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警權之大猛於虎 言論新聞岌岌危 (《訊報》,30/09/2011)

因為九月十七日發生《現代澳門日報》記者,在公眾場合被恐嚇的野蠻事件。這不但牽涉兩男一女警一個嬲字,而且折射出回歸後本澳新聞和言論自由正逐步倒退的事實。正因為茲事體大,假如再沉默便等於縱容不公不義泛濫,助長歪風邪氣漫延,所以原來九一一事件回顧的最後一篇,亦因而被警方間接迫使停刊。筆者身為傳媒工作者一份子,沒有理由不在此作出公開聲援以正視聽,望讀者諸君見諒。

樹大有枯枝
依法近白癡


這小標題參考《現代澳門日報》九月十八日頭版:「交通警樹大枯枝,講法近白癡」的引子,筆者認為其政治正確故改為己用。筆者從不?幫任何傳媒,只要敢說真話實話,堅持新闡和言論自由原則,監督批評不公義現象和歪風邪氣,能夠為民請命為民喉舌的就是好傳媒。應該說最近一年一些小報的進步令人讚賞,當中包括今次故事主角《現代澳門日報》。但不知是刻意還是無意,該報似乎正逐漸成為警方的眼中釘、肉中刺、看看今年不足半年發生兩宗警員粗暴對待該報記者的惡劣事件,不能不對本澳傳媒生態,對同樣是中小微企的傳媒,包括《現代澳門日報》、《正報》和本報等處境捏一把汗。縱使本澳傳媒工作者的質素未必能盡如人意,但留守崗位的同業們那份堅持,依然是一道濁世清流和社會的中流砥柱,為社會帶來一點希望。

雖然發生警權過大甚至漸趨失控之嫌,但我們相信而且知道,警隊數千人中仍不乏好人,害群之馬只是一少撮,而這些老鼠屎或枯枝多數高高在上沐猴而冠,基層警員很多亦有冤無路訴。低下級警員為求減壓沉迷賭博者日多,也令今年以來自殺警員打破記錄,而其高層卻近乎不聞不問,使人心寒。像其他公務員一樣,警員面對上級和市民雙重壓力,內部管理不善缺乏可操作性指引,很容易一時想不開便拿市民和傳媒發泄不滿。今次事件是否如此當待警方公開說明,但相關人等必須問責及從嚴查處自不待言。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澳門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在模糊的界線下到底還剩下多少?而正準備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到底是魔鬼藏在細節裡的惡法?還是如新聞局宣稱想捍衛本澳新聞自由呢?一切都是未知數,但經過今次事件更加提醒業界,對此要頭腦清醒小心糖衣毒藥,要有最好的準備和最壞的打算,才能在驚濤駭浪中立於不敗不地。

只知廿三條
不知廿七條


九一七事件牽涉的關鍵頗多:包括警權過大、私隱權、俏像權、互聯網、記者證、公眾人物∕公職人員、公民記者、紀監會、權利和義務、採訪權、新聞自由、基本人權、內部指引等等,涵蓋了法律、道德、情理、官民關係、公共政策、危機公關等等,絕對不是芝?綠豆小事。

近年警方每遇類似事件,都會以經驗不足、依法執法、吸取教訓來回應民間批評、但回歸十二年了,難道警方是永遠長不大的小孩嗎?當日警員四大金句:「你唔好再影了!」「唔好比我見到?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我?公職人員有自己發佈新聞?權利!」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敢問是權大還是法大?幾位警員是否把警員和法官的身份混淆了而不自知?

目前警權是否過大見仁見智,但正逐漸擴大是不爭的事實,甚至已通過互聯絡、手機、馬路監控鏡頭公然入侵公民私生活;反而回歸後作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工作環境日趨惡劣,這就是哲學命題中所謂二律背反。警權在法律層面看似未必過大,但在操作層面顯然已有過大之嫌,起碼已在法律的深灰色地帶,屬於爭議性日大的範疇。只是在目前紀監會和立法會的雙重庇護下,警方才可一錯再錯而安然無恙。

警權是否過大,或可通過警方是否真正依法執法的角度來評定。看上去警方今次行為未觸及《民法典》、《刑法典》等,但卻首先觸犯了作為《基本法》法制基礎的《中葡聯合聲明》第四條:「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

因此隨之而來這幾位警員的行為,也就觸犯了特區最高憲制性的《基本法》下列各條:第廿五條: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第廿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廿八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條:澳門居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澳門居民享有個人的名譽權、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第三十七條: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新聞訪和拍攝工作當然包括其中)的自由。第四十條:《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抵觸。第四十一條: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當然也包括了《出版法》)。總共七條。

由《基本法》第四十條引伸出來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其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我們可以具體分析,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渡船街,《現代澳門日報》記者,有何種不尊重交通警員權利或名譽之舉動?沒有!除了警員受迫害妄想症發作,幻想自己的警權或名譽受到損害之外。哪麼這名記者又沒有因為舉機拍攝路面情況,而損害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又或者公共衛生甚至風化如此嚴重呢?答案當然更是否定的,因為這是平時又不是戰時,是民用馬路而並非國際公路,拍攝的對象是普通私家車,也不是軍事或國家領導人的公車。當然亦不存在沙士之類公共衛生事件或有傷風化之事,因此該人權公約所設定的限制,在當時完全不成立。反而「公共秩序」這一點可圈可點,但要注意其時是交通警員見有記者拍攝路面情況大警小怪,居然放下正職不理會疏導現場擠塞的車龍,莫名奇妙過來刁難記者,所以就算公共秩序受影響,其責任理應由現場交通警員來負。

由是觀之,當日惡警人先告狀,看似是在依法執法,實際上其言行舉止竟然踐踏了基本法和國際法總共八條之多。所以這宗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惡劣事件,絕對不是一件小事,因為他們的行為再次損害了政府威信和國際形象,故此絕對有必要從嚴追究包括警方高層在內一干人等。沒有高層長期包庇縱容,某些警員也不會如此囂張。當日惡警召來另兩警,沒有糾正其行為反而同流合污,可見警隊普法教育之差及其內部已形成敵視傳媒的惡習。所以我們非常歡迎有社團舉辦全民為警員拍照的攝影比賽,令警方能習慣面對鏡頭、面對公眾、面對陽光、知法守法、警民合作,而並非像現在口是心非 ,以打壓傳媒為己任。(二之一上)

黃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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