執政期間,透過官方或民間機構統一發放記者證,均被批評是政權控制新聞的手段之一。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錢鋼在《從今天起新聞言論自由了!》一文指出,國民黨在一九四三年公佈了《新聞記者法》,對傳媒嚴加管束。對記者的控制,主要通過記者資格的認定和記者證的批准、核發和吊銷,這大權握在國民黨政府內務部和由他們一手操控的省、市「新聞記者公會」手上。那是六十多年前的事了,今天如何呢?
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在二OO五年公布、二OO九年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採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而內地的記者證現時則由該署統一發放。
錢鋼在《壟斷採訪權 是為了封鎖資訊》一文指出:「筆者曾打一比方:內地對傳媒的控制是『四張紙控制』,一為『出生證』,即對報刊刊號的批准;二為記者證,即對從業者的資格認定;三為『委任狀』,即對媒體主要領導者的任命;四為『死亡證』,即對不聽話媒體的封殺令。這是實行多年的傳統控制方法。」
他認為,「控制記者證的發放,是為了壟斷採訪權;壟斷採訪權,是要在源頭上控制資訊的傳播。新聞管制者一廂情願地以為,牢牢抓住記者證的發放權,就能給所有報道新聞的人戴上緊箍咒。甚麼資訊可以放開報道,甚麼資訊應當遮遮掩掩,甚麼資訊必須嚴密封鎖,就全由他們說了算。」
本澳新聞界老闆和高層與政府的關係如何融洽?本澳傳媒的表現如何專業?本澳民間社團如何獨立?業界人士近日大談新聞評議會和統一發放記者證的原因何在?純是因為考察後感觸良多,或是其他原因?似乎,新聞局的外地考察安排相當「成功」,至少可引發業界進一步的倡議和思考!
若所謂的「新聞評議會」真的組成,由其審核記者資格,從而發放及註銷記者證後,將來與新聞界「大圍」編採方向有異的傳媒和工作者,會否受到結構性的壓抑,微弱的多元聲音會否被噤聲。這是一個令人擔憂和警惕的議題,需要有危機的意識、獨立的分析和抗爭的勇氣。
雷鳴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區錦新:制約力弱警權濫用 警進民退人權難保 (《訊報》,30/092011)
就警員喝止記者影相事件,引起了民間社會的強烈反響。上星期日的澳門論壇亦以此為題材進行探討。其中談到警權是否過大的問題。在澳門,問一百個居民,相信最少有九十個都會認為警權過大。當然,學者自有不同角度,當天參與討論的兩位學者,包括林玉?與唐曉晴就堅持,警權是否過大要以法律為準,而不應看個別行為。縱使個別警員的行為有不當,並不能就此定論為警權過大。
警權過大與否
法律可為準繩?
這個問題很有趣,若法律規定警權很大的,那警權當然大。但任何最嚴密的法律,總有一些灰色地帶,這些灰色地帶可以讓作為警員的執法者有很大的酌情權的話,則警權就會膨漲。當社會上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量時,則警權增大甚至隨意濫權的現象就必然出現。且看以下一個真實的例子。
學校附近通常都會設一些上落客區,這些上落客區大都規定早上七時至下午五時半不准泊車。那就是說,這段時間以外是可以泊車的。開車的當然懂得這個遊戲規則,明白只要在早上七時半前把車開走,就不會有被抄牌之虞。一位朋友也是經常如此泊車,有一次,因為一些意外,這位朋友遲了十分鐘出門,心知不妙。但既然遲了,即使被抄牌亦甘心命抵。可是,來到車旁卻傻了眼,因為其座駕不獨被抄牌,更被鎖了轆。開車的人都明白,若被抄了牌而不理會,是可能被鎖轆的,但從抄牌到鎖轆應有一個緩衝時間。但這位朋友前後總共只遲了十分鐘,而那學校八時多才上課,這時上學的學生也不多,送孩子上學的車更少。泊在上落客區的車根本不對交通構成嚴重的妨礙。所以十分鐘內斷無理由抄牌兼鎖轆。為此,這位朋友罰款照交,但向交通廳投訴,質疑為何會出現抄牌即鎖轆的處理。交通廳的回覆是,抄牌之後多久可以鎖轆,由於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視乎警員的「專業」判斷。他可以對違例泊車只抄牌,也可以抄牌一段時間後才鎖轆,亦可以抄牌即時鎖轆。因此他的投訴被駁回。警權大不大,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他有很大的權力,但只因為法律中沒有規範抄牌與鎖轆之間的緩衝時間,警員就有很大的權力可以任由他來「裁量」,他最少有四種選擇,即根本不抄牌、抄牌、抄牌之後經一段合理時間鎖轆、抄牌即時鎖轆。這樣的「裁量權」大不大?運用起來中間的「橋妙」就很多了。
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只是冰山一角
以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個案中,被喝止的是一個傳媒的記者,他當然有傳媒作工具可以反擊,但正如在論壇上的一位非記者的朋友所說,他也試過在街上影相被警員喝止,你能夠怎樣,只能收起相機離開,否則若警員一使蠻,將你帶回警區搞一輪,那便是一場無妄之災。可以說,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在澳門其實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市民或者公民記者被警員「兇」走的俯拾皆是。
到底記者或者一般市民在街上可否影相?今年五一遊行中,記者在採訪拍攝時受到警員阻撓、喝罵,甚至聲稱不是記者不准影相。本人曾為此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今年六月三日,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在立法會回覆口頭質詢時亦承認:「事件中確有一些經驗不足的警員心急,言辭不當,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等。警方已開立調查卷宗,查看有否警員行為不當,如涉刑事,更會開立刑事調查卷宗。」從李小平局長講話中其實已清晰表達了,在街上這類的公眾場所,記者固然可以影相,不是記者同樣可以影相。因為局長已指出,說「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的警員是言詞不當,可以成為被開立調查卷宗的對象。可是,李小平言猶在耳,又發生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事件,局長的眼眉毛都被剃光了。
警方殺手金間
可隨意扣押市民不超逾六小時
既然不准市民影相是言辭不當,則那位發言的居民為何又會在警員喝止之下即時收機走人呢?因為他是澳門人,都明白警權很大。警方其中一殺手?是可以隨意扣留任何一個人少於六個小時,只要他認為你「值得懷疑」。試想想,一個市民在街上影相遭制止而不服,警員只要一聲認為你「值得懷疑」就可以不需要理由而將這名市民帶到警區五個半小時,問你怕不怕?任何法治地區,警員都不應有這種隨意扣押(法律上不叫「扣押」,而是叫強迫逗留於警區)市民的權利。但澳門卻是有的,而且警方更大條道理認為有權如此做,甚至連李局長也是如此認為。
對此,理據為何?根據本澳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規定:「如有值得懷疑之理由,刑事警察機關得將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帶往最近之警區,並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強迫涉嫌人逗留於警區,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超逾六小時」。於是,警員只要有「懷疑」(當然,可以因為被懷疑者的行徑有值得懷疑之處,但也可以是因為「看不順眼」、不服從、與警員有爭拗,甚至之前曾有過節的,而都可被認為是「值得懷疑」)即可將人帶回警區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來核實身份(不過通常這種核實身份只是帶回警區之後叫你坐在那長椅上不准動,亦無人來問話,至五個半小時後就叫你走,然後還揚言差人係擺明玩你,吹咩!)這裏的「值得懷疑之理由」或「核實身份」都是可圈可點的。警員可以玩到出神入化。
只兩類人適用之條文引伸至任何人
法律有沒有賦予警權極大呢?沒有。而且這個很明顯是一個保護性條文,限制警員核實身份時間不能超過六小時,但落到澳門警員手上,這保護性的限制就變成任由警員「可玩五小時五十九分鐘」。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的使用是有局限的,由於是侵犯到個人人身自由的,必須保證不能隨意濫用。它具體訂明,引用這個條文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涉嫌人必須是「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才能被強迫帶返警區,且「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而非隨意扣押五個多小時也算合法。就是說,這個核實身份的使用只適合兩種人,一是無能力表明身份,例如飲醉酒,拍了藥神智不清;其二是不合作拒絕表明身份。但現在警方用起來,那怕市民合作且具能力表明自己身份的人,警員也照樣可以「核實身份」為由帶上警區擺上五個多小時。並且視為警方的應有權力。
所以,警權大不大,看法律賦予警員執法有多大權當然是一個很正常的觀察。但在實際操作中,警員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去執行職務,若無足夠的社會制約,權力的濫用(濫用是我用的詞,警方可以認為是合法使用,這從上面的例子都可看到)幾乎是無可避免的。在如此一個社會中,警權豈能不大? 這又豈是法律條文所能體現?
