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竊取國家機密唔關記者事?──新聞局又一語言「偽術」(《訊報》,18/10/2013)

「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不構成犯罪!」

「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因為主體是指『保有國家機密的人』」

在修訂《出版法》諮詢會上,當與會的傳媒工作者表達對國家機密定義模糊的憂慮時,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語出驚人,竟敢為新聞界開出這「包單」?確實令我們非常驚訝。解釋法律是非常嚴肅的事,絕不能斷章取義,淡化利害關係,避重就輕、轉移視線,否則,就是在誤導公眾、誤導新聞從業員。

細看《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每一項條文都沒有訂明記者有這些「免責權」,令人難以明白新聞局何以作出這「擔保」?又憑甚麼來「擔保」?何以輕率地說「全澳可以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不超過六個,你們(記者)不用擔心」?難道只是憑一份推銷二十三條的諮詢總結報告、或者法律學者的片言隻語?

但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每宗案件是否構成犯罪都要看很多複雜的要件,何謂「不法取得」國家機密?何謂「刺探」?何謂「故意」或「蓄意」?如何證明是「不知情」?況且,說到底《國安法》諮詢總結報告中的「分析意見」並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只是法務部門的觀點。這些「意見」在法庭上並沒有法律效力,法官只會根據法律條文判案。只有法院作出判決之後,才可視作正式的法律見解,一個行政部門怎有法律解釋權?即使是載於立法會意見書當中的觀點,如前所述,構成犯罪的法律要件複雜多樣,怎能如新聞局這麼簡單的撇清關係:「記者公開國家機密無問題」、「竊取國家機密根本唔關記者事」?

為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本會代表多次要求新聞局就此作出澄清,以正視聽。但非常遺憾,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一直「洗手卸膊」,辯稱只是在「引述」其他文件,並沒有在解釋法律。但在多次會議連番追問底下,最後新聞局也得承認「結果是怎樣到時要等個官判」、他們「無法負責」!

傳協重申,澳門特區在二○○九年已通過《國安法》,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無疑是架設在傳媒頭上的一把刀。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八年(見附表),而且還附以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但根據《出版法》,媒體∕新聞工作者「透過出版品」觸犯刑事罪,除了上述最高可被判八年徒刑以外,還要「罪加一等」額外再加監三分之一。

對於「國家機密」的定義,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只不斷重覆 「法律有明確規定,已經非常清晰」,但法律「有規定」和「清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很多時並不對等。傳協在二○○八針對《國安法》的公開意見書中已對此有明確的表態:

草案第五條《煽動叛亂罪》定義存有灰色地帶,令人擔心出現「以言入罪」及意識型態的制約,傷害澳門社會難能可貴的自由價值。儘管政府官員一再解說,草案不會影響到言論、新聞、創作及學術自由等,但基於司法獨立、法官裁量權和自由心證等原則,這些承諾的法律效力顯得相當薄弱。

實際上,目前本澳已出現被指涉嫌觸犯《公然教唆犯罪》而遭檢控的案件,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早前回覆議員書面質詢中即指出,現行澳門《刑法典》第286條規定的《公然教唆犯罪》是一種危險犯或行為犯,不需要所教唆的「犯罪」實際發生,只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客觀的行為,已構成犯罪。

本會高度關注,《國安法》草案對「煽動叛亂罪」的犯罪行為界定比《刑法典》的《公然教唆犯罪》更不清晰,刑期亦更嚴厲(最高可被判監八年),容易令人誤墮法網,這正是何以公眾和傳媒憂慮日後會出現「以言入罪」的癥結所在。草案有必要進一步清晰「煽動叛亂罪」兩大判罪標準,「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犯罪要件。

有關第六條「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罪」,何謂「刺探」國家機密?相信是新聞界最關心的切身問題之一。若竊取是指不可取而取之;收買是以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作交換條件;「刺探」一辭的含義可說是虛無飄渺,令人擔心這灰色地帶對新聞工作者而言將是無底黑洞。

其次,有關「國家機密」定義,最受爭議的部分是「按《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有關事項而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顯然,有關條文定義空泛,令人難以掌握。而在現實中,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層面的資訊,正是最常見的新聞題材之一。

其三,在由誰來定義國家機密的問題上,草案明確規定這項權力屬中央政府,澳門的司法機關亦無權過問。加上如前所述,「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保密的資訊」定義抽象模糊,這做法變相將內地《國家機密法》的機密定義引伸到澳門特區。在事前不知道這是否國家機密,及不知何時會變成國家機密的前提下,傳媒誤觸地雷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本會認為,這次《出版法》修訂應刪去「透過出版品犯罪」加監1/3的條款。事實上,現時媒體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必須加重處罰,法人代表或新聞工作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干犯重罰四倍,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至於《國安法》等刑事罪,刑法對每項罪行已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額外附加刑。傳協認為「加監1/3」的條文應完全刪除,才能真正體現這次「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修訂《出版法》意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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