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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記協批纏擾法壓制採訪自由 (《蘋果日報》,26/12/2011)

《城市論壇》昨討論纏擾行為刑事化,多名講者均憂慮立法將打壓採訪和示威自由。

【本報訊】政府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惹起各界炮轟。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直指纏擾法如將惡法 23條「分拆上市」,借勢收窄採訪自由;婦女團體和學者也認為,政府把保障婦女與限制採訪綑綁立法,將成執法者打壓示威自由的工具。

麥燕庭昨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時表示,日後記者追蹤目標人物,以電話或短訊向對方查問回應,也可能被視纏擾行為,無法採訪。她又批評,政府稱採訪可作「合理行為」而有「免責辯護」,但立法後當事人可即時報警阻止採訪,根本無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

學者:立法分化社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 11年前建議立法規管纏擾行為,政府下月諮詢公眾,並提出將「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也定為刑事罪。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質疑政府立法目的,是針對近年的示威衝突。他指纏擾法在英國常被濫用,有環保團體抗議電力公司也被判違法,若本港立例,雷曼苦主和美孚新邨居民再不能持續抗爭。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總幹事廖珮珊說,現時家暴婦女受丈夫滋擾,只能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立法可增阻嚇性。不過,她坦言婦女團體常集體示威爭取權益,一旦綑綁立法,反成執法者打壓集會自由的工具。

性別及婦女研究學者李偉儀說,政府立法用意是分化社會,無法保護真正受纏擾的人,「夾硬將保障婦女和限制新聞自由一攬子通過,係唔合理」。她指近期傳媒連番揭露區議會選舉種票,「日後會唔會犯纏擾罪呢,我哋非常擔心」。

團體憂纏擾法另有目的 (《明報》,26/12/2011)

【明報專訊】政府正就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即使婦女組織及學者贊成訂纏擾法保護受虐及被跟蹤婦女,但亦擔心影響新聞及示威自由,更質疑政府把纏擾行為受害人「擺上台」,促分開處理保障受虐婦女及新聞採訪。

港台《城市論壇》討論政府建議規管纏擾行為,港台曾邀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官員出席,但該局未能安排。

婦女中心協會總幹事廖珮珊表示,早已爭取就纏擾行為立法,因被跟蹤或電話騷擾的婦女,以至家暴受害人都需要受保護,但她擔心公眾集體訴求,如到禮賓府表達訴求,會變成集體騷擾。

學者斥擺受害人上

性別及婦女研究學者李偉儀亦質疑,立法建議內容不足以保障受虐婦女,質疑政府背後有政治目的,把受害人「擺上台」,製造社會分化及白色恐怖,打壓示威和新聞採訪,日後追蹤區議會種票者這類新聞可能受阻。

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認為,現時新聞自由和言論空間已漸收窄,纏擾刑事化後更難追訪官員和重要人物,即使該會不贊成娛樂新聞的狗仔隊侵擾他人,但狗仔隊亦可追訪高官,纏擾法例必然影響新聞自由。

即使政府指新聞界有「合理行為」作辯解,但麥燕庭指這不是免責辯護,當事人覺得記者滋擾,雖可報警阻礙採訪,但記者要到法庭才可引用「合理行為」抗辯。她舉例,近日朝鮮領導人金正日過身,大批記者湧到朝鮮領事館採訪,該領事館報警勸記者離開,日後可能引用纏擾法例阻採訪。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稱,英國纏擾行為法例,已被批評打壓新聞和示威自由,故擔心政府今次立法別有目的。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集體纏擾立法政府不企硬 陳文敏倡示威採訪免責 (《明報》,24/12/2011)

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惹來削弱言論自由的憂慮,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強調,立法為保障受害人,不是針對示威者或新聞界。

【明報專訊】纏擾行為刑事化令網民、示威者及新聞界提心吊膽,美孚抗建「屏風樓」示威者憂中招、在網上「起底」或「唱衰」人都可能誤墮法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表示,免責辯護可「有得傾」,對具爭議的集體騷擾等條文亦不會「企硬」。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集體騷擾非首要,建議押後處理,更贊成為示威及採訪設免責。

「一對一」無法處理追債收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本周展開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法改會11年前建議把連串令人驚恐或困擾的行為訂為纏擾罪,今次諮詢額外提出擴大纏擾行為定義至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供公眾討論。該局副局長黃靜文接受本報專訪表示,政府對纏擾行為刑事化無既定立場,只是同意立法制約纏擾行為,對纏擾行為的界定、免責辯護,可開放讓公眾討論,全都「有得傾」。

