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當「記者止步」──《出版法》修訂關乎你我知情權 (《論盡澳門街》,18/10/2013)

記者被譽為「第四權」、「無冕皇帝」,事實上,他們只是「無免皇帝」,在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中,記者沒有豁免受刑責的代替條款,反而一旦觸及「機密」的報道,就可能要在《刑法典》的罰則基礎上再加刑三分一。記者,其實也是人,人都有犯錯的可能,問題是犯錯的動機是甚麼。偷拍是不對的,但如果偷拍的大前提是揭示黑心食品工場,那你怎麼看?別人的私隱是應當尊重的,但假若有高官以公帑僭建大宅,這時私隱的絕對性又在哪裡?世事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記者,但也不應該有絕對和「有罰無保障」的法例。如果嫌繫著腳鐐跳舞未夠「精彩」,可以脫去「鐵腳」的鞋,放在薄冰上跳至最後一口氣,只要旁觀者高興。


局長,可以不脫我的「衣服」嗎?
作者/凡斯

「飲啦飲啦,呢杯香爐灰水只喺用來治鬼而已!飲落去對身體只會有益,怎麽會有害呢?飲啦飲啦,一定無事的,雖然最後有無事,由醫生話事,唔喺由我決定,但我地真係已經向滿天神佛問得好清楚,呢杯香爐灰水,只會更好地保障健康,我不明白你們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六場諮詢會結束後,筆者只記得廟祝公……不對,是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所表達的意思是如此這般。

政府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的六場諮詢會已經全部結束,然而就筆者觀察,諮詢會上,原本應該負責收集意見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以及其他政府代表所發言的時間,比新聞業界以及市民所發言的時間還要多,有誰還敢說政府官員不作為呢?然而,即使陳局長不厭其煩,一次又一次地解釋部分爭議的條文,但新聞業界及市民始終無法信服。這為何總是要找局長麻煩呢?

天花龍鳳任你吹  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

《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機密」定義成為爭論焦點之一,陳致平局長說有關何謂「國家機密」,「政府機密」已經有清晰的定義,他們亦向法律顧問諮詢過意見,新聞業界無須擔心,該條文內容實質上是保障新聞工作者,而非針對新聞工作者。

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政府資料早已「泛機密化」,這只有政府「清晰」知道的「機密」定義,始終難以信服。澳門現時既無《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所有的「機密」只由政府依據只有政府才知道的法律所決定。即使政府濫用「機密」,亦無任何法定的相關處罰。

然而,新聞工作者卻要冒上犯法的風險去處理蓋有「機密」的資料,這無疑會對新聞工作者在心理上已經造成嚴重壓力,要知道新聞工作者透過媒體犯罪,刑罰可要比一般人高出三分之一!雖然對於「機密」文件有疑問,可以交由法院判決,然而,新聞最講究的就是時效性,根本不可能事事都等法官判定,傳媒無時間亦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這同時亦嚴重損害了市民的知情權。

陳致平多次表示,相關條文已經解釋得很清楚,絕對不是針對新聞工作者,反而是保障新聞工作者,他不明白與會者到底還有什麼疑慮。但是他亦表示,若果他日對簿公堂,政府的意見不能代表法院,最後還是要交由法官判決。也就是說,任憑陳致平局長「吹」到天花龍鳳,但最後政府意見不代表法院!試問,這樣的解釋如何能讓新聞工作者放心呢?

「只刪不增」 變成有義務無保障?

另外,新聞局強調今次修法的原則是「 只刪不增。」然而,《出版法》的修訂諮詢文本中,傳媒發現到,原本對新聞工作者有保障的條文,包括以「罰金代替刑罰」,以及「不罰」等條文,只刪不增。陳局長一再表明,刪去的這些條文,在《刑法典》中已經涵盖了相關內容,刪去只是為了使得《出版法》不那麽累贅。然而,傳媒若果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倘若罪成,那是動輒就上十年的刑罰,試問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陳致平局長也表示過,這部分的內容在《刑法典》中亦同樣涵盖,然而,這部分的條文,一直為傳媒所詬病,原因是其刑罰極其苛刻,以及不合情理,為何在《出版法》中卻又保留呢?這樣厚此薄彼,仿如要傳媒有義務無保障,又如何體現修法原則的一致性呢?

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官根據《刑法典》判刑時,會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向被告判以緩刑、罰錢或監禁等,但「可能」並不等於出版法中的「可以」,如果今次的修法,刪去了上述條文,日後新聞工作者要對簿公堂時,便失去了這個救命法寶!澳門不像其他自由開放的地區那樣,傳媒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也就是說記者可以為「公眾利益」犧牲,而「公眾利益」卻無法保障記者,這也是澳門缺乏調查性報道的主因之一。

陳致平局長連場諮詢會一直強調,沒事,放心,刪不刪去都一樣。這對局長來說當然一樣,因為陳局長永遠不會喝上這杯「香爐灰水」,永遠不會有機會犯上相關法例。修法與否,對他來說都是一樣。然而,對於新聞工作者來說,這是至關緊要的救命法寶!既然,陳致平局長亦曾經表示,相關條文刪不刪去都一樣,那麽為何又非刪去不可,非要讓整個傳媒業界人心不安呢?

