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九一五立法會選舉系列專題──誰在黑暗中起舞 (「論盡媒體」,20/09/2013)

小城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猶如一場瘋狂的政治嘉年華,各種利益誘惑、抹黑技倆、輿論攻訐在台下互相較勁,遠比台上那些大部分沒甚麼營養又造作的競選口號來得多姿多采。混戰過後,有人對賽果欣喜若狂,有人熱淚盈眶,但也許更多是覺得不可思議。 誠如一位當選人最傳神的感言:澳門真的有病!當大多數人願意把監察政府的權力,讓位於眼前的蠅頭小利、讓位於所謂對社會的無力感、讓位於對一時間安逸生活的沉溺,這樣往往只會導致失望的人未來將更失望,期望得到更多的人註定失去更多。 最令人心寒的是, 對於用利益交換選票的行徑,法律可以有灰色地帶,但執法的態度和決心竟也可以有灰色地帶?一樣擦邊球、輕輕帶過?是的,看不見有大老虎,可能因為實在是太黑了。


廉署的職責是為人洗脫嫌疑嗎?

作者/一卒

今屆澳門立法會選舉議席多了,但市民對違規賄選不滿之聲亦增加,事實上,執法部門也直接或間接承認。投票當日,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只有一宗案件能立案,並表示「從執法的單位去看,一宗的案件已算是多」,說他們無能是不公道。這番話除了令人感到可笑外,也說明執法單位的看法,與公眾期望有極大差距。

澳門的選舉條例可能真是存在不少灰色地帶,而賄選手段亦可能隱蔽難以調查,這不能怪執法單位。但是,執法者起碼要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阻嚇犯法者,鼓勵舉報及揭發的市民與媒體。可是,廉政專員的表現,雖不能說是背道而馳,卻讓人感到立場含糊。

例如,馮文莊表示,競選團體不少違規行為,只是部份助選前線人員的出位之舉,沒有遵守團體交下來的助選指引,而非候選人蓄意所為。這不禁讓人疑惑,廉署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是否競選團體作甚麼解釋,他們便照單全收不作懷疑?也許馮文莊並不是想為違規者開脫,可是,這番話卻容易予人這個印象。亦因為此,不禁讓人懷疑,馮文莊說曾向違規者「擰耳朵」,究竟有多大阻嚇作用?如果候選人皆可把責任卸給前線人員,誰還會怕廉署?

投票當天,《論盡媒體》在臉書上發佈了台山一酒樓外疑似賄選的照片。廉署在投票日之後表示「密切監察網絡上的各類相關訊息,一旦有懷疑賄選的跡象,即時派員到現場調查。經查證,大多並非屬實,有的完全沒有發生網上描述的情況,… …」而在另一份新聞稿內,則表示已「證實」當日的聚集者為某社團的義工隊,當時只是致電提醒社團會員投票。可是,這個「證實」連目擊者看到的五百元鈔票也沒有解釋。

由以上得知,廉署為受嫌者洗脫嫌疑的效率,肯定比捉拿違規犯罪者快;而且,言語間好像還怪責舉報的市民及傳媒多管閒事。這樣營造出來的氣氛,又怎會令違規者卻步,遏制腐敗的歪風呢?


黃東: 廉署莫借傳媒「過橋」

作者/ 論盡

「廉署應去打大老虎,現在你不去打,還要捉一隻小貓?這隻貓至少還會幫你捉老鼠。」
時事評論員黃東認為,廉署這次還未徹查涉嫌賄選的案件,反把矛頭指向線索提供者「大造文章」,質疑記者為何沒有親眼目睹整個交易過程,做法「荒謬絕倫」。

「 這樣給人的印象不但好差,而且是很可怕!很難想像在一個法治的地方會發生這種事,廉署的職責理應是維護選舉法的尊嚴,維護一個廉潔、健康的選舉環境,鼓勵市民舉報、提供線索。媒體盡責任去監察和揭發懷疑不規則行為,調查人員理應按圖索驥全力追查,但現在你沒有徹底查證涉嫌賄選者,反而將熱心協助調查的市民、記者『擺上檯』,想嚇窒佢地?」

他擔心這次事件可能會打壓民間的檢舉熱情,一旦對廉署信心盡失,不願再舉報可疑違法事件,這樣只會令更多人對不法行為視若無睹。

黃東又指,這次廉署對台山一案的處理手法更是非常怪誕:

「這麼快定性案件,從取證技術角度,不會發生這種情況。這種粗疏的調查,可能引發外界一些想像,廉署為何會輕信涉案社團一方的供詞?就這樣草草了事?很多疑點在新聞稿也未能解釋清楚,需要進一步說明。」

今屆選舉宣傳期、以至投票當日,民間對賄選的質疑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黃東表示,廉署不應借傳媒「過橋」,找一個下台階來完結民間對賄選、對廉署能力的質疑,反而應以實際行動、展示執法決心來重塑形象,而不只是扮演一個政治花瓶。


大律師:「無嫌疑」如何再追查?

