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促新聞局就修法開放立場 (《華僑報》,08/12/2011)

【專訪】新澳門學社昨日下午三時赴新聞局遞信,就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諮詢發表意見。

 學社方面表示,學社成員獲邀參與了相關的商議或民調活動,發覺受聘公司在官員指示的局限下進行的民調活動,把相對先進的商議式民調弄得錯漏百出,而新聞局謂無預設立場,更無法令人相信。茲發表意見如下: 一、在新聞局指示下啟動的商議或民調內容,竟一廂情願地把《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的焦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方面,導致熟悉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拒絕參與,並使平時未關注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被擺佈誤導。

 二、在上述背景下,受聘公司連聯絡本地傳媒專業人士參與諮詢活動困難重重,錯漏百出,除了不是所有新聞從業員都在被抽籤之列外,而為傳媒機構做茶水的工作人員都被選中在「專業組」,大大削弱專業組的代表性。當被質疑到有關錯失,受聘公司人員又改稱「專業組」代表只作為參考,與最初說法不符,連研究方法都不能貫徹,科學性更無從說起。因此,盡管受聘公司宣佈將「專業組」的「商議式民調」降級為「焦點小組討論」,但宣稱「公眾組」的數據有效,但新澳門學社質疑,本身對傳媒專業不熟識的公眾基於如此有基本邏輯及事實錯誤的資料作出討論,所得出的數據如何可靠?

 三、據商議式民調原創者到澳引介,民調的的過程式是公開透明,並提供足夠的資料讓公眾討論並提出意見。例如,在國外的例子中參與者的商議過程會經電視直播。可惜,在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諮詢工作中,除了明文限制傳媒只能停留十分鐘並禁止非官方錄影、錄音外,討論的文本《平衡簡介資料》亦不發予觀察員及採訪的傳媒,有違商議式民調著重民主過程及透明的本質。

 四、提供予參與商議式民調的公眾的《平衡簡介資料》是討論基礎,商議式民調創始人向記者聲稱該經「平衡簡介資料顧問委員會」批准 (approved),可是,平衡簡介資料顧問委員會成員透露讓委會員只開過一次會議,便定案發放予參與民調人士。我們發現該份「平衡資料」存在各種足以誤導參與者基本邏輯問題及事實上的錯誤。

 五、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十二月四日表示,不管商議式民調結果如何,民意也只是僅供參考,強調一切專業事項,都是由業界自行決定。可是,實踐起來,當局把修法焦點焦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方面,亦因如此局限的預設立場,導致原本鼓勵開放討論,集思廣益的商議式民調被扭曲到步履維艱。事到如今三百五十萬已經花了,新澳門學社促請新聞局真正開放立場,把修法研究重點開放到加強傳媒社會監察力、促進傳媒專業自由發展,以及加強採訪活動自由方面,並從而促請受聘公司開放思維接納公眾及傳媒界的質疑,鼓勵傳媒界提供新的研究焦點,參照一般科學論文方法必須在報告內科學客觀地加入公眾及傳媒界對此研究方法提出的觀察及疑問、明確列明是次調查的限制以補救是次民調操作的失誤與瑕疵。◇


政府有責任推動各方討論 解決兩法未全面落實狀況 

  【特訊】新聞局消息:就有團體向新聞局表達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調的意見,本局回應如下: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頒佈至今逾二十年,對於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中葡文傳媒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政府有責任推動各方討論,探討兩個委員會的存廢問題,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

 政府已多次重申,對兩個委員會的存廢問題沒有既定立場,希望涉及業界專業規範的問題由業界自行決定。為了進一步諮詢傳媒業界,新聞局已去函約晤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希望業界能充分表達對修法的意見。

 商議式民意調查是國際註冊的民意調查方式,由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James Fishkin於一九八八年創立,其程序及科學分析方法具有嚴謹的學術規範,在全球十九個國家地區成功實踐超過七十多場,涉及的議題廣泛,累積了豐富的經驗。新聞局尊重研究團隊的學術自由、其專業及在學術規範內的科學方法。研究團隊在完成商議式民調後,將依慣例公開全部問卷、平衡簡介資料及數據分析結果,供公眾檢驗。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研究團隊由易研方案、美國史丹福大學、葡國里斯本大學學院及香港浸會大學的專家學者組成,包括James Fishkin教授。研究團隊嚴格按照商議式民意調查的專業方式和既定程序,貫徹科學、公開和透明的原則,開展和推進兩法民調各個環節的工作,讓媒體和大眾知悉和參與民調整個過程。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已於十二月四日舉行,公眾組及專業組對兩法相關議題積極表達意見,開展討論和交流,類似的諮詢活動是首次在本澳舉行,是一次寶貴的經驗,更是澳門公民參與的一個重要印記。新聞局十分感謝當日經隨機抽樣方式參與的市民,以及出席討論的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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