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治安警局回應「記者證」(《華僑報》,21/09/2011)

【專訪】治安警昨日表示,該局已經以上傳下達方式傳達記者證被取消訊息,但就承認由於該局編制較大,有約四千人,不排除有個別警員理解不夠,沒有深入掌握有關訊息。

對於日前有記者拍攝交通警員指揮交通被干擾事。治安警相信屬個別事件,為個別警員行為。

發言人稱,該局對此次事件十分關注,並已開展調查程序。因為該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該局新聞稿稱:「對於有傳媒報導指日前有警員在指揮交通期間阻止記者拍攝的事件,本局對此十分關注,並已開展調查程序,因為本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為提升人員的專業水平,本局除透過日常列隊或工作會議對前線人員傳達有關依法及規範化執法之訊息外,近年亦不間斷地為各級人員開辦多個相關課程,當中包括在前線人員的再培訓課程中加入與傳媒及公共關係相關的專題講座。另一方面,本局將進一步檢討現行培訓,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適時作出補充。

在此重申,治安警察局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本局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吸取經驗,以不斷完善本局的工作。」

另,就前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交予該局的函件所提及之事宜,該局正在跟進中。◇


特首謂必須保障傳媒採訪  陳海帆相信將警員執勤照片上網「沒有問題」    

【專訪】就有記者正常採訪遭警員阻撓事件,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開腔回應強調,特區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必須保障傳媒採訪工作。另一方面,對於警員執勤照片可否上載到互聯網分享的議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指,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警員疏導交通的照片只是反映事實,上載到互聯網並無問題。至於保障個人私隱與資訊自由如何平衡?陳海帆表示,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本月十日發生記者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警員阻撓事件,亦引起特區政府高層的關切,繼前日政府發言人就事件作公開表態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首度就事件作回應。他重申特區政府立場是高度尊重新聞自由,必須保障傳媒採訪。並表示,他已就事件與保安司長張國華進行了討論,相信司長會加深去了解事件,然後會作出適當的溝通。

另一方面,在事件中,有關警員聲言禁止記者將其執勤的相片上載到互聯網,否則「我們會向你追究。」那究竟市民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情況再放上網分享,會否被警方或警員追究侵犯私隱?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昨日接受傳媒採訪時表示,市民將相關相片放上網,是反映當時的道路狀況,以及警察執勤協助疏導交通,相信這種相片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是在公眾地方,其反映、講述的都是一個事實,這樣的個案相信是沒有問題的。」至於其他個案,由於可能存有變數,當局可能需要再就其他個別情況進行分析。

問及執法警員可能對自己的私隱保障及對法律理解有錯誤,而個資辦作出相關指引的推介情況如何?陳海帆指出,當局對網上分享照片是有指引,至於警員的認知狀況,這就視乎有關部門是如何傳達。

顯然,按照有指引中規定,倘當事人反映把載有其照片放上網,可以要求刪除該照片。然而,澳門是資訊自由社會,如何在保障個人私隱與資訊自由之間保持到平衡?陳海帆則表示,這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若不涉及公眾利益,當事人有權決定其個人資料的處理。

那麼,市民在網上分享照片時需要注意甚麼?陳海帆稱,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不一定不涉及他人的私隱,如果市民有意將一些在公共場合拍攝到的照片分享到網上,或透過其他方式傳播,首先應確保自己的行為具正當性,包括得到當事人同意,或其他正當利益,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內也有相關的規定。但如果相片中的當事人因此而感到不安的話,可以要求網站刪除該照片。

陳海帆亦指,公眾人物也有私隱權,但卻有別於一般市民。至於在分享公眾人物相片或資料應注意甚麼,她指要分析事件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

此外,陳海帆透露,個資辦至今收到兩個有關網上被公開照片資料的投訴,均是在交友網站留言的個案,當局目前仍在跟進中,其中一個個案所涉及的網站由於不在澳門,政府不具管轄權。當局呼籲市民在交友網站使用的資料,無論自己或是朋友、別人的,都要小心。◇


區錦新促追究警方高層責任  譚志強指市民有權監督執法    

【專訪】對於一再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正常採訪事件,立法議員和傳媒學者批評,治安當局對警務人員培訓不足,為此,存在執法人員卻法律知識不足甚至曲解法律的問題。直選議員區錦新認為,不但要對牽涉事件警員追究有否濫權,更需對治安警察局高層無盡職追究責任,否則同類事件仍再會發生,亦由此會破壞市民對特區政府信心。而澳門科技大學助理教授譚志強強調,除了警方保密行動外,市民有權在公共地方拍攝警員執勤,這是基於市民對警方執法狀況是有監督權。

警務人員阻撓傳媒正常採訪的事件一再發生,治安當局高層則每次都聲稱尊重新聞採訪自由,但傳媒遭阻撓事件一次又一次重複發生,令人質疑警方是否講一套做一套?而在今年「五一」警民衝突時發生的傳媒遭阻撓事件後,立法會曾為此召開口頭質詢會議。直選立法議員區錦新指出,當時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承認警員法律知識不足。然而,既然治安當局高層已知道警員存在法律知識不足問題,理應有所針對作出改善舉措,起碼應作出清晰指引。可是現在又發生同樣事件,顯示警員對法律不認識,「這其實是很嚴重問題,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不足,怎樣依法執法?」同時,更重要問題是警方高層沒有盡其應有責任,包括無向前線警員作出清晰指引,從而去防止這類事情發生。

區錦新認為,澳門警員習慣了警權很大的思維,他亦有收到市民投訴警員不禮貌對待市民的個案。然而,雖然坊間對一些警員表現不滿,但現時警監會似乎權力不足,同時警員內部監督力度亦不強。因此有需要加強。

科大助理教授譚志強指出,根據出版法規定,記者完全有權拍攝警員執法情況,但出現被阻撓,這是警員錯誤詮釋法律。他並表示,作為市民亦是有權在公共地方拍攝的,「警員執行公務時事實上是代表緊政府,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他們做緊什麼,而且可以保留一定證據,這些警員有沒有濫權。這是對整個警察執行公權的一種監督行為,完全合理合法的。你(警員)無可能講你執行公務在大街上,不准別人拍攝,這樣事是很荒謬的。」

他亦指,在道路上發生交通意外或交通擠塞,交通警員執行公務時,無論記者和市民拍攝相關情況「是絕對合理合法,如果你(警員)覺得不方便被人影響的,那你最好就躲在警局內,你不要出街執勤了。」譚志強又指,現行刑法典對於拍攝他人肖像行為是有清晰規定,當中對於「係作為實現正當及重要公共利益適當方法者,則不予處罰。」

對於一再發生警員阻撓傳媒採訪事件,譚志強認為,警方對前線警員認識法律的培訓不足。再者是警隊自我監督能力太弱,當中上司對下屬明顯違法或不合理行為,卻視若無睹。「同樣情況,鄰近地區甚至內地也不可能發生,對這樣醜的事上級都不去糾正,很明顯警隊的紀律有些廢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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