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警權維護治安 本質服務市民 (《訊報》,23/09/2011)

執勤交通警員喝令及禁止記者,不准在公共場所拍攝,反映出執法者欠法律常識,且漠視市民基本權利。就發生在本月十七日有記者在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到警員無理阻撓,繼而又意指禁止市民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的事件,引起了前線記者、議員及傳媒學者的批評。顯然,在當今文明社會竟發生阻撓拍攝警員執勤事件,可謂是極之荒謬,更值得關注是導致事件的背後深層問題,一是警隊執法水平不高;二是警權過大狀況;三是新聞採訪自由與市民監督權以及澳門自由環境,如何得以充分保障的問題。
  
首先,事件反映了作為代表公權力執行法律的警員卻對法律認知甚為欠缺,這其實是很值得保安司的關注。事實上,警員法律知識不足情況是普遍和長期存在的問題,顯見保安當局長期不重視警員對法律知識的培訓,這是相當大缺陷,執法者竟不清楚法律精神,這對澳門特區強調法治社會是極為危險的事。再者,作為執法者理應具有基本法律知識卻是弱項時,這支警隊如何做到專業和有質素呢?─這是保安當局回歸十二年一直聲稱的目標,但實情只是一句空洞口號而已。
  
第二,有關警員為何對拍攝交通狀況以及其執勤的反應如此敏感:無理喝令禁止拍攝呢?坊間議論指出的無疑是表面原因。深層問題是長期存在警權過大,警員在意識上以為警權可凌駕一切,漠視執法者本身應是服務市民的本義,由此而導致不尊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當然亦不知道要尊重新聞採訪自由。
  
毫無疑問,導致警權過大問題存在當然是長期習非成是的結果。這是首先是上層的治安當局問題;其次是整個監察機制未能發揮效益問題,當中,警方內部監督固然嚴重不足,至於外部監督包括立法會和司法機關對警權的約束與制衡亦是甚弱。此外,盡管特區政府設有警監會,但不必諱言這機制根本無甚作用,不但權力不足,甚至實際作為亦不被公眾所知悉─市民其實不清楚警監會做了那些有效或有建議性工作。顯然,我們看鄰近香港在監督機制的完備方面,現在已有設立監警會的主動作為及公開透明做法,更顯見我們澳門對警權監察與約束的欠缺狀態,尤其多年以來在每發生警民衝突或警方與傳媒矛盾的事件時,因為相關具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會)未能發揮職責作用,故每次事件都不了了之,亦因此助長了警權過大以至不受有效約束的狀態。
  
這樣狀態也就引伸出第三,傳媒的新聞採自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問題。事實上,記者正常採訪遭到警員粗暴阻撓的事件已是一而再地發生。現在,在今次事件發生後,行政長官適時作了方向正確的回應,公開表達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以及必須保障傳媒採訪工作。筆者歡迎特首這一明確表態,更希望真正落實到具體層面。
  
再是,在今次事件更值得關注是市民在公共地方拍攝問題。這是關乎到市民監督權的行使,以及本澳自由環境的保持之原則問題。顯然,無論對警員或執行公務人員以至高層權力者,市民都享有監督權。至於回到事件所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情況,毫無疑問是合法和合理,對此,警方高層須有所認知。其次,就今次事件值得警覺的是,如若市民和遊客不可在公共地方自由拍攝,這是相當嚴重問題。因此,警方高層必須清楚回應作出明確澄清,以避免澳門特區形象受損─要強調是,澳門是自由社會,若在街上影一張相都不可,這澳門豈不是成了鐵幕城市?
  
總括而言,從今次事件的表面狀況所折射出深層問題,特區政府實在需要深刻探討,從而在維護社會價值和提高警隊質素等方面,須有實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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