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借頭借路收緊新聞自由? (《正報》,25/10/2013)

【本報訊】新聞局提出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保留極具阻嚇性的、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條文,卻刪除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議員吳國昌認為,政府這種處理手法,「給人一個感覺,是『借頭借路』想收緊 (新聞自由)。」他也認同,若政府堅持上述做法,將會出現「失衡」的情況。

新澳門學社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指出,早在一九九O年訂立《出版法》時,已有意見批評,有些條文不利新聞自由和發展,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相比刑事一般法例,觸犯濫用出版自由罪,刑罰加重三分之一。然而,這類「明顯是不公平不適當的惡法」,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獲得新聞局保留,對此,吳國昌重申:應當刪除那類條文。

當年,政府提出的藉口是,上述「極具阻嚇性」的條文,是為了「平衡」其他「鄭重保障性」的條文,例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初犯者得以罰金代替監禁。然而,在今次修訂諮詢文本中,這類「正面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精神」的條文,卻被新聞局刪除,其藉口是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吳國昌認為:若是沒有抵觸刑法,應該保留那類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條文。

保留「阻嚇」刪除「保障」勢必失衡時至今日,直接隸屬行政長官的新聞局拿出來的修訂《出版法》諮詢文本,保留「極具阻嚇性」的條文,卻刪除「鄭重保障性」的條文,勢將出現「失衡」的狀態。對於這個說法,吳國昌表示認同,他也說:「(政府) 給人一個感覺,是『借頭借路』想收緊 (新聞自由)。」他希望,當局吸取市民,包括新聞界的意見後,保留保障性的條文,刪除阻嚇性的條文。


保障資訊自由應立法

【本報訊】在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機密」資訊的權利被法律中止。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應該刪除相關的、籠統的條文,並且,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應該訂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他也認為,在今次《出版法》修訂中,不見得進一步保護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

學社: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

新澳門學社的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提出:「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捍衛新聞自由,保護前線記者」。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就刪除加刑條文提出意見外 (見另稿),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也就《出版法》中關於機密條文作出批評。

《出版法》明文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這些資訊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是,在《出版法》的建議草案中,也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下列資訊來源的權利:「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等。

針對上述中止權利的條文,新澳門學社認為,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周庭希指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例如:官員發函邀請議員出席會議,也會蓋上「機密」的印章。

局長沒誠意只硬銷文本

身兼愛瞞傳媒負責人的周庭希,曾出席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會,他覺得,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的態度惡劣,感受不到他解釋修訂內容和收集意見的誠意,反而,「硬銷」諮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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