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為何傳協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 (《訊報》,11/10/2013)

那先要問:澳門媒體是否無王管?

現時媒體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一七七條「公開及詆譭」罪必須加重處罰,法人代表或新聞工作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刑罰比一般人干犯重四倍。另外,若出版品的內容觸犯《國安法》或公然教唆罪等,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更要按《出版法》規定罪加一等,額外重判三分之一。如果報道有誤,媒體依法有責任更正、道歉,且不排除當事人在刑事和民事方面追究索償。當然,在道德和公信力層面,媒體也會受到相應的譴責。目前的機制本會認為是有足夠的平衡,避免新聞自由被濫用。

傳協一貫主場,無論是「出版委員會」還是「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澳門都未有成熟條件實施。

因為澳門沒有一個民選政府,也沒有足夠的民主政治基礎,像外地有政黨政治、多黨制,有不同的政治板塊互相監督和制衡,支撐起社會輿論的多元聲音。澳門也沒有一個堅實的公民社會基礎,支持新聞和言論自由。猶如這次立法會選舉,政治勢力、商界財團對澳門媒體的施壓和操控有多大?政府平日對大部分媒體的影響力有多大?這些都是擺在眼前的事實。出版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一旦運作起來,即使是非官方組織,其獨立性和公正性,本會是懷疑和深感憂慮的。

假若記者的專業身份要靠一個委員會來確認,誰可以做記者?誰不可以做?這是非常危險的事。媒體最重要的職責是監察政府和社會,傳協最不希望見到的是,將來有記者或媒體,因有報道刺痛政府,或因他們的政治口徑與主流媒體不一樣,而被人秋後算帳。

如果說,這是一種「保障」,我們能否仰賴再設立一個委員會、一個業界組織,來維護新聞自由、為記者提供更多保障?《出版法》早已訂明,記者有合法的採訪權、接近消息來源等方面的權利,但政府不也是有法不依?部分政府部門濫用「政府機密」定義,幾已成慣性,嚴重損害公眾知情權;近年政府不少重要會議和官式活動,都是事後發「繕稿」了事,記者連採訪的機會都沒有;有問責官員面對記者正常採訪不是左閃右避、溜之大吉,就是表現越來越傲慢無禮。政府平日有多尊重新聞自由、有多尊重法律賦予記者的權利,可見一斑。

反觀業內,在澳門一個小小的地方,新聞界已有六個業界組織,有代表報業主的、有代表前線編採人員的,也有代表外籍記者的,各團體皆可以為自己關心的議題、所捍衛的權益發聲。假如說,六個團體加起來都幹不了的事,那為何再新設一個就能做到?

如果說,這個組織是為了加強新聞界「自律」,但現在澳門新聞界的問題應該是太過自律,而不是不夠自律吧?

本會尊重外籍記者團體希望透過一個組織確認專業資格的訴求,也欣賞他們在方面的努力。但基於澳門本土的現實環境,稍一不慎,一個行業管理組織就會成為箝制新聞自由的政治工具。因此,傳協主張在這次修法中,刪除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兩項相關條文。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修訂《出版法》意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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