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出版法》修訂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的權利被法律中止,這類條文備受新聞專業人士及團體的批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禁止處理個人資料,但是,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
近月,新聞局推出《出版法》修訂諮詢文本,新聞專業人員和團體批評,文本中眾多規定實是削弱傳媒的監督能力。其中,該文本保留,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涉及保護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私隱的事實和文件」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暫未收到新聞局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信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從來不禁止處理個人資料。」陳海帆重申,按照法律的要求,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有合法性、來源合法、正當性、合法的目的、處理過程也要正確」。她也說:「『私隱』兩個字,在法律上是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反而,『敏感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是有定義的,包括私人生活。」
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最基本的法規,保護個人資料的專門條文出現在不同範疇 (如:電信、醫療、勞工等) 的法例,她相信,特區政府將逐步完善相關法例。陳說:「在《出版法》內,有一些個人資料保護的條文,那就屬於特殊法,那些條文只要在基本原則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下,可作出特殊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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