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學社籲刪濫用出版自由罪加刑 (《市民日報》,25/10/2013)

【本報訊】《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為期33日的公開諮詢至今日止。新澳門學社昨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到新聞局提交意見書,促請政府刪除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的條文,應保留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又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新澳門學社理事、立法議員吳國昌批評,應刪除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這一恐嚇性惡法,而保留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是鄭重保障新聞自由及出版者,是次修訂《出版法》應刪不刪,令人有錯覺當局收窄新聞自由。

新澳門學社認同政府對修法提案「只刪不增」的原則,吳國昌表示,《出版法》原法第33條規定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刑罰要比刑事一般法例加重三分之一,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應當予以廢除,而不應保留;《出版法》原法第34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刑,以及原法第36條規定可不予處罰的情況,都適宜在出版法當中列明,顯示對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現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卻藉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而略去,實不適當。

保留罰金代刑不罰條文讓業者安心吳國昌稱,17年前澳葡時代立法會討論《出版法》時,他已認為應刪除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但當年有說法稱《出版法》有平衡的條文可鄭重保障出版者,包括以罰金代刑及不予處罰的條文;但當局現時卻刪除上述兩條保障條文,吳國昌稱,既然有關條文不抵觸《刑法典》,應保留有關條文,在《出版法》明文規定令出版者安心。

他又批評是次《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畀人一個感覺就係借頭借路想收緊」新聞自由;他謂,加重刑罰三分一的條文不適用澳門地區環境,不利於推進新聞自由,他認為澳門出版界非常自律,「十幾年嚟,我哋有冇任何即係呢啲出版嘅人真係觸犯到呢啲法律而需要用三分之一嘅刑去到阻嚇呢?」故他促請刪除這些恐嚇性的惡法。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認為,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第5條第二款b項(即相當於原法第5條第二款b項)導致接觸資訊來源的自由被中止的條件,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他質疑新聞局解釋機密定義過於空泛,未能保障新聞自由。針對機密資料的界定,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並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

周庭希批評,新聞局在修訂《出版法》時沒有完全考慮近年傳媒的新聞自由愈收愈窄,以及公民表達自由愈來愈窄;而修改《出版法》亦不能體現對新聞自由、公民表達自由有進一步的保護。

他又批評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諮詢會上態度惡劣且非常要不得,他聲稱陳致平曾表示「加番呢啲保障條款對你哋安心啲嗎㗎囉」,指陳在諮詢會更像推銷員角色將諮詢「硬銷」,沒有誠意向新聞工作者及公眾解釋清楚《出版法》修改內容及沒有誠意收集意見。


(來論) 傳協促刪除《出版法》加監惡法條文

  過去1個月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多次向新聞局質疑,諮詢文本「威嚇有餘、保障不足」,未能完全體現修法初衷,給予新聞和言論自由更大保障,反而把原來一些保障性條款刪除,「額外加監三分之一」這把利刃依然懸在新聞工作者頭上。同時,本會對新聞局一再片面解讀法律,藏頭露尾,偷換概念,意圖淡化嚴刑惡法之下新聞工作者所承擔的法律風險表示遺憾。

  有關諮詢文本,本會提出以下幾點質疑:

  1、反對保留「加監1/3」惡法條款

  諮詢文本仍沿用20多年前遺留下來的加重處罰機制,一旦刊物的內容觸犯刑法,出版人/撰稿的記者除了刑法規定的主刑外,更要「罪加一等」、一罪兩罰,額外加監三分之一,對新聞界絕不公平、也不合理,堪稱惡法。

  事實上,誹謗在香港只是民事罪,但在澳門卻是刑事,隨時要坐監,這一點已大大加重本地媒體的法律責任。 此外,傳媒若涉及誹謗、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譭」罪已須加重處罰,被告最高可被判監兩年,比一般人重罰至少4倍(一般人觸犯誹謗罪只處最高6個月,侮辱罪最高只判3個月),已體現媒體對行業道德責任的承擔。

   二十年前澳門並沒有《國安法》,但現在這一把刀已降臨新聞工作者的頭上,當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煽動叛亂罪」定義抽象模糊,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年期可達8年,而且法院還有權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禁止活動自由、封閉場所、解散法人等附加刑,這已是一項非常嚴苛的政治罪,再加上《出版法》加監三分之一更是雪上加霜。傳協重申,現時澳門每一項刑事罪都有明確的刑幅,如果傳媒觸犯了,法官已可運用裁量權判處更高的刑期,沒有必要再保留《出版法》的附加刑。

  2、反對無理刪除兩項保障性條款

  被刪除的兩項保障性條款包括:初犯者可以罰金代替監禁,原文本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兩種特定情況下傳媒可以豁免處罰,這些都是體現當年《出版法》立法原意的原則性條文。儘管新聞局聲稱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曉得,法官當然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影響、被告是初犯還是重犯來判案,這即是說有「可能」判緩刑、罰錢或是收監,但這個「可能」並不等同《出版法》的「可以」,這是兩碼子事。況且《出版法》是屬於法律位階更高的特別法,對從業員的保障已非常清晰。新聞局硬把兩者混為一談,若不是邏輯有誤,就是在魚目混珠。

  3、「機密」定義模糊,箝制傳媒獲取資訊自由

  《出版法》第五條賦予記者有「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有權向政府、公營機構等索取資料,但同時規定凡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以及涉及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不在此範圍內。