警權過大與否
法律可為準繩?
這個問題很有趣,若法律規定警權很大的,那警權當然大。但任何最嚴密的法律,總有一些灰色地帶,這些灰色地帶可以讓作為警員的執法者有很大的酌情權的話,則警權就會膨漲。當社會上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量時,則警權增大甚至隨意濫權的現象就必然出現。且看以下一個真實的例子。
學校附近通常都會設一些上落客區,這些上落客區大都規定早上七時至下午五時半不准泊車。那就是說,這段時間以外是可以泊車的。開車的當然懂得這個遊戲規則,明白只要在早上七時半前把車開走,就不會有被抄牌之虞。一位朋友也是經常如此泊車,有一次,因為一些意外,這位朋友遲了十分鐘出門,心知不妙。但既然遲了,即使被抄牌亦甘心命抵。可是,來到車旁卻傻了眼,因為其座駕不獨被抄牌,更被鎖了轆。開車的人都明白,若被抄了牌而不理會,是可能被鎖轆的,但從抄牌到鎖轆應有一個緩衝時間。但這位朋友前後總共只遲了十分鐘,而那學校八時多才上課,這時上學的學生也不多,送孩子上學的車更少。泊在上落客區的車根本不對交通構成嚴重的妨礙。所以十分鐘內斷無理由抄牌兼鎖轆。為此,這位朋友罰款照交,但向交通廳投訴,質疑為何會出現抄牌即鎖轆的處理。交通廳的回覆是,抄牌之後多久可以鎖轆,由於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視乎警員的「專業」判斷。他可以對違例泊車只抄牌,也可以抄牌一段時間後才鎖轆,亦可以抄牌即時鎖轆。因此他的投訴被駁回。警權大不大,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他有很大的權力,但只因為法律中沒有規範抄牌與鎖轆之間的緩衝時間,警員就有很大的權力可以任由他來「裁量」,他最少有四種選擇,即根本不抄牌、抄牌、抄牌之後經一段合理時間鎖轆、抄牌即時鎖轆。這樣的「裁量權」大不大?運用起來中間的「橋妙」就很多了。
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只是冰山一角
以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個案中,被喝止的是一個傳媒的記者,他當然有傳媒作工具可以反擊,但正如在論壇上的一位非記者的朋友所說,他也試過在街上影相被警員喝止,你能夠怎樣,只能收起相機離開,否則若警員一使蠻,將你帶回警區搞一輪,那便是一場無妄之災。可以說,這次警員喝止記者影相,在澳門其實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市民或者公民記者被警員「兇」走的俯拾皆是。
到底記者或者一般市民在街上可否影相?今年五一遊行中,記者在採訪拍攝時受到警員阻撓、喝罵,甚至聲稱不是記者不准影相。本人曾為此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今年六月三日,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在立法會回覆口頭質詢時亦承認:「事件中確有一些經驗不足的警員心急,言辭不當,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等。警方已開立調查卷宗,查看有否警員行為不當,如涉刑事,更會開立刑事調查卷宗。」從李小平局長講話中其實已清晰表達了,在街上這類的公眾場所,記者固然可以影相,不是記者同樣可以影相。因為局長已指出,說「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的警員是言詞不當,可以成為被開立調查卷宗的對象。可是,李小平言猶在耳,又發生警員喝止記者影相的事件,局長的眼眉毛都被剃光了。
警方殺手金間
可隨意扣押市民不超逾六小時
既然不准市民影相是言辭不當,則那位發言的居民為何又會在警員喝止之下即時收機走人呢?因為他是澳門人,都明白警權很大。警方其中一殺手?是可以隨意扣留任何一個人少於六個小時,只要他認為你「值得懷疑」。試想想,一個市民在街上影相遭制止而不服,警員只要一聲認為你「值得懷疑」就可以不需要理由而將這名市民帶到警區五個半小時,問你怕不怕?任何法治地區,警員都不應有這種隨意扣押(法律上不叫「扣押」,而是叫強迫逗留於警區)市民的權利。但澳門卻是有的,而且警方更大條道理認為有權如此做,甚至連李局長也是如此認為。
對此,理據為何?根據本澳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規定:「如有值得懷疑之理由,刑事警察機關得將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帶往最近之警區,並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強迫涉嫌人逗留於警區,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超逾六小時」。於是,警員只要有「懷疑」(當然,可以因為被懷疑者的行徑有值得懷疑之處,但也可以是因為「看不順眼」、不服從、與警員有爭拗,甚至之前曾有過節的,而都可被認為是「值得懷疑」)即可將人帶回警區扣留不超過六小時來核實身份(不過通常這種核實身份只是帶回警區之後叫你坐在那長椅上不准動,亦無人來問話,至五個半小時後就叫你走,然後還揚言差人係擺明玩你,吹咩!)這裏的「值得懷疑之理由」或「核實身份」都是可圈可點的。警員可以玩到出神入化。
只兩類人適用之條文引伸至任何人
法律有沒有賦予警權極大呢?沒有。而且這個很明顯是一個保護性條文,限制警員核實身份時間不能超過六小時,但落到澳門警員手上,這保護性的限制就變成任由警員「可玩五小時五十九分鐘」。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3款的使用是有局限的,由於是侵犯到個人人身自由的,必須保證不能隨意濫用。它具體訂明,引用這個條文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涉嫌人必須是「無能力表明或拒絕表明本身身份之人」才能被強迫帶返警區,且「得在認別身份所確實必需之時間內」而非隨意扣押五個多小時也算合法。就是說,這個核實身份的使用只適合兩種人,一是無能力表明身份,例如飲醉酒,拍了藥神智不清;其二是不合作拒絕表明身份。但現在警方用起來,那怕市民合作且具能力表明自己身份的人,警員也照樣可以「核實身份」為由帶上警區擺上五個多小時。並且視為警方的應有權力。
所以,警權大不大,看法律賦予警員執法有多大權當然是一個很正常的觀察。但在實際操作中,警員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去執行職務,若無足夠的社會制約,權力的濫用(濫用是我用的詞,警方可以認為是合法使用,這從上面的例子都可看到)幾乎是無可避免的。在如此一個社會中,警權豈能不大? 這又豈是法律條文所能體現?
