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獨立媒體(香港)對警方《副總理李克強訪港保安安排的調查報告》聲明 (「獨立媒體(香港)」,04/02/2012)

獨立媒體(香港)對警方《副總理李克強訪港保安安排的調查報告》發表以下聲明:

(一)警方在整份報告書對當日打壓新聞自由的行為沒有正面回應,我們作為推動公民新聞的機構感到極度失望,他們有必要公開承諾捍衛本地新聞採訪自由。

(二)警方指設立採訪區為慣常做法,日後會徵詢警察公共關係科意見,完全是混淆視聽。這不是「公關」和溝通問題,而是警方是否保障傳媒有足夠而合理的採訪自由。傳媒一方面無法參與採訪區的安排和準則設定,同時警方把採訪區愈設愈遠,妄顧新聞自由。

(三)我們強烈譴責警方拒絕為當日不合理阻撓記者採訪和搜查記者隨身物品道歉,把侮辱記者的措施歸咎於需要識別「新媒體及網絡記者」,企圖轉移視線。這說詞只是警方的藉口,過往即使在「世貿組織會議」等國際性會議與示威,警方也只會要求查核記者證,不會以搜身去識別「記者」身份。

(四)事實上,本港正如世界各先進城市一樣,在互聯網急速發展的時代湧現新媒體和公民記者(「公民記者」而不是警方口中的「網絡記者」),為公眾利益報導事實真相,體現公民社會多元角度和聲音,和主流媒體互補不足。不論主流媒體記者及新媒體記者,只要他們在採訪時堅守記錄者的角色,警方絕無需要區分兩者。

(五)新媒體和公民記者正在發展一套與時並進的採訪守則,如「香港獨立媒體網inmediahk.net」,就與網站的公民記者建立「特約記者」的契約關係,凡持記者證者均不會以示威者身份出席採訪活動,並在過程中嚴守記錄者的角色。此外,國外也有很多著名的獨立記者,如現居香港前紐約時報的記者 Thomas Crampton,以自己的網誌(http://www.thomascrampton.com/)作為出版機構,製作名片及記者證。假若,警方發現記者有逾越其記錄者身份的行為,可以向機構反映或即場記把情況錄在案,不應事前審查,把公民記者刻意列入「需辯認的名單」,阻撓他們的採訪。

(六)公民參與的報導,在過去幾年曾深入報導一系列的公共事件,包括天星皇后碼頭和大浪西灣的保育,和反高鐵等,與主流媒體互補,擴大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空間。警方執法時,不容侵犯包括新媒體記者及所有公民的新聞自由。警方禁止新媒體記者採訪毫無理據。

(七) 在過往的採訪活動,警方和政府機關不時阻撓新媒體和公民記者進行採訪,甚至不承認他們的記者證,我們對此強烈抗議。獨立媒體(香港)認為,每一個公民,只要他們遵守記錄者的角色,均擁有新聞自由而非只限於持有政府承認的傳媒機構的記者。

(八) 獨立媒體(香港)要求約見警務處處長,商討往來就新媒體記者及公民記者採訪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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