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2日 星期日

亞視最後一刻發功阻發牌 (《蘋果日報》,12/02/2012)

亞視在上訴期屆滿前最後一擊,決意拖延三間公司獲發新電視牌。

【本報訊】擔心引入新競爭對手而蒙受損失的亞洲電視,一直反對政府審批三個新免費電視台牌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去年底,拒絕亞視的上訴申請,亞視在上訴期屆滿最後一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行會否決其上訴的決定,實行垂死掙扎,再次拖延政府發新牌的進度。

政府發言人指未收到司法覆核的正式資料,收到後會予以處理。

亞視在入稟狀中指,有消息傳出廣播管理局決定建議行會,批准三個免費電視台牌照的申請後,亞視已於去年 5月底去信行會,提出反對呈請。亞視當時向行會表示,亞視已應廣管局要求,承諾在未來三年投資 23.32億元,亞視亦已投放巨額資金,配合政府將電視數碼化的計劃。

入稟促行會推翻決定

政府就本地電視牌的中期檢討報告顯示,九成觀眾滿意現有電視節目質素,廣管局卻無視法例規定,須考慮現行持牌人利益會否受損下,決定建議批出新牌照,做法顯然對亞視造成不公,諮詢工作亦有不足。亞視認為行會應推翻廣管局提出建議的決定。

對於拒絕亞視提出上訴,行會解釋廣管局提交的僅屬建議,而非任何決定,亞視無權提出上訴。再者,法例規定只有「持牌人」(包括尋求成為持牌人的人)才可提出上訴,亞視並非參與發新牌的申請人,所以無權上訴。不過,亞視認為有關反對理由屬法律上犯錯,同時剝削亞視的上訴權,要求高院仲裁。

亞視續稱,廣管局運用法例賦予的酌情權,決定向行會作出建議,行會再僅按諮詢結果及局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批,故行會最終決定是否批准發牌照,必受廣管局的建議影響,亞視絕對有權對行會就廣管局所提建議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此外,上訴權獲《人權法》保障,行會不應狹義演繹法例,剝削亞視的權利。

案件編號: HCAL20/12


亞視申請司法覆核時序表

09年 12月 31日
廣播事務管理局收到來自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申請本地免費電視節目牌照的申請。
10年 9月 7日
亞視向廣管局提出書面抗議,指發新牌對亞視造成不公平及壞影響,要求局方將發新牌計劃延至 2015年,以待現有牌照到期,才作一併考慮,以提供公平的競爭平台。
11年 5月 23日
《蘋果日報》及其他報章報道指,廣管局已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要求行會批准發新牌予三間公司。
11年 5月 27日
亞視去信要求廣管局及行會要求當局確認建議發新牌已否屬實。
11年 5月 30日
亞視在廣管局及行會拒回應後,合理相信提交建議屬實,遂按《廣播條例》向行會提出上訴。
11年 11月 10日
行會書面通知亞視已拒絕上訴的申請。
12年 2月 10日
亞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資料來源:入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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