警無知濫用權情何以堪 底氣不足未敢面對公眾 (《訊報》,30/09/2011)
警員阻撓記者採訪事件一再發生,以及聲稱禁止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情況的狀況,引發坊間議論紛陳。但警方高層迄今仍未公開有一個說法,其中又以發生在「五.一」警員粗暴對待記者正常採訪事件卻到今天竟還無公佈調查結果。而週日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治安警局高層亦拒應邀請而缺席,到底是害怕直接面對公眾,還是理拙而底氣不足故此採取避席對策呢?誠然,在民智已開的社會,市民對公民權的認知已有提高,知道對公權力監督是為公民權的行使。而人們基本訴求是,政府管治以至執法者行為需置於陽光下,接受市民監督。因此,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其宏旨在於確保公眾知情權和追求社會公義,從而讓市民更好地行使監督公權力和政治職位人士。
可是警方高層對於現代政治文明要素似乎無甚清晰認知,甚至連基本常識也不知曉,故此在回歸以來警員濫權的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追源究始是在於心態,不知何為尊重市民和新聞採訪自由,沒有對市民謙卑的心,卻自視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在「澳門論壇」上有資深記者指出,當局阻撓記者採訪在回歸前和後都有發生,但在回歸後是更多。筆者以為,存在這樣差異原因,正是有權力者的心態問題。即使政治不正確也要講真話,在澳葡政府雖絕少高調口號,但官員則知分寸,對現代文明價值有認知,以及尚有法治精神─當中葡國憲法中對人民權利自由保障規定是在澳門生效,同時澳門法律是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因而澳葡官員在七、八十年代後是基本尊重新聞自由的。
或舉事例,在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逾千警員(許多是休班的)因不滿減薪酬調查幅度而集結在澳督府請願,期間發生有人圍毆直選立法議員何思謙,又粗言及驅逐記者,現場採訪全體記者離場抗議的事件。在當時,高級警官葛多華得悉訊息後,馬上趕去找記者認錯道歉,並保證不會再發生警員粗暴對記者的情況,誠意歡迎傳媒返回現場採訪。顯然,當時這群警員是進行請願示威的個人行動,並非執行公務,但為何葛多華要迅速親身向傳媒道歉呢?這就因為即使警員不是執行公務,但他們仍是有警員身份,而他們言行是直接關乎保安部隊的形像,亦說得通俗點是,這些警員言行正是反映保安當局的「家教」狀況。為此負責任官員是要馬上作出處理的。再者,官員本身知道甚麼叫尊重新聞採訪自由,知道法律精神,作為執法者更需遵?法律。但且看今天特區,基本法明文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現行《出版法》明確規定了新聞工作者的自由採訪權。但一而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採訪甚至粗暴對記者的事件,警方到底做了怎樣處理?
再舉例指出,在澳葡時期,亦曾發生社會大事件,譬如黑民風暴事件等,場面十分混亂和危險性,但記者基本能夠有效及自由行使採訪權。無疑,在社會事件或突發事件期間,警員執行維持公共秩序任務,而傳媒亦同時執行社會傳播職務,有時是難免會有磨擦,但重要的是互相理解和尊重,過往傳媒與保安當局尚可互有信任,但為何現在卻矛盾不斷呢?不必諱言,以澳門新聞界的現在超(過分)自律狀態,記者亦較過往少了銳氣的情勢下,仍常遭警員的阻撓,這就很明顯是警員濫權問題。要指出的是,當警員無理阻撓傳媒合法採訪的事發生後,但治安當局不公正嚴肅處理,這就是導致同類事件一再發生。再者,當警方高層亦未能表現出真正尊重新聞採訪自由,這樣正是向前線警員作了身教的展示。
因此,要做到尊重新聞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以至實踐陽光政府理念,而自覺讓公權力置於市民監督下,這項從政府高層做起;亦要為完善警方與傳媒的工作關係,首先還是從保安當局做起。且不要再高呼空洞的政治口號,還是付諸實際行動吧。
了空
可是警方高層對於現代政治文明要素似乎無甚清晰認知,甚至連基本常識也不知曉,故此在回歸以來警員濫權的問題一直沒有真正解決,追源究始是在於心態,不知何為尊重市民和新聞採訪自由,沒有對市民謙卑的心,卻自視權力的至高無上。這在「澳門論壇」上有資深記者指出,當局阻撓記者採訪在回歸前和後都有發生,但在回歸後是更多。筆者以為,存在這樣差異原因,正是有權力者的心態問題。即使政治不正確也要講真話,在澳葡政府雖絕少高調口號,但官員則知分寸,對現代文明價值有認知,以及尚有法治精神─當中葡國憲法中對人民權利自由保障規定是在澳門生效,同時澳門法律是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因而澳葡官員在七、八十年代後是基本尊重新聞自由的。
或舉事例,在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日,逾千警員(許多是休班的)因不滿減薪酬調查幅度而集結在澳督府請願,期間發生有人圍毆直選立法議員何思謙,又粗言及驅逐記者,現場採訪全體記者離場抗議的事件。在當時,高級警官葛多華得悉訊息後,馬上趕去找記者認錯道歉,並保證不會再發生警員粗暴對記者的情況,誠意歡迎傳媒返回現場採訪。顯然,當時這群警員是進行請願示威的個人行動,並非執行公務,但為何葛多華要迅速親身向傳媒道歉呢?這就因為即使警員不是執行公務,但他們仍是有警員身份,而他們言行是直接關乎保安部隊的形像,亦說得通俗點是,這些警員言行正是反映保安當局的「家教」狀況。為此負責任官員是要馬上作出處理的。再者,官員本身知道甚麼叫尊重新聞採訪自由,知道法律精神,作為執法者更需遵?法律。但且看今天特區,基本法明文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現行《出版法》明確規定了新聞工作者的自由採訪權。但一而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採訪甚至粗暴對記者的事件,警方到底做了怎樣處理?
再舉例指出,在澳葡時期,亦曾發生社會大事件,譬如黑民風暴事件等,場面十分混亂和危險性,但記者基本能夠有效及自由行使採訪權。無疑,在社會事件或突發事件期間,警員執行維持公共秩序任務,而傳媒亦同時執行社會傳播職務,有時是難免會有磨擦,但重要的是互相理解和尊重,過往傳媒與保安當局尚可互有信任,但為何現在卻矛盾不斷呢?不必諱言,以澳門新聞界的現在超(過分)自律狀態,記者亦較過往少了銳氣的情勢下,仍常遭警員的阻撓,這就很明顯是警員濫權問題。要指出的是,當警員無理阻撓傳媒合法採訪的事發生後,但治安當局不公正嚴肅處理,這就是導致同類事件一再發生。再者,當警方高層亦未能表現出真正尊重新聞採訪自由,這樣正是向前線警員作了身教的展示。
因此,要做到尊重新聞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以至實踐陽光政府理念,而自覺讓公權力置於市民監督下,這項從政府高層做起;亦要為完善警方與傳媒的工作關係,首先還是從保安當局做起。且不要再高呼空洞的政治口號,還是付諸實際行動吧。
了空
警權之大猛於虎 言論新聞岌岌危 (《訊報》,30/09/2011)
因為九月十七日發生《現代澳門日報》記者,在公眾場合被恐嚇的野蠻事件。這不但牽涉兩男一女警一個嬲字,而且折射出回歸後本澳新聞和言論自由正逐步倒退的事實。正因為茲事體大,假如再沉默便等於縱容不公不義泛濫,助長歪風邪氣漫延,所以原來九一一事件回顧的最後一篇,亦因而被警方間接迫使停刊。筆者身為傳媒工作者一份子,沒有理由不在此作出公開聲援以正視聽,望讀者諸君見諒。
樹大有枯枝
依法近白癡
這小標題參考《現代澳門日報》九月十八日頭版:「交通警樹大枯枝,講法近白癡」的引子,筆者認為其政治正確故改為己用。筆者從不?幫任何傳媒,只要敢說真話實話,堅持新闡和言論自由原則,監督批評不公義現象和歪風邪氣,能夠為民請命為民喉舌的就是好傳媒。應該說最近一年一些小報的進步令人讚賞,當中包括今次故事主角《現代澳門日報》。但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該報似乎正逐漸成為警方的眼中釘、肉中刺、看看今年不足半年發生兩宗警員粗暴對待該報記者的惡劣事件,不能不對本澳傳媒生態,對同樣是中小微企的傳媒,包括《現代澳門日報》、《正報》和本報等處境捏一把汗。縱使本澳傳媒工作者的質素未必能盡如人意,但留守崗位的同業們那份堅持,依然是一道濁世清流和社會的中流砥柱,為社會帶來一點希望。
雖然發生警權過大甚至漸趨失控之嫌,但我們相信而且知道,警隊數千人中仍不乏好人,害群之馬只是一少撮,而這些老鼠屎或枯枝多數高高在上沐猴而冠,基層警員很多亦有冤無路訴。低下級警員為求減壓沉迷賭博者日多,也令今年以來自殺警員打破記錄,而其高層卻近乎不聞不問,使人心寒。像其他公務員一樣,警員面對上級和市民雙重壓力,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可操作性指引,很容易一時想不開便拿市民和傳媒發泄不滿。今次事件是否如此當待警方公開說明,但相關人等必須問責及從嚴查處自不待言。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澳門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在模糊的界線下到底還剩下多少?而正準備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到底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的惡法?還是如新聞局宣稱想捍衛本澳新聞自由呢?一切都是未知數,但經過今次事件更加提醒業界,對此要頭腦清醒小心糖衣毒藥,要有最好的準備和最壞的打算,才能在驚濤駭浪中立於不敗不地。
只知廿三條
不知廿七條
九一七事件牽涉的關鍵頗多:包括警權過大、私隱權、俏像權、互聯網、記者證、公眾人物∕公職人員、公民記者、紀監會、權利和義務、採訪權、新聞自由、基本人權、內部指引等等,涵蓋了法律、道德、情理、官民關係、公共政策、危機公關等等,絕對不是芝?綠豆小事。
近年警方每遇類似事件,都會以經驗不足、依法執法、吸取教訓來回應民間批評、但回歸十二年了,難道警方是永遠長不大的小孩嗎?當日警員四大金句:「你唔好再影了!」「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我?公職人員有自己發佈新聞?權利!」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敢問是權大還是法大?幾位警員是否把警員和法官的身份混淆了而不自知?
