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信報聲明:回應明報入稟及誹謗指控 (《信報財經新聞》,04/07/2012)


《信報》「獨眼香江」欄目於上月22及23日分別刊登兩則標題分別為「《明報》總編提早向候特辦『溫馨提示』」及「絕非『無中生有』還看『兩大時差』」之報道,《明報》在23日刊出聲明,指「《信報》報道無中生有」,認為報道失實,要求撤回及道歉,《信報》已在上周覆函,表示拒絕撤回報道及道歉。

《明報》昨日在A2版報道,將入稟控告《信報》誹謗,同時刊載《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在律師見證下簽署的誓章之中文譯本。關於事件及《明報》之入稟,《信報》必須強調,報道有關新聞的團隊是以事件涉及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同時因《明報》在報道中出現明顯的自相矛盾,在獲得消息人士確認下,才作出有關報道,整個過程按新聞專業的最高標準處理。《信報》現就事件作以下回應:

第一,事件涉及的「玻璃屋」(按《明報》說法為「玻璃棚」),在報道刊登前已被梁振英先生清拆,惟茲事體大,事涉公眾知情權這核心價值問題;梁振英先生在事件曝光前,已得到足夠時間去拆除有關建築物,由於有關新聞是《明報》「獨家報道」,故公眾應該有權知悉真相,何以梁振英先生不單提早獲悉《明報》之偵查報道,甚至為何清楚了解《明報》報道是針對僭建的「玻璃屋」;

第二,梁振英先生在報道刊登前已知悉整個報道的關鍵細節,按「誓章」內容披露,更顯示梁振英先生在報道刊登前兩天,直接致電《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有關做法匪夷所思,有明顯違反新聞自由原則之嫌,惟《明報》在上月的報道中卻未有主動披露有關情節,更未有就梁振英先生此行為予以譴責;而《信報》之報道則是基於維護香港新聞自由為大前提;

第三,梁振英先生自宣布參選後至成為候任特首期間,曾經向傳媒機構就報道發律師信,作為特區政府領導人,在他個人的僭建事件曝光前,跟報道有關事件的傳媒的高層通電話對話,做法極不尋常,故實要釐清通話由何方作主動;

第四,《明報》在回應《信報》的報道時,曾多次使用誹謗性的字眼,《信報》已跟律師研究,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關於《信報》「獨眼香江」欄目處理及報道有關新聞之過程,《信報》現詳述如下:

本報「獨眼香江」團隊於上月21日,一如以往討論當天新聞題材後,決定就梁振英僭建事件撰稿兩篇。其中主稿針對梁振英僭建和涉嫌隱瞞公眾,提出「罪加七等」說法;至於副稿,則提出對《明報》為何出現「半年時差」之質疑,及後本報記者發現,《明報》當天刊出的副稿「邊說安排記者檢視 邊火速清拆」中,明確指出《明報》記者是在周三(即6月20日)才向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下稱「候特辦」)提問,但刊在同日《明報》報頭下方的候特辦官方回覆,卻披露候特辦是周二(6月19日)晚接獲《明報》之查詢。由於雙方說法出現明顯矛盾,卻因此令梁振英先生能獲足夠時間,在周三當天把涉事的玻璃屋清拆。事關重大,本報記者於是決定以此可疑之處為副稿主軸,後部分再述「半年時差」之質疑。

在當日(6月21日)傍晚時分,本報記者和一名消息人士取得聯絡,對話期間,獲對方明確指出,《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曾於周二向候特辦作出查詢,本報記者評估後認為消息來源可靠,於是向本報副總編輯袁耀清先生作彙報,袁先生遂指示本報記者致電候特辦核實事件並要求回覆。

候特辦於當日晚上約八時就事件作出回應,稱「候特辦周二接到《明報》的口頭查詢,周三才收到電郵查詢,結果在周三晚回覆」。初步證實候特辦確在周二(6月19日)當天,曾收到《明報》的口頭查詢。基於此舉必然會令仍未出街的報道外洩,同時成為梁振英先生能於翌日獲得足夠時間拆除僭建物的關鍵,然而本報記者仍認為,候特辦的官方回應尚有不盡之處,故直接致電候任行政長官新聞秘書葉潔英女士,要求作進一步查詢。

