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 星期六

港台6高層拒「促進言論自由」列守則 工會醞釀藍絲帶行動 管理層:有必要才改 (《明報》,03/05/2014)

 廣播處長鄧忍光被指要求刪除港台《守則》修訂中的「促進言論自由」字句,民主黨議員劉慧卿昨發信要求他解釋,鄧昨晚回信時稱,因工作小組未能就修訂提供充實理據,管理層才會否決。(資料圖片)
副廣播處長戴健文拒絕正面回應是否同意刪除《守則》中「促言論自由」字句,但表示相關修訂尚待編務委員會商議,否認管理層已「一錘定音」。圖為戴昨離開港台時停步回應記者提問。(鄧宗弘攝)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正檢討《節目製作人員守則》(下稱《守則》),本報昨引述港台工會內部信件報道,廣播處長鄧忍光不支持工作小組建議,要求刪去「促進言論自由」等字句的新增段落,在相關9人管理層會議上,除了鄧忍光,另有5人曾表態不支持小組的建議。管理層去信工會作5點澄清,提及港台的公共使命已詳列於約章,毋須再在守則重複,且有必要修改的才會修訂(見圖)。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批評鄧忍光及管理層粗暴運用權力,主席蔡玉玲透露,正考慮在下周一(5日)舉行的電視節目欣賞指數頒獎禮發起藍絲帶行動,向管理層表達訴求。

本報早前取得港台工會向員工發出的內部信件,內容指處長鄧忍光提出刪除由《守則》工作小組提議新增的「公共廣播價值」段落,即「促進言論自由」等字句,原因是相關內容並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公共廣播的定義,並在會上要求管理層立即表決。

待編務委員會商議落實

綜合多名參與該會議的人士資料,鄧忍光要求管理層在會上表態,除了鄧忍光,會上有其他8名管理層,當中副廣播處長(發展)戴淑嬈、助理廣播處長(電台及節目策劃) 周偉材、電台總監廖麗怡、製作事務總監古啟輝及電台主任秘書翟林惠冰曾表態不支持工作小組建議。

戴健文拒談立場

與會管理層之一、副廣播署長戴健文回覆本報稱,管理層於去年9月及今年3月兩次討論,「不同人(管理層)有不同意見」,但最後已通過刪去「言論自由」段落。被問及個人是否支持刪除,戴未有正面回應,只表示管理層已通過《守則》的英文修訂版本,要待中文譯本齊備才能定斷,又強調修訂將交予編務委員會商議再落實。

據港台4月15日發給工會的信件,指修訂《守則》的原則是「有必要修改才修訂」,但「公共廣播價值」相關段落與此原則相違背。信件又指出,港台的公共使命已詳列於《香港電台約章》,毋須在《守則》中重複。本報就此查閱《約章》,其內容雖有提及港台享編輯自主,但未有提及促進言論自由的相關內容。

消息人士:其他修訂全接納

港台管理層信件稱,有些工作小組建議被接納,亦有些被否決。然而,港台高層消息人士透露,工作小組提出所有修訂均獲管理層接納,僅得此項「公共廣播價值」部分段落被否決。

有港台中人透露,即使《守則》修訂已獲管理層通過,尚待包括30多名部門主管、副主管在內的編務委員會商議及通過,意味修訂尚有轉機。另外,管理層亦正觀望工會行動,若員工有極大反彈,或發還工作小組重議。

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蔡玉玲表示,對「力挽狂瀾」不樂觀,仍希望凝聚員工及輿論,扭轉管理層決定,期望短期內召開員工大會討論,爭取管理層跟員工直接對話。另明報職工協會昨發表聲明,指港台《守則》刪「言論自由」字句,令人憂慮港台員工遇上另一波「滅聲」行動,表明支持港台工會。


通訊局規管社論式節目 7月生效

【明報專訊】通訊局加強規管社論式節目,相關的《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修訂建議已獲通訊局轄下的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批准,將於7月1日正式生效。經修訂守則清晰指出,社論式節目跟個人意見節目一樣須受監管,內容必須準確、公平,並在同一節目或同一系列節目中,提供適當機會予不同意見人士表達;另外,持牌電台或電視台的董事、主要人員在節目內發表意見,將被視為相關持牌機構的意見,須在節目開始前申明。

亞洲電視在2012年播出的其中一集《ATV焦點》,被指抹黑反對國教科組織學民思潮,破紀錄接獲逾4.2萬宗投訴,其後亞視被通訊局發出警告,事件觸發公眾關注社論式節目規管問題;通訊局去年底至今年2月就此展開諮詢公眾,結果普遍同意要加強監管。

通訊局強調,通過新修訂時已考慮公眾及持牌機構的意見,認為可平衡言論自由及廣播責任,當局將密切留意新規定的實施情况。



香港電台管理層 給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信件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

蔡玉玲主席:

工會於四月十日發信給會員,表達對《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守則)修訂的意見。由於該信件對守則的修訂過程敘述有欠全面,管理層必須作出以下的澄清:

1)管理層早於2010年2月已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建議守則修訂的內容。工作小組成員廣泛,包括各組別與工會代表。工作小組在過去四年來,先後向管理層提出不少修訂建議,亦曾多次在管理層的策略小組會議(SGM)討論過;有些獲得接納,有些被否決;但所有決定均曾深入討論,絕無所謂決策不公的情況。

2)無論是工作小組或管理層會議,一直確認守則修訂的原則是:有必要修改的才修訂;如無必要則應沿用現行版本。工作小組要求加入的「公共廣播價值」段落,與上述原則相違背。

3)有關「公共廣播價值」的段落內容,曾於去年9月和今年3月於管理層的策略小組會議(SGM)詳細討論,並不存在所謂匆匆通過的情況。

4)有關香港電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的角色,管理層認為公共廣播機構的定義最合適是採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建議,即:服務普及、多元化、獨立、以及獨特的節目。香港電台的公共使命和目的現已詳列於《香港電台約章》(約章),毋須重覆再於守則列明;即使要重覆列明,亦應完整採用約章的相關條文,不能率意取捨或改寫。

5)守則的作用須反映內部工作原則,並將行之有效的節目製作標準和編輯方針,書成文字,供製作人員參考,以增加電台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最重要的是同事堅守編輯自主、保持不偏不倚、服務社會大眾、提昇競爭層次、製作優質節目、以及培育多元人才,辦好公共廣播。

香港電台管理層

(伍曼儀代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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