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劉世鼎:民調難反映不同理念深層意見 / 林玉鳳:修出版法須無損新聞言論自由 (《市民日報》,01/12/2011)



【本報訊】對於特區政府花費350萬元公帑委託民調機構,對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進行商議式民意調查,為修法鋪墊,有傳播學者認為,民調所得出的數據不能反映不同理念和深層意見,且民調容易受到政治和經濟利益左右,公正性廣受外國社會質疑,更何況是次市民大眾,甚至新聞工作者對政府修法的動機和理念均不清晰的情況下進行民調,促請政府解釋清楚為何要採用民調的方式收集民意,掃除社會和新聞工作者的疑慮。

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接受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委託機構採用民調方式收集意見,從好的方面來說,是想了解民意。

然而社會的最大疑慮,是政府為甚麼在這個時候提出修法,動機和理念是甚麼,為甚麼要以民調作為立法的基礎?任何立法、施政,都需要公眾知情、了解,但是次修法的理念和方針並不清楚,故出現不少疑問。

他續指出:民調機構藉民調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數字,但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最大的局限就是缺乏深度討論。民調的抽樣方式、問卷題目的設計、受訪者的意願,以及統計資料的分析,都會影響到結果。還有一個疑慮,就是民調無法深入了解受訪者的深層意見,還有表達意見的背景因素。

籲解釋用民調收集民意釋疑慮利用民調方式收集意見,在外國已有長久歷史。惟國外有不少聲音對民調提出批評,包括民調容易受到政治和經濟利益左右,無法保持中立,而民調到最後,可能是用來製造、引導民意,而不是忠實反映民意的手段,公正性廣受外國社會質疑。
劉世鼎直言民調無法反映不同理念、深層意義,不能取代討論、辯論。在沒有充分訊息和討論的情況下進行民調,甚至把民調用來作為立法施政的單一基礎,風險非常高,更何況普羅市民對《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法規內容不清不楚,怎麼提出意見?再說,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因此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

他認為,民調結果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但不能作為唯一的立法基礎。他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解釋清楚是次修法的理念、原則和動機,以及為何要採用民調方式來收集民意,掃除社會和新聞工作者的疑慮。


林玉鳳:修出版法須無損新聞言論自由 

【本報訊】特區政府正啟動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程序,澳門大學傳播系主任林玉鳳認為,修法的最大原則是新聞和言論自由不能比現行法律倒退,政府應為此作出承諾。林玉鳳更反對以官方主導成立新聞評議組織,認為新聞評議組織應由業界自行發起組建,以提升傳媒專業素質為目的,並非由官方監管。

林玉鳳昨接受訪問時指出:特區政府提出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需要交代修法的理據和原則,並交代現行法律當中存在的問題。縱觀現行法律,尤其《出版法》中不少條文與社會脫節,例如「冒犯總督」的例文,在現今社會完全不成立。

她認為,修法重點應是文本的更新,而修法的最大原則,是修法後的新聞自由、言論和出版的保障,不能比現行法律倒退,如新法對新聞言論自由有所收緊,是不能接受的。她說,政府須承諾修法的最終目標,是傳播和出版機構的言論自由不能於低修法以前。

防官方藉評議組織拑制傳媒對於新聞評議組織設立與否的問題,林玉鳳指出:環顧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傳媒業界均有足夠能力規管自身操守,新聞評議組織的設立,應由業界自行發起組建,並以提升傳媒專業素質為目的,而非由政府主導提出。

同時,新聞評議組織的成員絕不能有官方色彩,防止官方透過有關組織達到拑制言論自由,從而喪失媒體監察政府的功能;而組織的評議範圍亦不宜太廣闊,應收窄至如具體只監管牽涉私隱的問題。

另外,就業界關注修法是否規管網上新興媒體,林玉鳳認為網上傳媒可列入規管範圍,但社交網站的規管較難納入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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