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五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宣佈政府向有線寬頻的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電訊盈科的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發出免費電視牌照,惟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下稱 香港電視)的申請則被否決。記者會上,蘇局長指政府已按法例規定及程序完成審批,考慮的條件包括申請者的申請書、競爭力評估、通訊局規定及整體市場等一籃子因素,並引述顧問報告結果表示需「循序漸進」開放市場,但以行政會議保密機制為由,拒絕充分解釋香港電視未獲發牌的原因。事件在社會上引起極大迴響,數十萬市民批評政府處理事件的手法。
針對審批牌照申請及公佈結果的過程,本會認為政府處理手法有以下問題:
政府立場自相矛盾
政府1998年的諮詢文件已解除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上限,故前廣播事務管理局於2009年接受新免費電視牌照申請,而《廣播條例》亦沒有就牌照數目預設上限,蘇局長亦曾於公開場合對大眾傳達以上信息。如今卻引述顧問報告結果指香港市場未能容納多於四間免費電視台,以適度引入競爭為由,選擇性發放牌照。政府當初應已考慮市場競爭的因素才作出解除服務牌照上限的決定,如今卻又以此原因否決申請,自相矛盾,未能令人信服有關決定。
濫用行會保密制暪騙市民
梁特首及蘇局長均表示行政會議作出審批時已考慮多項因素,卻同時以保密機制為由,拒絕交代當中因素及解釋香港電視未獲發牌的原因。局長所提及的保密機制設立目的為保障成員發言自由,故決策未決定前所有成員均需保密。但如今決策已有定案,公眾有權要求政府公佈決策中曾考慮的因素,此要求與保密機制的精神共無抵觸。政府是為市民的機構,在不影響政府運作的情況下,大眾利益及其知情權理應放於首位。若政府堅持拒絕解釋,則是以政治考慮凌駕市民知情權,濫用保密機制暪騙市民。
牌照審批過程欠透明度
政府一直沒有就牌照審批過程定出時間表及公佈有關準則。在2012年6月11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向委員匯報處理三份牌照申請的進度。當時距離各申請機構提交申請已接近30個月,距離前廣管局就有關申請作出建議亦已超過12個月,這種延誤並不合理。而公佈審批結果後,有關官員亦只表示兩家獲批牌照的電視台在「整體相對競爭力上較優先」,並無解釋以何標準衡量電視台的競爭力。惟政府從未對外公佈有關資訊,外界無從監察政府表現及作出回應。
文化及創意產業是香港六大優勢產業之一,政府在事件上處理不當,只會令有意在此範疇發展的投資者卻步,損害香港發展及大眾利益。就此,本會要求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會議最終負責人:
(一) 明確交代否決香港電視有關申請的原因
(二) 公開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發放準則
(三) 增加發牌制度透明度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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