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罰金代替監禁
兩場公開諮詢專場昨日上午十時半至中午十二時半、下午三時至五時,先後在新聞局舉行。在記者及編輯專場上,不少發言記者爭拗文本中的“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事件真實性的證明”及“不罰”條文等,認為文本只有加重罰則卻沒有加重保護。有記者建議刪除“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條文中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刪除“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及當中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刑罰的規定。建議保留“以罰金代替監禁”及“事件真實性的證明”條文。
暫時凍結機密條文
另有新聞工作者憂慮“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條文是限制記者的採訪權,又擔心政府部門濫用“機密”,阻礙記者採訪;亦有新聞工作者表明,只有加重罰則,冇加重保護,寧不立法。
在公衆諮詢專場上,有公衆擔心《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刪除了以罰金代替監禁和不罰條文,變相加重罰則,產生寒蟬效應,易造成傳媒自我審查,有關機密文件及政府機密方面冇足夠法律限制,意味讓局長有很大酌情權將資訊列為機密,會令新聞工作者難以透過政府文件報道涉及公衆利益事宜,公衆亦難於透過傳媒瞭解政府行政及政策實情,抵觸建立陽光政府及高透明的施政理念。建議《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應保留現行第卅四條、卅六條,維持現時新聞自由保障;取消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規定;暫時凍結禁止報道政府機密的條文,直至政府完成“保密法”及“諮詢公開法”的訂定為止。新聞局應訂定“保密法”及“諮詢公開法”,確保政府文件不易定為機密。
媒體自訂編採規章
另有公衆建議加入條文,確保新聞機構從事與內容無關工作、無編輯權的人員,如純粹技術及執行人員等可排除在外,應被免責。該公衆並引用其曾被媒體不實報道影響聲譽的個案,反映未有在法律渠道外的機制投訴傳媒機構。雖然認同應由業界自行設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規限道德及專業操守等,但《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並無相關條文,未有任何條文要求新聞工作者自行成立出版委員會,需要處理。公眾建議規限所有新聞機構必須制訂內部指引及編採規章,否則新聞工作者易墮法網;欲投訴傳媒機構的受害人亦無路可訴。
本報記者 黃煒熊 吳惠珊 報道
陳致平:任何人犯罪都會受罰
對於記者及公衆就《出版法》修訂草案諮詢的種種憂慮,新聞局長陳致平強調,修訂文本原則為“只刪不增”,是為處理過往有法不依的狀況,不存在加重刑罰及減少保障,亦重申條文絕非針對新聞界,而是所有人,尤其是任何人透過出版品去犯罪,都會受到懲罰。
罰提供機密資料者
陳致平指出,《出版法》第五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訂明新聞工作者享有的權利,是資訊權的保障,同是否報道資訊無關、亦強調記者報道機密資料內容,記者並不會受罰,而是要處罰向記者提供機密資料的人士,但記者若循不法途徑取得機密資料,才需負上責任。條文在充分確保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的同時,考慮到與其他層面的權利及利益的平衡,故設限四種情況下,新聞工作者不可要求取得資料及文件的內容。
陳致平強調,機密文件的定義十分嚴格,必需要有法律基礎,而非建基於個人的意願或決定。
機密條文部門有訂
他指出,雖然澳門現行沒有一個單一法律界定哪些資料要保密,但是相關規定已散見於不同的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組織法等。政府人員在處理資訊發放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能隨便提供,也不能任意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否則記者可循行政程序投訴有關政府人員。
至於原法律第廿九條“濫用出版自由罪”的名稱改為“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此修訂只是法律技術用詞調整,條文主體內容並無改變。強調這項條文是適用於所有人,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任何人只要是透過出版品作出違反受《刑法典》保護的法益的行為,而又被法官判定有罪時,就要按法律受到刑罰。
條文重覆無需再提
至於第卅四條“以罰金代替監禁”、第卅五條“事件真實性的證明”及卅六條“不罰”的處理,條文提供的保障並非只局限於新聞工作者,而是適用於所有人,由於《刑法典》中已設立了這個制度,《出版法》無需另行提出,無需重覆內容。這幾項條文在《出版法》中被廢止,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
另外,陳致平重申,現行《出版法》實行超過廿年,當中有關“出版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至今未能落實,是次提出的修訂草案,內容是參考新聞業界及公衆在修法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將涉及委員會及通則的條文建議刪除,其他的修訂都只是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條文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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