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陳致平:修改兩法達最大共識才交立會審議 (《濠江日報》,22/02/2012)

【特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重申,政府對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即便草擬了諮詢文本,當局亦將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較大共識,然後才交予立法會審議。

陳致平致辭時稱,特區政府2010年3月宣佈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程序,為了收集傳媒、社會大眾對修法的意見,集思廣益,有需要進行廣泛、客觀和科學化的民意收集、諮詢及研究工作。為此,當局於2010年底及2011年先後完成了兩法修訂方向的文獻研究及商議式民意調查,現階段負責民調工作的研究團隊正對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和撰寫報告。根據服務合約,研究報告將於8月底提交,新聞局將公佈報告內容。

另一方面,新聞局一直透過各種渠道與傳媒界保持溝通,收集大家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包括:從2010年6月起已先後舉行了五次簡報會,定期向大家通報工作的進展情況;而新聞局人員自2011年12月13日起,亦分別與36個本澳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的代表進行了23場會晤,就修法問題坦誠交換意見和看法。目前,當局正梳理較早前拜訪各傳媒組織或傳媒機構所得到的意見和建議,完成後將向外公佈有關資料。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他強調,兩法修訂程序分四階段進行,現時仍處第一階段的意見收集和分析。在完成第一階段後,才進入修法工作的第二、三、四階段,即單據會因應所得意見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並會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較大共識,然後才交予立法會審議。



新聞局聽取傳媒修法建議 設委員會業界存爭議

【特訊】新聞局昨起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於該局多功能廳,與傳媒舉行一連兩場座談會。首場座談會共有34名傳媒人士出席,其中13名發言,3名提交書面建議。會上,業界普遍認同法律陳舊,但對於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存在較大分歧,部份與會者認同透過設立委員會,利用獨立第三方對傳媒作出監督、處理相關投訴及賦予傳媒專業資格;但亦有業界反對設立兩個委員會,一方面質疑委員會組成的認受性,另一方面則指出現時傳媒採訪備受制約,甚至“過分自律”,未能充分發揮第四公權力的社會效能,強調現階段不適宜設立有可能鉗制新聞自由的組織;另有傳媒建議,將修法及設立委員會分開處理。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副局長何慧卿及新聞廳廳長黃樂宜主持座談會。

設立委員會意見分歧

澳廣視記者梁安琪表示,兩法沿用逾20年,有必要進行修改,但前提是要保障新聞自由。至於兩個委員會設立與否,她以國外某著名體育頻道,以帶有種族歧視語句描述籃球明星林書豪,並向公眾道歉為例,稱該媒體因面向龐大的亞洲市場壓力,以及當地政府對人權的重視,最終選擇道歉。反觀澳門市場微型,加上受眾有偏好閱讀或收看某些主流媒體的習慣,市場因素未能有效監督傳媒,且隨著資訊發展,傳媒將來未必有能力判斷自身是否有犯錯,故認同設立獨立第三方的委員會,對傳媒作出監督及處理相關投訴,但強調設立的前提必須是公平、獨立及保障新聞自由。

同樣是來自澳廣視的記者陳麗靜,不贊成設立兩個委員會。她擔心委員會成員被媒體高層壟斷,質疑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性;又以上述關於林書豪報導的例子,反駁媒體若出現報導偏頗時,來自市場及輿論的壓力,會糾正媒體的錯誤,令業界自律,而不需要任何帶有官方或政治色彩的第三方進行干預。她直言,現在前線記者採訪備受制約,傳媒難以發揮自身應有的社會功能,若在這樣狹小的採訪空間下,再加設機構進行監管,將不利於業界健康發展,重申對政府主導設立兩個委員會持保留意見,並批評當局早前就修法進行的商議式民調程序混亂,業界對政府能做好修法工作沒有信心。

澳傳媒“過分自律”

有葡文記者反映,兩法生效逾20年,包括認證制度及設立委員會在內的條文,都未能有效落實,認為現在有必要成立獨立的委員會,規範記者專業認證制度。這個委員會可以兼顧出版及視聽廣播範疇,但相關規範標準必須由傳媒行業自身訂定,又提到法例中並無明文規定,委員會的成立由政府主導,呼籲業界及傳媒團體攜手成立委員會,並對有懷疑及不認同的條文進行局部刪減或調整,令委員會更具認受性,可以在獨立的情況下成立和運作。

澳門電台羅姓記者“堅決反對”成立兩個委員會。他以政府早前針對澳廣視設立的工作小組成員,均沒有傳媒從業經驗背景為例,斥責當局過往在處理傳媒問題上,依靠非業內人士主導,令傳媒權益得不到保障。與此同時,他指出,早前進行商議式民調時,特區政府給業界及市民的平衡資料當上,列出德國、盧森堡、葡國等國家的新聞評議會及傳媒監管機構的例子,想要說服社會設立委員會的可行性,惟所羅列的國家,其政府都是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及其委任之架構,都具有認受性,反觀特區政府屬小圈子選舉,社會對政府本身的認可性存疑,更何況是相關委員會。又直言,目前澳門傳媒“過分自律”,未能發揮第四權力的最佳效果,對於成立任何有可能牽制新聞自由的機構單位,都會“堅決反對”。

分開處理修法及設委員會

來自澳門日報的司徒先生稱,新媒體作為媒體的一種,同樣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管,現沿用的兩法均沒有關於新媒體的內容,與時代脫節;加上部份條文存在灰色地帶,與部份現行法律抵觸,需要透過修法補充及完善,至於修法的最重要方向,必須是讓記者更便利地進行採訪,更好地保障新聞自由。關於委員會的設立問題,倘若業界存在較大分歧的話,當局可考慮把修法和設立委員會分開處理。

由於發言人數較原定報名人數少,所以座談會後段開放予現場任何與會者發表意見,會議最終較原定時間提早45分鐘結束。另外,新聞局於今天下午3時,在該局多功能廳舉行第二場修法傳媒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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