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盧新聞理事會訂守則設投訴委會 新聞操守業界自我監管 (《澳門日報》,28/09/2011)

【本報記者崔志濤盧森堡廿七日電】成立於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盧森堡新聞理事會,於二○○四年起負起媒體業界自律監管的責任,設立了“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審議公衆對平面及電子媒體內容的投訴。

盧森堡資深傳媒人、新聞理事會成員費爾南德·魏德斯(Fernand Weides)介紹,新聞理事會在一九七九年成立,原來的主要工作是核發及撤銷記者證,其成員由新聞工作者及出版商組成,這些代表由各自的專業團體推薦,各派出相同數量的代表,再經政府委任。二○○四年起,新聞理事會更肩負起媒體業界自律監管的責任。理事會制訂了新聞工作者及發行人的行為守則,詳列兩者的權利及義務,並設立了“投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及審議公衆對平面及電子媒體內容的投訴。“投訴委員會”由一名非新聞議會成員的法官擔任主席。

政府亦會就媒體表達自由等相關議題諮詢新聞議會的意見,理事會亦可向新聞工作者及發行人發出工作建議及指引。

費爾南德·魏德斯表示,所有公民都有權向理事會投訴,去年“投訴委員會”就收到廿七份投訴。“投訴委員會”接受投訴後,會先分析投訴是否合理、有否超過三個月的追訴期,投訴者必須具體說明投訴的理由及被投訴的新聞內容。假如受理,“投訴委員會”將約見投訴者面談,之後再約見被投訴的記者聽證,審視記者有否違反道德操守。一些情節較輕微、記者有犯規之嫌但未算嚴重違反新聞道德操守的個案,委員會將嘗試調解平息糾紛,要求犯錯者向投訴人道歉。

他指出,如果投訴人勝訴,被裁定違反新聞操守的從業人員不會接受嚴厲的處罰,多數是民事及紀律上的處理,例如公開發表道歉聲明等。強調“委員會不是警察,也不想成為傳媒界的警察”,不會作出刑事方面的處理。

費爾南德·魏德斯認同,不適宜由法律規範新聞道德操守,應由業界自律、自我監管。不過,標榜獨立的新聞理事會的財政資源卻來自政府撥款,他承認這是理事會的“軟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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