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記協籲消防勿以私隱當借口損害公眾知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28/08/2011)

本會獲悉,消防處正逐步把轄下消防車與救護車的通訊系統轉為數碼制式,計劃十月前全部完成。在警方與消防處全面轉用數碼通訊後,新聞界可以獲取、涉及公眾利益的突發新聞資訊,將大部分受到執法部門控制。

本會曾兩度與消防處就轉換通訊制式後之新聞資訊發放安排進行商討,較諸警務處在轉換制式前與新聞界全無溝通,消防處的態度已是一大進步,不過,雙方意見存在嚴重分歧。

消防處拒絕本會建議,在刪除求助人的個人資料後實時發放突發新聞資訊予新聞界,處方以個人私隱為由,只願意發放經該處篩選的資訊予傳媒。其後本會再建議,消防只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資料,包括出勤地點的街道門牌碼碼及執行甚麼任務,本會期望消防處接納本會建議,而不會以個人私穩作為篩選新聞資訊的擋箭牌。

本會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公署回覆時明確表明,發放消防車及救護車出勤的地點、街道門牌號碼及所執行的具體職務給傳媒,並沒有牴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更令人憂慮是,有在消防處任職員工向本會反映,七月已收到上層通知,指示以後只可以向新聞處發佈火警的資料,其他資料例如報案時間、街道、屋邨名、有沒有人受傷等,都不可以提交給新聞處。若此屬實,日後傳媒根本沒有可能到案發現場報道,嚴重影響市民知情權。

本會強調,從無要求消防處或警務處發放報案人的個人資料;相反,本會建議新聞界可以獲取的公開資料,只是一些基本資料,遠比傳媒刊登的更少,目的是希望消防處能夠第一時間發放資訊,讓新聞界盡其天職,第一時間趕往新聞現場採訪,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突發事件,並監察執法部隊執勤時是否有徇私、違規或未達服務承諾。

故此,若消防處或政府一意孤行,以「保障私隱」作為窒礙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最終受損的將會是港人的知情權。

事實上,警務處率先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已開了極壞的先例,以致出現由警務人員為新聞界篩選「新聞」的情況,○九年下半年發現警方平均每天只發佈2.7宗突發事件消息,即平均每日紀錄罪案的1.27%;即使去年經本會指出問題的嚴重性,警方在發放數量上略有改善,每天發放的訊息由五條至二十一條不等,但往往只發放一些無甚新聞價值的瑣碎事件,數量和發放時間仍遠遠低於警方推行數碼化前所作承諾。

自警方轉用數碼通訊系統後,新聞界一直依賴消防處的通訊系統獲取突發新聞資訊。例如六月十五日的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及七月十二日的三宗猝死案,警方都沒有發稿,也有延誤發佈的情況(見表)。一旦消防全面轉用數碼制式通訊系統後,這些新聞很可能就會在新聞報道中消失。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港府有憲制責任保障港人一貫享有的新聞自由。本會期望,消防處和政府本著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則,認真處理轉用數碼制式後的突發事件資訊發放安排,確保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協促請消防處及保安局在透明施政和公開政府的承諾下,同意作出本會建議的實時發放要求。

香港記者協會
28/8/2011

附表:部份延遲超過四十分鐘及沒有向傳媒發佈的突發新聞

日期
突發新聞
案發時間
發稿時間

30/5
被指偷同學 iPhone,女學警跳樓亡
5:52
7:31

31/5
屯門塌百噸簷篷,八人成功逃生,一人壓碎腳掌
9:35
10:42
15/6

重案組警長不慎墮橋亡
沒有發稿

10/7
山洪暴發,捲走行山客
14:29
16:05

12/7
一日三宗猝死,教師、十七歲少年及內地遊客
沒有發稿

18/7
重慶大廈劏房火災,七十人逃亡
13:37
14:21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網上系統、記者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952&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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