  傳協一直關注「國家機密」、「政府機密」的界線從來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定義模糊不清,直接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傳媒的監督職能,更令新聞從業員隨時有誤觸地雷的風險。特別是現時澳門並沒有專項的《保密法》,也沒有《資訊自由法》, 政府憑甚麼法理依據確定哪些是機密文件?是否在信封蓋上「機密」二字就真的是機密?誰說了算?對於新聞局表示,「機密」定義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令當中,例如《公職法》、多個政府部門組織法。但本會必須指出,這些規範只是針對公職人員,不應用作規範傳媒。

  近年不少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幾乎已成慣性,也未必有法理依據,甚至有諮詢委員會成員直指,連平日開會不少官方提供的文件都列為「機密」。反過來說,政府部門濫用機密定義又有甚麼後果?是否如新聞局所言真的要告上行政法院才能弄個清楚明白?媒體根本無資源糾纏在繁複的司法程序當中,但行政權的無限膨脹,左一句「機密」、右一句「機密」已築起一道無形的高牆,大幅降低政府施政透明度,侵害到記者正常採訪、接近合法消息來源的法定權利,這些正是目前發生真正「有法不依」的情況。

  因此,本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局按照「只刪不增」的承諾、「進一步加強保障新聞工作者」的修法精神,應刪除第二十九條「額外加監三分之一」的條款。

  二、保留現行《出版法》第三十四、三十六條保障新聞從業員的原則性條款。

  三、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其中第二款b項和c項有關「國家機密」和「法定機密」的規定應予刪除。倘涉及不法取得國家機密,現時澳門已有更嚴苛的《國安法》作懲處,不存在法律漏洞。至於「法定機密」文件,眾所周知,政府文件正是傳媒取得資訊的重要來源,尤其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不規則行為,都是媒體獲得關鍵的政府內部文件才能把事件曝光,最近的「墓地門」事件便是其中一例。正如新聞局所言,其他法律、法規已對政府保密的定義和責任有詳細規定,那便毋需在《出版法》中作出更多的限制,否則將會令媒體難以發揮監督政府的職責,最終損害公眾知情權。

  四、既然新聞局在諮詢會上承認,記者履行職責可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請新聞局把這項保障落實到《出版法》條文當中,以免記者動輒受到刑法威嚇。

  五、《出版法》修訂浪費了350萬公帑聘請民調公司,之後更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諮詢,但新聞局未能就改善新聞自由現狀引入其他更積極措施,只取消最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諮詢文本也未完全刪除對媒體不利的惡法。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實際行動實踐對新聞工作者的保護承諾,未來應進一步探討將誹謗由刑事轉為民事罪的可能性。作為統籌政府新聞資訊事務的新聞局,應制訂一套清晰的指引、盡早着手籌備《資訊自由法》,避免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例可循」,一再濫用「政府機密」定義。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麥瑞權促盡快制訂保密法

【本報訊】本澳目前並沒有統一的保密制度,議員麥瑞權促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他又建議政府在未制訂保密法前,可推出指引,作為短中期解決現時保密法規不足的方式。

麥瑞權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根據澳廣視的新聞報道,新聞局局長在2013年10月12日就修改《出版法》公眾諮詢會中強調:「並非所有蓋上『機密』二字的政府文件都是機密,不容新聞工作者接近」;又指「若相關行政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且不能說明理由,傳媒可對其進行投訴」。由於澳門回歸前後未有就保密範疇進行立法,沒有對密級及解密進行相關規定,對於特區政府各部門日常行政及資料披露、傳媒接近消息來源及保障市民知情權未有足?的法律保障及規範,建議特區政府盡快以立法的方式統一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

他說,亦即是由於澳門特區至今並沒有制訂統一的保密制度,部分涉及秘密的保密規定只散見於《澳門刑法典》或其他單行法律或法規之中,而相關的法律法例未有按秘密性質劃分為不同的密級標準,而且未有規定解密的年限;而罰則方面,《澳門刑法典》只保留了分別屬於「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妨礙公正之實體」及「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中關於「違反保密」的規定條款,處罰程度較輕。

明確規定檔案密級、解密年限、權限鑑於上述的原因,專家學者認為行政部門為了達到日常工作的便利及提醒有機會接觸重要文件的人員小心處理的目的,會對一些較為敏感的文件蓋上「機密」二字;而這些蓋有「機密」二字的文件沒有解密年限,反而對行政部門的日常工作及公開資訊構成一定不便。而社會一直有聲音質疑,若部門領導層擁有過大權力將資料列為機密,除了對相關部門內部工作及資訊公開構成一定影響外,還會增加新聞工作者觸犯法例的風險、阻礙新聞工作者透過政府文件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

麥瑞權認為,由於保密法的缺失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特區政府銳意建立陽光政府及提高行政透明度的確存有牴觸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就保密進行立法,明確規定相關文件及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等內容,以更好地統一本澳保密法規,進一步提升各行政部門內部的工作效率及特區政府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為此,他提出書面質詢如下:一、特區政府在目前保密法規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規內,行政當局會否考慮以制訂相關的規範及指引,以達到在短中期暫時解決保密法規不足的情況?若然不考慮制訂規範及指引,原因與理據為何?

二、專家學者指出特區政府宜考慮參考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或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保密法律制訂保密法,以更好地規範特區政府文件、檔案的密級及解密年限、權限、程序等內容,從而達到完善本澳法律、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的構建、推動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化的目標有序落實。不知政府有否決心落實完成相關立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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