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不要讓民調淪為人傻錢多惡法催生器 (《訊報》,09/12/2011)

近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動用三百五十萬元聘公司啟動《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問題在於官員一再聲稱沒有預設立場,而諮詢研究卻一廂情願地把焦 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方面,導致熟悉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抗拒參與,並使平時未關注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被擺佈誤導。
  筆者回顧二十年參政經歷,關於修改出版法有幾個關節點:

A.澳葡政府為回應澳門回歸過渡,推動制定了一九九零年的出版法,當年筆者還未入立法會,只見出版法大體是正路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但有個別條文卻涉嫌是毒 草,包括規定稍後成一個接受投訴去調查及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規定稍後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以及特別加重防止輿論冒犯高官等。

B.澳葡政府在一九九六年提出成立出版委員會法案,當時筆者入已了立法會,有機會參與跟來自葡國的官員反覆討論,弄清楚存在個別毒草條文的因由, 原來是來自葡國的官員一方面善意立法保障自由,另一方面卻因為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認為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要依法節制一下!

C.在立法會跟官員反覆論證之下,大家開始有共識,發覺葡官感到華文報章有時很乖張無理地抨擊官員,那不是傳媒有乖張炒作新聞的生態行為,而言澳 葡政府跟華人社會官民隔漠的結果,葡官以為批評不根據事實,很多時是因為政府沒有把事實透露出來,而葡官也只是有選擇性地看一些華文報章片段翻譯稿,斷章取義而 造成乖 張炒作的錯覺!

D.當時一些開明的官員漸漸同意只是官民隔閡的問題,漸漸同意不需要設立負面方向制裁導向出版委員會,而是應當另考慮正面推動傳媒出版發展的機制, 等傳媒專業壯大起來,由民間專業去籌議新聞工作者守則更好……終於,當年政府撤回了出版委員會法案。原定由官方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舉措也打住了。

E.筆者當年意識到,出版法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沒有設立,短期問題雖解決, 但恐長遠仍留下後遺症,令人誤以為出版委員會乃未竟之業。因此乾脆提出法案要把出版法內幾條惡草正式拔除。可惜此舉被視為得寸進尺有損當局體面, 遭立法會以六比七票否決了。

F.時至今日,特區政府人傻錢多,辦公室內的傻官有大把錢請顧問助研修法。揭到出版法, 就發現規定成立出版委員會而沒有成立等「有法不依」問題,於是就灑錢找顧問來辦商議式民調推動推動……實質上是把毒草未除的後遺症引爆!

G.顧問公司受傻人錢財, 不是把公帑用在研究改善資訊透明度,推動傳媒專業發展的有意義方向上,而是依傻人指點的傻路去推動, 一味推動是否如何建立制裁傳媒的出版委員會,走上負面方向!

H.商議式民調本來是一種著重動員探討,期望真正集思廣益的設計,可惜卻遭傻人指定的傻路嚴重扭曲了。因研究焦點錯誤兼有害, 導致熟悉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抗拒參與,受聘公司連聯絡本地傳媒專業人士參與諮詢活動困難重重,錯漏百出,實際上慘不成軍, 而焦點和資料的偏向缺失,又使平時未關注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被擺佈誤導。

I. 不過商議式民調終究有相對進步的一面。這種民調的動員參與方式,已經間接促使熟悉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認真起來,予以反彈(否則,倘若以有傾向性的電話或街頭調查 交貨,更易蒙運過關)。因此,善意提請主政者迷途知返,及早把資源放在集思廣益建設促進機制,以求確保採訪活動自由、促進傳媒專業自由發展和加強傳媒社會監察力 吧!

