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

新聞局:研究清晰出版法條文 (《澳門日報》,08/10/2013)

【本報消息】新聞局昨舉行第三場《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專業界別諮詢會,對象為周報和月刋代表。有傳媒代表再次關注機密定義及條文改名原因等。新聞局長陳致平表示,除了會分析整理諮詢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外,亦會進一步與法律專家及法務部門共同研究,力求清晰和明確草案中的條文。

現法有機密規定

業界諮詢專場昨日下午三時在新聞局舉行,來自十二家本地周報和月刋的十二名傳媒機構代表出席。

會上,有機構代表關注未來業界是否需要自行設立自我規範和認證記者專業資格的委員會,並制訂新聞工作者通則;法律中、葡文文本翻譯的準確性;記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探討草案中部分條文。有機構代表認為,《出版法》第五條有關接近資訊來源自由規定中,第二款b和c項訂明的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以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之情況下,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即中止,當中提到的機密並不清晰。

新聞局表示,國家機密的界定屬中央政府的權限,《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確的範圍。另外,本澳目前雖未有一套專門規範機密的法律,但關於機密的規定實際上是分散於各種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中,而且均對機密有明確界定。例如除公職人員通則對公務員保密的要求外,身份證明局、金管局、統計局、民航局等組織法均有具體要求人員必須保密的資料;博彩批給制度則明確指出競投標書內容屬機密文件。政府部門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中止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同時,新聞工作者在不知是否機密,基於公衆利益報道,相關情況亦是抗辯理由,毋須過分憂心。

補刑法加重情節

有機構代表指出,“濫用出版自由罪”被修訂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有否違反修訂建議草案“只刪不增”的原則。新聞局回應指出,這是在聽取法務部門意見後才作出,因為原法律中的“濫用出版自由罪”的表述並不清晰,“濫用出版自由罪”並非一個特定的罪名,而是援引自其他法規,主要是《刑法典》的規定,即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刑法典》的罪行,故按照《刑法典》相關規定(一七七條二款及一九二條b項),調整條文用詞,內容並無任何改變。
新聞局強調,該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過出版品違反《刑法典》,又被法官判定有罪,就要按法律受刑罰。

有機構代表認為,既然《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已處罰透過傳播媒界犯罪的傳媒,而且刑罰已較一般人為高,為何還要設草案第廿九條的“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是否要針對傳媒一再加刑?新聞局解釋,祇要《刑法典》已加重刑罰,則出版法不會“一加再加”。草案的第廿九條,目的是更細緻地釐定《刑法典》內未有列明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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