對於極惹爭議的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可否收回,黃靜文說﹕「大家可討論如何解決,絕對不會企硬。如不回應傳媒憂慮,(纏擾行為刑事化)將無得做。」不過,她指法改會建議的纏擾是「一對一」,無法處理多人對一人的追債或收樓纏擾行為,設集體騷擾罪有其重要性。

「不回應傳媒憂慮立法無得做」

至於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黃靜文指英國保障動物權益者騷擾一間公司的僱員,令他們驚恐,不敢進行合法業務,英國因此於2005年訂此條文,保障這類公司僱員。她指本港鮮有這類騷擾,歷來僅得1998年麗晶花園居民滋擾九龍灣愛滋病中心,而今次只是因應英國修例,提出有關條文讓公眾討論,政府對此十分開放。

面對新聞自由及示威權利的疑慮,黃靜文說﹕「你做的行為,如真的令對方驚恐、困擾,你又是知道的,那樣做對不對?即使採訪及示威是基本自由,但是否做這些事情就可騷擾人?」她認為,纏擾行為刑事化是「新聞界23條」的說法流於口號化,強調立法不是要打壓新聞自由。

黃靜文指出,即使採訪及示威引起恐慌及困擾,仍有「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雖然驚恐及困擾是主觀感受,但檢控時須有證據,除了醫生或心理學家報告,親友都可證明一個人被騷擾至失眠、滴汗或面青,最終由法庭決定是否接納。

當局將於3月初就今次諮詢舉辦兩次公眾諮詢論壇,政府內部會在年中訂方向,交由下屆政府定奪。黃靜文指現對立法時間表沒有定論。

明報記者 冼韻姬 林凱旻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追擊示威 登門抗議 將墮法網 纏擾法打壓社運尚方寶劍 (《蘋果日報》,21/12/2011)

纏擾法通過後,追擊、登門抗議等示威方式或觸犯法例。 資料圖片

【本報訊】政府建議訂立纏擾法,不但會影響新聞自由,社運人士亦指出,現時示威方式已有別於以前,不少都採取追擊或長期抗爭的做法,擔心纏擾惡法一旦生效,將成為政府打壓遊行示威的新工具,長遠會影響表達自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昨仍「耍太極」,表示新聞採訪活動能否豁免,仍要諮詢公眾意見。 記者:譚靜雯

雷曼苦主過去幾年持續長期抗爭,不時到中環的銀行門口抗議、拉起橫額,或在銀行外播放錄音帶等,爭取賠償。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表示,若政府訂立纏擾法,無疑是打壓言論及示威自由,「苦主受銀行銷售手法誤導,佢自己去銀行追討,表達不滿嘅機會、自由都唔得,真係好有問題。」

追擊官員恐成絕響

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黎恩灝表示,近年本港集會、言論自由已日漸萎縮,再加上纏擾惡法,勢將成為政權打壓示威者的工具。他指出,現時示威方式已有別於以前,不少都採取追擊或長期抗爭的做法,「好似當政府官員落區宣傳,(示威者)會落去抗議表達訴求,咁樣係好平常,但一有纏擾法,示威者不斷追擊官員呢一類行為就唔做得,可能行前啲、行埋啲,或者長期企喺佢隔籬都會被人抬走。」

黎恩灝又擔心,一旦纏擾法生效,長遠會影響社運活動或公民社會發展,「我哋希望社會能夠更加包容,接納到不同形式表達訴求同抗爭的方法,一個開放嘅社會應該有更加寬闊嘅空間讓不同方式的社運能夠推行。」

易遭人濫用阻採訪

纏擾法威脅採訪自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說:「(纏擾法)要有特定嘅免責辯護提供畀新聞採訪活動,咁樣條款應該點樣寫?係咪無論新聞採訪活動係咩、無論記者係用咩手法,都全部一刀切嚟豁免,大家係咪認為咁樣做係合適呢?」

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則認為,新聞採訪活動不能成為豁免規管的免責辯護,會令法例遭人濫用,「啲人會報警要求警方根據條例阻止記者喺現場採訪,呢個先係佢哋最大嘅目的……只要佢哋話個記者不斷追訪、好困擾,唔該你拉走佢,咁條例已經可以成功阻止到記者採訪。」


