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區錦新:警方高層以前線缺經驗卸責 (《市民日報》,07/06/2011)

【本報訊】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早前再為「五.一」有警員以暴力對待記者一事解說,指出因有前線警員經驗不足而出現言語不當等行為。

議員區錦新直指難以接受李小平的說法,儘管當局今次誠懇為事件道歉,並承認工作有不足,但無助於解決問題,即使今年有個別人員被起訴,倘若明年又發生衝突,另有警員被起訴,而警方高層往往卻可置之不理,故區錦新指這是警方高層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

2006年「五.一」遊行,遊行隊伍多番與警方衝突,更「殺入」新馬路靜坐,令該區交通一度癱瘓。自2006年以後逢「五.一」、「十.一」及回歸日,本澳每年最少有3次大大小小的遊行表達訴求,尚未計算「家團」或其他團體的遊行。

自2006年以來,粗略估計澳門舉行的遊行不下數十次,每次警方必定派員維持秩序。

而今年「五.一」遊行再次出現不愉快事件,警方對傳媒施以暴力,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日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解釋是有前線警員經驗不足而出現言語不當,警方已開立卷宗調查。

應予警員更多指引作好部署區錦新接受採訪時直指難以接受李小平的說法!他說,為何警方每年都派出經驗不足的警員在遊行期間於前線執勤?質疑警方高層以經驗不足為藉口,將所有責任向下屬推卸。他表示,現時,警方開立卷宗調查是否有警員對傳媒施以暴力行為,倘若有前線警員被起訴,而身為上司完全置身事外,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區錦新指這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

區錦新稱:警方為何不安排經驗充足的警員在前線工作,並給予警員更多指引或給予更好安排,讓警員有應對衝突的方法,避免所謂「經驗不足的警員與遊行人士或傳媒發生衝突?」他質疑警方高層作出相關安排,更不能接受每年都有經驗不足的警員而導致發生不愉快事件。

他認為,今次當局誠懇為事件道歉、更承認有不足,但無助於解決問題,即使今年有個別人員被起訴,難保明年不會再發生同類衝突,又另有警員被起訴,而警方高層往往卻可以置身事外。

再者,特區並沒有一套問責機制,警方高層推卸責任,市民只能無可奈何。

區錦新指出:一直以來,警方執法水平不高,在警權相對濫用的情況下,即使工作出現過失,亦毋需付出成本,大可以推卸責任。他希望警方檢討今次事件,未來在處理遊行時部署得更適當。


治安警須調整思維確立定位保障權利法治

今年「五.一」遊行期間,發生警員以暴力對待前線記者事件,被指妨礙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引起社會關注。事件除促使行政長官崔世安表達關注外,隨後由治安警察局與本澳傳媒團體舉行會議,加強溝通,表達各自觀點。上周,立法會舉行口頭質詢會議,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在回應議員相關提問時,再次就事件解畫,指出「警員將『湧出』路面的有關人士帶返行人道上,以免造成意外,而警員與傳媒互有身體接觸,行動目的是為恢復公共秩序,完全無攔阻傳媒採訪的意思。」他又承認「事件中確有一些經驗不足的前線警員因為心急恢復現場秩序,說了一些不當說話,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並表示「治安警會加強前線人員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從治安警最新透露的訊息,釀成「五.一」有警員以暴力對待前線採訪記者,主要關乎前線警員經驗不足,故警方會加強相關培訓。只是,我們認為,如果警方不調整思維,確立自己在遊行示威社會運動中的定位,以至警方與傳媒關係和各自角色,那麼,所謂「加強前線警員的培訓」,是否能取得預期效果,必然存疑。尤其在社會運動中,除了前線警員外,現場指揮的各級官員怎樣按照指引處理突發事件,更是前線警員如何行動、操作的關鍵。

為此,治安警察局今後在處理遊行示威社會運動,以及傳播媒體採訪,訊息傳播工作上,有需要以現代化、與時俱進思維來更新部署和行動。

現代化國家和地區警方在處理遊行示威社會運動時,經已改轅易轍,從以往「管治者」絕對控制的角色,過渡到「協調者」和「促進者」的定位。第3/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雖未明文規定警方的角色,但,在第十條「反示威」中有所隱喻──「警察當局應採取必要措施,使集會或示威在進行時避免可妨礙參與者自由行使權利之反示威之干擾,為此,得派駐其執法人員在適當地方以保證示威者的安全。」由此可見,警方在遊行示威中除要確保沿途交通秩序和群眾安全,還有責任保護遊行示威人士行使自由權利和他們的人身安全。這點,正切合現代文明社會中,警方的角色並非「控制」遊行示威,而是一個協調者、促進者,協助公民行使權利!

故此,警方要肩負好這個角色,便得調整思維,非不得已都不採用「以暴制暴」手段,避免激化遊行示威者情緒,撕裂警民關係。而因此,事前怎樣通過協調,與遊行示威組織者加強溝通,怎樣評估風險,怎樣訓練前線警員按照指引必須保持克制,指揮官沒有命令不得擅自採用暴力手段等,都是一支現代化公僕警隊需要具備的素質,體現平日訓練有素的「紀律」。

還有,社會不斷發展、科技先進發達,大大改變了傳播媒介生態。連傳統媒體的平面、電子傳媒,今天都直接受到新媒體紛紛湧現的衝擊,試想,治安警如固守既有對「傳媒」、「記者」的理念,在遊行示威社會運動中只「認住」既有的一班傳媒記者,早已不合時宜。何況,警方高層、現場指揮官、前線警員有否清晰理解第7/90/M號《出版法》賦予傳媒和記者新聞自由、採訪自由的權利?正是今後警方和傳媒怎樣各司其職的關鍵。

無論是「五.一」事件中有警員向記者說「唔准影相」,以語言暴力侵犯採訪和新聞自由,抑或有警員說「唔係記者唔准影相」,都與現代文明社會確保新聞自由、資訊自由背道而馳。今天,在遊行示威社會運動,又或是社會關注的公眾議題中,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都在擔當採訪報道角色,警方怎能分別對待?新媒體湧現,記者的身分早已模糊,再非從前般可以和警方在工作上有一定聯繫,「見慣見熟」。「人人當記者」,成為新媒體標榜資訊自由的大原則,因此,除了傳統媒體記者,以及自由職業記者外,今天,公民記者、網絡記者無處不在,試想,在遊行示威社會運動的沿途,各處地點,警方怎樣面對傳播媒介,避免妨礙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必須從思維轉變手,切合社會快速變化來做好應對,否則,便會動輒得咎,被指妨礙新聞自由、採訪自由和公眾知情權。

故此,我們認為,無論是應對遊行示威社會運動,抑或應對傳媒行使採訪自由和新聞自由權利,確保公眾知情權,澳門治安警察當局必須先調整思維,配合社會發展確保公民行使自由權利,制訂相關指引,確立警方的定位,才能按部就班培訓現場指揮官和前線警員,各安本份做好工作,體現本澳公民權利、法治社會得以有效運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