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傳協:出版法藏魔鬼細節 (《現代澳門日報》,25/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在過去一個月對修訂《出版法》進行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認為諮詢文本未能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外,更藏著“魔鬼細節”!當局除了將原來的保障性條款刪除之外(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卻保留部份“惡法”,例如物一旦觸犯刑法,出版人及撰稿的記者會“罪加一等”,加監三份之一,傳協認為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亦不合理。另外《出版法》雖然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但卻不包括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及法律規定為機密等,但是澳門現時並沒有《保密法》,傳協質疑政府憑什麼法理依據確定何屬“機密文件”?傳協促請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刪除額外加監的條款,並保留原來的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出新聞稿表示,多次向新聞局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三分之一」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該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傳媒受罰需加刑欠公平
傳協反對保留「加監三分之一」惡法條款,諮詢文本仍沿用二十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三分之一,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四倍,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認為堪稱惡法。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期,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當局在諮詢文本中,卻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
雖然《出版法》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糢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政府憑什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
諮詢文本威嚇多於保障
傳協建議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廿九條「額外加監三分之一」的條款,並保留現行《出版法》第卅四、卅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另外,新澳門學社亦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到新聞局遞信表達意見,他們認同草案「只刪不增」的原則,但卻不刪除一些不公平的條文不合理。學社指出,出版法有關條文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一不適當,應該廢除,亦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並認為新聞局修訂《出版法》沒有完全考慮近年新聞傳媒的自由愈收愈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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