拆局
惡法 23條「斬件」推出


03年 50萬人上街推倒《基本法》 23條,但歷年來親中人士不時重提要立法,特首曾蔭權的夕陽政府,近一年來推出多個惡法,包括被稱為「網絡 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冰封 11年的纏擾法前日又突然推出諮詢,企圖在傳媒頸上放一把刀,進一步限制港人新聞及言論自由,如同將《基本法》 23條「斬件」推出。

質疑當局針對傳媒

惡法 23條一直陰魂不散。今年七月,有網民已列舉出政府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先後強推議席替補機制、硬銷洗腦國民教育,到建議修訂版權條例,限制二次創作,以收打擊網民改圖、惡搞政治人物之效。上述種種舉動,都衝着剝削港人表達意見權利而來,實質效果是要將《基本法》 23條分拆上市。

立法會民主黨議員張文光指出,版權修訂條例將二次創作列為違法,而纏擾法會限制新聞採訪,不禁令人質疑當局針對傳媒,若立法後,報章記者連番追問特首參選人梁振英,便可能觸犯法例。

《蘋果》記者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政府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有線寬頻」,20/12/2011)

政府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374147

纏擾罪勢重創新聞自由 建議涵蓋面極大 採訪無豁免 (《蘋果日報》,20/12/2011)

按照政府的纏擾法建議,新聞採訪自由將大受打擊。圖為早前本報記者追訪梁振英,並拍得他的座駕進入中聯辦。


【本報訊】政府昨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 11年前的報告書,推出建議立法規管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將作出連串令人驚恐或困擾的行為,列為刑事罪。一旦立法,持續騷擾性的追債、箍煲,以至傳媒不斷追訪都可能犯法,最高判監兩年。香港記者協會和人權團體等表明反對立法,擔心新聞自由被進一步侵蝕,削弱市民表達自由和知情權。記者:張文傑、倪清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昨在記者會上表示,法改會 2000年提出報告, 07年前由民政事務局處理,之後交由該局跟進,局方即與律政司、保安局及警方等組成小組,研究落實建議,認為現行法例不能涵蓋各種纏擾方式及反映其嚴重性,「纏擾行為分開及單獨來講可能不令人反感,但當一段時間內出現,整體效果可能妨礙受害人身心健康」。

最高判監兩年

當局指根據法改會建議,防止或偵查罪行可作免責辯護,但新聞採訪活動卻不能獨立成為豁免規管的免責辯護。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兩年。

黃靜文解釋,報告書建議其中一項的免責辯護「合理行為」,應足以供新聞界抗辯。黃靜文強調,記者在目標人物樓下等候,合理採訪不會受規管,又指參考過外國,多無將新聞採訪豁免,英國等地也不曾有傳媒被控。

當局又建議將集體騷擾,如多人為向一業主收樓而作騷擾,以及阻礙合法活動的騷擾定為刑事罪。黃靜文稱,局方持開放態度,包括被纏擾者可要求法庭頒禁制令、追溯期應否定為兩年等,下月起諮詢公眾三個月,料下屆政府才展開立法程序。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擔心,傳媒無免責辯護,早前梁振英入中聯辦的新聞未必會出現,「記者要跟先知,可能佢(梁振英)覺得好驚,如果跟兩下又告,記者可能選擇唔做」。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指出,驚恐是主觀感覺,難以界定,建議只限有特定關係如追債、收樓、感情瓜葛才作規管。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也指,很多纏擾個案已可透過民事禁制令處理,若要立法須豁免傳媒採訪,「否則會係新聞自由一把刀,因為一有人報警,就會拉記者,再要佢哋辯解採訪合理,已經係打擊新聞自由」。

記協發表聲明,當局應為情癡、箍煲或追債等行為,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處理,而非另立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建議一旦落實,傳媒採訪容易被阻,採訪必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合理行為」的界線也因人而異。社區組織協會及香港人權聯委會也指,若要立法,須豁免傳媒採訪。

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法權會主席吳惠貞贊成立法,因不少家暴受害人飽受男方騷擾。



被纏擾繆美詩:兩害取其輕

【本報訊】曾被中年男子纏擾五年的亞視前女主播繆美詩(圖)認為,若有纏擾法她可更易解決困擾;但曾任記者和主播的她指出,本港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低於英國等有纏擾法的地區,當局須先保障新聞自由,才去考慮立法。

繆美詩至前年才報警拘捕該男子,她表示曾想過申請禁制令,但料花逾 10萬元律師費,且效用有限,因此作罷。她認為若有纏擾法,該男子會被定罪,「佢都中幾條(違法行為)」。