目前警權是否過大見仁見智,但正逐漸擴大是不爭的事實,甚至已通過互聯絡、手機、馬路監控鏡頭公然入侵公民私生活;反而回歸後作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工作環境日趨惡劣,這就是哲學命題中所謂二律背反。警權在法律層面看似未必過大,但在操作層面顯然已有過大之嫌,起碼已在法律的深灰色地帶,屬於爭議性日大的範疇。只是在目前紀監會和立法會的雙重庇護下,警方才可一錯再錯而安然無恙。
警權是否過大,或可通過警方是否真正依法執法的角度來評定。看上去警方今次行為未觸及《民法典》、《刑法典》等,但卻首先觸犯了作為《基本法》法制基礎的《中葡聯合聲明》第四條:「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因此隨之而來這幾位警員的行為,也就觸犯了特區最高憲制性的《基本法》下列各條:第廿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廿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廿八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條:澳門居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新聞訪和拍攝工作當然包括其中)的自由。第四十條:《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抵觸。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當然也包括了《出版法》)。總共七條。
由《基本法》第四十條引伸出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其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我們可以具體分析,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渡船街,《現代澳門日報》記者,有何種不尊重交通警員權利或名譽之舉動?沒有!除了警員受迫害妄想症發作,幻想自己的警權或名譽受到損害之外。哪麼這名記者又沒有因為舉機拍攝路面情況,而損害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又或者公共衛生甚至風化如此嚴重呢?答案當然更是否定的,因為這是平時又不是戰時,是民用馬路而並非國際公路,拍攝的對象是普通私家車,也不是軍事或國家領導人的公車。當然亦不存在沙士之類公共衛生事件或有傷風化之事,因此該人權公約所設定的限制,在當時完全不成立。反而「公共秩序」這一點可圈可點,但要注意其時是交通警員見有記者拍攝路面情況大警小怪,居然放下正職不理會疏導現場擠塞的車龍,莫名奇妙過來刁難記者,所以就算公共秩序受影響,其責任理應由現場交通警員來負。
由是觀之,當日惡警人先告狀,看似是在依法執法,實際上其言行舉止竟然踐踏了基本法和國際法總共八條之多。所以這宗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惡劣事件,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因為他們的行為再次損害了政府威信和國際形象,故此絕對有必要從嚴追究包括警方高層在內一干人等。沒有高層長期包庇縱容,某些警員也不會如此囂張。當日惡警召來另兩警,沒有糾正其行為反而同流合污,可見警隊普法教育之差及其內部已形成敵視傳媒的惡習。所以我們非常歡迎有社團舉辦全民為警員拍照的攝影比賽,令警方能習慣面對鏡頭、面對公眾、面對陽光、知法守法、警民合作,而並非像現在口是心非 ,以打壓傳媒為己任。(二之一上)
黃東
樹大有枯枝
依法近白癡
這小標題參考《現代澳門日報》九月十八日頭版:「交通警樹大枯枝,講法近白癡」的引子,筆者認為其政治正確故改為己用。筆者從不?幫任何傳媒,只要敢說真話實話,堅持新闡和言論自由原則,監督批評不公義現象和歪風邪氣,能夠為民請命為民喉舌的就是好傳媒。應該說最近一年一些小報的進步令人讚賞,當中包括今次故事主角《現代澳門日報》。但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該報似乎正逐漸成為警方的眼中釘、肉中刺、看看今年不足半年發生兩宗警員粗暴對待該報記者的惡劣事件,不能不對本澳傳媒生態,對同樣是中小微企的傳媒,包括《現代澳門日報》、《正報》和本報等處境捏一把汗。縱使本澳傳媒工作者的質素未必能盡如人意,但留守崗位的同業們那份堅持,依然是一道濁世清流和社會的中流砥柱,為社會帶來一點希望。
雖然發生警權過大甚至漸趨失控之嫌,但我們相信而且知道,警隊數千人中仍不乏好人,害群之馬只是一少撮,而這些老鼠屎或枯枝多數高高在上沐猴而冠,基層警員很多亦有冤無路訴。低下級警員為求減壓沉迷賭博者日多,也令今年以來自殺警員打破記錄,而其高層卻近乎不聞不問,使人心寒。像其他公務員一樣,警員面對上級和市民雙重壓力,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可操作性指引,很容易一時想不開便拿市民和傳媒發泄不滿。今次事件是否如此當待警方公開說明,但相關人等必須問責及從嚴查處自不待言。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澳門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在模糊的界線下到底還剩下多少?而正準備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到底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的惡法?還是如新聞局宣稱想捍衛本澳新聞自由呢?一切都是未知數,但經過今次事件更加提醒業界,對此要頭腦清醒小心糖衣毒藥,要有最好的準備和最壞的打算,才能在驚濤駭浪中立於不敗不地。
只知廿三條
不知廿七條
九一七事件牽涉的關鍵頗多:包括警權過大、私隱權、俏像權、互聯網、記者證、公眾人物∕公職人員、公民記者、紀監會、權利和義務、採訪權、新聞自由、基本人權、內部指引等等,涵蓋了法律、道德、情理、官民關係、公共政策、危機公關等等,絕對不是芝?綠豆小事。
近年警方每遇類似事件,都會以經驗不足、依法執法、吸取教訓來回應民間批評、但回歸十二年了,難道警方是永遠長不大的小孩嗎?當日警員四大金句:「你唔好再影了!」「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我?公職人員有自己發佈新聞?權利!」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敢問是權大還是法大?幾位警員是否把警員和法官的身份混淆了而不自知?