冷死傳媒非陽光政府之舉

新聞工作者,一直被形容為「戴著鐐銬舞者」。現在面對這雷區滿佈的《出版法》,更是猶如在冰天雪地下,戴著鐐銬起舞,如果上述的保障條文都刪去的話,新聞工作者更是連一件禦寒的衣服都沒有。

作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筆者只覺得被脫去「不罰」這件衣服,除了可能讓新聞工作者起舞時「更清涼性感」之外,對新聞業界毫無好處。既然局長也曾說過「唔刪唔會死嘅」,那麽就請局長讓我等新聞工作者穿回這件衣服吧。陽光政府應該是把溫暖送給澳門的社會各界,而不是要冷死傳媒。


為誰冒險為誰亡?
作者/小花

《出版法》由1990年8月頒佈至今,已接近23年,原文本中訂定要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因業界擔心官方色彩甚濃,因此多年來一直未達成共識。在2010年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時,在一片業界和公眾的爭議聲中,當局最終決定在更新的諮詢文本中,刪去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官方規定,改為由業界自行商討,此舉被視為業界反對官方以組織層面拑制新聞自由的一個里程。

三年貶眼過去,新聞局再重提《出版法》修訂,今次甚至打正旗號「只刪不增」,以為可以對傳媒工作者大派「定心丸」。可是看真一點,才發現只刪不增是真的,問題是刪除了的更多是原文本中對傳媒工作者的保障,包括刪去「初犯」和「以罰金代替入獄」的條款;但同時,卻保留刑罰在現存《刑法典》的基礎上加重三分一刑期的條例;另一方面,部分條文雖沒有增加、沒有減少,卻原來已默默地「更改了包裝和樣式」,當局解釋是與時並進的行文修飾,我們且不爭論這個。

文本中另一個重點爭論的「戰場」,就是對於澳門開埠以來都含糊不清的「機密」定義,澳門既沒有釐定機密文件的《保密法》,也沒有像鄰近地區乃至西方國家的《公開資料守則》或《資訊自由法》,一般傳媒向政府機關查詢一些應該視為公開的資料時,已遇到重重障礙,更何況,「機密」一詞在文本中一直沒有清晰介定。不過,一旦媒體或記者涉嫌取得甚至報道相關的「疑似機密」或「疑似國家機密」,卻分分鐘同時觸犯了《國安法》仍懵然不知,這動輒可以坐監十年八載,不是開玩笑的事!

其中一個最惡劣但也很可能發生的局面就是,根據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的條例,如果一個資歷不深的記者,無意中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國家機密」而且作出了報道,他可能已觸犯《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公開國家機密」兩項罪名,相關刑罰是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再套用在《出版法》,即會在現有的最高八年加八年的徒刑上再增加三分一刑期,即總共二十六年以上徒刑,且因為沒有「初犯」和「以罰金代替」的豁免法則,這位新進記者,有可能大好前途就要斷送在監獄當中了。

雖然新聞局一再重申,《出版法》針對的是所有人,不是只針對記者,但其實眼看新聞局舉辦的五場公開諮詢中,四場都是面向傳媒業界,已可見到底《出版法》有沒有針對性。如果說駕駛法例,不是針對職業司機,因為所有人都可能會開車,那就真的在侮辱使用率最高、干犯風險最高的職業司機了。

當局一再強調要更好保護新聞從業員,但前線記者對於那份「保護」卻「受寵太驚」。情況猶如爸爸一方面說要更好保護孩子,卻先沒有清楚告訴孩子,房間哪些是電插頭,哪裡不是,其次又沒有提供給孩子一個膠手套,以防一旦誤觸電插時可以避免受傷,卻,當孩子真的觸電受了傷之後,爸爸更要仗打孩子多一點…… 這樣的父母,這樣的保護,似乎我們未能理解,也恐怕「無福消受」。

不過話說到底,最心痛的還是公眾對《出版法》修訂的不聞不問、冷眼旁觀,甚至「落井下石」。不少市民,甚至包括曾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經常將傳媒和「狗仔隊」一概而論,將記者視定洪水猛獸,認為記者動不動就會偷拍、翻人垃圾箱以及誣蔑陷害忠良的一群,因此即使當《出版法》對媒體組織乃至記者個人進一步收緊言論和新聞自由時,有不少人會表示讚好,恨不得傳媒個個規行矩步就能天下太平。現實是大家可能看得太多八卦雜誌,或忘記了真正的傳媒到底在為誰冒險為誰亡?如果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如果不是為了揭示更多社會不公?如果不是為了捍衛公眾知情權?這個社會再也不用有記者。

還記得年前轟動一時的「十墓地」事件嗎?要不是有人冒著洩露「機密」的危險披露內部文件,公眾又如何得知當局墓地批給牽涉如斯大的利益漏洞?假設《出版法》今日削弱記者保障的條款,卻保留加重的罰則,又容許不清晰地限制記者接觸資訊的來源時,很快,小城就「天下太平」了,因為,再沒有條件,再沒有空間,再沒有信心,可以讓記者繼續為公眾的知情權戰鬥下去。