新澳門學社就**《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的意見

  在公眾質疑法改滯後,眾多民生所急高官承諾的法改項目一再延誤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卻啟動全無迫切又聲稱全無立場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更動用三百五十萬公帑進行民意調查。新澳門學社成員獲邀參與了相關的商議或民調活動,發覺受聘公司在官員指示的局限下進行的民調活動,把相對先進的商議式民調弄得錯漏百出,而新聞局之所謂無預設立場,更無法令人相信。茲發表意見如下:

  在新聞局指下啟動的商議或民調內容,竟一廂情願地把《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修訂諮詢的焦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方面,導致熟悉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拒絕參與,並使平時未關注本地傳媒運作實況者被擺佈誤導。

  在上述背景下,受聘公司連聯絡本地傳媒專業人士參與諮詢活動困難重重,錯漏百出,除了不是所有新聞從業員都在被抽籤之列外,而為傳媒機構做茶水的工作人員都被選中在「專業組」,大大削弱專業組的代表性。當被質疑到有關錯失,受聘公司人員又改稱「專業組」代表只作為參考,與最初說法不符,連研究方法都不能貫徹,科學性更無從說起。因此,儘管受聘公司宣佈將「專業組」的「商議式民調」降級為「焦點小組討論」(focus group),但宣稱「公眾組」的數據有效,但新澳門學社質疑,本身對傳媒專業不熟識的公眾基於如此有基本邏輯及事實錯誤的資料作出討論,所得出的數據如何可靠?

  據商議式民調原創者親臨本澳引介,民調的的過程式是公開透明,並提供足夠的資料讓公眾討論並提出意見。例如,在國外的例子中參與者的商議過程會經電視直播。 可惜,在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諮詢工作中,受聘公司為達到官員期望的目的,避免節外生枝,除了明文限制傳媒只能停留十分鐘並禁止非官方錄影、錄音外,討論的文本《平衡簡介資料》亦不發予觀察員及採訪的傳媒,有違商議式民調著重民主過程及透明的本質。

  提供予參與商議式民調的公眾的《平衡簡介資料》是討論基礎,商議式民調創始人向記者聲稱該經「平衡簡介資料顧問委員會」批准(approved),可是,平衡簡介資料顧問委員會成員透露讓委會員只開過一次會議,而且非所有意見未吸納,最後亦沒有實行「批准」的步驟便定案發放予參與民調人士。我們發現該份「平衡資料」存在各種足以誤導參與者的基本邏輯問題及事實上的錯誤:

例子1:方案「由新聞工作者獨立進行自我監管,不成立任何監管機構」中,提及了《紐約時報》有記者引述美國政府官員消息指伊拉克藏有大殺傷力武器,但終後在伊拉克找不到,此事被揭發為美國政府在幕後操縱傳媒的事件。但此事件被引用在「反對成立『有政府參與』的監管機構」的立場上,一方面引用政府干預媒體的事例,一方面支持政府要參與監管媒體,論據與立場自相矛盾。

例子2:方案「不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中,在討論個人新聞工作者個人的守規問題上,提到了《世界新聞報》的竊聽醜聞,《世界新聞報》被社會歸責的不僅是記者的個人操守,而是最終整個集團由上而下的行為至行業的運作方式。「行業規模」的問題與「新聞工作者個人」的規範不是在同一範圍 (scope) 內,豈能成為有關論據背景例子?

例子3:方案「不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中,支持證據中提到「訂立新聞工作者通則亦無法確保記者能避免不道德的報導行為」,是否與「訂立刑法亦無法確保沒有罪案」 同一邏輯呢?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2011年12月4日表示,不管商議式民調結果如何,民意也只是僅供參考,強調一切專業事項,都是由業界自行決定。可是,實踐起來,當局把修法焦點焦點集中在成立出版委員會、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等方面之心,昭然若揭。亦因如此局限的預設立場,導致原本鼓勵開放討論,集思廣益的商議式民調被扭曲到步履維艱。事到如今三百五十萬已經花了,新澳門學社促請新聞局真正開放立場,把修法研究重點開放到加強傳媒社會監察力、促進傳媒專業自由發展,以及加強採訪活動自由方面,並從而促請受聘公司開放思維接納公眾及傳媒界的質疑,鼓勵傳媒界提供新的研究焦點,參照一般科學論文方法必須在報告內科學客觀地加入公眾及傳媒界對此研究方法提出的觀察及疑問、明確列明是次調查的限制以補救是次民調操作的失誤與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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