目前警權是否過大見仁見智,但正逐漸擴大是不爭的事實,甚至已通過互聯絡、手機、馬路監控鏡頭公然入侵公民私生活;反而回歸後作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工作環境日趨惡劣,這就是哲學命題中所謂二律背反。警權在法律層面看似未必過大,但在操作層面顯然已有過大之嫌,起碼已在法律的深灰色地帶,屬於爭議性日大的範疇。只是在目前紀監會和立法會的雙重庇護下,警方才可一錯再錯而安然無恙。
警權是否過大,或可通過警方是否真正依法執法的角度來評定。看上去警方今次行為未觸及《民法典》、《刑法典》等,但卻首先觸犯了作為《基本法》法制基礎的《中葡聯合聲明》第四條:「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因此隨之而來這幾位警員的行為,也就觸犯了特區最高憲制性的《基本法》下列各條:第廿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廿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廿八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條:澳門居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新聞訪和拍攝工作當然包括其中)的自由。第四十條:《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抵觸。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當然也包括了《出版法》)。總共七條。
由《基本法》第四十條引伸出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其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我們可以具體分析,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渡船街,《現代澳門日報》記者,有何種不尊重交通警員權利或名譽之舉動?沒有!除了警員受迫害妄想症發作,幻想自己的警權或名譽受到損害之外。哪麼這名記者又沒有因為舉機拍攝路面情況,而損害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又或者公共衛生甚至風化如此嚴重呢?答案當然更是否定的,因為這是平時又不是戰時,是民用馬路而並非國際公路,拍攝的對象是普通私家車,也不是軍事或國家領導人的公車。當然亦不存在沙士之類公共衛生事件或有傷風化之事,因此該人權公約所設定的限制,在當時完全不成立。反而「公共秩序」這一點可圈可點,但要注意其時是交通警員見有記者拍攝路面情況大警小怪,居然放下正職不理會疏導現場擠塞的車龍,莫名奇妙過來刁難記者,所以就算公共秩序受影響,其責任理應由現場交通警員來負。
由是觀之,當日惡警人先告狀,看似是在依法執法,實際上其言行舉止竟然踐踏了基本法和國際法總共八條之多。所以這宗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惡劣事件,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因為他們的行為再次損害了政府威信和國際形象,故此絕對有必要從嚴追究包括警方高層在內一干人等。沒有高層長期包庇縱容,某些警員也不會如此囂張。當日惡警召來另兩警,沒有糾正其行為反而同流合污,可見警隊普法教育之差及其內部已形成敵視傳媒的惡習。所以我們非常歡迎有社團舉辦全民為警員拍照的攝影比賽,令警方能習慣面對鏡頭、面對公眾、面對陽光、知法守法、警民合作,而並非像現在口是心非 ,以打壓傳媒為己任。(二之一上)
黃東
市民記者齊齊禁 警察濫權再升溫 (《力周報》,30/09/2011)
市民發聲
余先生:曾於去年10 月22 日,經過抗議骨灰龕遊行隊伍,好奇拍了照, 被警方要求出示記者證,令我以為只有記者才能影相,具有誤導成分。
蘇先生:澳門媒體較少報道負面消息。其實大陸亦有電視媒體敢言發聲,澳門媒體可以多加參考。
網上重溫
近日有多名交通警員在指揮交通時,多番阻止一間報紙記者拍攝,雖然事後治安警察局表示會調查事件,但仍令人擔憂採訪新聞的自由及權利。
YouTube搜索:「公共地方不准拍」
去年(2010年) 五一勞動節遊行期間,警方以安全為由,將記者趕離示威隊伍百米以外;今年(2011年)五一再遊行,記者與警員發生衝突,警員更以暴力對待前線記者, 被指妨礙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阻礙市民合法的知情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早前(9月17日)又有記者在拍攝路面情況時,被交通警察阻止,更要求記者「唔好再影!」及「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治安警察局發言人則指純粹「個別情況」,但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則認為,是次事件揭示了警務人員的對法律認知不足問題。
撰文/ 攝影:專題組
警員理解法律存誤差
近日網民熱烈討論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塞車情況事件,有警員指:「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暗示一般市民不得在公共地方任意拍攝,引起社會各界熱烈迴響。治安警察局就事件發表回應, 指事件純粹「個別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 但該警員曾言:「我哋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布新聞嘅權利!」期間亦不只一位警員在場,其他在場警員亦有「幫拖」,口口聲聲「我哋」,揭示事件牽涉的,其實不只「個別警員」。
網上組織「三十行動」代表於上周日(9月25)舉行的公眾論壇上表示,警察以「無記者證」為由驅趕市民絕非「個別事件」,五一遊行期間,有市民或公民記者欲到採訪區拍照,警察一開口便問「有沒有記者證」; 相反,警察在記者會等場合拍攝市民及記者,卻沒有公布如何使用有關相片及錄像,「警察有私隱,難道記者與市民就沒有私隱可言?」
記者工作受限 削市民知情權
對於今次事件,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則認為:「與今年五一遊行相比,這件事較細,但力量則較大。」她指事件揭露了警員對法例知識不足。新聞局於2007年已取消記者證制度,但不少警員仍經常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林認為取消記者證的出發點是正確的,在許多言論被認為較自由的國家,如歐美等地也沒有記者證制度,反而澳門記者因經常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令記者錯覺以為有記者證對工作會更方便。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曾到香港參與七一遊行, 觀察當地警方與記者的關係,並認為與澳門有很大對比。他指出,當時香港警方需要清場,帶來公司證明的記者便可以留下,警員亦願意讓記者近距離拍照。對比澳門五一遊行時,記者身份被質疑及全程採訪被監控,他認為連記者採訪都受到限制,市民的知情權更容易被忽略。
警方指市民如不滿警員執法行為,可到警監會投訴, 但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警監會作用不大,他曾接獲市民投訴,指到警監會投訴警員時,被警方多次刁難。「警察以查明身份為由,將投訴者扣留五個半小時,因法律規定不得防礙人身自由六小時,扣留五個半小時便合乎程序、合情合理。」
出版法「修訂」還是「收緊」?
事件令仍在諮詢階段的《出版法》再次備受關注,區錦新質疑有關法例是「修訂」還是「收緊」,因政府完全沒有定出修訂規範,稱是次修訂「沒有目標」,亦「沒有限度」, 反而令人覺得有一個「不能說」的目標。
《出版法》另一個爭議點,在公民記者及網絡媒體應否納入保護範圍,林玉鳳認為,一般報社有一個很強的守門制度, 訊息經過查證,具有公信力;但公民記者以個人名義,即使公開姓名及背景等資訊,其守門能力亦較低。所以她認為公民記者不應被納入《出版法》規管,不過她同時指出公民記者也是市民,有權力監測政府。林亦提到網絡媒體若名為《澳門XX報》,但網絡註冊地址在美國,其身份便難以界定,故在許多國家都無法落實執行對網絡媒體的監管。
《出版法》
於1 9 9 9 年8 月6 日頒布,規範出版自由和資訊權的行使,以及報刊、編印和新聞通訊等企業的活動。《出版法》中,有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批評公共行政機關的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亦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及保守消息來源秘密的自由等。
警察VS傳媒 多面睇
余偉英指, 警方消息單一,容易受誤導。
傳協:消息單一 易受警方誤導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認為,現時的突發事件, 依賴警方向記者提供訊息,但記者普遍認為警方發送的手機短訊內容過於簡短,常有訊息不清情況,無關重要的小事很準時發送訊息,令記者白行一趟,浪費人手;若遇突發的大事如車禍,則經常遲報,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已經清理好,目擊途人亦已散去,唯有依賴警方提供的消息。有記者更指甚至有不通報某些突發事件的情況,但難以查證。
區錦新促請管理層,提升執法人員水平。
議員:執法人員知識不足 如何執法?
