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集體騷擾他人倡列刑事 (《明報》,20/12/2011)


【明報專訊】政府研究纏擾行為刑事化11年後再作諮詢,除了建議把對人造成「連串令人驚恐的行為」刑事化外,更擴大諮詢「騷擾」範圍,提出「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並取消較輕罰款,違者可被監禁兩年。至於收數公司與傳媒一樣,可有合理行為免責。記協提出反對,憂最終無法保障受害人,反而要新聞自由陪葬。

另外,多個民間組織亦提出反對,有法律學者更質疑,現無迫切需要把纏擾行為刑事化(見另稿)。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起,就纏擾行為刑事化諮詢3個月。法改會早在2000年建議把「連串令人受騷擾或驚恐的纏擾行為」刑事化,政府今次引用英國法例,額外諮詢兩種騷擾行為。
首先,法改會建議的騷擾行為針對一對一行為,政府今次提出「集體騷擾行為」,即多人對一人造成的騷擾。

建議阻他人做有權做之事亦違法

其次,政府提出「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因英國《保障免受騷擾法令》訂明,一名纏擾者騷擾多名受害人,勸使他人不要做其有權做的事,或做其無責任要做的事,即屬犯罪。英國曾有爭取動物權益者,騷擾一間公司的僱員,故於05年訂此條文,保障公司僱員免受騷擾。

此外,法改會當年建議非明知故犯者監禁一年,但政府建議一律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另受害人可因應困擾、焦慮和經濟損失索取賠償和申請強制令。

政府:採訪可以「合理行為」辯護

免責方面,政府重申可藉查案、合法權限或合理行為作辯護,但沒有豁免新聞採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解釋,合理行為已可為採訪作較具彈性的辯護。

黃又稱,英、澳及新西蘭等地不設新聞採訪免責,只有寬闊的豁免條文或合理行為免責,但亦無傳媒因此被刑事檢控。她明白傳媒關注新聞自由,故採取開放態度讓公眾討論。她預計,政府會在明年建議未來路向,並交下屆政府跟進及發表。

告追數須證明知令人驚恐

至於追數或收樓的纏擾行為,黃靜文指須證明纏擾者知道其行為引致他人驚恐或困擾,且他們同樣可用合理行為辯護,她承認刑事檢控門檻高。

記協主席麥燕庭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擔心最終幫不了真正受害人,卻要新聞界陪葬。」她指傳媒不用被告上法庭,只要有人報警,阻止採訪,已可妨礙採訪。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有議員歡迎訂纏擾法保障婦女及被追數者,工黨副主席何秀蘭指要保障受虐婦女免受纏擾。


法律學者:立法無迫切需要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立法將纏擾(騷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記協、社區組織協會及人權聯委會齊聲反對,擔心打擊新聞及言論自由。數年來持續到銀行抗議,要求賠償的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更質疑新建議立法的「集體滋擾行為罪」,是為針對雷曼苦主的長期抗爭而設。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及法律學者均質疑,現時無迫切需要就纏擾行為立法。

雷曼事主:新法針對長期抗爭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現時社會更需要盡早訂立的是「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政府卻未採取行動,反而建議訂立限制公民自由的騷擾罪。他指就他個人印象,現時社會無迫切需要就騷擾罪立法,若政府要立法,應拿出數據以服眾。

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稱,若政府新建議的「集體騷擾行為罪」、「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罪」真的立法,像大聯盟以往輪流派人到某銀行抗議要求賠償,或長期在銀行外播聲帶,要求銀行某高層下台的做法,均隨時要坐牢。他會與大聯盟的事主商討研究反對立法。陳補充,現時仍有逾千雷曼事主未獲賠償,涉款逾7億。

戴耀廷﹕更需要「檔案法」「資訊自由法」

接近執法機構消息則承認,警方及律政司曾研究,檢控長期到中區銀行抗議的雷曼事主,但律政司的結論,是現行法例下沒合適罪行可檢控。

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則強調,現時已有民事訴訟(如誹謗罪、禁制令)等途徑,可處理傳媒滋擾行為,另立騷擾罪無迫切性。兩組織擔心騷擾罪會被政府高官或財團高層濫用,打擊涉公眾利益的偵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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