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警要求記者新聞材料複本 (《蘋果日報》,23/09/2011)

何春國(右)今年三月,獲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可獲傷殘補助及後續治費等合共 62.9萬元,但至今分文未收取到。

【本報訊】《蘋果》記者前日在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場內,向環球寶石首飾公司查詢工傷賠償一事。公司職員立即報警,要求記者刪除攝錄機內的新聞資料。記者拒絕,警員竟誤聽該公司律師的意見,說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記者需向該職員提交新聞材料的複本,並一度禁止離開。記協主席麥燕庭批評,該警員「唔熟法例」,根據私隱條例,新聞活動可受豁免。

私隱條例可豁免

警方當日到場後,記者表明不會刪除新聞資料。警員其後向記者稱,該公司的律師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查閱資料要求」,要求記者提供一份拍攝片段的複本,並要記者說明資料用途才可離開。記者認為不合理,要求律師到場協助。記者約有十多分鐘失去自由,但其後警員讓記者在不需提供新聞資料複本的情況下離開。

記協主席麥燕庭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受到豁免。此外,根據法例第一章 85條,若要檢取新聞材料,需向法庭申請。對於警方一度要記者提交新聞材料的複本,及曾阻止記者離開,麥燕庭說:「個警察一來唔熟法例,二來佢對新聞材料嘅感敏度不足。警察點可以做埋法官,要求記者交出新聞材料!」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攝者有權拒絕提供相片、片段的複本,但需提出理由,例如片段乃新聞資料等。他強調,記者不提供資料複本,警員一度不准記者離開現場,其實是缺乏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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