法庭去年底判該男子 2,000元簽守行為一年,但繆表示,他仍然繼續在她面前出沒,如今年 7月在會展舉行簽名會時他又出現,「我問阿 Sir佢守行為喎,佢話呢度係公眾場所,你唔可以唔畀佢出現;又喺我辦公室出現,好彩我唔喺度,啲職員搞咗一輪,先至嚇咗佢走」

「吓吓上法庭已係打擊」

雖飽受纏擾,但曾為新聞從業員的她認為,一旦立纏擾法,最會利用這法例的將是不想被記者追查的人士,因此贊成新聞採訪可獲豁免,「歐洲國家相比我哋,人哋人權、新聞自由大過天,法例上有有力保障,所以不能類比話香港都唔能夠獲得豁免」。

她認為要記者以「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拗到上法庭,好多嘢都為時已晚,因為採訪工作已經受阻礙,吓吓要上法庭,呢個已經係好大打擊」。她強調兩害取其輕,新聞自由重要,政府須慎重考慮。


英國立法後 採訪示威也被禁

【本報訊】纏擾法是新聞界頭上一把利刀,在英國,傳媒早已身受其害。英國在 1997年訂定《免受纏擾法》(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後;到了 2002年,已有 6,000多宗引用個案,當中不少個案是被人濫用,以阻止記者採訪,干預新聞自由。 07年英國能源公司 Npower引用這「惡法」阻止示威並禁止記者採訪,就是極懷先例。

2007年,一名攝影記者採訪社運人士於英國能源公司 Npower抗議。但 Npower指示威者滋擾公司的員工,引用《免受纏擾法》申請禁制令。禁制令內容相當霸道,包括記者在場採訪示威行動,也同時被列入禁制之列。

經訴訟後才獲豁免

當地傳媒不服,進行訴訟,三個月後,有關的不合理限制才獲豁免。

港府希望訂立惡法,但英國現正反思有關條例對社會人士及新聞自由的侵擾。香港記者協會憂慮,「新聞自由將進一步受壓,香港的核心價值將進一步受侵蝕」。

集體騷擾他人倡列刑事 (《明報》,20/12/2011)


【明報專訊】政府研究纏擾行為刑事化11年後再作諮詢,除了建議把對人造成「連串令人驚恐的行為」刑事化外,更擴大諮詢「騷擾」範圍,提出「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並取消較輕罰款,違者可被監禁兩年。至於收數公司與傳媒一樣,可有合理行為免責。記協提出反對,憂最終無法保障受害人,反而要新聞自由陪葬。

另外,多個民間組織亦提出反對,有法律學者更質疑,現無迫切需要把纏擾行為刑事化(見另稿)。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起,就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3個月。法改會早在2000年建議把「連串令人受騷擾或驚恐的纏擾行為」刑事化,政府今次引用英國法例,額外諮詢兩種騷擾行為。
首先,法改會建議的騷擾行為針對一對一行為,政府今次提出「集體騷擾行為」,即多人對一人造成的騷擾。

建議阻他人做有權做之事亦違法

其次,政府提出「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因英國《保障免受騷擾法令》訂明,一名纏擾者騷擾多名受害人,勸使他人不要做其有權做的事,或做其無責任要做的事,即屬犯罪。英國曾有爭取動物權益者,騷擾一間公司的僱員,故於05年訂此條文,保障公司僱員免受騷擾。

此外,法改會當年建議非明知故犯者監禁一年,但政府建議一律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另受害人可因應困擾、焦慮和經濟損失索取賠償和申請強制令。

政府:採訪可以「合理行為」辯護

免責方面,政府重申可藉查案、合法權限或合理行為作辯護,但沒有豁免新聞採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解釋,合理行為已可為採訪作較具彈性的辯護。

黃又稱,英、澳及新西蘭等地不設新聞採訪免責,只有寬闊的豁免條文或合理行為免責,但亦無傳媒因此被刑事檢控。她明白傳媒關注新聞自由,故採取開放態度讓公眾討論。她預計,政府會在明年建議未來路向,並交下屆政府跟進及發表。

告追數須證明知令人驚恐

至於追數或收樓的纏擾行為,黃靜文指須證明纏擾者知道其行為引致他人驚恐或困擾,且他們同樣可用合理行為辯護,她承認刑事檢控門檻高。

記協主席麥燕庭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擔心最終幫不了真正受害人,卻要新聞界陪葬。」她指傳媒不用被告上法庭,只要有人報警,阻止採訪,已可妨礙採訪。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有議員歡迎訂纏擾法保障婦女及被追數者,工黨副主席何秀蘭指要保障受虐婦女免受纏擾。


