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8日 星期日

交通警樹大枯枝講法近白痴 市民唔准在公共地方影相?(《現代澳門日報》,18/09/2011)


【本報訊】澳門市民究竟是否有權利在公共地方自由攝錄呢?澳門記者在公共街道採訪又是否擁有自由採訪權呢?原來澳門並沒有自由社會所給予市民的基本人權。昨日本報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車輛擠塞的情況時,受到治安警交通警攔阻,有警員向記者聲稱「你唔好再影!」,另一名警員則警告記者「唔好比我見到d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本報記者對警員的態度感到疑惑,立即向在場警員質疑為何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但得出的答案竟是「我地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報新聞的權利!」。記者對回應登時感到語塞。事件中明顯表現出澳門部份警察對法律、市民權利的無知,當中亦涉及警察誤以為自己的權力可以是無限大,本報記者亦已就事件向治安警公關發言人投訴。

話說昨日下午三時許,本報記者在渡船街拍攝街道上車輛擠塞的情況,當時記者是站在行人道上拍攝,並非企出馬路中心阻礙交通,但一名正在指揮交通的警員不理會現場擠壓的車輛,跑上前查問記者身份,其實這亦無可厚非,因這亦是警員的正常工作,但在查問完後,該名警員要求記錄記者的身份,記者亦作出配合。期間,記者隨口向警員詢問,是否任何人在街上拍攝都要紀錄身份,警員的回應竟然是「依家係要咁做!」,並查問記者拍攝的內容,雖然記者明知對方無權查問記者採訪的細節,但亦為了對方可以”交差”,表示只是拍攝塞車情況,但未幾再有一男一女交通警到場,再向記者盤問,並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記者立即解釋”澳門的記者證在多年前已經被政府新聞局取消,若有需要可以本人資料向新聞局查證,又或者跟隨到本報報館以確認身份!。但在場有人似乎「”心有不甘!」,突然向記者警告「唔好比我見到d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本報記者對警員的態度感到疑惑,立即質疑「追究咩野?」,並且為何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但得出的答案竟是「我地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報新聞的權利!」。記者對回應登時感到語塞,反問警員一般市民是否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另一名警員則回應表示「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意思是相當明確,市民是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記者立即質問阿sir是否懂得澳門新聞法及市民的基本權利,但該名警員的回應竟然是”如果你都識法律,你都知架啦!”

記者有感警員無理,立即將現場情況拍下,但立即遭到警告「你唔好再影!」。事後再有兩名警員到場「支援」,在擾攘一番下本報記者才獲准離開。

前線警員的行動,是直接受到警方高層的指揮,事件中表現出澳門部份警察對法律、市民權利的無知,亦顯示出警方高層對下屬未有作出適當的培訓,以致前線警員感到警權無限大,引致警察與市民加深摩擦。事件中的警員,身穿制服,並口口聲聲指「我地」,這已經表示出他代表了整個警察部門,但是他無知的言行,亦是代表了整個警察部門,本報記者亦已就事件向治安警公關發言人投訴。


基本法給予新聞言論自由 警阻記者執職務屢見不鮮

【本報訊】根據澳門基本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出版法中的第七條亦指出,根據本法律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新聞工作者執行職務時,享有獨立性的保障。昨日本報記者在新橋區拍攝街道車輛擠塞的情況時,受到治安警交通警攔阻,當中的警員已經涉嫌違反有關法律,而從過去至今,不少市民及傳媒在公共地方拍攝時亦曾受到警察及相關政府部門的阻撓,澳門回歸已經超過十年,但市民的基本權利似乎仍未受到保障。

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根據澳門法律,事件中的警員是屬於”公權”人士,記者以及一般市民在公眾場合拍攝,辜勿論是否有意針對他進行攝影,這並不構成任何問題,他又表示,若對方並非公職人員而是普通市民,則可以要求拍攝者停止拍攝或刪除相片。區錦新指出,他亦曾質詢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為何並一般市民被阻止在公共地方拍攝,當時李小平亦回應指可能前線警察不懂得法律。區錦新又表示,警員禁止記者進行拍攝及將相片放上互聯網根本無法可依。

2 則留言:

  1. "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亦回應指可能前線警察不懂得法律"
    警察是执法人员。 如果不懂法律,请问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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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度讚揚《現代澳門日報》發揮第四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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