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本報恪守政府批地條款 (《澳門日報 》,10/07/2012)


【本報消息】就有團體昨日指本報違反批地用途一事,本報強調,與友好團體不存在“租賃”關係,重申沒有違反向政府申請批地的相關規定用途。

對於昨日中午新澳門學社三名成員到本報大樓門外舉行記者會、散發傳單,指本報違反批地用途條款一事,本報說明如下:一、本報一直以來嚴格遵守當時向政府申請批地的條款,以改善辦報條件,加強澳門報業的競爭能力,沒有違反向政府申請批地的相關規定用途。

二、澳門日報作為本澳文化傳媒機構之一,除以客觀公正及實事求是的態度報道新聞、傳播資訊外,更肩負推廣公益、文化、教育、藝術、培養青少年等社會責任。長期以來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並與相關社團合作展開多項有利社會的工作,包括願意無償借出場地予相關友好團體運作,只收取日常運作的服務費用(包括保安、清潔、水電、空調、電梯等)。值得強調的是,澳門日報與相關友好團體不存在“租賃”關係,此方式包括了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等友好社團。

三、本報位於伯多祿局長街的舊址,屬本報早年自購的私家地。

四、秉持加強澳門報業競爭力的宗旨,本報從無拒絕同業使用本報大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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