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憂獲取資訊無保障隨時誤觸法網 媒體促清晰機密定義 (《澳門日報》,10/10/2013)

【本報消息】新聞局昨舉行第四場《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專業界別諮詢會,對象為編輯與記者。局長陳致平強調,現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條關於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是指傳媒享有的權利,並非罰則,也非規範傳媒的報道。

冀列不知情無罪

諮詢會昨日下午三時在新聞局舉行,共有本地傳媒機構的十三名編採人員出席。

有傳媒認為,不少部門濫用機密印章,即使普通不過的通知開會或書信來往,也會蓋上機密、緊急等印章。若機密未有清晰界定,對新聞工作者資訊獲取難有保障,隨時觸犯法網。擔心法律通過後,“濫用”會有增無減,因此引起的訴訟,對新聞工作者造成困擾。另有傳媒詢問,現時有否法例訂明部門濫用政府機密定義的後果、罰則?早前,新聞局長曾指出,記者在不知情下取得、公開國家機密“會無事”,以公衆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若事實如此,能否在草案中列明相關條款。

陳致平指出,現行《出版法》及草案中的第五條是關於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是指傳媒享有的權利,並非罰則,亦非規範傳媒的報道;在確保接近資訊來源自由的同時,也要考慮對其他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因此有第二款“就部分情況下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行中止”的規定。至於第二款中提到的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的機密,前者對機密的界定屬中央政府的權限,《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確的範圍;後者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不是個人意願或決定,“不會蓋個印就係機密”。

報道活動不觸法

他認為,政府部門拒絕接近資訊來源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並不可隨便以機密的理由作出拒絕。至於部門濫用、錯誤引用“機密”與否,則是另一議題,不是諮詢會討論議題。此外,新聞局引述過往資料,指出記者的新聞報道活動不會觸犯洩漏國家機密罪。對此,有傳媒希望政府提供相關機密或需保密要求的法律,供公務員、傳媒辨別之用。陳致平答應協助,盡力整理。

草案中將“濫用出版自由罪”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是聽取法務部門的意見後作出法律用詞的調整,條文內容及規範範圍沒有改變,而條文規範的對象是任何人,並非針對傳媒。草案中第廿九條(現法律的第卅三條)所定出的刑罰,其實即是《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只是《出版法》的表述更具體,並非《出版法》本身新增或加重的刑罰。

當局辦講座釋疑

他強調,草案中建議刪除的部分條文,是基於《刑法典》中已有相關制度,毋需再次重覆,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並不影響有關權利的行使。陳致平指出,理解部分傳媒對刪除條文的憂慮,故會就此與法務部門再作討論和研究。同時,新聞局計劃連同法務部門為傳媒舉辦講座,讓業界加深對現行新聞法規及與保密相關法規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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