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兩法修改成新聞 互信不足步難行 (《訊報》,23/12/2011)

由新聞局銳意發起的兩法(《出版法》、《視聽廣播法》)修改工程,在早前成了新聞焦點,搞到業界中人好唔得閒,而且係議論紛陳。近期,新聞局則採取逐個擊破,或者係叫逐戶拜訪、溝通方式、務求將「工程」早日完工喇。

  早兩日,新聞局一行就拜訪《市民日報》、《星報》,交換修法意見,從官方發出的新聞稿顯示,今勻收穫未如前幾次豐富,有關單位似乎冇咁聽教聽話喎。特別係《市民日報》唔用政府新聞稿,而用?記者自己寫?新聞稿,並發表一篇評論(《市民之言》):《政府討論修改出版視聽兩法業界憂收窄言論空間》。該篇《市民之言》提出如下看法:

  其一,新聞局於年多前,啟動修改兩法的文獻調研,再而出資三百五十萬元,舉辦商議式民調,反而沒有先諮詢業界,故我們認為當局不應以所謂民意調查作為修訂「兩法」的根據,以致讓兩法成為妨礙新聞自由的惡法,令現在有限的採訪空間再被壓縮。

  其二,修訂「兩法」必須顧及業界憂慮,不能令傳媒的報道權及市民接收資訊權出現任何倒退。我們認為早前民調「商議日」列出的所謂「記者指引」,已對當日記者採訪工作有欠尊重和有所限制。一個關乎新聞自由的民調商議日,主辦的學術機構都忽視尊重和保障記者的採訪權,我們有理由憂心修改「兩法」一旦忽視尊重業界專業意見,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令業界的發展空間進一步收窄,既然政府強調對修法沒有立場,民意調查便僅應供社會廣泛討論,供公眾、業界作為參考。

  其三,《出版法》第四章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第五十六條亦規定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由始至終20多年來受到業界強烈反對,包括成立委員會,若有政府代表容易被政府操控,即使由業界組成,有傳媒機構亦可不派代表參與,委員會徒然是個空轉組織,且各傳媒和傳媒團體間現時對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內容、權力存有重大分歧,故此,我們倡議修訂兩法時應予以撤銷相關章節和內容,以免日後又再出現同樣的折騰和爭拗,亦能免除傳媒日後的疑慮。

  其四,我們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現時世界各地對應否立法規管互聯網這個新媒介多有爭議,而且,還未有一套成功經驗可以「有效」監管。對於管理網絡上的違法行為,已有現行法律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刑法典》規管,保護公眾秩序和利益;同時,建議當局可透過「兩法」,明確網路新聞媒體的定義,作為與行政當局的聯繫和提供支援,如修改刊物定義賦予身分,於網路發表新聞及評論的媒體,享有《出版法》列出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以上《市民之言》都幾合小記心意喎。其實兩法設立廿年,有D唔咁合時宜,修改下亦都未嘗不好。但係新聞局推行修法工程,似乎唔係順利喎,異議聲實在不少。照小記觀察,呢個特區官員特別係新聞局官員與前線記者之間缺乏互信喎。怎解會咁?又係一句老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為回歸之後有好幾宗事干顯示出特區官員唔咁尊重記者自由採訪權,刻意收窄言論自由喎,但係新聞官員卻口口聲話係當局尊重新聞自由所致喎。有正常思維記者怎會信呀。

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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