由於本報記者獲消息人士提供消息,指致電候任特首辦的是《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遂向葉女士查證,葉女士當時的回覆是:「係又點呢?咁又有咩問題?」同時再次向本報記者證實,候特辦在周二接到來自《明報》的口頭查詢,而在整個對答過程中,葉女士從沒否認是由劉進圖先生向候特辦作出此查詢的。

基於新聞專業要求,為平衡涉及報道人士的發言及表達權利,同時也屬報道查證的必要程序,記者在同日稍後遂致電《明報》編輯部,希望獲得劉進圖先生的回應,當時《明報》指劉進圖先生正在休假,改為轉駁記者至《明報》港聞部主管劉頌陽先生。劉頌陽先生表示,僭建新聞的回應必須由劉進圖先生作答,遂提供劉進圖先生的手提電話號碼予記者。

及後記者即致電劉進圖先生,但他的手提電話雖然接通,卻久久沒有人接聽,其後更被轉駁至留言信箱,記者整晚一直嘗試致電劉進圖先生,至截稿時(6月22日凌晨一時),記者先後12次致電劉進圖先生,並3次在他的留言信箱留言,直至其後留言信箱爆滿未能再留言為止,期間也3度向他發出手機短訊,惟一直未獲劉進圖先生回覆。

就此,《信報》必須就《明報》近日的指控作以下澄清:

第一,《信報》從沒有如《明報》聲明所述,指其總編輯曾主動聯絡梁辦人員。事實上,《信報》一直都明確指出,《明報》總編輯是聯絡候特辦。由於《明報》聲明中有明確把候特辦及梁辦作區分使用,而「梁辦人士」按「誓章」披露,原來為梁振英先生,故《明報》在聲明中的說法實屬混淆視聽;

第二,截至目前為止,梁振英先生、《明報》及《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在回應、聲明及報道中均在轉移視線,只提及雙方在6月19日當晚曾有對話,卻從沒回應,《明報》及《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是否有在6月19日致電候特辦作出查詢;

第三,梁振英先生主動致電《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雙方對話中,梁振英先生是主動提及報道是否涉及他家中的玻璃棚。向計劃揭發自己僭建的傳媒主動透露自己家中的疑似僭建問題,此舉實有違常理,同時反映梁振英先生甚了解《明報》報道欲針對的問題,足以構成合理懷疑,他是在事前已接獲查詢,故才致電了解事件。此外,梁振英先生亦似乎了解家中有僭建物,跟他事後向公眾作出的說法明顯有別,更再次反映他的誠信問題;

第四,按劉進圖先生的「誓章」披露,他是相信跟梁振英先生的對話是「不作紀錄」,故才把梁振英先生稱為「梁辦人士」,但根據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守則,除非與被訪者曾先作協定,否則對話內容絕不應單方面由傳媒列為「不作紀錄」,而梁振英先生在跟劉進圖先生的對話中,雙方似乎未有定出有關協議,更何況事涉候任特首的誠信問題及干預新聞自由的指控,已具有絕對的凌駕性公眾需要,二人應把這段期間彼此之間的手機對話和面談內容,全面而詳盡的公開,以釋公眾疑慮;

第五,《明報》總編輯劉進圖先生作為資深傳媒人,本該了解回應記者查詢提問是應有之舉。事實上,他本人在「誓章」中也披露自己即使在晚上11時32分接獲一個陌生來電,都會回電對方,惟《信報》記者前後12次致電,並3次在他的留言信箱留言,又3度向他發出手機短訊,卻一直都不獲回應,我們不明白劉進圖先生為何在回覆來電時有如此明顯分別。

第六,《信報》記者以專業要求及操守處理有關報道,關於「消息人士」的身份,除非獲當事人同意,否則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會披露。

《信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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