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警方以上傳下達的方式傳達命令,管理層應有責任讓下級清楚了解法例及執法程序。他指本澳警員質素參差,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法例,容易出錯,更會為順利執行職權而阻止記者採訪,若記者為免麻煩而放棄投訴,警員便會「得寸進尺」,從此成為習慣。他舉例指警方於遊行期間設立採訪區遭記者強烈反對,因此得以取消有關規定,鼓勵記者多發聲。區同時促請政府儘快向公眾交代是次警員違規事件。
石立炘律師希望警方與記者相方互相體諒及尊重。
律師公會:注重溝通 互相體諒
澳門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表示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不能隨便評論事件,但他認為原則上傳媒受到法律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作為行政當局應儘量配合,阻擋記者採訪是不適當的做法。他指警員工作期間難免會有壓力,傳媒亦希望完成工作,在不防礙雙方執勤的情況下,宜互相合作、互相諒解。石立炘認為衝突未必不好,因衝突能反映出問題,社會才有進步的空間。
林玉鳳認為取消記者證是好事,但記者經常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令記者誤以為有記者證較方便。
大學教授:公職人員被大眾監督
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警察要有意識,只要穿上制服,無論在甚麼場合,都應受到社會大眾的監察。但由於現時網絡媒體發展迅速,會有人擔心照片被放上網絡是正常的,她認為網絡媒體發佈新聞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人肉搜查」,容易牽連甚廣,「一個人做錯事,連父母的姓名職業等都被公開,是沒道理的。」她續稱:「為公眾利益及文化學術可以在公眾地方照相。」即使在公眾地方,市民也可以照相,不過被攝入照片的人, 可以示意不願入鏡。但記者屬於為公眾利益拍攝,只要不阻礙警員執勤,便完全沒問題。
網民熱話
對於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事件,大部分網友矛頭直指警員行為不當;但亦有網民撐警察,認為是記者「小事化大」。
狠批警察
改歌諷警察有網民把《警察故事》主題曲, 改成《差佬濫權故事》。
YouTube搜索: 「差佬濫權故事」
議員Share Link立法議員區綿新於Facebook上分享有關警員阻撓記者拍攝報道,獲多人「讚好」。
Fackbook搜索: 「區錦新」警察變「古惑仔」有網民於討論區留言稱警察為「有牌古惑仔」,暗指警察濫權無人管。
網上論壇:「Qoos」記者惹的禍
有網民發表長篇文章討論事件,認為若記者正常拍攝採訪,警察並不會阻止,反指是記者「唯恐天下不亂」,以搗亂秩序來製造新聞。
網上論壇: 「CyberCTM」
主流傳媒 取態溫和
提及本地傳播媒體,各大報章、電台及電視台均有不同報道取向及編輯方針;惟不少市民認為本地傳媒較溫和,未能發揮監察政府之效。
華僑報:於1937年創刊。讀者對象主要為中、老年澳門居民。回歸後社論筆鋒風格較具批判性,較多對澳門社會的現象評論。
濠江報:創刊於2008年,以「全面兼顧、綜合報道」為宗旨,風格較年青,為澳門第一份本土免費日報(可在澳巴上取閱)。
市民日報:創刊於1944年,創辦初期以小說為主,其後添加各類型新聞。於2003年被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刊登之新聞、文章及廣告立場難免偏向該公司。
澳廣視:全名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被視為公營廣播機構,因營運狀況不理想,需政府長期補貼資助。其新聞報道編採政策被指「自我審查」味濃, 以陳述政府觀點為主。
澳門電台:隸屬於澳廣視,逢周一至周五設有《澳門廣場》節目,供市民致電質詢社會問題,亦會邀請政府官員或社團人士出席節目,成為市民通過傳媒向政府及社會申訴之渠道。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百度百科)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賽 青年影子政府好諗頭 (《正報》,28/09/2011)
【本報訊】市民雖有權拍攝警員執勤,卻一而再被警員喝令禁止。新澳門學社「青年影子政府」決定舉辦為期一個月的「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希望藉此活動幫助前線人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並促進警民的和睦關係。此外,由於廉政公署對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墓地門」報告存有空白,行政長官又交回給相關司長跟進,「青年影子政府」將邀請全澳青年組成獨立小組調查。
「青年影子政府」由新澳學社的年輕成員組成,在昨午的首場記者會中公佈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鼓勵市民在確保自身安全和不妨礙警務工作的情況下,記錄「廉潔、守法、文明、高效」的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到「國際知名的」網絡交友平台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
「青年影子政府行政會成員兼新聞局局長」鄭明軒表示,在今年的五一遊行中,記者被警員喝令不許拍攝,近日,前線警員又意圖阻撓記者拍攝街道的擠塞情況。那些事件除了令市民不信任前線警員外,公眾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邀李小平任評選
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在今年六月於立法會說:「一個自由攝影者,一個公民記者都會被大力支持,拍攝遊行活動,認為是有利於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鄭明軒認為,李小平是真心實意支持「自由攝影者」及「公民記者」的工作,而「青年影子政府」相信,任何人都應該享有的拍攝自由。他們將邀請李小平選出十位參賽者的得獎相片。
鄭明軒稱:「(比賽) 不但有助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亦可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前線人員與市民之間的和睦關係。…… 當然,我們不希望拍到一些令警方尷尬的事情,我們也不是接受大家投訴的,我們不是紀監會,如果大家拍到一些不合法的情況,不要交給我們,一定要交給相關的監管當局,我們希望大家拍到英明、帥、靚、正、chok 樣的執法人員的情況。」
另外,在特區政府成立初期,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監管的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永久墓地,其中一名受惠人更是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早前,廉政公署公佈相關事件的報告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既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交給相關司長跟進處理。
青影政府成立民間調查組跟進墓地門
「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崔世安的決定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因此,他們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走訪涉及事件的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至於,能否約晤部門及取得資料,將考驗崔世安「陽光政府」的承諾。
「到底是否市民的知情權、公義的彰顯取決於高官臉皮的厚度?」鄭明軒質疑,崔世安的決定如同著陳敏麗回家閉門思過,那不是一個問責的方法。既然,廉署所做的有限,仍未完全揭露事件,當中存有空白的地方,足可讓官員逃遁,所以,餘下部份的惟有由公民運用自己的權利來調查。
「青年影子政府」由新澳學社的年輕成員組成,在昨午的首場記者會中公佈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鼓勵市民在確保自身安全和不妨礙警務工作的情況下,記錄「廉潔、守法、文明、高效」的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到「國際知名的」網絡交友平台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
「青年影子政府行政會成員兼新聞局局長」鄭明軒表示,在今年的五一遊行中,記者被警員喝令不許拍攝,近日,前線警員又意圖阻撓記者拍攝街道的擠塞情況。那些事件除了令市民不信任前線警員外,公眾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邀李小平任評選
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在今年六月於立法會說:「一個自由攝影者,一個公民記者都會被大力支持,拍攝遊行活動,認為是有利於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鄭明軒認為,李小平是真心實意支持「自由攝影者」及「公民記者」的工作,而「青年影子政府」相信,任何人都應該享有的拍攝自由。他們將邀請李小平選出十位參賽者的得獎相片。
鄭明軒稱:「(比賽) 不但有助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亦可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前線人員與市民之間的和睦關係。…… 當然,我們不希望拍到一些令警方尷尬的事情,我們也不是接受大家投訴的,我們不是紀監會,如果大家拍到一些不合法的情況,不要交給我們,一定要交給相關的監管當局,我們希望大家拍到英明、帥、靚、正、chok 樣的執法人員的情況。」
另外,在特區政府成立初期,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監管的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永久墓地,其中一名受惠人更是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早前,廉政公署公佈相關事件的報告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既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交給相關司長跟進處理。
青影政府成立民間調查組跟進墓地門
「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崔世安的決定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因此,他們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走訪涉及事件的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至於,能否約晤部門及取得資料,將考驗崔世安「陽光政府」的承諾。
「到底是否市民的知情權、公義的彰顯取決於高官臉皮的厚度?」鄭明軒質疑,崔世安的決定如同著陳敏麗回家閉門思過,那不是一個問責的方法。既然,廉署所做的有限,仍未完全揭露事件,當中存有空白的地方,足可讓官員逃遁,所以,餘下部份的惟有由公民運用自己的權利來調查。
社團辦攝影比賽 特寫最喜愛警員 (《現代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訊】警員在公眾地方阻撓記者拍攝成了社會笑話,為讓前線警員克服對鏡頭的恐懼,有團體特別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主辦單位青年影子政府在社交網站「臉書」設有專頁,歡迎任何市民投交作品,並將嘗試邀請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擔任評審,選出十張得相片,希望透過活動加深警民互信關係。
