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市民日報冀修「兩法」毋損新聞自由 (《市民日報》,22/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一行昨到訪《市民日報》,就政府啟動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下簡稱「兩法」)交換意見。本報認為有需要檢討「兩法」,但不能有損新聞自由及傳播媒體運作。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副局長何慧卿一行昨午到訪本報,獲編輯主任林葉安、總經理袁春波接待。會面中,林葉安向新聞局一行表示,《市民日報》編輯委員會對於特區政府啟動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工作程序,提出以下關注事項和意見,不希望在修法過程中以及法律修訂後有損新聞自由及傳播媒體專業運作。

他說,一、編委會認同有檢討「兩法」的需要,尤其「兩法」經實施20年以來,於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怎樣因應社會新形勢,配合行業獨立、健康發展,體現思想表達自由之價值。

二、特區政府在啟動修訂「兩法」過程中舉行民意調查,編委會認為,收集民意目的應僅在於供社會廣泛討論和作為參考,切勿以民意而作為法律條文修訂理據。修訂「兩法」,始終涉及公民權利的行使和規範,以及傳播媒介專業運作,是否修法,怎樣修法,應尊重業界專業意見和主導權。

三、修訂「兩法」必須顧及業界憂慮,且須確保新聞自由、報道權、接收資訊權不倒退;確保採訪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林葉安補充稱,雖然上述權利在《出版法》中有規定,但是必須指出,近年屢次發生妨礙採訪權事件:1.今年「五一」遊行期間治安警員阻礙傳媒採訪;2.舉行修訂「兩法」商議式民調「商議日」列出的「記者指引」,忽視尊重和保障採訪權,構成負面影響。

四、《出版法》第四章成立出版委員會,第五十六條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由於自始至終受到業界強烈反對,因此,倘在修訂「兩法」時,須予以撤銷相關章節和條文內容,以免特區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

五、《市民日報》編輯委員會關注《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中有意將「惡搞」列作刑事,認為這與「兩法」強調的思想表達自由、言論及思想之多元及自由相衝突。
六、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至於新媒體和網絡媒體湧現,關於網絡新聞媒體的管理,認為可以透過「兩法」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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