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新澳學社提四點意見 (《華僑報》,25/10/2013)

 【專訪】新澳門學社昨日赴新聞局向局長陳致平遞信,就政府修訂出版法諮詢提出四點意見。

 信中指,新澳門學社經過研究,基於政府表明今次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提出下列意見,促請當局刪除尚有「應刪不刪」的內容,以及不可刪走「不應刪」的內容: 一、現行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經二十多年實踐已證明,其關於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及訂立新聞工作者守則之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的傳媒環境。對這次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提出將出版委員會(原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六十條)、新聞工作者守則(原法第五十六條)等不適當的內容廢除,新門學社表示贊同。

 二、《出版法》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二十九條卻保留此惡法,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刪除第二十九條加重刑罰之規定。

 三、《出版法》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三十六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新澳門學社要求保留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罰金代刑及第三十六條不予處罰的條文。

 四、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五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五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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