由新澳門學社年青成員組成的青年影子政府昨日宣佈,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青年影子政府成員鄭明軒表示,繼今年五月一日遊行記者被武力阻礙拍攝後,本月十七日,又有記者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被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了市民與前線警員之間的不信任之外,社會上更感警隊高層疏忽培訓前線警員應尊重公民權利。正如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曾於立法會上表示支持自由攝影者或公民記者拍攝遊行,認為有利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和訴求。
鄭明軒表示,為讓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特別舉辦今次的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時的正面形象。有興趣市民即日起可以將作品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在「臉書」的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的機會,活動至十月尾結束後。青年影子政府將嘗試邀請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擔任評審,選出十張得相片。即使局長拒做評審,相信他亦會上網瀏覽作品。鄭明軒笑言「如果影到警員違規行為就唔好交嚟,直接交到去警監會就得。」希望透過今次活動加深警員和市民的互信,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就「墓地門」事件將成立民間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調查報告。青年影子政府表示,廉署調查指有關墓地批給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事實真相昭然若揭,而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則以「不知情」推卸責任。行政長官更將事件交回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跟進處理,令「陽光政府」看起來「烏雲密佈」,有損威信。青年影子政府稱調查工作希望於一兩個月內展開,但要視乎參與人數而定。而能否預期約晤到相關部門並得有關資料,更是對「陽光政府」一次考驗。
由新澳門學社年青成員組成的青年影子政府昨日宣佈,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青年影子政府成員鄭明軒表示,繼今年五月一日遊行記者被武力阻礙拍攝後,本月十七日,又有記者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被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了市民與前線警員之間的不信任之外,社會上更感警隊高層疏忽培訓前線警員應尊重公民權利。正如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曾於立法會上表示支持自由攝影者或公民記者拍攝遊行,認為有利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和訴求。
鄭明軒表示,為讓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特別舉辦今次的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時的正面形象。有興趣市民即日起可以將作品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在「臉書」的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的機會,活動至十月尾結束後。青年影子政府將嘗試邀請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少平擔任評審,選出十張得相片。即使局長拒做評審,相信他亦會上網瀏覽作品。鄭明軒笑言「如果影到警員違規行為就唔好交嚟,直接交到去警監會就得。」希望透過今次活動加深警員和市民的互信,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就「墓地門」事件將成立民間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調查報告。青年影子政府表示,廉署調查指有關墓地批給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事實真相昭然若揭,而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則以「不知情」推卸責任。行政長官更將事件交回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跟進處理,令「陽光政府」看起來「烏雲密佈」,有損威信。青年影子政府稱調查工作希望於一兩個月內展開,但要視乎參與人數而定。而能否預期約晤到相關部門並得有關資料,更是對「陽光政府」一次考驗。
團體辦執勤警員攝影賽彰公民權 (《市民日報》,28/09/2011)
【本報訊】就今年接發受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事件,青年團體「青年影子政府」指有關事件令市民與前線警務人員間產生不信任。為此,該團體將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主題為警員執勤情況,旨在讓前線警員明白大眾享有公民權利,促進警民和睦關係,比賽即日起接受市民上載照片至社交網站專頁參賽。
是項活動記者會昨午假新澳門學社舉行,由青年影子政府成員、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及副理事長鄭明軒主持。
鄭明軒指出:今年「五一」遊行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事件,而早前一名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交通情況時亦受到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市民與前線警務人員間的不信任之外,市民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於「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為此,青年影子政府將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比賽由即日起至下月29日接受市民上載照片至網站參賽,有意參加者可將相片上載至社交網站「Facebook」的青年影子政府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機會。
鄭明軒強調不會接受用作投訴警員的相片,舉辦是次比賽旨在讓前線警員明白大眾享有公民權利,並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自組獨立調查小組跟進墓地門
另外,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在前臨時市政局批出永久性墓地事件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臨市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市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惟行政長官至今尚未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批評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布獨立調查報告,藉以追求事件的真相和揪出相關責任人。
是項活動記者會昨午假新澳門學社舉行,由青年影子政府成員、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及副理事長鄭明軒主持。
鄭明軒指出:今年「五一」遊行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事件,而早前一名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交通情況時亦受到交通警員阻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除產生市民與前線警務人員間的不信任之外,市民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於「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為此,青年影子政府將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市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比賽由即日起至下月29日接受市民上載照片至網站參賽,有意參加者可將相片上載至社交網站「Facebook」的青年影子政府專頁(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機會。
鄭明軒強調不會接受用作投訴警員的相片,舉辦是次比賽旨在讓前線警員明白大眾享有公民權利,並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自組獨立調查小組跟進墓地門
另外,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在前臨時市政局批出永久性墓地事件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司長作為臨市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市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惟行政長官至今尚未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批評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布獨立調查報告,藉以追求事件的真相和揪出相關責任人。
新澳門學社查墓地事件 另舉辦攝影賽鼓勵拍攝警員執勤 (《華僑報》,28/09/2011)
【專訪】「墓地門」事件真相是甚麼,新澳門學社的青年影子政府發起民間社會調查行動,成員鄭明軒指,追查真相,就是要令到真正對這事件負責的官員「無法遁形」。另外,就一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和巿民在公眾地方拍攝警員執勤情況的事件,同時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希望藉此有助巿民與警員的和睦關係。這是學社在去年設立青年影子後,首次實踐行動。
學社的青年影子政府成員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豁下之臨時澳門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盡管因已超逾刑事追訴期和行政紀律追訴期,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署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作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可是,行政長官至今尚未果斷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
