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集體纏擾立法政府不企硬 陳文敏倡示威採訪免責 (《明報》,24/12/2011)

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惹來削弱言論自由的憂慮,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強調,立法為保障受害人,不是針對示威者或新聞界。

【明報專訊】纏擾行為刑事化令網民、示威者及新聞界提心吊膽,美孚抗建「屏風樓」示威者憂中招、在網上「起底」或「唱衰」人都可能誤墮法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表示,免責辯護可「有得傾」,對具爭議的集體騷擾等條文亦不會「企硬」。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集體騷擾非首要,建議押後處理,更贊成為示威及採訪設免責。

「一對一」無法處理追債收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本周展開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法改會11年前建議把連串令人驚恐或困擾的行為訂為纏擾罪,今次諮詢額外提出擴大纏擾行為定義至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供公眾討論。該局副局長黃靜文接受本報專訪表示,政府對纏擾行為刑事化無既定立場,只是同意立法制約纏擾行為,對纏擾行為的界定、免責辯護,可開放讓公眾討論,全都「有得傾」。

對於極惹爭議的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可否收回,黃靜文說﹕「大家可討論如何解決,絕對不會企硬。如不回應傳媒憂慮,(纏擾行為刑事化)將無得做。」不過,她指法改會建議的纏擾是「一對一」,無法處理多人對一人的追債或收樓纏擾行為,設集體騷擾罪有其重要性。

「不回應傳媒憂慮立法無得做」

至於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黃靜文指英國保障動物權益者騷擾一間公司的僱員,令他們驚恐,不敢進行合法業務,英國因此於2005年訂此條文,保障這類公司僱員。她指本港鮮有這類騷擾,歷來僅得1998年麗晶花園居民滋擾九龍灣愛滋病中心,而今次只是因應英國修例,提出有關條文讓公眾討論,政府對此十分開放。

面對新聞自由及示威權利的疑慮,黃靜文說﹕「你做的行為,如真的令對方驚恐、困擾,你又是知道的,那樣做對不對?即使採訪及示威是基本自由,但是否做這些事情就可騷擾人?」她認為,纏擾行為刑事化是「新聞界23條」的說法流於口號化,強調立法不是要打壓新聞自由。

黃靜文指出,即使採訪及示威引起恐慌及困擾,仍有「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雖然驚恐及困擾是主觀感受,但檢控時須有證據,除了醫生或心理學家報告,親友都可證明一個人被騷擾至失眠、滴汗或面青,最終由法庭決定是否接納。

當局將於3月初就今次諮詢舉辦兩次公眾諮詢論壇,政府內部會在年中訂方向,交由下屆政府定奪。黃靜文指現對立法時間表沒有定論。

明報記者 冼韻姬 林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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