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8日 星期六

員工圖告梅鐸 動搖傳媒王國 小報賄警醜聞被轟出賣記者梅鐸救亡 (《明報》,18/02/2012)

新聞集團主席梅鐸昨乘坐駕離開在倫敦的寓所,手捧《太陽報》,在記者面前展露笑顏,似未受報社賄警醜聞風暴影響。(歐新社)
有示威者戴上梅鐸的面具,在新聞國際的倫敦總部外示威,批評該報系的採訪報道手法儼如「黑手黨」。(歐新社)

【明報專訊】傳媒大亨梅鐸旗下的新聞集團報業王國再陷危機。在英國《太陽報》記者賄警醜聞愈演愈烈下,新聞集團向英國警方供出旗下《太陽報》大批電郵文件資料,協助調查。大批員工怒斥遭母公司出賣,多名記者更尋求工會協助,力邀著名人權律師,控告新聞集團未有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梅鐸昨親往英國「新聞國際」總部試圖「拆彈」。

梅鐸抵英晤員工宣布辦新報

梅鐸昨在會見員工時,宣布「快將」開辦《星期日太陽報》,代替已結業的《世界新聞報》,力圖振奮員工士氣。他大讚《太陽報》 記者「工作出色」,又說《太陽報》就是他生命的一部分。他說﹕「我們的責任是擴張全球其中一份最多人看的報章。擁有一份成功報章,就是對批評我們的人的最佳回應。」不過《紐約時報》稱,梅鐸在旗下報章陷入竊聽賄賂風波中,漸失新聞集團的掌控權,有總公司高層擔心,英美兩地股東可能聯手動搖梅鐸家族對集團的控制。

梅鐸新聞集團總公司在去年7月英國《世界新聞報》竊聽賄警醜聞後,成立獨立「管理標準委員會」(MSC),承諾徹查旗下所有公司,並向英國警方提供大批資料,包括近10年來3億封電郵、帳戶資料及手提電腦數據等,以便當局調查集團旗下編採人員與警方、軍方甚至司法官員的往來關係。最終警方拘捕了英國《太陽報》共10名前任及現職高級編採人員,指控他們涉嫌向警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行賄套料。

「線人費」年達百萬

警方消息稱,據新聞集團提供的資料,其前線員工的行賄情相當嚴重,例如有記者向警員及公職人員每年提供數以萬鎊計的「線人費」,以獲取情報,相信支付總計逾百萬港元。

但事實令《太陽報》大批員工非常憤怒,聲討公司管理層利用前線記者採訪谷銷量,到頭來卻為求自保,將員工交給警方發落,未有保護前線記者。他們表示,大多數記者都守規矩,但現在卻面臨警方「獵巫式調查」。英國記者公會(NUJ)表示,《太陽報》多名員工就保護前線人員免遭管理層「丟入狼群」,正與他們商討,擬聘用知名人權律師羅伯遜(Geoffrey Robertson),控告新聞集團管理層及MSC未有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

NUJ發言人稱,歐洲人權法院多次申明,保護消息來源是必要原則,亦是新聞自由的基石。羅伯遜稱,雖然傳媒有義務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打擊罪案,但亦有責任保護匿名消息來源,以維護新聞自由,保障公眾知情權。

梅鐸昨飛抵倫敦與《太陽報》員工會面,圖平息眾怒。梅鐸在會上表明繼續經營《太陽報》的意願,聲言會聆聽員工的關注,又將說明MSC進行大規模內部調查的原由。MSC辯稱,由於有證據顯示一些消息來源可能收受《太陽報》或《世界新聞報》的賄款,才會向警方提供資料。MSC強調不會單單因記者與警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有往來,例如有記者「開公數」與消息來源吃午飯之類,就將他們的名單交予調查當局。

(法新社/路透社/紐約時報)


保護消息來源新聞自由基石

【明報專訊】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向本報表示,保密消息來源是新聞工作者的常規,否則無人願意在危險下受訪及披露事實。新聞自由應獲政府保護,而《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雖不是絕對保護消息來源,但在一般情下,除非是生死攸關的事件,否則不應披露消息來源及涉事人物身分。

英荷警方曾被判違法

《歐洲人權公約》在特殊情下容許披露消息來源,舉例說,在危及公眾人身安全(例如涉及策動核武恐襲)時,資料便應披露。但這只限極罕有情。羅沃啟舉例說,荷蘭2000年曾發生警方侵犯新聞自由爭議,警方聲稱「偶然」在一單位破獲大批槍械,搗破槍械走私集團,匿名警員其後向記者沃斯奎爾(Koen Voskuil)報料指事件並非偶然,而是有線報。沃氏撰文披露後,遭警方拘捕,要他透露消息來源及所知一切。沃氏拒絕交代,遭當局拘留逾半月。他其後向歐洲人權法庭興訟,指事件雖涉槍械走私,但荷警明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法庭最後判他勝訴。羅沃啟稱,此案反映即使涉及槍械走私的嚴重事件,強迫透露消息來源仍屬違法。

英國亦有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的勝訴例子。在1996年著名的「Goodwin case」中,一名見習記者由匿名人士得到一家公司的機密財務資料,予以報道。公司懷疑有員工泄漏資料,警方介入調查,該名記者被勒令透露匿名人士身分。記者拒絕合作,結果被罰5000鎊。事件鬧上歐洲人權法庭,最後記者獲判勝訴,當時的判辭強調,民主社會的新聞自由更重要,若記者被迫披露消息來源,傳媒作為社會監察的角色將受嚴重打擊。

羅沃啟認為,現在英國《太陽報》事件只涉賄警,案件本身「相對輕微」,梅鐸的母公司不應將大量記者電郵文件悉數呈交,破壞記者與消息人士的保密協議。他表示,保密資料不單是記者責任,亦是整個新聞機構的責任,此乃新聞自由的基石。他認為,《太陽報》記者若控告英國當局逼令梅鐸母公司提供涉事資料,應能判定違法,但若記者控告梅鐸自願披露資料,雖然定義上仍屬違法,但事件將定性為員工與僱主間的糾紛,將循民事訴訟方向起訴,比較複雜。

明報記者 吳克穎


歐洲人權公約保障表達自由

【明報專訊】《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表明,人人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包括接受和傳播信息的自由,不受公權干涉。基於自由應該伴隨責任和義務,當局雖可予以適度制約,但應為法律所規定,為民主社會所必須,並且有利於國家安定、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他人名譽權利。

中國承認《公民權利和政治國際公約》,當中第19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相近,同為保障新聞自由。香港法院在解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時,很多時都會參考和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的案例。羅沃啟稱,2009年香港記者在新疆烏魯木齊採訪騷亂時遭武警毆打扣留、2010年駐京記者拍攝在囚維權人士趙連海住宅區域時遭毆打,在場警察視而不見等,都違反了法例,侵害新聞自由及採訪權,應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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