作者/論盡

這次廉署在傳媒揭露懷疑選舉不規則行為短短半天時間,即「極速」宣佈排除事件涉及賄選。根據廉署發出的官方新聞稿指:現場「並沒有發現何賄選的跡象或線索」,又「證實」在酒樓外聚集者只是某社團派出的「義工」,「當時該等人士被分配進行不同的任務,包括致電社團會員提醒於今天覆行公民投票義務,另外亦有義工手持工作人員表格,負責安排工作人員的膳食及分批到票站投票。」

資深大律師飛文基指出,法理邏輯上,一是案件已排除賄選嫌疑可以歸檔,一是案件已完成偵查有足夠證據移交檢察院處理,否則,廉署不會公佈案情。根據廉署新聞稿的表述,似乎是屬於前者多一些,「廉署會主動透露案情、公開發新聞稿,單案必定是經過一個內部程序、有一個決定,否則,廉署絕不會貿然在調查階段透露案情,一般有決定才可以對外公佈。」

既然廉署已排除案件有賄選嫌疑,但另一方面又繼續邀請傳媒工作者協助調查,飛文基直言這種做法「罕見」,也有點不能理解:「無理由你一邊說沒有嫌疑、無事,一邊又說要繼續調查,這樣似乎相當矛盾。既然已判定沒有賄選跡象,廉署難道還有條件繼續進行調查?」


為何記者不宜主動報案? 學者: 傳媒不應成為檢控工具!

作者/論盡

在日常採訪過程中,記者經常會遇到突發事件,收到市民爆料、舉報、投訴,或觸碰到一些涉及罪案、政治黑幕等的敏感議題,但為何記者一般不應主動報案?

香港浸大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解釋,這是因為記者應秉持中立、客觀的專業角色,「若受訪者的一言一行,隨時會變成警方檢控的證據,那日後還會有誰對記者講真話?或者會令市民猜疑,記者是否代替執法者來找我套料?因此,新聞行業的其中一條重要守則:記者有責任保護消息來源,然後跟進報道、披露事件。記者的社會崗位是監察政府和社會,而不是檢控工具,這條界線應相當清晰!」從專業角度而言,記者沒有責任向廉署或警方報案,或提供刑事調查的資料,除非在一些極個別的特殊個案,例如:涉及人命傷亡的即時危險、涉及嚴重犯罪又無其他目擊證人底下,這時候記者才應挺身而出,但杜耀明重申這些情況都是「特例」,而非「常規」。

同樣地,廉署和警方絕不應隨便、動輒傳召記者錄取口供,要求傳媒機構交出採訪資料,這些都是侵犯新聞自由的大忌。記者並沒有偵查權,記者的責任是採訪、揭發和披露可疑的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發佈資訊,讓政府和市民有所警惕,同時已是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至於如何搜證、調查應由執法機構自行跟進,不應諉責於傳媒工作者。倘若需要記者協助調查,廉署或警方也須向法庭充份說明必要性:是否沒有其他人可以代替在場的記者?這些資料對刑事調查是否有確切的必要性?

資深大律師飛文基也指出,目前澳門《出版法》明確規定傳媒工作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倘若廉署或警方要求記者錄取口供或交出採訪資料,新聞機構和記者都有權拒絕。消息來源定義除了受訪者身份、訪談內容,還包括圖片、錄音、影片等資料,這些都是受保護範圍。倘若執法部門堅持新聞機構必須交出資料,也要透過法律程序、由法官下令,但傳媒工作者本身也有權提出上訴。


學者:賄選風氣盛 挑戰社會道德底線!

作者/論盡

世上沒有免費午餐?誰說?!
  
選舉年澳門酒樓生意特別火紅,幾乎晚晚大排筵席,「平到笑」的低價旅行團、拿不完的禮品和「著數」,在澳門早已見慣不怪。 只要打著社團或其他機構旗號,是否賄選連廉署也承認難以定義。除了廉署早前偵破一宗賄選案,檢察長何超明也透露,還有另外十宗案件正在調查之中,他明言今屆賄選之風比過往嚴重。澳大政府及行政學系助理教授余永逸更不諱言,以往大社團參選一般都會較自我約束,但好明顯今年有人「玩大咗」、「過晒火位」,部分團體的行徑已超越社會的道德底線。
  
余永逸指出,鄉族宗親會、社團的角色對立法會選情一直非常重要,今年選團的選舉操作無疑是更趨「專業化」。市民看到不少社團高調地派錢、派禮物,法律上可能較難判定這是賄選,但很明顯讓人感覺到,有人用物質利誘選民投票。從廣義上而言,這已是一種選舉腐敗行為,構成不公平選舉的元素。
  
至於如何從修法上,切割或者淡化社團領導層與參選人的重疊身份、避免有人兩邊走位?余永逸也坦言,這問題在全世界都有技術難度。以香港為例,是透過擴闊選舉開支的定義、大幅降低競選經費的上限來收窄可操作空間,但以社團政治為基礎的澳門是否適用?需要進一步研究。他又指出,在社團和選團合一的本土政治特色下,遊戲規則都是容許社團停留在一個較含糊的角色,以往是希望一些大社團透過自我約束,不要太過出位,但今屆選舉部分社團的操作方式已超越社會的道德底線,這是否澳門人願意看到?能否容忍下次選舉再有同樣情況發生?這些已對政府形成修法的民意壓力:社團「玩大咗」,其「自由」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事實上,法律永遠難以超前現實問題,余永逸認為,除了檢討法律,更重要是廉署的執法力度能否對社會起到警示作用。例如:高調、透明地向社會展示貪腐案件,主動公佈可能涉及貪污的機構、團體名稱,用實際行動表明「一宗都不會放過」的決心。然而,無論是針對賄選還是平日的貪污活動,澳門政府一直不是用強而有力的手段去打擊。儘管這兩屆選舉廉署都有偵破賄選案,但也只限一宗而已,相對坊間熾熱的「擦邊球」現象,可能讓市民錯覺廉署是否只要捉一組出來「祭旗」、「殺一儆百」?又或者,今屆變了調的反賄選行動,退而以「勸喻」為主,而非像以往一般主動出擊,高調地巡查賄選黑點,這些都難免讓人感到似「教仔」多過雷厲風行地打擊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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