《出版法》修訂爭議條款,魔鬼在細節裡
作者/葫蘆

對於新聞局今次提出修訂《出版法》,建議草案的諮詢文本之所以引起爭議,主要問題是當局一方面保留了對傳媒嚴苛刑事處罰條款,另一方面卻刪除了原文本對新聞界保障的原則條款,這樣做成令傳媒未來極為不利的處境。而嚴苛的刑罰條款就誠如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導致效果就是令到新聞言論自由受損害,以至直接影響到本澳表達自由,以及巿民知情權。若此,那新聞局宣稱今次目的是「以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但實際上根本卻是背道而馳。至於前線記者所憂慮修法的「魔鬼在細節裡」,列舉如下。

(一)建議草案第五條「接受資訊來源的自由」,其第二款有關傳媒在四種情況下被中止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其中b項和c項對傳媒新聞採訪自由甚為不利。因為一個簡單概念,所謂的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被中止,那就是在客觀上對新聞採訪自由的權利行使做成妨礙,故此理應在今次修法刪除:

(1) b項「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道理很簡單,因為在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已經有嚴格規範了。不應該在出版法再對傳媒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否則將會對新聞和言論自由做成進一步的收緊。

(2) c項的「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眾所週知,政府的文件或事實,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不法、不規則、不合理等,譬如十幅幕地事件,正是傳媒獲得文件,才可揭露這事件的真相。

再者,現時並沒有專項的政府保密法,顯然,對公權力的要求是必須依法施政,在沒有保密法下政府憑什麼合理原則來將某些文件或事實列為機密?當局解釋,「關於機密的規定則分散於本澳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其中還列舉了相關事例,包括「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然而,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或相關部門的人員,故不應用作來規範傳媒。

還有,機密在政府部門幾成濫用狀態,最喜歡在文件上蓋上機密,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由於當局提供文件都列為機密,令他們亦難以向所在社團徵詢意見,更遑論向社會公開作表達意見。

(二)建議草案第二十六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新聞局表明今次修法的原則係「只刪不增」。然而,現在草案第二十六條其實是對現行出版法第二十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作出了修改,這是一項新訂立的罪行,顯然不符合今次修法原則。如果當局堅持作出這項修改,那就必須同時加入傳媒「得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的保障條款。

而更大危險是該條款可謂是架在傳媒頸上的一把刀,其規定的傳媒如果「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就即屬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要強調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甚為廣泛,此舉將令傳媒動輒得咎,以致處於如蹈水火的艱險處境,以至如履薄冰般戰戰競競的狀態,實不利於新聞自由。故應刪除。

(三)建議第二十九條「主刑」。該條款規定,傳媒如果觸犯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時,其處罰是刑法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這樣處罰極為嚴苛,完全不合理。事實上,刑法對每項罪行,都有其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相關罪行,根據刑法已比一般人觸犯的刑期有所增加,那就依照該刑罰,由法官作出適合的量刑。但為何要在法律上規定對傳媒作出罪加一等的更高刑期處罰呢?在傳媒頸項架上這把刀子,用意何在?是否製造寒蟬效應?而這樣針對性的加重刑罰的理據是什麼呢?

還要指出的是,出版法在一九九三年制定時,本澳刑法典尚未本地化,當時施行源自葡國的刑法典己是逾一百年歷史,本身不適合社會實況,故出版法在刑罰方面有多項規範。然而,在一九九六年制定了刑法典,進行了本地化和現代化,而且亦處理了傳媒如觸犯相關罪行會被處以加重刑罰的情況。例如在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公開及詆毀」,對傳媒觸犯誹謗或侮辱罪時,行為人會被處最高兩年徒刑;( 但一般人若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六個月,若觸犯侮辱罪只處最高三個月)。而在一百九十二條「加重」也規定,如果是透過傳媒作出事實是觸犯了「侵犯受保護尹p人生活罪」中多項條款,其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由上述顯見,本澳刑事政策上,對傳媒刑罰是有清楚規定,明文訂定了那些會被刑罰的罪行。但在建議草案的刑罰範圍甚廣泛:「損害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換言之,不只刑法典,更包括所有刑法,一旦透過出版品觸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之行為,那新聞工作者就要面對刑事處罰,可謂是陷阱處處,誠如俗語所形容的「死咗都唔知咩事呀」。這樣惡劣的、對傳媒毒辣的條款,理應刪除。要強調是,即使刪除這條款,傳媒若觸犯了明文規定的罪行,透過刑法典是完全可以作出處罰的。

(四)現行出版法中第三十四條有關對初犯者給予「以罰金代替監禁」、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對傳媒「不罰」、第三十五「事件真實性的證明」第一和第二款,這三條條款是作為對傳媒保障的條款,更是原有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款,但草案卻建議刪除。然則,若被刪除,那出版法則失去平衡,更損害到傳媒的權利。因此,基於為確保出版自由的宏旨攸關,應該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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