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警員阻採訪屬濫用公權 學者指訓練不足欠監管 (《現代澳門日報》,21/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交通警員在大街上執勤時阻撓記者採訪一事。有學者直指事件非單純法律問題,而是警隊培訓不足,警員錯誤詮釋法例濫用公權力。最大問題是警隊內部自我監督能力太弱,上司對下屬一些犯法或濫權行為視若無睹,未有加以矯正,以致警隊紀律廢弛。治安警察局昨日回應時強調今次屬個別事件,可能部分警員對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警方會不斷跟進事件,汲取經驗。並重申局方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和新聞自由。

譚志強:警隊紀律廢弛

澳門科技大學副教授譚志強表示,警員在街上執勤時阻撓記者採訪牽涉的已不是法律問題,是記者本身遇到一些訓練不足的警員所引發問題,即使講道理都無用。在公眾地方如今次事件,記者絕對有採訪權,如果警員可以隨便在街上喝停及不准一般市民或記者進行拍攝活動,已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現時澳門警察訓練出了問題。本澳警察一向濫權,為人所知,好清楚告訴大家原因是受訓不足。

警員未有認清自己公僕的身份,不自覺地濫用政府授予公權力。

部份警已忘公僕身份

譚志強又指出,澳門與鄰近地區不同的是,鄰近地區假如有「咁尷尬嘅劃面上咗電視,嗰位警員會即時遭到紀律處分,但澳門好少見到,甚至上級知悉事件後往往「隻眼開隻眼閉」,不過好似「抽水哥」開槍打中途人則屬個別事件。這正好體現出警隊高層對於代表市民獲取知情權的記者,往往在正常採訪時遇到警員無理或非法阻礙的事件,一直未有給予應有重視,久而久之,下級警員有恃無恐呼喝記者。

個資辦:上載警執勤相片合法

對於有關警員聲稱市民不可在公眾地方拍攝,譚志強稱,刑法典清楚寫明,如果你意圖入侵他人私生活,拍攝紀錄或洩露他人肖像的情況才觸犯法例。但作為遊客或一般公眾在街上拍攝街景,根本無意圖知道你私人生活,甚至不希望想相中人出現在鏡頭下,若被指犯法,則是警員錯誤詮釋法例。若果街上發生突發事件,如交通事故或塞車,涉及公眾利益,警員不能妨礙拍攝,市民有知情權,甚至作為保留一定證據,監察警員有否濫權,「如果覺得唔方便畀人到影,大可躲噃入警局執法」。當然警員有時執行公務或事件會對公眾構成一定危險,臨時限制公眾進入或記者接近,是無可厚非。

譚志強表示,大街上執勤完全不涉及私人生活,或者該名交通警員「唔適合外勤工作,調噃做內部工作或者無車行嘅地方會適宜少少。」公共街道上不能拍攝簡直謊謬。不過今次事件最大問題是警隊內部自我監督能力太弱,往往上司對下屬一些犯法或濫權行為視若無睹。上級未有及時矯正,以致警隊紀律廢弛。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昨日回應稱相信今次屬個別事件,可能部分警員對工作指引、法律理解存在偏差以及不足之處,警方會不斷跟進事件,汲取經驗。治安警稱,兩年前起已培訓前線警員有關傳媒採訪的專業知識,強調局方尊重傳媒的工作和新聞自由。警方已對相關的警員展開內部紀律調查。

對於事件中記者被禁止將有警員容貎的相片上載互聯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稱,市民將警員執勤的照片上載至互聯網分享,相信並不涉及私隠問題。陳海帆認為,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警員疏導交通,有關照片只反映事實,上載互聯網並無問題。被問及警員對私隱法認知是否不足,陳海帆稱,辦公室有發出網上發布個人資料指引,要視乎相關部門如何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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