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工務小組審議一堆一爐撥款遇叫囂 盧偉國越權禁公眾立會旁聽 (《蘋果日報》,14/05/2014)

 盧偉國


【本報訊】立法會工務小組昨日審議「一堆一爐」撥款,主席盧偉國涉嫌越權破天荒一度禁止記者和所有市民進入會議室。他強調引用《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有權不准因喧鬧被驅趕的公眾再入會議室,又稱擔心記者安全才禁止進入。但行管會成員何秀蘭指除非屬閉門會議,否則記者有權旁聽,而主席亦只可驅逐違反規則的市民,質疑主席開極壞先例。

記者:潘柏林 麥志榮

工務小組昨第三度審議擴建將軍澳堆填區和興建石鼓洲焚化爐計劃,新民主同盟立法會議員范國威提出的修訂逐一被建制派否決,旁聽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連同一批將軍澳居民不滿叫囂,主席盧偉國宣佈休會5分鐘並請保安將喧嘩人士帶離場,保安與居民擾攘近20分鐘仍未解決,盧偉國決定轉往3號會議室開會。

會議重新開始後,盧偉國禁止所有記者和公眾人士入場,「我就建議今日餘下會議只以網上廣播形式公開,公眾席暫不開放」。各黨派反對其決定,范國威指閉門令公眾無法監察議會,工黨張超雄亦指傳媒進場是立法會的傳統;僅民建聯陳鑑林完全支持盧偉國決定,盧偉國逼於壓力,10多分鐘後撤回建議。

辯稱為記者安全着想

盧偉國強調根據秘書處意見和行管會條例,聲稱閉門是為記者着想,「其實我當時為記者朋友安全擔心,我見到你哋同事為咗攞鏡頭擒高」。記協副主席任美貞代傳媒「多謝」盧偉國關心,「佢應該相信新聞記者有能力評估自身安全,唔需要到一位立法會議員替大家評估同決定」。她認為除非涉及敏感和機密資料,否則不能隨便閉門。

秘書處稱根據《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出席會議或在公眾席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須知》,任何人士在公眾席一再叫口號,或作不檢行為,被帶離公眾席後,可被拒絕在同一次會議再進入公眾席。秘書處並未回應記者有否作出不檢行為,僅稱會議受旁聽人士滋擾,該批人士聚集會議室外,需一度暫停開放公眾及記者席。

何秀蘭指,這是首次有主席禁止記者進入議事廳。她指驅逐令應僅限鬧事的人,守規則市民仍可入內旁聽。立法會總保安主任起初仍批准大部份市民再進入公眾席,但兩分鐘後改稱市民涉及擾亂議會不准進入。最終無市民能進入議事廳,會議亦因拉布押後至下周三續會。

立法會主席兼行管會主席曾鈺成指,一般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讓公眾參加,主席諮詢委員意見後可決定閉門。他認為公眾人士滋擾至會議無法進行,屬前所未見,將檢討更有效處理方法。


李卓人 資料圖片

閉門須全體委員決定

【本報訊】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財務委會會議原則上須公開舉行,公眾及新聞界可以入內旁聽。主席只有權驅趕行為不檢的人士離場。有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批評,財委會工務小組主席盧偉國將所有公眾人士及記者不分青紅皂白全部拒於門外,一度將會議變成閉門舉行,肯定屬於錯誤決定。

主席無權趕走公眾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7)條規定,財務委員會會議須公開擧行,但主席按照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舉行者除外。換言之,主席個人無權下令會議不公開,閉門必須全體委員會決定。《立法會議事規則》86及87規定,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得准進入立法會旁聽立法會的會議,立法會秘書須確保該等規則得以遵從。而會議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第88條規則又指出,議員可隨時無經預告而動議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會議主席須即時處理議案。主席亦可隨時命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並命令將會議廳各門關閉。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李卓人認為,規則的精神是會議應公開舉行,讓公眾可監察,每當有人滋擾會議程序時,主席可將滋事分子驅離會場,但主席無權一發生滋擾事件,就將所有公眾及記者,無論有否做過滋擾行為都全部趕走,將會議變成閉門舉行,盧偉國的決定肯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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