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傳媒人士對修法仍存分歧 (《華僑報》,23/02/2012)

【專訪】新聞局就修訂兩傳媒法議題昨舉辦第二場座談會,而業界仍然存有分歧意見。而在昨日座談會,共有二十三名來自十七間傳媒組織及機構的新聞從業員出席,其中有八人現場發表意見,另有一人提交書面意見。

《華僑報》總編輯梁智生表示,如果不修訂兩傳媒法或者將法律保持在不全部執行狀態下,又是否能保持現有新聞自由甚至會有更多?對於出版法規定的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問題,他認為這是新聞界如何對立法會的問題,一個經過人民代表議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可以當其不存在?質疑如果不作修訂如何延續下去。「如果不對這兩條條文作出處理的話,我們是否認為自己新聞界比立法會更大,我們可以把議會通過的法律視若無睹。」 梁智生又認為,現行出版法並未有規管網絡媒體,造成無法可依狀況,然而在成文法制度澳門是不能無法可依的。他亦指出,如果任由一個法律不完整地存在、無完善法律規管時候,我們可不可享有新聞自由?在資本主義民主社會,任何人都要受監督的,新聞界也不例外,在世界許多先進國家都有新聞評議會。他指出,如果大家認為設立新聞評議會可以確保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的,那就設立,否則就不設立,如果認為可以做一個完善的新聞評議會,大家不妨思考一下怎樣做這件事,但卻不要首先一棍打下去,做許多不切實際的假定。

《正報》記者余偉英就促請政府暫停修法。他指出,政府是傳媒的監督對象,如果其沒有公開廣泛諮詢基礎上而貿然啟動修法程序,這是不恰當的;而修法程序牽涉到傳媒行內的複雜運作,亦是變相干預新聞自由的做法。

余偉英還認為,當局應先做一些基本資料收集,譬如透過民調,詢問市民對澳門現在新聞自由滿意度有幾高,請市民評分澳門新聞自由狀況。又或者民調,市民認為澳門傳媒的公信力有幾?他引用學者質疑,在基本資料都欠缺下,當局卻超越做商議民調。

暨南大學博士生鄺子欣指,新聞局應立即中止對兩傳媒法的修法工作,其中基於四點理據:其一、新聞局在修法諮詢、民調工作做得極差;亦批評新聞局推動修改兩法是「結論行頭,前提搭夠。」其二,研究團隊專業性受到質疑。其三,新聞局主要官員對《出版法》認識不深。其四,修改兩法將會進一步摧毀政府與傳媒的關係,窒礙傳媒業發展。

鄺子欣指出,現時本澳傳媒正處於一個初步的成長階段,且具有良好自律和管理系統,現階段不宜有較大的政府主動界入的動作,更不是推動修改兩法的適當時機;他絕不支持修改兩法的工作。退一萬步來說,假若真的需要修法,新聞局有必要向公眾公佈兩法在立法期間的詳細背景資料;期間需要與各傳媒及傳媒機構諮詢意見,亦要在提供正確、全面、客觀資訊的情況下,再進行民意調查。

《澳門日報》助理總編輯崔志濤表示,修訂兩傳媒法需從長計宜。對於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這久拖不決的爭議性條文,如果要處理則建議透過立法程序作出刪除。他又認為,修訂兩傳媒法工作應是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並彰。崔志濤指出,隨著新媒體盛行,現在傳統媒體的專業記者和公民記者之間分別日益模糊,但應有明確界定,而記者是一個專業理應有其制度。他亦認為現時出版法對新聞工作者的罰則苛刻。

另外,崔志濤指出,現時來自官方新聞稿如舖天蓋地,無疑政府部門提供新聞稿可方便傳媒,但官稿過多過濫則妨礙傳媒應有的正常採訪工作,削弱了記者主動性。他們亦促請新聞局就修法應有更多資料提供傳媒。

澳門電台記者林智文認為,現在年輕記者對傳媒業未來是感到迷惘,希望新聞局做民調,研究本澳傳媒如何發展。另外,網絡電台未來發展對傳統電台會是有怎樣衝擊,亦需關注。

雜誌《商訊》代表指出,對於修訂兩法議題,傳媒業界是存有兩極。有認為,兩法生效二十年後,雖有部分條文未落實,但整體實施並沒有大問題。亦有人顧慮如果作出修改可能原來無問題卻變得有問題。至於對新媒體立法規管問題,這在不少國家也嘗試這樣做,但效果並不理想,顯然這立法工作不應是簡單了事的。

澳門傳媒工作協會成員吳小毅認為,行政長官日前明確表示,「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特區核心價值組成部分。」這正好用以檢驗修改兩傳媒法會否損害到本澳新聞和言論自由這核心價值?她亦指出,在出版法裡有不少對傳媒嚴的刑事處罰條款,如果修法理應將這些嚴苛及不合理的條款刪除。但新聞局及受其委託民調機構,卻將修法焦點轉移到是否設立監管傳媒機制以及記者專業證制的層面,而這些旨在監管傳媒和制約記者的東西,正是在現今保守政治體制和不健康傳媒生態環境下,可能損害到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以至直接影響到公眾知情權。

吳小毅認為,要真正體現和落實行政長官有關新聞和出版自由核心論,政府必須優先做的是,制定資訊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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