法律學者:立法無迫切需要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立法將纏擾(騷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記協、社區組織協會及人權聯委會齊聲反對,擔心打擊新聞及言論自由。數年來持續到銀行抗議,要求賠償的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更質疑新建議立法的「集體滋擾行為罪」,是為針對雷曼苦主的長期抗爭而設。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及法律學者均質疑,現時無迫切需要就纏擾行為立法。

雷曼事主:新法針對長期抗爭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現時社會更需要盡早訂立的是「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政府卻未採取行動,反而建議訂立限制公民自由的騷擾罪。他指就他個人印象,現時社會無迫切需要就騷擾罪立法,若政府要立法,應拿出數據以服眾。

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稱,若政府新建議的「集體騷擾行為罪」、「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罪」真的立法,像大聯盟以往輪流派人到某銀行抗議要求賠償,或長期在銀行外播聲帶,要求銀行某高層下台的做法,均隨時要坐牢。他會與大聯盟的事主商討研究反對立法。陳補充,現時仍有逾千雷曼事主未獲賠償,涉款逾7億。

戴耀廷﹕更需要「檔案法」「資訊自由法」

接近執法機構消息則承認,警方及律政司曾研究,檢控長期到中區銀行抗議的雷曼事主,但律政司的結論,是現行法例下沒合適罪行可檢控。

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則強調,現時已有民事訴訟(如誹謗罪、禁制令)等途徑,可處理傳媒滋擾行為,另立騷擾罪無迫切性。兩組織擔心騷擾罪會被政府高官或財團高層濫用,打擊涉公眾利益的偵查報道。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記協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 (「香港記者協會」,19/12/2011)

港府今日推出諮詢文件,建議將纏擾行為列作刑事罪行,香港記者協會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有關建議會進一步侵蝕現已受壓制的新聞自由,不利傳媒披露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亦會削弱市民的表達自由。

法律改革委員會1998年就纏擾行為進行諮詢時,本會及多個新聞團體曾清晰就纏擾行為刑事化的建議表達關注,記協更表明強烈保留的態度。記協認為,香港現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纏擾行為,如港府認為應在涉及個人關係的滋擾行為加強法律保障,如情癡或追債行為,應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而非如現今諮詢文件建議另立一條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

鑑於新聞採訪工作可能涉及跟蹤及監察,不少更是涉及公眾利益,傳媒機構有必要派員暗中調查,有關建議一旦落實,傳媒的採訪工作極容易被有心人引用條例而受阻。雖然文件指出,傳媒的工作應可以在法庭上以「合理行為」作為免責辯護,但採訪工作必然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而「合理行為」的界線亦容易因人而異,記者動輒受罰,新聞自由必然大受打擊。

本會當年已清楚表達有關憂慮,可惜港府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中拒絕引入公眾利益作辯護,更罔顧有關條例在外國生效後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以英國在1997年訂定的《免受騷擾法令》為例,引用條例的宗數遠比當局當初估計的二百宗為多,2002年有六千宗,當中不乏濫用以阻止新聞採訪的個案。

2007年,一名攝影記者採訪社運人士到英國能源公司Npower抗議的活動時,該公司以示威者行為滋擾其廠房員工為由,成功透過《免受纏擾法》申請禁制令,連記者拍攝示威的行動亦在受禁制之列,當地傳媒爭訟三個月才獲豁免,但採訪活動已受到無可彌補的限制。

英國現正反思有關條例對社會人士及新聞自由的侵擾,港府卻在香港新聞自由空間已經縮窄的情況下,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而其定義之模糊遠超政府聲稱要達到的目的,本會憂慮,新聞自由將進一步受壓,香港的核心價值將進一步受侵蝕。

此外,上例已顯示,有關條例會被有心人用作限制社運人士或團體的抗議活動,即使網上轟炸電郵亦可輕易被禁,本會憂慮,這對市民的表達自由亦會做成極大侵擾。

香港記者協會
19/12/2011

纏擾行為刑事化作公眾諮詢 / 記協指纏擾刑事削新聞自由 (「有線寬頻」,19/12/2011)

纏擾行為刑事化作公眾諮詢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374107

記協指纏擾刑事削新聞自由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37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