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壹傳媒抄新聞侵權罰款4萬 首宗案例 網民轉載亦恐陷法網 (《明報》,05/08/2011)

 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8項侵權罪被罰款,公司代表何小姐(圖)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便離開。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旗下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因抄襲《東方》網上新聞後轉載至其網站,東方主動向海關舉報,經調查後壹傳媒被票控侵權罪,昨派代表認罪,被罰款4萬元,成為本港首宗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版權案件。根據現行法例,網民在討論區以任何形式轉載新聞機構的報道,均有可能觸犯侵權罪。

海關發言人證實,本案為海關首次檢控一間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的版權。被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沒有案底,被控於09年7月9日,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分發侵犯版權的文學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項侵權物品判罰款2.5萬元至5萬元不等。

《東方》舉報 壹傳媒認8罪

壹傳媒原被控以33項侵權罪,但昨獲控方撤銷其中25項傳票,壹傳媒最後承認餘下8項侵權罪。案情指出,08年9月15日至09年2月10日期間,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分別上載8則新聞至其網站,包括港聞、財經及兩岸報道。數十分鐘後,東方發現相關侵權複製品上載於《蘋果》即時新聞網站,遂於同年2月18日向海關投訴,並印出複製品。同年7月9日,海關在網上搜尋到涉案的侵權新聞。至今年3月31日,海關與被告代表會面,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官指被告有責任監管員工

辯方求情稱,涉案網站是由兩名記者設立,記者將抄襲新聞上載至網站,並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政策,且未獲被告授權。惟被告同意有責任監管員工,並於09年3月、即海關介入前解僱兩名記者。另外,《東方》早前已於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故沒有損失,被告認罪及對此道歉,請求輕判。

裁判官林嘉欣表示,在網絡世代要小心使用第三者資訊,被告行為實屬侵犯版權,林官同意被告未有授權記者抄襲,指記者未有列明資料來源是「走捷徑」,但被告作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合法及跟從負責任記者的行為,判處被告每張傳票罰款5000元。

記協﹕記者須做核實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指出,隨覑網上新聞日漸流行,抄襲行家新聞確是比以往容易,而且是一個很大的引誘,但這些行為不單是法律上不可接受,對本身記者的專業操守而言亦是不可接受。因為即使是同行的網上新聞,其實亦只是其中一個新聞來源,記者本身仍要經過核實的工作,不可以隨便搬字過紙。麥燕庭又指身為新聞工作者,應更加尊重知識產權。

另一方面,麥燕庭指管理層對下屬有沒有抄襲新聞,其實很容易監管,她指作為部門主管,應定時監察公司的網上新聞,若發現公司網頁內有一宗公司沒有派員往採訪的新聞,便應查詢新聞來源。

至於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亦認同將同行的新聞純粹搬字過紙這抄襲行為並不恰當,他會提醒同事在處理新聞時要小心。

【案件編號:ESS24355-87/11】


改頭換面仍有風險

【明報專訊】究竟什麼「程度」的分發複製品才被視為今次案中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刑事侵權行為,在現今《版權條例》中其實沒有清晰的定義。專門處理知識產權律師楊名遠指出,市民如將版權文章改頭換面後,再於社交網站或互聯網上發布,仍有可能被指刑事侵權,故建議網民「最好唔好」轉載新聞。

海關發言人昨日回覆,就今次案中提出的刑事檢控,相關「控罪並不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涉及經常或大量發布」。

其實現今《版權條例》中,並沒有就什麼「程度」的侵權複製品的發布,才會被視為「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至構成刑責作清晰定義。據了解,執法人員如接獲投訴,按「數量」及「實質分量」兩方面作考慮,前者是考慮疑侵權文章與原文的相似度,只要有「主要部分」如八至九成相似,已可考慮檢控。疑侵權文章的「表述形式」,亦會是檢控與否的一個關鍵因素。

另外,執法人員亦會考慮「實質分量」,即疑侵權品是否複製版權物品的精華所在,例如一本20頁小書,當中有一頁為全書的精華而被複製,有關複製者亦可能因而被控刑事侵權。

律師﹕「最好唔好」轉載

不過,律師楊名遠指出抗辯的可能,如在新聞報道及學術研究中如有足夠聲明,並不會被控侵權,但也建議市民「最好唔好」於互聯網轉載新聞,如需要亦應列明資料來源。

現正修訂及預計下一立法年度通過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望就有關「侵權複製品已達至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程度」方面,提供清晰的指引。在新例中建議要考慮五方面,包括項目分發的目的及性質、作品性質及商業價值、作品被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對版權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以至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討論區全篇貼新聞

【明報專訊】裁判官昨亦呼籲在網路世界中,有必要小心處理第三者的資料。事實上不少網民經常在討論區張貼新聞轉載,更有網民「原汁原味」轉貼新聞。有討論區負責人表示,不鼓勵此等行為,建議網民應自行重新描寫有關新聞,避免墮入法網。

高登行政總裁林祖舜表示,若不幸被控侵權,雖然可以張貼新聞報道作討論作為抗辯理由,但他不鼓勵網民將全篇新聞轉載,以免觸犯法例。他指網民只應轉載文章一部分,或改變報道的措辭(rephrasing),另外放上文章來源的超連結以表明出處,以減低被控的可能性。

有網民只貼超連結加評論

記者昨於高登討論區觀察,發現有數篇帖均將全篇新聞轉載,如轉載中大生拍裙底罰款;亦有將時事評論員吳志森的文章全篇轉載。不過當中亦有網民只張貼文章來源的超連結,之後才加上自己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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