另一位成員鄭明軒指出,將廉署報告交回行政法務司長跟進的做法,「不是問責的好方法。」
對於今次發起民間調查「墓地門」事件,鄭明軒指出,這是巿民發揮民權的作為,希望有更多關心澳門的社會人士和團體參與。如果反應好,相信可在一兩個月組成調查班底。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而參賽者的投稿日期至十月二十八日。拍攝比賽鼓勵巿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將相片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網上Facebook的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另外,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的機會。青年影子政府希望藉此比賽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學社的青年影子政府成員周庭希指出,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豁下之臨時澳門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盡管因已超逾刑事追訴期和行政紀律追訴期,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署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作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可是,行政長官至今尚未果斷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由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
故此,青年影子政府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涉及事件的特區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會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
另一位成員鄭明軒指出,將廉署報告交回行政法務司長跟進的做法,「不是問責的好方法。」
對於今次發起民間調查「墓地門」事件,鄭明軒指出,這是巿民發揮民權的作為,希望有更多關心澳門的社會人士和團體參與。如果反應好,相信可在一兩個月組成調查班底。
另外,青年影子政府即日起,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而參賽者的投稿日期至十月二十八日。拍攝比賽鼓勵巿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拍攝他們執勤時「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一面,將相片上載到青年影子政府網上Facebook的專頁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另外,每人上傳相片次數不限,但只有一次獲獎的機會。青年影子政府希望藉此比賽促進警民和睦關係。◇
學社組青年查墓地門事件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消息】新澳門學社成員組成青年影子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以民間調查方式,調查回歸早期前臨市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該會將邀請全澳青年及團體參與,計劃走訪相關的政府部門及調查實體,追查真相及責任人。報告會向公衆發佈。
該會關注近期警方疑似阻撓記者採訪事件,將舉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居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情況,並將相片上載至青年影子政府的社交網專頁,促進警民和睦關係。團體有意邀請治安警察局長出任評判。
該會關注近期警方疑似阻撓記者採訪事件,將舉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比賽,鼓勵居民在不妨礙警員工作情況下,拍攝警員執勤情況,並將相片上載至青年影子政府的社交網專頁,促進警民和睦關係。團體有意邀請治安警察局長出任評判。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警隊管理欠善釀警媒衝突 警員認知嚴重錯誤 上層應負一定責任 (《市民日報》,26/09/2011)
【本報訊】對於較早前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情況時被警員阻撓,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認為,警員在基本認知上出現嚴重錯誤,源於警隊管理有問題,上層未有令前線警員具有足夠的認知和想辦法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應負上一定責任。
澳門電視台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探討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情況時被警員阻撓事件,由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議員區錦新、唐曉晴,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出席討論。
余偉英強調,傳媒會尊重個人私隱,但警員阻撓記者採訪屢次發生,一件很普通的交通意外,警員也要核實傳媒身分,登記個人資料後方可拍攝,令人質疑警方權力比記者採訪權更大,影響傳媒工作。資深傳媒工作者梁建華在會上亦反映,澳門回歸後,記者採訪受阻事件增加,部分更是職位較高的警員,他認為保安部門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作為解釋並不公平。
警隊執行公務必受公眾監察
林玉鳳、區錦新均認為,警方在執行公務時被市民或傳媒拍攝不存在侵犯警員私隱和肖像權問題,不應有爭議,互聯網的普及令新監督媒體興起,令警員變得過敏。
林玉鳳更表示:事件顯示警隊存在管理問題,上層未有令前線警員具有足夠的認知,例如警員經常會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才能拍攝或採訪,事實上新聞局於2007年不再發出記者證及續期,警員對於情況有變未知悉;另一方面,記者拍攝遭受警員阻止事件連續發生,情節亦趨嚴重。
她表示,今年「五.一」遊行警方與傳媒發生較嚴重的衝突時,警方可以推說部署得不好,但今次事件倘有警員稱市民不得在公眾場所拍攝警員執行公務,她強調是犯了嚴重的認知問題,是管理上出現問題才會發生。林玉鳳重申,警隊應有清楚認知,在執行公務時是處於公眾的監察下,倘警員不具有這種基本認知,問題比「五.一」遊行發生警民衝突更嚴重!
林玉鳳認為,作為管理層,事件發生後並沒有嘗試想辦法避免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應負上一定責任。警方稱有指引配合傳媒工作,接受傳媒監督,但多次事件反映,似乎並非所有警員有相同的認知,她質疑是有關指引有問題,還是警員培訓上出問題?她促請領導跟進事件,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緊貼社會尊重市民拍攝權利
除了記者拍攝遭警員干預問題外,今次事件亦令社會關注市民及公民記者在公眾場所的拍攝權利。林玉鳳指出:即使沒有互聯網或公民記者,警方應清楚他們在公共地方執勤時一定受到任何公眾的監督。同時,警方應緊貼社會,明白近年新媒體興起,多了一批以「公民記者」為己任的人,雖然公民記者有別於受聘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不受《出版法》保障,但警方亦應尊重相關人士,同時緊記警員在公共場所執行公務應受到市民的監察。
區錦新促重組警監會提升透明度
【本報訊】現時倘市民遇到警方不公平對待或發現警員有違規情況,可向警監會投訴。但有議員及學者批評,本澳警監會根本未有發揮監督警隊的作用,單純向警方提交調查報告後便不了了之。議員區錦新促請政府重組警監會,設立跟進處理機制,提升警監會調查跟進投訴個案的透明度。
區錦新表示:本澳警監會不斷接收市民的投訴,但可能由於組成問題而未能發揮監察警隊的作用,一般市民根本不相信現時保安司、治安警及廉署轄下自設的監督機制能發揮監察作用,立法會過去多次要求及追問下,始「迫出」當局設立警監會,警監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組成以社團代表、官委議員為主,故未能發揮應有作用。
他指出:現時最大問題是警監會在接獲投訴個案後,究竟如何跟進?對於一些有違法行為或涉嫌行政不當的警員,會否跟進事件有否被保安當局真正作出處理?以現時的情況來看,警監會根本沒有跟進被投訴警員有否被作出處理,保安部隊如何跟進處理被投訴人,公眾根本無從得知。
區錦新批評警方負責人經常強調警員與傳媒衝突是個別事件,惟警員屢次出現行為偏差、濫權,如果警方毋需為此負責,不用受到處罰的話,慢慢便會形成一種警隊文化,一種習慣,令警權過大。
設跟進機制非提報告了事
要令警監會真正發揮作用,區錦新認為,首先要重組警監會,令其發揮監督警隊的作用;其次是建立清晰機制,提升警監會調查跟進投訴個案的透明度,在接收市民投訴後,將調查結果反饋市民及警隊知悉,同時應有跟進處理機制,當調查發現被投訴警員有違規情況時,要跟進警方如何處理相關違規警員,而非只是單純向警方提交調查報告後便不了了之。
科大助理教授譚志強更形容,警監會猶如已被廢一樣,每當市民向警監會投訴被警方不公平對待,便會被人「逗」,投訴人會不斷受到騷擾,警監會已成為警方侮辱市民的源頭,沒有存在意義。他認為,要令警監會發揮作用,其組成成員一定要更具公開性,要加入民選議員或代表,跟進投訴個案。
議員團體憂政府藉修法拑制新聞自由
【本報訊】因應社會發展,政府將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有議員及傳媒團體對政府稱是次修改法律政府沒有既定目標感到憂慮,擔心政府想透過修改《出版法》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空間。
議員區錦新引述資深傳媒工作者意見指出:警民衝突增加,是因為回歸前本澳雖受葡萄牙管治,但葡萄牙卻是一個民主國家,保護人權意識較強,為此本澳《出版法》對人權自由、採訪權、新聞自由有較大保障。最近特區政府宣布計劃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然而政府究竟是「改乜嘢」,是補充現行法律的不足,還是甚麼?政府卻沒有明確說明,只稱是次修改法律政府沒有既定目標,沒有既定修改的議題,他對此感到憂慮,質疑日後政府是想收緊《出版法》,而非令新聞自由得到進一步保障,故希望澳門社會各界關注相關問題。
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表示:本澳傳媒一直非常關注政府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由於現時政府仍處於調查研究階段,故難以判斷當局修法的動機,但業界已向當局表達對修法的憂慮,擔心政府會收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空間,推出發牌制度收緊互聯網言論空間。
公民記者可納探討議題
至於未來應否把「公民記者」納入《出版法》,澳大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表示:現在英國、美國等較先進國家,用了10年時間研究如何處理公民記者的角色問題,包括互聯網出現後新聞自由的涵蓋面、如何重新定義何為本地傳媒、如何保護公民記者等。
她認為,現在有許多地區會先設立同盟的組織,嘗試為公民記者爭取權利,澳門修訂《出版法》時,可以考慮將公民記者問題納入探討議題。現時公民記者都可以補充傳統傳媒的不足,但未來法律究竟是鼓勵發展公民記者,還是收緊,則要視乎修法文本出台後的條文內容再作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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